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EN1002532004 正火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中文版.doc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4873461 上传时间:2023-05-20 格式:DOC 页数:28 大小:328.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UNIEN1002532004 正火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中文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UNIEN1002532004 正火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中文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UNIEN1002532004 正火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中文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UNIEN1002532004 正火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中文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UNIEN1002532004 正火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中文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UNIEN1002532004 正火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中文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UNIEN1002532004 正火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中文版.doc(2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欧洲标准 UNI EN 10025-2 2005年4月热轧结构钢制品第三部分:正火/正火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欧洲标准 EN 10025-3 2004年11月ICS 77.140.10;77.140.45;77.140.50 取代EN10025:1990英 文 版热轧结构钢制品第三部分:正火/正火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本欧洲标准在2004年4月1日由CEN核准发布。CEN成员国应执行CEN/CENELEC内部规则,该规则规定欧洲标准不加变更就可作为其成员国之国家标准使用。最新的参考标准目录可向中心秘书处获取,也可直接从CEN成员国处获取。欧洲标准有三个官方版本(英

2、语版、法语版及德语版)。CEN各成员国有责任将其翻译成本国的语言版本,此类版本在正式向中心秘书处报告后可享有与官方版本同等的地位。.CEN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及英国。 欧洲标准委员会 管理中心:rue de Stassart, 36 B-1050 布鲁塞尔 2004 CEN CEN 成员版权所有 索引号:EN10025-3:2004: EEN10025-3:2004: E目录 页号前言 -41 范围 -5

3、2 参考标准-52.1通用标准-52.2尺寸及公差标准(见7.7.1条)-62.3试验标准-73 术语及定义-74 分类及指定牌号-74.1分类-74.1.1 主要质量等级-74.1.2 等级及质量-84.2 指定牌号-85 购买方应提供的信息-85.1必须提供的信息-85.2可选的信息-96 制造工艺-96.1 炼钢工艺-96.2 晶粒组织-96.3 交货条件-97 要求-107.1 一般要求-107.2 化学成分-107.3 机械性能-107.3.1 一般要求-107.3.2 冲击性能-117.3.3表面垂直变形的性能改进-117.4 工艺性能-117.4.1焊接性-117.4.2可成形性

4、.-117.4.3热浸镀锌适用性-127.4.4加工性能-137.5表面特性-137.5.1带材-137.5.2板材及宽扁材-137.5.3型材-137.5.4棒材及线材-137.6内部质量-137.7尺寸,尺寸和形状公差及质量-148 检验-148.1一般规定-14EN10025-3:2004: E8.2检验及检验文件类型-148.3试验频次-148.3.1取样-148.3.2试样-148.3.3化学成分检验-15 8.4特定检验应进行的试验-159样品及试样的准备-159.1化学分析样品的选取及准备-159.2机械试验试样的取样部位及取样方向-159.2.1一般规定-159.2.2样品准备

5、-169.2.3试样准备-169.2.4冲击试样-169.3样品及试样标识-1610试验方法-1610.1化学分析-1610.2机械性能试验-1610.3超声波试验-1610.4 复测-1611标识、标签及包装-1612投诉-1613可选项(见5.2条)-17附录A(提示性附录)新旧标准牌号对应表-32附录B(提示性附录)欧洲煤钢联标准对应的国家标准对照表-33参考文献-34EN10025-3:2004:(E)前言本标准(EN 10025-3:2004)由ECISS/TC10“结构钢-等级及质量”技术委员会编制。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NEN进行管理。本欧洲标准与国家标准具有同等的地位, 各成员国

6、须在2005年5月前通过以原版或批注的方式发放执行。有与其冲突的国家标准须在2005年5月前废止。本标准代替标准EN 10025-1:2004和EN 10113-1:1993,热轧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制品-第一部分:一般交货技术条件和EN 10113-2:1993热轧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制品第二部分:正火/正火轧制钢的交货技术条件。本欧洲标准其他部分的标题如下:第1部分:一般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非合金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4部分:热工机械轧制可焊性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5部分:改良的耐大气腐蚀的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6部分:在淬火和回火条件下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轧材交货技术条件 本标准由欧洲委

