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法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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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税制改革总体战略: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0条指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一、企业所得税立法背景,现行企业所得税是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执行中华

2、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七届人大通过)。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认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内、外资纳税人税负不公,税收宏观调控不力,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一)主要弊端:,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区内注册、区外经营)多重目标,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不符,甚至造成

3、企业组织形式的混乱和投资主体的扭曲。(返程投资,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603亿美元,1/3来源于内资;部分外资企业优惠到期后“翻牌”注册新公司),(二)立法的必要性,(一)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二)按照WTO公平竞争原则,需要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三)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引资结构、假外资、避税)(四)合理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区域发展(五)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已不适用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三)出台时机,一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对社会产生的震动和影响将较小。二是我国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

4、来有较大的提高。三是我国近年税收增长保持了较好势头,在此情况下出台新税法,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成本。四是和当前世界上以降低税率为主的税制改革趋势相一致。,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惯例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强化所得税的调控作用,鼓励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具有现代税制特点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二)企业所得税制立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内、外资

5、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国民待遇;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社会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宏观经济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遵循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三、新税法特点,概括来说既“五个统一,两个过渡”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6、;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体系)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四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重大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五、新税法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基本上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纳税人,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

7、额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五章 源泉扣缴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界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确立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设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条例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外国个人

8、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原则:作为投资者在我国依法设立企业-适用本法。仅在我国以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仅取得源泉所得的-不应局限于其名称,原则上凡具有经济组织性质的应适用本法,否则按个人征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条例第三条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9、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条例第四条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条例第五条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

10、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法二条,条例三、四条)-从原法双重标准改变为单一标准对原税法的延续和发展-坚持以依法注册地为基本判定标准注重法律形式,易操作,但也易规避。-实际管理地标准注重经济实质,合理,但不易操作。,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开地)等。注重日常管理地,但都不构成唯一决定性因素。国际现状及趋势:两者结合,从所得源于经营决策地理论,发展到实践上注重经营实质实施地,成文法原则加案

11、例法形成具体判定标准我新法改变规则的原因国际上从注重来源地管辖向注重居民管辖转移反规避的需要(注册外迁、外国公司/海归公司实质在华运营)-跨国公司管理总部?与税收协定衔接-承认国内法标准/双重居民,营业代理人视为机构场所问题,营业代理人视为机构场所问题反规避的需要-内包业务与外包业务保持平衡(条例五条二款)适应新经济活动的发展问题电子商务等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关系,某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从境外购进价值为的商品,以销售给境内的用户,销售过程仅发生人员工资的个人所得和的企业利润均应在中国纳税如果将员工转为销售代理,代理报酬仍为,其他情形同上,仅就在中国纳税吗?营业代理视同机构、场所,示例,

12、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设立的企业。,企业和组织的判定,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13、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的基金会其他组织,是指除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有经营活动的组织。,三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前两项为经营所得或积极所得(劳动所得),后七项为非经营所得或消极所得(非劳动所得)。,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 确;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

14、发生地确定;,非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方法,先确定所得类型(劳务/权利财产?)再分别确定来源地,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国际税收意义,与国际一般判定标准一致,减少重叠,留有依照税收协定协商的空间对非居民纳税

15、人:我国有权征税且优先征税对居民纳税人:有效实施全球所得税收管辖,并承担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义务(与来源国分享征税权),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

16、外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条例五-八条)通过上述两个概念的结合运用,确定跨国交易的税收后果,具体体现税收管辖权,属人与属地原则的运用,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机构、场所概念既用于分辨营业利润,又是征税的方法(法二条三款、条例五条)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非营业利润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源泉扣缴机制,实际联系的判断,条例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

17、得的财产等。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权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实质性联系(拥有、管理、控制),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五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立,所得税税率的比较分析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也比较混乱。内资企业法定税率是33%。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者还有18%和27%两档低税率。另外,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减

