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1年医药行业涉税刑事风险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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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2021医药行业涉税刑事风险报告医药行业涉税刑事风险报告(2020)目录第一节医药行业发展概况与涉税刑事风险分析一、我国医药行业发展状况与购销模式(一)医药行业发展概况(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 4+7 ”带量集中采购实施与扩围二、“两票制”实施情况及对医药行业涉税风险的影响(一)两票制实施情况(二)两票制对医药行业涉税风险格局产生的影响三、医药行业近年涉税检查汇总(一)2015-2019九部委纠正医疗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二)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三)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医药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四)2018年湖北省税务局对医药咨询

2、行业开展专项检查(五)2019年财政部对77家医药制造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四、医药行业主要涉税风险点及风险高发成因(一)涉税检查凸显行业虚开、逃税刑事责任风险(二)医药行业涉税风险高发成因1、产品销售及利益分配的既有模式成药企税务风险高发内因2、全链条式查处模式、多部门监管、一案多查成药企税务风险高发外因第二节 医药行业涉税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2009-2019)一、涉税罪名分布统计二、案件数量增长趋势三、案件地区分布情况统计与分析四、审前取保候审与缓刑适用统计与分析五、犯罪主体职务统计与分析六、涉税金额统计与分析七、量刑情况统计与分析八、量刑情节统计与分析九、罚金与虚开(偷税)税款数额比

3、例关系分析十、上诉率与二审裁判结果统计与分析十一、税务文书出现频率统计与分析第三节医药行业涉税刑事责任及有效辩护策略一、药企主要逃税行为模式与逃税罪疑难问题分析(一)药企逃税行为模式1、账外经营,少列或不列销售收入2、虚增成本、费用,虚假列支广告费、咨询服务费等3、收款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二)逃税罪有效辩护策略1、未经税务机关处理处罚,不得直接追究逃税刑事责任2、重视税务稽查程序,杜绝刑事责任转化3、“数额巨大”无明确标准,补缴税款、滞纳金有助于获缓刑二、药企主要虚开行为模式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疑难问题分析(一)药企虚开行为模式1、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医药企业最主要的虚开方式2、虚

4、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注册多家个独医药咨询公司,为医药企业虚开(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辩护策略1、符合税法规定的“挂靠代开”不构成虚开2、不能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推定受票方构成虚开3、对核心证据进行充分、有效质证4、税务稽查程序应引起企业高度重视三、其他涉税犯罪疑难问题分析(一)虚开发票罪高发群体与量刑情节(二)非法销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风险解析第四节2020年医药行业涉税刑事风险预测与防控一、2020年医药行业涉税刑事风险仍将持续存在(一)带金销售与利益分配既有模式不变,虚开难以根除(二)打击涉税犯罪力度只增不减,药企外部风险骤增(三)大数据治税能力提升,企业信息进一步透明化(

5、四)税务稽查选案机制全面抓取企业税务风险点(五)税务稽查任务的刚性要求造成企业风险防控手段失灵(六)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增加受上下游企业牵连爆发风险二、2020年医药企业有效防控、及时管控与妥善应对之道(一)提高税务信息化程度,建立完善发票风险管理数据库(二)规范发票以及各类凭证的审核与管理(三)加强CSO、CSP资质审查,确保服务真实性、合规性(四)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借力税法专业人士前言在本报告中,我们首先对医药行业的整体发展状况、销售模式、两票制实施 情况、涉税刑事风险点进行了归纳,其次对通过裁判文书网、启信宝、企查查等平 台检索的500余药企涉税刑事案例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企

6、业涉及的 逃税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主要 涉税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抗辩策略等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并对企业合规经营提出了 管控建议。由于药品的主要销售市场是医院,虚开与商业贿赂并存导致虚开、行贿案件 相互牵连,在我们检索的案例中,部分判决显示,医药代表给予医生的现金回扣占 比达到10%-30%,虚开动因除去“多抵扣进项”、“增加利润”之外,更多基于 商业贿赂的提现需求。自2016年九部委纠正医疗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 风,将“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偷税等违法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以来,在此后的纠风 工作之中,打击涉发票违法行为连年成为工作重点。2019年度财政

