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制度与鉴定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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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制度与鉴定程序江苏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与仲裁管理处王海滨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2023/5/21,2,一、司法鉴定制度,2023/5/21,3,(一)司法鉴定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活动中,鉴定人 运用科学技术或着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从其定义来看,司法鉴定既是一种诉讼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科学技术实证活动,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基本性质,这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2023/5/21,4,(二)司法鉴定基本特征,1、司法鉴定涉及领域的双重性。司法鉴定既是一种科学技术实证活动,同时也是依法参与诉讼的活动。既涉及司法行政机关

2、的行政管理,又涉及人民法院的监督和采信。2、司法鉴定机构性质的双重性。除一部分专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外,大批的鉴定机构既是本行业的技术鉴定机构,又是具有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3、司法鉴定人类别的双重性。既有专职的司法鉴定人,又有兼职的司法鉴定人。4、管理规范的双重性。既包括法律和行政管理规范,又包括鉴定业务技术管理规范。,2023/5/21,5,(三)司法鉴定基本属性,1、法律性。主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和鉴定活动具有的法律特征和合法性要求。一是鉴定程序要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过国家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批准。三是鉴定客体(对象)仅限于案件中经过法律或法定程

3、序确认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四是鉴定主体必须具有鉴定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五是鉴定活动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诉讼参与活动。六是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2、中立性。主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与诉讼职能部门无隶属关系和依附关系,与诉讼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3、客观性。这是客观规律、客观事实和科学定理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司法鉴定意见的确定性和权威性,来自并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二是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科学性。司法鉴定是科学认识证据的重要方面和手段。二是专业性。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取决于它所产生的过程和方式,取

4、决于它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三是统一性。不仅自然规律、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具有统一性,而且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人资质要求上也具有统一性。,2023/5/21,6,(四)司法鉴定实施的基本原则,司法鉴定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一种服务行为。它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的双重特性。司法鉴定实施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依法鉴定原则。要求在鉴定活动中的鉴定主体、鉴定客体、程序、技术、手段、方法和鉴定标准等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同时,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并自觉接受监督,对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鉴定

5、失误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2、尊重科学原则。要求司法鉴定程序和司法鉴定得出意见都必须符合有关科学的规律和原理。具体体现在:一是鉴定实施活动的程序应该符合客观规律,鉴定人在鉴定实施中应该依据科学原理,借助科学的先进技术,采用规范的方法和步骤,认真对鉴定客体进行检查。二是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该客观真实。意见结果是客观事物某一个侧面的反映。要做到数据准确,推理严密合理,恰如其分地阐明其意义及各个征象的内部联系。3、独立鉴定原则。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之一,是一种个人意见。鉴定意见是否客观正确,取决于鉴定人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应当由鉴定人自己负责。同时,为了保障鉴定人根据科学技术进行

6、鉴定,必须防止权势、人情和金钱的干扰,坚持鉴定人独立地进行鉴定。因次鉴定意见必须以鉴定人个人名义作出,即必须个人署名。,2023/5/21,7,4、鉴定公开原则。鉴定公开主要是对鉴定活动方式而言,它包括鉴定项目公开,鉴定收费标准公开、鉴定方法、手段、标准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人姓名公开等。5、鉴定公正原则。鉴定机构必须独立于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鉴定人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也就是说,鉴定只对法律负责。6、遵守规范、标准原则。不同专业的鉴定种类和鉴定项目都有不同的技术操作规范、鉴定实施步骤和鉴定标准。,2023/5/21,8,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准则司法部(讨论稿),一、价值准则 崇

7、尚法治,尊重科学。二、政治准则 服务大局,执业为民。三、执业准则 客观公正,探真求实。四、实施准则 严谨规范,及时可靠。五、行为准则 廉洁自律,诚信敬业。六、行业准则 相互尊重,持续发展。,2023/5/21,9,二、司法鉴定程序基本内容,2023/5/21,10,(一)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通则第二章(第十一条 至 第十七条),2023/5/21,11,第十一条(统一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决定第九条: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受理鉴定委托的

8、要求和注意事项:1、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委托,是司法鉴定管理的重要制度;2、要求统一受理委托,目的是为了使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杜绝鉴定人个人私自接受委托以及指派鉴定人在异地接受鉴定委托,防止出现受理委托的随意性;3、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受理程序,设立专门的案件受理部门或由专人负责案件受理,做好鉴定材料的初步审查、登记、保管和移交工作;4、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除自诉案件外,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5、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意见作为立案依据的,可以接受当

9、事人的委托,并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建议接受个人委托,尽可能由代理律师出具委托书。6、根据民事诉讼法170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民事案件法医精神病的鉴定委托,应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不应接受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企业委托。刑事诉讼案件法医精神病的鉴定委托应是司法机关、侦察机关。政府机关和信访等部门不能作为委托主体。,2023/5/21,12,有关委托主体的法律规定,刑诉法第119条:为了查明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诉法第72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10、,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行政诉讼法第35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2023/5/2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023/5/21,14,第十二条(委托形式和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