18、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地方所得税3%。同时,外资企业还有15%、24%的区域优惠税率。,税率的确定是税法的核心问题。所得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税率。由于比例税率简单明了,透明度高,负担平均,计算简便,便于征收。所以,世界各国的企业(公司)所得税一般都是采用比例税率。我国企业所得税应采用比例税率已形成共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中,税率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原则:世界各国的公司税率(多数28%,周边14个国家30%)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保持利益格局不作大的调整;保持对外商投资的一定吸引力。,税率水平,国际上的适中偏低水平统计1

19、00个国家,65个在27%以上,78个在25%以上周边19个国家,13个在27以上,15个在25以上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最低所得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按现行税制测算,全国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为23.16%,其中,内资企业为25.47%,外资企业为15.43%,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10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法定税率为25%,考虑新税法对基础设施投资、高新技术、综合利用等企业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优惠,全国平均实际税负还会更低。,财政收入影响情况表,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2章(第521条);条例第2章(第975条,共67条)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

20、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或所得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主要内容,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二、计算公式的变化;三、收入总额的确定;四、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和特殊规定;五、资产和负债的税务处理。,一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优先原则:法第二十一条

2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应注意的问题,1.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2.“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3.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在当期确认,否则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4.要正确区分预提费用和准备金。预提费用是与已确认收入相关联的:产品保修费等;准备金是与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状况相关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2、等。,其他原则,真实性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与权责发生制密切相关的原则。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某些支出可能按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应该扣除,但由于没有付款,暂时没有取得发票。,2、真实性原则应用应考虑:(1)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或不需要发票的情况;比如,向某些其他事项核算都很准确的五星宾馆,也可能从集贸市场采购餐饮物资;再比如,进口免税物资。(2)取得不合格发票、甚至假发票的情况。有的发票内容真实,金额准确,但不符合发票管理规范

23、 也有的无意取得的假发票,实际支出真实存在;甚至有意取得假发票,比如购买发票抵帐,有真实支出存在。,3、按照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任何合理支出未扣除,都不能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日常征管中,要允许纳税人使用诸如合同、支票等作为适当凭据对某些项目支出申报扣除;也可能针对某个、或某些项目进行核定,当然为鼓励使用发票,核定时可从严把握。()在税务稽查时,即使没有发票,也要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对各项必要支出进行合理核定,特别是企业的支出是有形的。否则不能确定税额,不能定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避税条款遵循的重要原则: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

24、不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会计基本准则第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实现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虽然是基于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所得概念,但为了便于征管,同时必须以“交易”实现或完成为前提。在涉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涉及大规模资产交易的企业重组时,要考虑所得实现甚至纳税必须的现金流问题(因为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资产交易量大,许多交易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变现就要纳税人纳税,可能会阻碍这类交易的发生,因而,从经济意义上分析是

25、无效率的)。,二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现行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老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扣除额(小于零即为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收入等

26、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三、收入总额的确定,条例第十四条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条例第十五条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条例第十六条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27、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二十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

28、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二十一条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二十二条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9、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二十六条财政拨款,是

30、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基于资产负债观的收入总额,(一)收入总额的框架1、收入总额是综合所得税制的重要起点税法第6条明确了收入总

31、额的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各国公司税法关于收入总额的概念,体现综合所得税的特点,有利于公平税负。,2、基于资产负债观的所得计算公式:收入或所得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分配投资()收入或所得是一定纳期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入:净资产增加()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销售商品、劳务,甚至捐赠;境内外;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净资产增加而又不属于收入的:投资()不征税或免税收入要法律列明。,其中,货币性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条例第十二条);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

32、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权益等(条例第十二条)。货币性收入主要是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非货币性收入条例第条要求以公允价值计价。特别规定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税法与会计关于收入的比较,1、收入确认基本原则趋同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流转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强调取得发票,还是基于已经取消的老的基本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是非常形式化的规定: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已取得货款或取得货款凭据。进

33、一步又区分不同结算方式,比如托收承付、委托代销等。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务中强调发票的取得,收付实现不符合结算方式多样化的新情况:售后回购 售后租回,售后回购:因主要风险的报酬未转移,不作销售,收到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大于原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例:公司于月日向公司销售商品,价值万,增值税万,成本万。公司应于月日以万购回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2 贷:库存商品 贷:应付帐款 2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应付帐款,借: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银行存款借:应付帐款财务费用贷:库存商品,2、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度关于收入确认的主要差别:()合同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款

