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政策》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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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营业税新规,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税务系 吕敏,议程,2009年度营业税新规-2008年1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提问与讨论,1.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来源地原则改变:征税范围: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一)“境内”的含义 原营业税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新营业税 1.劳务的提供者或者接受者在境内 2.境内载运旅客或货

2、物出境。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5.组织游客出境旅游。6.所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者在境内 不再强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是否在境内使用,只要受让方在我国境内即属于征税范围。,营业税纳税义务判定规则的重大变化将对以下两类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在境外为中国公司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由于劳务接受方为中国境内公司,因此即便劳务(例如国际运输、金融保险、代理、咨询等服务)在中国境外发生,该外国公司仍被判定为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相比于旧规则,新规则扩大了税务机关对外国公司的征税权范围。在境外为中国公司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将因此面临额外的营业税负担;而且还可能就同一服务

3、收入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在境外为外国公司提供劳务的中国公司对于那些在境外提供劳务的中国公司(例如国际海运服务提供商、海外测绘勘探服务商等),新规则也使他们的营业税负提高。从这个角度来看,新细则并没有体现出鼓励外向型劳务的发生。,对应税行为的含义进行深度解释:,1、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偿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2.视同销售的情形。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3.几项不征营业税的具体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税的征收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

4、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的征税范围、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三、混合销售行为处理有特例,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两者具有从属相连的关系,为混销。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同旧法,即“从主原则”。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5、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作为例外情况,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四、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的不再一并征增值税,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解释: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由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原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两项应税项目的将一并征收增值税。但修订后的营业税实施细则授权主管的地方税务局来核定其营业税应税

6、劳务的营业额。,五、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受让方违约而收取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税)但不包括(见下表):3项,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一步明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

7、天。细则明确了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纳税的,若超过6个月未能申报纳税,有其机构所在地补证税款。,七、营业税起征点-不区分税目,新修订的细则第二十三条补充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

8、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针对原条例细则关于起征点的营业额规定没有明确是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还是全部营业额,故新细则明确了营业税起征点的范围,强调达到起征点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全部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八、扩大了金融商品转让的征税范围,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原细则明确金融商品转让的种类仅罗列

9、了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三样,随着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新细则在条款中增加了“等金融商品”的表述,扩大了应税金融商品的范围。,九、核定方法,在营业税营业额核定方法中,增加了“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的方法。,十、纳税申报期限,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日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日、日、日、个月或者个季度。纳税人以个月或者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日内申报纳税。,第四章 营业税 计税依据,十一 新营业税对金融行业的影响,1.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认为营业额。(修改)2.对转贷外汇

10、,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确认为营业额。新变化:2009年1月1日,上述规定取消,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税。3.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4.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5.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业务,其营业额是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融资租赁案例)6.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转让价差收入为营业额。,金融保险业的规定(续)依据国发【2004】3号文件,7.资本市场有关营业额规定:准许上海、深圳证券

11、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8.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

12、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第四章 营业税 计税依据,金融保险业的规定(续),9.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保险企业已征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10.金融机构往

13、来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产生的重要影响1)修订后的暂行条例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修订后的暂行条例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在就暂行条例修订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表示,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意味着外汇转贷业务将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这一改变无疑将对银行的外汇转贷业务的营业税产生重大影响。,国外金融机构从中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新出台的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即为

14、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需要缴纳营业税。上述条款意味着国外金融机构借款给境内企业(包括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的国内分行)或个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从2009 年1 月1日开始将需要缴纳营业税。则国内银行今后在向国外金融机构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十二.销售不动产规定,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意: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要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一些资金或费用,对此类费

15、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都应该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第二:无偿赠与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十三.有关于建筑业的一些问题,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1、土木工程建筑业-房屋建筑业,铁路,公园,隧道,桥梁,电站,码头和其他土木工程建筑业。2、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3、装修装饰业。4、其他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手脚架等工程作业。若: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

16、施工企业按工作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仍按“建筑业”交税。,建筑业营业税基本规定,1.自建自用房屋,不征收营业税;用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涉及建筑和销售不动产两个应税行为。2.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括设备的价款。3.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建筑业的计税依据,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1)预算定额和工作量2)工程价款的组成内容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直接费-人工费

17、,材料费,施工机械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施工管理费和其它间接费(管理人员的工资,劳保,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和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利息和其他费用);(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队伍迁移费。)计划利润-国有企业 7%;集体企业2.5%,建筑业的规定(续),3).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4).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建筑业的涉及的设备征收

18、营业税有新规,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解释:1)设备由建设方提供的,不征收营业税。-难点在于如何划分材料与设备,关于这一条,新营业税未有规定。因此,我们认为财税200316号文对于设备的列举以及赋予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对设备划分的规定仍然有效。200316号文,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 管道工程所使用的 电缆,光缆和构成 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清管器,收发球筒,加热炉,金属容器 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含在工程的计税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

19、不包括在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列举。?由谁提供,企业税务安排,第四章 营业税,续),2)设备是施工方提供的,且设备是施工方自产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新营业税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比较:与国税发 2002117号文件相比,又有了变化。117号文件规定,对于自产货物并提供营业税安装劳务的,要分别征收营业税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20、:一是具有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总包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全部征收增值税。由此看来,两个条件被取消了,而且未分别核算的,不一并征收增值税。这是一个对行业有利的规定。,十四、纳税地点的变化,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其他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新细则: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涉及的税款纳税

21、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第四章 营业税 税收优惠,(二)、营业税税收优惠,1、新增内容:1.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承担地方粮、油、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4.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的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2

22、、财税(2009)111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

23、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3、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国办函(2009)9号: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止,按15%

24、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具体认定:财税(2009)63号,门槛较高,4、非居民企业的营业税问题,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营业税=经费支出/(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核定利润率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 15%-30%管理服务 30%-50%其他劳务和劳务以外的活动 不低于1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

25、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1,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

26、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营业税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基不同?)。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

27、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税,52,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案例 收入定性,A公司是中国某地的一家大型购物中心,与菲律宾的B公司签订咨询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企业形象设计,商业地产经营管理咨询,商场日常运营咨询,财务咨询等 服务,每年向菲律宾支付服务费80万元,合同期限10年,该合同同时规定,B公司不派人到中国提供上述服务.所有咨询服务均在境外完成.1)A公司要求税务机关出具,2)审核人员深入调查核实,B公司是一家在商场管理上有特殊经验的企业,B公司以提供管理文档方式,向A公司提供其在商场运营,日

28、常管理的专有经验,同时以服务费的名义向A公司收取使用费,在此之前,B公司向中国其他城市的一些购物中心提供相同的管理资料,根据上述事实,主管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不是一种服务,而是B公司在商业运营上的专有经验,依据第二十条,特许权使用费是”使用或者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者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活着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者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者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者有关工业,商业,科学实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案件的结果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如果企业坚持认为是发生于境外的劳务,不具有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那么,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中介机构的查证报告,经审核属实后可以对所得的性质进行重新认定,最终,企业服从了税务机关的认定,交纳了税款.,提问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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