11、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2023/5/21,15,第十三条(对委托的限制)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12、,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指鉴定材料的形式、内容都是客观的。鉴定材料的合法性:指鉴定材料的形式、收集、出示、查证符合法律的规定。,2023/5/21,16,第十四条(受理情形)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业务范围资源技术能力范围,2023/5/21,17,审查鉴定材料的主要内容:,1、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同时还要审查本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仪器配置、是否具

13、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包括鉴定人及专业水平)。2、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如是诉讼需要,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如是非诉讼需要(如仲裁、调解),可出具技术鉴定书或技术检验报告书。3、鉴定要求是否合法: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人选任、回避,采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保密事项、保密范围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4、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完整:对鉴定材料真实性、充分性、完整性机构负有审查的责任。材料是否存在相互矛盾,存在添加、涂改,不具有真实性;或者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反映事件的连续过程,机构有义务向委托人说明,并要求其补充完整。因机构或鉴定人的失职,由此造成错误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也应负

14、责。5、需要委托方补充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并说明需补充材料的具体内容和理由。6、对委托主体的合法性也要审核,委托人与委托事项有无法律冲突(如法医精神病鉴定,应由司法机关委托,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2023/5/21,18,第十五条(受理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和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1、决定受理的,机构填写案件受理审批表:项目包括委

15、托人、委托鉴定事项、被鉴定人、鉴定材料目录(内容)、受理日期、拟完成鉴定的时间、指定鉴定人(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的姓名)、审批人等。2、决定受理后,鉴定机构要及时向委托方(特别是法院委托的鉴定)出具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1)、经审查鉴定材料,同意受理委托方委托的X X X X鉴定事项;(2)、本鉴定所指定X X X、X X X2名鉴定人完成该鉴定事项;(3)、该鉴定事项需X个工作日,预计X年X月X日前完成;(4)、该鉴定收费X元,请通知交费人于X日内缴纳鉴定费(如有若干个鉴定事项的,分项收费数目要分别注明);(5)、鉴定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我所将及时与委托方联系;(6)、如无异议,我所将

16、与委托方签定司法鉴定协议书。(法院委托的鉴定,此条改为:如无异议,我所将以此受理通知书作为该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视为委托方同意);(7)、如有异议,请与我所联系。联系人:X X X,联系电话:X X X X X X X X。机构名称,日期.受理通知书存案卷1份。3、对委托的个别鉴定事项,如没有明确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或者难以把握,或者可能引起异议的鉴定,鉴定机构要在决定受理前报告市司法局,得到答复后,再决定是否受理。4、对可能引起重大社会矛盾的鉴定,在受理前要报告司法行政机关。,2023/5/21,19,对通过信函委托的鉴定事项注意事项,1、仅以委托书的形式提出鉴定委托的,机构应及时回函明确

17、要求补充相关鉴定材料;2、除了委托书,还附有鉴定材料,但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审查完毕,并回函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鉴定材料;3、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完整、充分的,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回函说明受理的决定。以上无论哪种情形,都应当在回函中附有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负责的说明。,2023/5/21,20,第十六条(不予受理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

18、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2023/5/21,21,几种不得受理情形的理解,本条(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一是委托人要求依法应该回避的鉴定人担任鉴定人;二是委托人暗示或者要求鉴定机构违规出具符合特定诉讼目的的鉴定意见;三是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违规使用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本条(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是指机构完成业务范围内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

19、鉴定事项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执业能力、鉴定经验。本条(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出具鉴定委托,指派或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公民或着组织为了诉讼需要,在提起诉讼之前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作为立案的依据。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或者已经法庭判决,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则不符合现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应不予受理。,2023/5/21,22,第十七条(鉴定协议)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0、。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三)委托鉴定的要求;(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七)鉴定费用的收取方式;(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因鉴定需要耗尽或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说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2023/5/21,23,签定鉴定协议书的要求,1、签订鉴定协议是确定委托与受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

21、的前提条件;2、协议书项目要齐全、规范,内容必须经双方确认(涉及选择项目的,确定后需将方框“口”涂黑);3、涉及鉴定中需耗尽检材、损坏、无法完整退还的,无论哪中情形,务必事先经委托人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4、变更协议书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有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不能单方变更。要依法保障委托人、诉讼参与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合法权益。5、协议书委托人栏填写前后要一致(有的机构部分协议书页头委托人栏填写的是某某派出所或某某律师事务所,而落款委托人栏填写的是被鉴定人姓名)6、关于法院委托鉴定,签定协议书问题,经与高院商定,鉴定机构可与委托法院每年签定一次协议(每年一月份)。,2023/5