7、员会及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委托(M/120)CEN编制,并符合欧盟结构产品指令(Directive 89/106/EEC)的根本要求。与欧盟结构产品指令(89/106/EEC)的关系见EN 10025-1:2004标准中的提示性附录ZA。按照CEN/CENELEC的内部规则,以下国家的标准组织须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及英国。EN 10025-3:2004 (E)1 范围1.1 除第一部分外,EN 10025标准的第

8、三部分规定了正火/正火轧制条件下热扎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中的扁平轧材与长型材的交货技术条件。其钢的等级与质量见表2到表4(化学成分)以及表5到表7(机械性能)。等级为S275的钢板厚度小于等于250mm,S460的厚度小于等于200mm。另外,EN 10025-1:2004中的规定重在应用于焊接结构的重载部分,例如,桥梁钢、防洪闸用钢、货仓坦克用钢、供水坦克用钢,等等用于等等用于室温和低温条件下的钢。2 参考标准本标准参考了以下标准,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仅该版本有效,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则最新版本(包括修订的标准)有效。2.1 通用标准EN1011-2 焊接焊接金属材料推荐标准第2部分:铁素体钢电

9、弧焊EN10020 钢的等级定义和划分EN10025-1:2004 热轧结构钢制品第1部分:一般交货技术条件EN10027-1 钢的命名体系第1部分:钢名,主要符号EN10027-2 钢的命名体系第2部分:钢号EN 10163-1 热轧钢板材、宽扁材和型材表面条件的交货条件第1部分:一般要求EN 10163-2 热轧钢板材、宽扁材和型材表面条件交货要求第2部分:板材和宽扁材EN 10163-3 热轧钢板材、宽扁材和型材表面条件交货要求第3部分:型钢EN10164 产品表面垂直变形特性改进的钢产品交货技术条件EN 10221 热轧钢棒材和线材的表面质量等级交货技术条件CR 10260 钢标号系统

10、附加符号2.2尺寸及公差标准(见7.7.1)EN 10017 拉制和/或冷轧的非合金钢棒尺寸和公差EN 10024 斜缘工字型热轧钢形状和尺寸公差EN 10029 厚度3mm或3mm以上热轧钢板尺寸、形状和质量公差规范EN 10034 I型和H型结构钢形状和尺寸公差EN 10048 热轧窄钢带尺寸和形状公差EN 10051 无涂层连续热轧非合金和合金钢板材,薄板材和带材尺寸和形状公差EN 10055 热轧等边园弧根T型钢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56-1 等边和不等边角钢第1部分:尺寸EN 10056-2 等边和不等边角钢第2部分:外形及尺寸公差EN 10058 一般用途热轧扁钢棒尺寸,

11、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59 一般用途热轧方形钢棒的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60 一般用途热轧圆钢棒的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 EN 10061 一般用途热轧六边形钢棒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 EN 10067 热轧球扁钢尺寸,形状、尺寸和质量公差EN 10162 冷轧钢型材交货技术条件尺寸和横截面公差EN 10279 热轧钢管道形状、尺寸及质量公差EN 10025-3:2004 (E)2.3 试验标准EN 10160 厚度大于或等于6毫米的钢板制品的超声波检验(平面反射法)EN 10306 钢铁带平行法兰的H型梁和IPE梁的超声波检验EN 10308 无损检测钢棒的超声检测EN ISO 6

12、43 表观晶粒度的显微测定(EN ISO 643:2003)3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及定义按照EN 10025-1:2004和以下规定:3.1 正火轧制一种轧制工艺,在此工艺过程中,轧件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实现了最终变形,并使之达到与正火后相等的材料状况,即在正火后仍然保持其力机械性能的规定值。 注:在正火轧制和热机轧制的国际出版物上,可能会见到“控制轧制”这样的表述。但是,针对产品不同的适用性能,他们在术语上的区分是有必要的。3.2细晶粒钢板与铁素体晶粒尺寸6具有同等指数的细晶粒钢板按照EN ISO 6434 分类及指定牌号4.1分类4.1.1 主要质量等级本标准中非合金钢S275和S35

