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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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管 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设备的采购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 资处)归口负责。第三条 设备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坚持“优 质产品、优质价格、优质服务”的标准,维护学校利益,并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及广大师生员 工的监督。第二章采购方式第四条 根据学校工作职能划分,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设备的采购 工作,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组织招标并确定供应商,国资处作为项目承

2、办部门参与招标工作,并负责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工作;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 设备的采购工作,称为零星采购,由国资处组织实施。第五条 零星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 方式的选择参照学校招标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其中,协议供货商家由招标办确定,或从市 级及以上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中优选。资处应充分利用网络手段,适时开展网上竞价采购,在保证采购工作公开、透明的同时, 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六条设备购置应先审批后实施,坚持购前论证程序。经论证同意购置的设备由使用 部门填写仪器设备请购单,报国资处审批。国资处统一负责设备的采购工作,未经国资

3、处批准,自行采购的设备,不得办理验收入账手续,财务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通用设备请购单应在需用前二个月报国资处,进口设备或生产周期较长的 设备应在需用前四个月报国资处。第七条 国资处汇总采购需求,安排采购经办人负责具体采购工作。属招标办负责的项 目,采购经办人填写招标申请书,报招标办组织实施;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经办人负 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国资处根据零星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内容及时间要求,参照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采购经办人应按确定的采购方式及相应的工作要求开展采购工作, 并如实做好采购记录。各类采购方式的一般工作要求如下:(I)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采购经办人、设备申购

4、部门代表(或有关专家)、 纪检部门代表等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2)采购经办人组织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 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3)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向 其提供谈判文件。(4)组织谈判。(5)根据谈判结果,由谈判小组集体确定供应商。2.询价采购(1)成立询价小组。(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被询价的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并向其提供询价文件。(3)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应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4)确定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对采购内容的实质响应情况及报价最低原则确定供应 商。3 .单一来源采购经以上方

5、式未能成功确定供应商,或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条件的采购项目,可选择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条件包括:(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3)为已采购项目配套,且其它产品不能替代的。原则上,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设备不得指定唯一供应商,确需指定的,设 备申购部门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采购经办人、设备申购部门代表(或有关专家)、纪检部门代表等组成采购小组,采用 会议洽谈或通讯等方式,确定成交条件。4 .协议供货采购根据招标办或市级以上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名单,采购经办人发出购货通知, 根据响应情况确定供应商。第九条采购经办人按以上

6、条款确定供应商及成交条件后,填写仪器设备零星采购记 录表,并报部门领导审批。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条设备采购应签订书面合同。采购经办人凭中标通知(招标办负责项目) 或仪器设备零星采购记录表(零星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供 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条款应仔细审查,对技术复杂的设备,应组织签订相应的“技术协 议”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第十一条采购经办人负责采购合同的履行。主要工作包括: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组 织到货接收和设备验收,办理设备资产入库、结算与付款,质量保证期跟踪服务以及采购资 料归档等。采购经办人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把控,做好记录,保证相关责任的可追溯性。第十二条 采购过程中

7、出现供应商质疑或其它商务纠纷,采购经办人应及时向相关领导 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质疑或纠纷。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 国资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牵制机制,开展岗位监督,明确采 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保证采购工作过程透明、责任清晰、记录详实、有据可查。纪检 监察部门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到落实。第十四条 采购相关人员(包括采购经办人、谈判小组成员、设备验收人员、设备申购 部门相关人员、采购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等)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自觉抵 制商业贿赂等不当行为。如发现收受供应商好处或其它财物,干扰设备采购工作正常开展, 将追究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国有资产管理处。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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