22、/21,24,(二)司法鉴定的实施通则第三章(第十八条 至 第三十四条),2023/5/21,25,第十八条(选择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1、指定的鉴定人要在受理委托时就介入鉴定事项,提前了解情况、熟悉材料,达到更准确、更快的出具鉴定书。2、鉴定人必须具有该项鉴定业务的执业资格(颁发的该项鉴定业务执业证书),否则,为超业务范围执业。,2023/5/21,26,第十九条(鉴定人数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

23、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1、对同一鉴定事项要求“2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一是弥补一个人知识能力和经验的不足,可能出现的一人从头到尾做鉴定出现的弊端;二是为了保障鉴定人科学准确的鉴定,防止鉴定过程中权势、人情、金钱的干扰;2、强调“共同”鉴定,目的是要求2名鉴定人从头到尾共同完成鉴定过程,起到相互印证补充、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从抽查和投诉的案件实际情况看,问题较多。目前,有部分机构是1名鉴定人实际进行鉴定,另1名鉴定人并未实际参与鉴定;有的鉴定案件鉴定人未直接进行检查、记录,而是由鉴定助理接案、检查、记录,不符合程序和质量体系的要求

24、。有的鉴定人长期从事的是外科或骨科专业,而对听觉、视觉功能进行鉴定,这些问题的存在,难以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全省鉴定人队伍现状和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目前首先要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在2010年底前,法医临床鉴定人,按照一般活体、听觉功能、视觉功能鉴定每个子项目达到不少于2名鉴定人,从鉴定人的质和量上保障鉴定活动的专业可信度和社会公信力。各鉴定机构要提前考虑,选拔热爱鉴定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充实到鉴定队伍。,2023/5/21,27,第二十条(鉴定回避)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

25、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第一款是明确回避的前提。只要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都应当回避。第二款是明确回避的程序。提起回避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申请人应当口头或书面向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认为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可以通过委托人提出。鉴定机构在对被鉴定人检查前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1、是否需要本机构回避;2、是否需要该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回避;3、鉴定风险提示,鉴定意见

26、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鉴定活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委托人(被鉴定人)有利,也可能不利。告知书落款由委托人(被鉴定人)签名。,2023/5/21,28,第二十一条(鉴定材料的管理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范(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023/5/21,29,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四个环节,1、材料接收:鉴定

27、机构接收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记录材料的名称、数量、性状、送检人及送检日期,并赋以唯一标识。2、材料传递:鉴定材料在鉴定过程中发生鉴定人之间或鉴定人和管理人之间内部传递时,应有交接记录,使鉴定材料始终处于受控制状态。3、材料检验:鉴定人所用检材的数量应满足鉴定方法的要求,并要考虑复核的需要。一般应把检材分为二份,一份用于检验鉴定,另一份保存用于鉴定机构内部或委托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检。委托方送交检材过少或检验需耗尽全部检材时,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有记录(应在协议书中注明,并经委托方确认)。4、材料保存:鉴定机构应安全、妥善保存鉴定材料。有条件的,应实行统一接收、统一保存、

28、统一处理制度。材料保存和处置的基本要求是:生物检材应置低温保存,以防污染、降解、变质;鉴定材料的处置应有记录;生物检材的处置应满足国家“三废”处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鉴定标准的采用)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2023/5/21,31,遵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一、司法鉴定必须严格遵守和采用统一

29、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必须遵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适用顺序;三、使用自制的技术规范的条件限制:1、使用“自制的技术规范”的前提只能是决定规定的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专家认可的专业标准的个别特殊新兴专业或个别鉴定事项;2、“自制的技术规范”必须要有充分的、没有争议的科学依据和系统的实验与实用数据,从鉴定理论和实践证明它是正确无误的。3、“自制的技术规范”的使用应当经过一定的审查论证程序。如必须经过本机构同行业专家的考察、盲测、试用,地区或全国同行业权威专家的审查论证,并经过主管科研部门组织鉴定验收获得通过且同意用于鉴定的。那种“自认为可以使用的技术规范”是不能用于鉴定的。

30、更不能使用所谓的“鉴定秘方”。,2023/5/21,3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当客户未指定所用方法时,实验室应从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中发布的,或由知名 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公布的,或由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方法中选择合适的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或采用的方法如能满足预期用途并经过确认,也可使用。所选用的方法应通知客户。,2023/5/21,33,第二十三条(鉴定过程记载)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2023/5/21,34,实时记录要求,

31、1、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并签名。实时记录是指在鉴定过程中所作的原始记录,是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的客观记载,而不带任何主观成分。任何追记、补誊、整理记录均不属实时记录。特殊鉴定需要相关在场人员,在场人员应在实时记录上签名或由鉴定人注明在场人员姓名和身份。2、记录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照相、图片、电子文等。特别是法医临床鉴定要对被鉴定人用照相固定证据,其正面照和损伤(需鉴定)部位的照片要齐全(有的损伤部位要有标尺)。3、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严禁虚假伪造。对纸质文本记录错误的修改不得采用涂改与擦改,应当用杠改法,将修改处用双线划去,在上方填写正确数据,使被修改处清晰