13、5和特殊合金钢S420和S460钢种的质量等级规范按照EN 10020之规定。4.1.2等级和质量本欧洲标准包括四种钢号S275、S355、S420和S460。 照咨询和订货时规定所有钢板质量等级如下:规定在温度不低于-20时的最小冲击能,记为N;规定在温度不低于-50时的最小冲击能,记为NL;4.2指定牌号4.2.1 钢牌号的指定应按EN10025-1的规定进行。说明:关于与以前钢牌号的对应表和与以前根据EN 10113-2:1993标准的指定的钢牌号对应表见附录A的表A.1。4.2.2 钢牌号须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本标准号 (EN 10025-3); 钢的名称或钢的编号;钢的名称由以下几部分

14、构成:符号字母 S(结构钢);有关厚度16mm的以MPa1) 为单位时,其最小屈服强度的描述; 1) 1 MPa=1 N/mm2EN 10025-3:2004 (E)交货条件 N; 规定在温度不低于-50时的最小冲击以大写字母L表示; 标记举例:正火结构钢(S),环境温度下最小屈服强度355 MPa1),在-50C时冲击功最小:钢 EN 10025-3 - S355NL或 钢 EN 10025-3- 1.05465购买方应提供的信息5.1必须提供的信息应由购买方在订货时提供的信息须符合EN 10025-1的规定。除了EN 10025-1的规定之外,在订货时,购买方还需提供如下的信息:g)具体检

15、验文件(见8.2条)5.2可选的信息本标准在条款13对可选项作了规定。当购买方没有明确表示希望执行附加要求中的哪个选项时,供方将按照一般要求交货。 6 制造工艺6.1炼钢工艺钢的冶炼方法应遵循EN 10025-1标准的规定。如果在订货时有规定,应将钢的冶炼方法报告给购买方。见可选项1。6.2 晶粒组织钢中应有细小的晶粒组织并有充足的固氮元素(见表2)。6.3交货条件按照本标准第3条之规定产品需正火或通过同等条件的正火轧制。7 要求7.1一般要求当按第8、9及10条的规定取样、试件准备及试验时,须满足下列要求。7.2化学成分7.2.1 浇桶(斗)取样分析测定的化学成分数值应符合表2的相关规定。应

16、买方的特殊要求,在咨询和订货的时候,制造商应当通知买方按照交货要求应加入何种适当的合金元素。见可选项29。7.2.2 产品化学成分的限定值应符合表3的相关规定。在咨询和订货的时候,制造商应当通知买方按照交货要求应加入何种适当的合金元素。若订货时有规定应进行产品分析。见可选项2。7.2.3 以浇桶(斗)取样分析测定的钢号为S235、S275、S355和S450的最大碳当量数值,应符合表4规定。关于碳当量的公式,请见EN 10025-1:2004标准7.2.3节。EN 10025-3:2004 (E)7.2.4 当钢产品对硅的含量有控制时(如热浸镀锌),因此可能需要增加其他元素如碳和锰的含量以达到

17、设定的拉伸性能需求。此时,表4中所示的最大碳当量数值还应按如下情况相应增加: 当硅的含量小于等于0.030%时,碳当量CEV增加0.02%当硅的含量小于等于0.25%时,碳当量CEV增加0.01%7.3机械性能7.3.1一般要求7.3.1.1在本标准8、9及10条规定的检验及试验条件下,在6.3条规定的交货条件下以及交货后以热处理的方式进行正火,机械性能应符合表5到表7的规定。7.3.1.2公称产品厚度适用于扁平轧材。公称厚度也适用对于从中抽取样品的变截面型材长产品(请参见标准 EN 10025-1:2004的附录A)。7.3.2冲击性能7.3.2.1 冲击功数值的检验过程应符合EN 1002