34、的(包括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上不能采用完成百分比法核算的长期合同(建造合同和长期劳务合同);()利息、租金;()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分期收款销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条例第二十三条(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

35、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例:甲公司销售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5年分期收取,每年2000万,合计1亿。不考虑增值税。其他资料: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支付8000万元。分析: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折现率为7.93%,未收本金 财务费用 本金收现 总收现 A=A-C B=A*7.93%C=D-B D销售日 8000 0 0 0第1年末 8000 634 1366 2000第2年末 6634 526 1474 2000第3年末 5160 410 1590 2000第4年末 3570 283 1717 2000第5年末 1853 147 18

36、53 2000总额 2000 8000 10000,销售成立时: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第1年末:第5年末:借:银行存款 2000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47 贷:财务费用 634 贷:财务费用 147,()长期合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合同符合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应按完工百分比法。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

37、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这与税法规定完成工进度相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已完工作的测量 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提供长期合同的工程或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已发生成本能够收回,按成本确认收入,不产生利润已发生成本预计无法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形成损失税法规定:提供工程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均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利息、租金条例18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上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债券)、贷款和应收帐款都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收入。条例19条:

38、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上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接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例:2000年初,甲公司购买了一项国债债券,剩余年限5年,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为90,交易成本为5,每年按票面利率可收得固定利息4。该债券在第五年兑付(不能提前兑付)时可得本金110。初始确认时,若计算得出的实际利率为:6.96%,年份 年初摊余成本 利息 现金流 年末摊余成本 a b=ar c=a+b-c2000 95 6.61 4 97.612001 97.61 6.79 4 100.412002 100.4

39、1 6.99 4 103.392003 103.39 7.19 4 106.582004 106.58 7.42 4+110 0,借:持有至到期投资 95 贷:银行存款 95借:应收利息 4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61 贷:投资收益 6.61按税法规定,每年收得的国债利息免税,共;国债到期清算转让所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公允价值计价的股权投资直接确认损益。税

40、法基本类似成本法,不按公允价值计价。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视同销售;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将自产的货物、

41、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会计与税法规定比较: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与税法规定相同,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无法取得的 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会计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但不确认损益,而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2、,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条例第二十六条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

43、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从根源上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获得的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新税法第五条首创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

44、并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政府补助示意图,广义的财政拨款,增加国家投资的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拨款,技术改造资金、定额补贴、研发补贴等,贴息贷款,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包括所得税),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土地使用权、天然林,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财务处理借:银行存款等 贷: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随着有关长期资产的使用,在使用期限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财务处理1.用于补偿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费用

45、或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费用的期间内,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四 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和特殊规定,(一)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二)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三)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一)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1、基本结构(1)一般肯定条款:税法第八条,确定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合理性原则(2)特殊否定条款:税法第十条等,规定不得扣除范围。股东个人费用不得在公司扣除;体现社会

46、经济政策;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3)特殊肯定条款:规定特定费用支出扣除的方法和限制条件,2、扣除条款相互关系:(1)对同一事项:特殊肯定条款优先于特殊否定条款,两者都优先于一般概括条款。(2)没有特殊肯定、否定条款,概括肯定条款是扣除的基本原则。示例:资本性支出不得扣除、固定资产按规定折旧、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可以扣除,3、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应纳税所得计算的总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外,(1)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相关(收入相关性)税法第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理性原则:符

47、合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条例第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合法性原则:非法支出不能扣除 罚款、税收滞纳金、政治捐款一般都不允许扣除;贿赂支出和秘密支付不允许扣除(美国、意大利、巴西、印度),允许扣除(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德国、日本、荷兰、瑞士、瑞典);支付恐怖组织费用(美国的例子)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确定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48、:前者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后者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4、相关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部收回和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有些费用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些费用必须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二)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

49、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条例第二十九条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条例第三十条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

50、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条例第三十一条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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