7、部对医药制 造企业的专项检查也将“是否利用高开模式洗钱、是否存在空转发票抬高成本” 作为检查重点。通过对500余个案例的分析,涉及税务文书的案例占比超过七成,税务机关出 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理决 定书、关于企业虚开的情况说明等成为证明企业构成涉税刑事犯罪的重要证据。 由于涉税刑事案件多由税务机关稽查后移送公安机关,行刑交叉的特点较为显著,根 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符合程序规范,具有客观性、 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的,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适用。无论是逃税罪偷逃税额占据 应纳税额比例的计算,还是虚开犯罪发票开具金额、造成税款损失数

8、额等关键事实的 认定,司法机关都依赖于税务机关在稽查程序的调查,或发函税务机关进行明确。因 此,企业应充分关注税务稽查程序,尤其是交易对方已经被定性虚开的发票协查案件, 更应当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复议程序对刑事风险的影响,将风险应对端口前移,尽早 聘请税务律师介入。此外,通过对药企涉税刑事案件的大数据分析,我们还关注到,虚开/逃税 税款数额与最终的宣告刑之间虽然整体呈现正相关,但各地司法实践对相同量刑 情节、涉案税款数额相同情形下的最终判决也出现较大差异,涉税刑事案件的复杂 性叠加医药行业的特殊背景,更加凸显医药行业涉税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特别是由 于国地税合并、大数据治税能力提升,一案多查的部门

9、协作机制使企业涉税刑事外 部风险加剧,发票管理合规仍然是2020年度医药企业避免刑事风险责任的关键词。第一节医药行业发展概况与涉税刑事风险分析一、我国医药行业发展状况与购销模式(一)医药行业发展概况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口总量的增长、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民众健 康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医药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2007-2018年, 我国医药产业规模以上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从67亿元增长至23986.3亿元,行 业实现利润总额达到3094.2亿元。2019年,“一带一路”战略全面推进,健康中 国2030战略全面实施,国际市场需求回暖,国内健康消费升级加快,我国医药行 业更加活跃。202

10、0年初,尽管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各行各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但 医药行业在疫情中凸显出其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用,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实现 逆向增长。(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4+7”带量集中采购实施与扩围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国家 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指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 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由国家 层面主导的药品带量采购,标志着我国药品集中采购进入新阶段。11月15日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出台,规定了集采药品的范围并确定了 31个集 中采购品种以及采购量12月6日,国家组织31

11、种药品带量采购报价正式开始。 12月17日带量采购中选名单最终公示,意味着此次对行业影响至深的4+7带量 采购即将进入采购阶段。2019年9月,国家组织20余个省份和地区形成联盟, 开展跨区域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4+7”正式扩围。二、“两票制”实施情况及对医药行业涉税风险的影响(一)两票制实施情况2016年12月26日,在吸取三明医改的先进经验后,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 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 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开启了医药行业“两票制”的新阶段。随后, 各项政策的出台将“两票制”从试点推向全面实施,再延伸到医疗器械:2016试点公立医

12、疗机构开始实施关于印发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的通知(国卫医函2016172号):在综合医改试点省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 革试点地区的药品、耗材采购中实行“两票制”,即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 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2017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关于印发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的通知(国卫医函2017249号):以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 改革试点城市为主,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2018全面实施并在医用耗材领域开展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 要点的通知

13、(国卫医函2018186号):在公立医疗机构中全面实施药品购销 “两票制”,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二)两票制对医药行业涉税风险格局产生的影响图为两票制实施前后开票链条对比(1)“低开”向“高开”转型,由中间过票环节层层加价洗出“销售费用”、 “商业贿赂”的压力集中传导至制药企业。(2)压缩开票链条,过票企业承担的“挂靠走票”的虚开风险向制药企业 转移,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来源不足,无票可抵;(3)制药企业销售费用激增,销售费用(回扣、返现、赞助、会议费等) 没有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抵扣。数据异常风险加大,“偷税”风险加大。(4)制药企业、经销企业通过CSO/CSP

14、公司虚开服务费、咨询费、广告费 名义发票案件增加,并可能伴随对伪CSO的查处,逐渐被牵连案发。三、医药行业近年涉税检查汇总与分析(一)2015-2019九部委纠正医疗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1、关于印发2015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 64号)(二)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涉税案件的查处。建立部际联席会 议成员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涉税违法问题,巩固医药卫生行 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成果。(三)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以核实票据资金流向与药品物流流向一致性 为抓手整治“挂靠走票”行为,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2、关于