18、5-1的规定。除非另有协议(见7.3.2.2和7.3.2.3),可进行纵向试样冲击功数值的检验过程N 在-20下;N 在-50下;7.3.2.2 在订货时规定了其他温度(见表6和表7)。见可选项3。7.3.2.3 如果在咨询和订货时有规定,则表7中的横向冲击功数值可以替代纵向冲击功数值。见可选项30。7.3.3表面垂直变形的性能改进若订货时有规定,扁平轧材和长型材须符合EN 10164中规定的表面垂直变形的性能改进的其中一条要求。见可选项4。7.4 工艺性能7.4.1焊接性本标准中规定的钢种应适用于焊接。本标准中规定的钢产品的弧焊的通用要求见EN 1011-2。注:随着产品厚度和强度的增大,在

19、焊接区主要的危险就是发生冷裂纹。冷裂纹是由以下综合因素造成的:焊接金属中存在的可扩散氢的含量; 热影响区的脆性组织; 在焊接连接部分的高拉伸应力集中。 7.4.2 可成形性注: 关于冷成形和热成形加工的建议请见ECSC IC2。7.4.2.1 热成形交货后进行热成形处理的产品必须符合表5到表7的要求(见7.3.1.1) 。7.4.2.2 冷成形7.4.2.2.1 一般要求注:冷成形会导致其延展性的减少。此外还须注意,在热浸镀锌时连接处有可能发生脆性断裂。7.4.2.2.2 卷边性若订货时有规定,提交的经正火处理公称厚度16mm的钢板、钢薄片、钢带和宽扁钢都适合于卷边而不会出现裂纹,其弯曲半径最

20、小推荐值如下所示。钢号为S275和S335横向弯曲轴线方向公称厚度的2倍,纵向方向公称厚度的2.5倍;钢号为S420和S460横向弯曲轴线方向公称厚度的4倍,纵向方向公称厚度的5倍;见可选项11a。7.4.2.2.3 轧制成型性能 若订货时有规定,提交的公称厚度8mm的钢板和钢带须适合制造冷轧加工型材(例如,按EN10162),其最小弯曲半径见7.4.2.2.1。 见可选项12。注:适合轧制成型的产品同样适用于冷加工方块和矩形钢管。7.4.3热浸镀锌适用性热浸镀锌涂层的技术要求须获得生产厂家和购买方双方的认可同意。ENISO 1461和 EN ISO 14713可帮助设定上述涂层的技术要求。建

21、立在化学分析极限值基础上的适用性等级的定义可以用做相应的指导文件,如表1。表1 基于浇桶(斗)取样分析的热浸镀锌适用性等级定义(指导性的)等级元素质量百分比%SiSi+2.5PP等级10.0300. 090-等级2a0.35-等级30.14Si0.25-0.035a等级2仅适用于特种锌合金对于等级1的产品,表4中的最大碳当量值应相应增加0.02。对于等级3的产品,表4中的最大碳当量值应相应增加0.01(见7.2.4)。见可选项5。注:在就热浸镀锌涂层进行商定时,产品的形状,锌池的组成成份,其他热浸处理的参数设置和其他因素均应考虑到。EN 10025-3:2004 (E)7.5表面特性7.5.1

22、 钢带任何一种钢的表面结构,在按照实际需要再加工钢带时,不应影响其适合的用途。7.5.2 钢板和宽扁钢EN10163部分1和2适用于许可的表面不完整性以及通过打磨对外观表面缺陷的返修。EN10163-2的A1等级也可适用。若订货时有规定,则研磨等级B或焊补维修2或3也适用。见可选项15。7.5.3 型钢 EN10163部分1和3适用于许可的表面不完整性以及通过打磨对外观表面缺陷的返修。EN10163-3的C1等级也可适用。若订货时有规定,则研磨等级D或焊补维修2或3也适用。见可选项16。7.5.4 棒材和线材 EN10221适用于许可的表面不完整性以及通过打磨对外观表面缺陷的返修。若订货时有其

