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企业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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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私有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法律特征(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者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所有权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 责任范围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企业法中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区别:有限责任是指企业的投资人对于企业所欠债务的清偿是否以其当初的出资(实际上包含在企业全部资产之中)为限,企业对于其所欠债务的清偿是否以其自身全部资产(包括投资者最初的出资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为限。如果是,投资人和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的就是有限责任,否则就是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在投资人方

2、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投资人为单一主体)。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合而为一)。3.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没有独立财产、无法独立承担责任)4.在责任承担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是风险责任的最终承担者)。,(1)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法律定位:自然人原因:1.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财产;4.个人独资企业不独立承担责任;5.个人独资企

3、业不缴企业所得税。,(2)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优点:1.设立容易;2.决策快经营效率高。缺点:1.过多依赖个人;2.无限责任,个人风险大;3.发展受限制。,(3)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1.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2.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者的条件1)投资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自然人仅限于一个人;3)投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根据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下列人员不得举办独资企业:A.无民事行为能力

4、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C.外商独资企业。,案例: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投资成立从事方便面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A.赵某,35岁,退伍军人B.钱某,42岁,某市人民银行副行长C.孙某,17岁,某大学的保安D.李某,58岁,美籍华人E.周某,32岁,某家从事方便面生产的公司的工程师,2、企业名称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不得出现“有限”或“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样)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并且应当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3、资本的条件设立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投资人必须申报出资数额。,

5、投资人可以用自己财产出资,也可用其家庭共有财产(登记说明书)作为个人出资。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不得是劳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折算成货币数额。4、开展生产经营的条件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住所和企业处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从业人员的条件拥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一般8人以上)。,【例题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独资企业出资的有()。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劳务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例题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6、织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

7、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独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业务。,3.分支机构登记。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后15日内向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注意: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

8、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事务管理方式可以自行管理独资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独资企业的事务。,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义务1)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2)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受托或受聘的管理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禁止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

9、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经营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法上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是指,如果B违反了法律规定或约定,以A的名义与C(第三人)形成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而C并不知道B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在此种情形下,A不能因为B违反法律

10、规定或约定而否认其与C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所产生的债务应由A承担。如果A不履行义务,就要对C承担法律责任。,案例:李某于2001年1月投资设立一个独资企业,委托于某管理。根据李某与于某之间签订的书面委托管理合同,于某仅对100万以下的交易享有决定权。3月份,于某私自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公司(对于某的管理权限并不知情)签订了一项550万元的购货合同。丙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时间供货后,独资企业却一直未付货款。丙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独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而独资企业投资人李某以于某越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独资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四、个人独资企

11、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2.取得土地使用权;3.拒绝摊派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自愿解散投资人自己决定解散;2、强制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后对其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

12、债务,以结束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行为。(一)清算主体的确定1、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时;2、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清算人: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时。,(二)清算的程序1、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方式:1)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2)法院指定清算的,也应通知或公告,但通知或公告的时间和债权申报的时间,可以由法院确定。,企业的清算程序大都包括:确定清算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清理财产并编制财产清单、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办理注

13、销登记。,2、清偿债务的法定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注销登记办法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清算期间行为人的要求1)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2)投资人不得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与清算无关的其他业务;3)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三)独资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自企业解散之日起)内未向债务人提出

14、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李某于2000年1月投资设立一个独资企业。2001年3月,李某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与其好友开设的丙公司签订了一项1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合同并未约定还款期限。2001年4月1日,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款项打入了独资企业的账户。2001年7月独资企业解散。丙公司虽然得知此事,但仍未向李某索债。2006年8月丙公司因财务困难,决定向李某索要债款。李某是否要承担清偿责任?,例3.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

15、合法律规定的是()。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丙只能要求乙支付,例4.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

16、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案例1:2002年3月17日,刘某出资5万元设立长远个人独资企业(下称长远企业)。刘某聘请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某对外签订的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刘某同意。4月12日,李某未经刘某同意,以长远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某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2年9月6号,刘某决定解散该企业,由债权人张某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9月12号,法院指定韩某作为清算人。经查长远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1)长远企业欠税2000元,欠李某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张某10万元;(2)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出资6

17、万元,占50%的出资额,雪山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1)李某以长远企业的名义购入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试述长远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张某的债权请求?(4)法院指定韩某作为清算人是否正确?,案例2:王某于2003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A,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6家分店,均从事餐饮,并招聘了6名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将A企业交其妻李某管理。甲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的餐饮企业,并任经理。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5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债务。问:(1)王某可否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或聘任他人管理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4)甲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5)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李某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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