15、印发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 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6) 172 号)(二)严厉打击挂靠经营、商业贿赂。(四)建立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共同治理医药购 销领域涉税违法问题,巩固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成果。加强药品 与医疗器械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医药企业涉税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 击虚开发票、偷税等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涉税违法案件。3、关于印发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 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7) 249号)(二)整治突出问题,强化行业监管。督促各地继续做好药品流通领域的专 项整治工作,严厉打

16、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西业 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4、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 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8) 186号)(一)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环节,对服务对象为公立医疗机构的生产经营 企业,要重点打击不执行“两票制”、虚开税票、贿赂促销等行为;对于批发企业 等经营者,要重点打击恶意配合生产企业“过票洗钱”,贿赂医务人员等行为。5、关于印发2019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五)推进医药购销改革。杜绝公立医院外包、出租或托管药房。主击医药行 业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17、(九)规范医学学术合作。严格规范医学协(学)会、医疗机构、医务人 员与医药相关企业间的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行为。(十一)严惩供销链条违法犯罪。加大对药品、耗材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 构发票开具、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处理,严查虚开发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严厉打 击商业贿赂、洗钱等违法犯罪,维护行业秩序。(二)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对本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开展 自查:(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四)伪造药品采购

18、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 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 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 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 立 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三)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医药行业进行专项整治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税 总稽便函201729号),其中提到要

19、以西藏、安徽等地为重点地区开展医药医疗 行业专项整治,由此掀起了针对医药行业税务稽查风暴。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再次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度医药行业专 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82号),对全国范围医药行业专项整 治部署工作,并提出八类疑点要求各地检查落实:1、非药品降价销售;2、非药 品无进有出;3、非药品有进无出;4、违规取得进项发票;5、违规开具销项发票;6、药品降价销售;7、药品无进有出;8、药品有进无出。(四)2018年湖北省税务局对医药咨询行业开展专项检查1、专项检查背景2018年年中,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下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 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医药咨询

20、行业专项风险应对工作的通知(鄂税办函2018】 11号,指出“2017年下半年以来,医药咨询业纳税人数量陡增,部分市的少数 县(市、区)登记注册为医药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达千余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金额呈爆发式增长态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突出,已经引起审计署等有关部 门关注,审计署对此类企业涉票行为定性为“过票洗钱”,为加强医药咨询行业增 值税管理,防范虚开发票风险,省税务局决定组织对全省医药咨询行业开展一次 专项风险应对”。2、咨询服务公司虚开行业现状(1)两票制实施后,过票公司销声匿迹,但与此同时,为了应付“两票制制”,大 量冠以“咨询管理服务”“医药科技咨询”“信息科技”等头衔的第三方服

21、务公司 出现。(2)第三方服务公司普遍由县市区企业孵化器引入,部分地区冠以“总部经 济”名义,存在通过财政返还鼓励医药咨询行业发展的情况。(3)由原医药经销商注册成立,且是一对多,一个经销商利用亲朋好友的 身份证件或支付极少费用利用农民身份证件,办理多家个人独资医药咨询公司,继续为两票制后医药生产企业和药品经销商加价提供服务,形成新兴的医药咨询公 司。医药咨询行业不仅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也伴随着虚增医药生产企业和药品经销商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的问题,并有向广告业渗透的趋势。(五)2019年财政部对77家医药制造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

22、监 201918号):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为核查77家药企费用、成本、收入的真实 性,是否存在虚列销售费用套取大额现金、虚列专家咨询费、研发费等名目费用支 付回扣;是否存在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成本;是否利用“高开模式”洗钱并将现金 回扣支付给医疗机构。同时,本次检查还将核查药企营销人员薪酬支付是否合理, 对药品的进销存管理是否规范,对药品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的流程控制是否有效等。前述检查有针对全行业的检查,也有重点针对医药制造、医药流通、医药咨 询服务的专项检查,各专项检查中,又明确延伸对上下游制造、经销、咨询服务及 医院的检查,形成全链条查处模式,各专项检查中提及的重点检查内容直击医药行 业痛点,