23、它规定,否则EN10221的A等级也可适用。见可选项17。7.6 内部质量内部缺陷的允许程度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见可选项6(适用于扁平轧材)见可选项7(适用于带平行法兰的H梁和IPE梁)见可选项8(适用于棒材)7.7 尺寸,尺寸和形状公差及质量7.7.1 尺寸及尺寸和形状公差须符合订购时根据本文件的2.2条及EN 10025-1:2004中的2.2条和7.7.1条的相关标准而参考相关文件所做的要求。除非订货时另有规定,对于热轧钢板公差的基本要求应符合EN 10029,包含A级的厚度公差。见可选项18。对于从连续热轧钢带上切取的板材,其厚度公差应符合EN 10051。7.7.2 公

24、称质量应符合EN 10025-1。8检验8.1一般规定产品交货前须进行特定的检验及试验,以确保与订单及本规范的规定相符。8.2检验及检验文件的类型检验文件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 见可选项9。EN 10025-3:2004 (E)8.3试验频次8.3.1取样机械性能的检验应按炉进行。8.3.2 试样8.3.2.1 试样应由相同的形状、等级以及符合表5规定屈服强度的同一厚度范围的产品组成: 试样检验机械性能应适用:40t或少于40t的剩余部分。8.3.2.2 如果订货时做出了规定,对于扁平轧材应在每块轧制钢板上或每个板卷上仅进行冲击性能试验或进行冲击性能和拉伸性能试验。见可选项13。见

25、可选项14。8.3.3 化学成分检验 化学成分检验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见可选项2。8.4 特定检验应进行的试验8.4.1 特定检验应进行的试验应包含以下: -对所有产品的浇桶(斗)取样分析;-对所有产品的拉伸性能试验;-对所有产品的冲击功试验。8.4.2 在订货时规定进行以下附加试验:a)在其他温度下或横向试样上对全部产品的冲击功试验(见7.3.2.2和7.3.2.3) 见可选项3。见可选项30。b)成品分析(见EN 10025-1:2004 中8.3.3.2节)见可选项2。9. 样品及试件准备9.1 化学分析样品的选择及准备化学分析样品的准备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9

26、.2 机械试验样件和试件的取样部位及取样方向9.2.1 一般规定机械试验样件和试件的取样部位及取样方向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9.2.2 样品准备除了EN 10025-1的规定外,样品的选取还应符合:-从试样中的任何产品中取样。 EN 10025-3:2004 (E)9.2.3试件准备机械性能测试的试件准备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9.2.4 冲击试样除了EN 10025-1的规定外,样品的选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冲击试样应从公称厚度40mm的钢板1/4t位置处截取。9.3样品及试件标识样品及试件的标识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10试验方法10.1化学分析化学分析应符合

27、EN 10025-1的规定。10.2机械性能试验机械性能试验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10.3超声检验超声检验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10.4复测复测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11 标识、标签和包装标识、标签和包装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见可选项10。除了EN 10025-1,若在咨询和订货时另有规定,则应无冲压或尽在订货规定的位置冲压。12投诉对于投诉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13可选项(见5.2条)适用时,产品可采用下列EN 10025-1:2004的可选项:1)应注明钢的炼钢工艺(见6.1条)。2)须进行产品分析;样品数量及待测

28、元素应协商一致(见第7.2.2、8.3.3及8.4.2条)。3)在何种温度下钢产品须进行冲击性能试验(见第7.3.2.2及8.4.2条)。4)产品应符合EN 10164对表面垂直变形性能的改进的其中一条要求(见7.3.3条)。5)产品应适用于热浸镀锌(见7.4.3条)。6)厚度大于等于6mm的扁平轧材,其内部缺陷应按EN10160进行检验(见7.6及10.3条)。7)带平行法兰的H梁及IPE梁内部缺陷应按EN10306进行检验(见7.6及10.3条)。8)棒材的内部缺陷应按EN10308进行检验(见7.6及10.3条)。9)表面质量及尺寸的检验应在购买方见证下在生产方工厂里进行(见8.2条)。10)要求的标注类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农业报告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