23、并且案件协作查处机制、联合惩戒制度、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使医药行业 虚开、偷税风险全面爆发。四、医药行业主要涉税风险点及风险高发成因(一)涉税检查凸显行业虚开、逃税刑事责任风险1、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虚增成本费用引发逃税风险医药企业通过账外经营方式,隐匿销售收入,例如,私设个人账户收款、现 金收款、隐匿销售收入;虚假列支广告费、服务费,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等 名目发票套取大额现金,前述所列行为方式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企业将面临 被追究逃税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风险。2、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发虚开刑事责任风险企业虚增费用、取得虚开发票的名目繁多,包括咨询费、会议费、服务费, 甚

24、至包括装修费、运输费等,无论是取得虚开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将 面临虚开刑事责任,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更重,风险更高。同时,为了弥补对外虚开造成的进项不足,经营范围包含中成药、中药饮片、中 药材等的药企存在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通过伪造农户信息等方式虚开农 产品收购发票,其刑事责任风险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异。(二)医药行业涉税风险高发成因1、产品销售及利益分配的既有模式成药企税务风险高发内因“4+7 ”带量集中采购的作用不可否认,但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销售环节实 质上仍扮演着双向垄断的角色,这种面向药企和患者的双向垄断并没有让药价大 幅度下降,反而公立医院的特殊地

25、位导致了严重的路径依赖,寻租成为广泛的潜规 则,药企仍然谋求高价中标,销售回扣加剧了医疗领域市场的非价格竞争,使商业 贿赂、虚开发票成为医药行业经营的顽疾。两票制实施的目的在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价,但药价虚高的根源,并不 在流通环节,而在于政府医疗服务价格的行政管制。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并不是真正的 “招标”和“采购”,定价权基本被招标部门确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只开展隐形 回扣的竞争,被迫高价中标,医生在现行医疗体制下的价值难以充分实在一定程 度上仍依赖于药企的利益输送。销售佣金、商业贿赂、回扣等依然需要以各种名义 进入企业核算体系。两票制的实施使得药品销售环节的销售费用法像过去一样通过 多次开

26、票去进行消化和利益分配,反而使虚开问题更加突出。2、全链条式查处模式、多部门监管、一案多查成药企税务风险高发外因全链条式查处模式:通过前文对医药行业虚开涉税检查的汇总分析可见,不 仅有针对全行业的检查,也分别针对生产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医药咨询服务 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特别是2019年针对制药企业的专项检查,明确提出应对医药 销售环节开展“穿透式”监管,延伸检查关联方企业和相关销售、代理、广告、咨询 等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医疗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开受票方,通过发票可以 将交易链条上的各交易方“一网打尽”,这种全链条式的查处模式使企业税务风险 更易爆发。多部门监管,对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

27、断加强:由于药品的特殊性,药监 部门、财政部门、审计署都可能从各自执法权限对医疗行业进行检查,而各部门监 管查处均有可能引发虚开、逃税风险的爆发。在前述针对医药行业的监管也可以看 出,各部门查处均涉及对虚开发票、偷税、商业贿赂的查处。一案多查、部门信息共享,提升查处效率:以税警关银四部门“打虚打骗” 两年专项行动以及公安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为例,2019年涉税刑事立 案三千余件,涉案金额近五百亿元。在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的双重打击下,药企虚开、逃税问题逐步被揭开,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也使得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 更高。第二节 医药行业涉税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2009-2019)经在裁判文书网

28、以“医药”、“制药”、“药业”、“危害税收征管罪”为关键词进行 搜索,共检索案例552件,有效案件549件。我们对涉税刑事犯罪罪名、数量、地 域分布进行统计,从审前是否取保候审,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虚开 税款数额与刑期的关系等角度进行了全面统计与分析。最终梳理发现医药企业虚 开案件爆发的影响因素可能包含:开票方牵连、审计署(药监、财政等监管部门 的专项检查移交、税务部门稽查移交等。在其他量刑情节相同的情形下,虚开税款 数额相同,但量刑结果差异较大。各判决中罚金数额与虚开税款数额无直接关联关 系,判决差异较大,涉税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叠加医药行业的特殊背景更凸显出医药企 业虚开案件中专业

29、税务律师辩护的重要性。一、涉税罪名分布统计分析:在医药企业、个人涉税刑事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比达到80.69%。其次,虚开发票罪也较为突出。虚开犯罪的高发,主要原因在于医药行业 商业贿赂的存在,我们检索的部分案例中也显示,仅支付给医生的回扣即在10%- 30%不等,该部分回扣企业均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方式洗出。在 检索的虚开案例中,受票企业牵连的向医院工作人员行贿案件中也表明,医生 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患者大多情况下只能选择医生开具的药物,而一些高 价药的频繁开具也使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在当前整体的医疗环境修药企业 仍面临较高的虚开风险。二、案件数量增长趋势各

30、年度案件数埴统il分析:案件数量在2016-2019年度出现较高幅度增长,这与九部委纠正医疗购 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015、2016年度,将整治“挂靠藤”、 严厉打击虚开发票作为治理重点密不可分2019案件数量相较于2017、2018看似有所减少,但减少的原因在于案件从爆发到判决公示需要一定周期。根据目前医疗购销领域对商业贿赂、虚开发票的持续高压打击,湖北、山东、甘 肃、广东等各地均爆发出医药虚开大案,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也对医药行业企业开展 专项检查,上述案件数量正在逐步转化进入刑事程序,因此我们预测020年度医 药行业企业虚开案件爆发数量整体仍有增长趋势。三、案件地区分布情况

31、统计与分析案件高发省份(前5)分析:涉税刑事案件爆发数量较多的地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江浙沪皖等沿海 城市,一类是黑龙江、四川等内陆省份。地区分布统计结果反映,一是虚开刑事案 件的数量与该地区经济发展呈一定正相关,二则是与该地区税收征管水平呈一定负相 关:税务征管环境较为宽松的省份可能吸引部分犯罪分子实施虚开犯罪。四、审前取保候审与缓刑适用统计与分析分析:在549份判决中,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数量为70,比例超过60%。审前实现取保候审的案件中,最终判决缓刑的占比为85%。结论:虚开案件取保候审是否申请成功,受到税款数额、主从犯、是否有补 税等量刑情节,是否有案外因素介入等多方面影响。虚开案件由于稽

32、查移送占比 高,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发票、银行流水、合同等资料稽查局已随案移送,因此取 保候审带来的隐匿、毁灭证据的风险较小,律师可以向司法机关积极争取取保候审。 我们关注到,部分办案机关办理取保以犯罪嫌疑人承认无货、补缴税款为条件,企 业应审慎研判。五、犯罪主体职务统计与分析在549份判决中,认定个人犯罪为199件,其余均为单位犯罪(双罚)在 单位犯罪的350件判决中,涉案人员包括授意者、实施者、介绍人等,总人数远超350,以下统计为各犯罪主体在350件判决中出现的频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总经理正/副)财务主管/会计业务主管/业务员分析:1、在公司犯罪中,有实际经营,与空壳企业虚开的主

33、观恶性相比较 小,由于进项抵扣不足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辩护意见可能被法院采纳,在量刑 时予以考虑。(1)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员不承担刑责;(2)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负责联系虚开发票事宜,也是非法所得的实 际受益者,在区分主从犯案件中,多被认定为主犯,承担刑责最重,且取保的概 率较低;(3)业务员、采购员、业务经理、挂靠经营人员,负责购销业务联系、签 订合同、出入库单制作等;(4)财务,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等岗位,犯罪事实为购买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增值税发票的邮寄等。2、在个人共同犯罪中,除直接联系发票开具、取得、制造虚假合同的主要 责任人外,负责联系、介绍业务的介绍人

34、,注册、申报抵扣税款的代账会计也被 认定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3、在公司犯罪中,与非法所得无直接利益关系,仅领取工资、固定报酬的 人员易被认定为从犯,适用缓刑的概率较高。4、公司确实不存在虚开行为的,应从不具有积极追求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 故意、没有非法获利、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角度进行有效辩护。六、涉税金额统计与分析涉税金额统衬分析:在检索的案例中,虚开税额巨大,超过1000万的案件,基本都为空 壳公司虚开,被认定为个人犯罪,虚开税款数额最高可过亿元。有实际经营的医药 公司虚开税款数额相对较低,且存在牵连出行贿罪判决情况,这也反应了在“以药补医”这一制度未被打破的情形下,虚开与商业贿赂引发的刑事

35、责任将伴随 企业存在,虚开案件与行贿受贿案件又呈现相互牵连的趋势,部分虚开案件线索即 由纪委移交。医药行业的特殊背景决定有实际经营情形下的“虚开发票”主观目的 更为复杂,与个人注册空壳公司虚开赚取开票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有显著不同。七、量刑情况统计与分析(注:同一案件多个被告人的,分别统计)分析:1、刑期与虚开税款数额总体呈现正相关,也符合刑法第250条及相 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虚开税款数额相同或相近的,也出现刑期差异大的情况。结论:虚开税款数额与刑期整体呈正相关,但在同一量刑幅度内,量刑情节 相同,判决结果仍差异较大。上述案件分析凸显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企业是否应当 补税、如何补税、如何与司

36、法机关从税法角度进行沟通、如何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 通打开刑案困局等都需要专业税务律师的计入,以取得对企业最有利的判决结果。八、量刑情节统计与分析(注:同一案件多个被告人、多种量刑情节的,分别统计)分析:1、主动补缴税款,虚开的发票中实际被抵扣税款,是否造成实际税 款损失是重要的量刑情节;2、33件认罪认罚案件中,涉及税款数额较低,虚开案件中如何更好的适用认 罪认罚制度仍需关注。3、我们注意到,有前科的5个案例中,有3个案例前科犯罪同为虚开犯罪。九、罚金与虚开(偷税)税款数额比例关系分析罚金占比100%10万以下544010510万-50万以下644610550万-200万以下41065200万

37、以上441600合计1661122615分析:罚金数额与虚开(偷逃)税款数额无正相关关系,并未按照虚开税款 数额一定比例处罚金,逃税案件罚金额度高于虚开案件。目前对于罚金额度确定无 明确规定,各地法院执行差异较大。我们关注到,在公司犯罪的案件中,有部分案例在对单位处罚金之外,对个人也并处罚金,其余公司犯罪中,仅对公司处 罚金。十、上诉率与二审裁判结果统计与分析上诉情况统计二审发回,12二甫改判,28二审维持,92未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维持二审改判二审发回未进入二甫槎序, 417分析:在二审改判的28个案例中,仅有一个案件二审改判将十一年改判为 四年,仅一个案件二审改判无罪,即著名的张永军挂靠经营虚

38、开案,其余多为在原 有量刑幅度内减轻。这也说明,二审改判率较低,一审程序仍然为律师、企业辩护 的“主战场”。十一、税务文书出现频率统计与分析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稽查报告等税务文书成为重要证据。在检索 的判决中,税务文书作为证据列示的频次为411次,占比约75%。其中主要类型 包括: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说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 定书、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异地税务机关协查函、税务机关情况说明。我们认为,在行政程序中形成的税务文书已经成为关键性证据,因此医药企 业在行政程序中应当对税局稽查的重点、方法充分重视。药企稽查重点及稽查方法应引起企业关注: 对比企业的财务报表与真实

39、的商品进销存业务报表。调查企业增值税的购 销差价与业务核算系统的购销差价是否相符,初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 两套账等问题,调查企业财务账面销售毛利、企业进销存业务销售毛利,分析二者 差异,判断是否存在虚增成本、隐匿经销利润的情况; 对比购销双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购销双方进销存业务数据。以目标企业为查询关键字,若发票所记载货物的购销在进销存业务系统中未查询 到,则初步判定双方存在虚开嫌疑。 核查企业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商品信息、数量、金额等字段进行认 证,检查购销双方的销货清单信息是否一致; 将企业的销售情况与医疗机构的采购情况进行比对。若企业将虚开或非法 购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0、开给医疗机构时,企业的销售业务数据、入账的发票将与 医疗机构不一致,将双方数据进行比对或将发票进行比对。在本次检索的案例即, 有企业通过此种方式被查处。 核查企业各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确定是否以虚增费用方式套取现金, 对费用的检查包括: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研发费用。稽查方法主要包括:(1)核查费用报销制度、销售费用列支政策;(2)将期 间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判定期间费用列支是否合理,找出多列费用的疑 点(3)提供营销人员报销的销售费用;(4)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明细账;(5)核查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费用报销单;6)核查发票内容与会议

41、 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7)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发生额是否 相对稳定,增长较快且无新产品投放市场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虚增广告和业务宣传 费(8)结合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核查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核查企业从 研发立项到成果转化的过程控制;关注研发费用列支项目是否合理;是否将其他 有比例扣除费用挤进研发费用中全额扣除。 检查GSP信息管理系统与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ERP财务系统数据是否逻辑 自洽、数据读取是否存在关联。随机抽查部分药品比对系统数据与真实数据,提 取GSP系统数据与金三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第三节医药行业涉税刑事责任及有效辩护策略一、药企主要逃税行为模式与逃税罪疑难问题分析(

42、一)药企逃税行为模式1、账外经营,少列或不列销售收入在涉及逃税罪的实际有效案例中,药企偷税主要方式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 收入。如下涉税风险易被稽查:(1)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不能全面、完整、准确反映实际经营情况(2)购进货物正常抵扣进项税金,而销售收入不入账(3)购进、销售均不入账,通过“体外循环”方式完成购销(4)将药品无偿赠送给医院和医疗机构,未视同销售2、虚增成本、费用,虚假列支广告费、咨询服务费等企业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或为套取现金,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虚构 付广告宣传费、会议费等,而上述虚增费用的列支又需要通过虚开发票实现,因此, 逃税可能和虚开发票罪出现竞合。3、采取收款长

43、期挂账,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在货物均已发出,收到医院支付的款项,纳税义务已经实现的情况下,采取 收款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申报纳税。(二)逃税罪有效辩护策略1、未经税务机关处理处罚,不得直接追究逃税刑事责任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 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 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 外。”修正案新增了对逃税罪满足特定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即并 不是只要行为符合了该条第1款规定的罪状,就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在满足特 定条件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可以不予追

44、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在司法程序启动之 前若不要求必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行为人无法满足免于刑事处罚的 特定条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于此,显然背离了修正案 的立法初衷。行政处罚程序前置还在于,逃税罪的认定不仅涉及金额,还应当确定逃 税金额占据应纳税额的比例。逃税金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涉及不同税种,分子和分母 的确定均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专业的税务稽查经验。行政处罚程序前置有利于税务机关 发挥专业性强的优势,对逃税行为准确定性。因此,华税律师认为,逃税案件应当 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前置,即未经税务机关处理的逃税案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 究刑事责任。由于司法实践中,对逃

45、税案件是否必须遵循行政程序前置观点不一,企业若 未经行政处理、处罚程序,直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积极抗辩,通过聘请专业 税务律师,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沟通。2、重视税务稽查程序,杜绝刑事责任转化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保护程序,是逃避缴纳税款处理的一般 程序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 罚,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因逃税面临税 务稽查的,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从主观上不存在偷税故意等方面进行积极抗辩, 通过处罚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的提起,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逃税争杜绝被追究逃 税罪刑责风险。3、“数额巨大”无明确标准

46、,补缴税款、滞纳金有助于获缓刑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逃税罪的量刑档位包括: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 以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明确偷税数额5万元以上且 占10%以上应追诉,但对数额巨大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2013)穗海法刑初字 第796号张某某逃税案中,法院认为,现无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逃税 罪条文中“数额巨大”作出具体规定,故本院不认定本案达到“数额巨

47、大”,对 该部分公诉意见不予采纳”。此外,我们关注到,在有实际经营的药企逃税案 例中,企业均有补缴税款量刑情节,最终均获缓刑。启示药企应充分重视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一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稽查, 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或聘请税务律师介入,通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等程 序在行政程序阶段化解争议,确有偷税行为的,积极筹措补缴税款,与税务机关保持 良性沟通,避免被移送司法机关而被追究逃税刑事责任风险。二、药企主要虚开行为模式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疑难问题分析(一)药企虚开行为模式1、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药企最主要的虚开方式我们检索的虚开案例中,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 他人虚开四种虚开方式均有涉及,其中介绍他人虚开大多为空壳虚开案件中,发 挥介绍作用的自然人犯罪,不涉及医药企业。我们重点对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进行分 析,在第二部分的数据分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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