32、可见。确保鉴定结果的可追溯性。4、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等电子载体应当妥善保存,确保安全、完整、有效。纸质文本、照片、图片等应及时归入案卷档案。,2023/5/21,35,第二十四条(鉴定的特殊要求)司法鉴定人在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妇女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

33、者监护人到场见证。一、“通知”监护人、委托人、近亲属后不到场的处理(只要履行了通知行为,如没有实际到场,不影响进行相关检查或者鉴定。)二、是否需要有关监护人、委托人、近亲属在检查或笔录上签名问题(由于签名或者盖章人需要对见证意见负责,增强严肃感和责任心,因此,需要在场人员在现场检查或解剖情况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2023/5/21,36,关于检查人身的法律规定,刑诉法105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刑诉法明确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

34、行强制检查,对被害人是不能够强行检查的,但对被害人拒绝检查时未作明确规定。如果遇到被害人不接受检查时,应视为不具备检查条件,不接受委托鉴定。,2023/5/21,37,有关现场勘验与尸体解剖的法律规定,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民诉法第七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2023/5/21,38,有关建议,现场勘验和尸

35、体解剖只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并要求司法机关案件承办人到场。见证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全过程。对于那些有可能造成现场破坏或尸体组织灭失的行为需要得到司法机关案件承办人员的允许。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委托方只能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诉讼双方当事人。,第二十五条(咨询专家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一、专家范畴:指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专家可以是鉴定人,也可以不是鉴定人。二、专家意见的适用:专家意见只是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获得的一种间接性资料。其适用应

36、当由鉴定人结合整个鉴定情况综合分析、评判并最终形成鉴定人自己的鉴定意见。三、“特殊咨询”的限制:1、咨询的问题必须是本机构被依法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的“三类技术”(特别疑难、复杂、特殊)问题;2、咨询的问题必须是本机构有条件和能力受理的鉴定事项;3、咨询的内容只能是鉴定事项中个别环节上的技术难题,而非鉴定事项的全部(遇到一些涉及本专业以外的交叉学科的技术问题,如伤痕鉴定涉及骨科学问题、痕迹鉴定涉及力学问题、枪弹痕迹鉴定涉及外弹道学问题,或者本机构仪器设备一时达不到检测要求等,才可以请求技术上的外力支援)。这种咨询只能是寻求个别技术环节上的外援,而不是请人共同鉴定或帮忙鉴定.这样限定的目的,一是规

37、范鉴定程序,保证鉴定质量;二是防止“鉴定皮包公司”从事非法鉴定活动。目前,”咨询专家意见“被滥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四、程序要求:咨询的委托方要有合法手续(向专家出具盖有机构公章的咨询函),受理咨询方要审查其目的、范围、要求是否符合规定。咨询的内容、过程、结果等情况要有记录,双方签名确认。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完整的保存在案卷档案中。鉴定文书中对专家意见的使用不宜采用直接引用的形式或有“咨询专家”等表述。,2023/5/21,40,第二十六条(时限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

38、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对本条的掌握重点:1、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出具鉴定文书;2、鉴定时限以及涉及第二款的特殊情形需延长时限的,双方要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确认;在鉴定过程中遇特殊情形需延长时限的,包括第三款的约定时限、第四款的补充材料所需时间等,鉴定机构必须有书面的商函和委托方的答复意见。相关材料归入案卷。要防止无限期拖延鉴定时限;3、“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当有机构内部审批的相关记录并归入案卷。4、对法院委托的鉴定应尽量在1

39、5个工作日或按照法院要求的时限完成鉴定,不能完成的应与法院协商确定。5、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并说明需补充材料的具体内容和理由。补充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2023/5/21,41,第二十七条(终止鉴定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的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

40、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2023/5/21,42,终止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在出具鉴定文书之前,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下去,或者继续下去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时,作出终止鉴定的处理决定。终止鉴定的

41、目的:赋予鉴定机构在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司法鉴定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准确和合法时,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权利,以预防由此引发纠纷,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质量。终止鉴定的处理:1、鉴定机构要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2、要说明终止鉴定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3、要按照鉴定协议书中规定目录和清单退还鉴定材料;4、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鉴定费用。,2023/5/21,43,第二十八条(补充鉴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2、;(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一、补充鉴定:是指在原来鉴定基础上,为了更明确、更全面反映特征事实,由原来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的修改、补充。二、补充鉴定的四种情形:三、补充鉴定的性质: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鉴定,与原有的鉴定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鉴定意见。,第二十九条(重新鉴定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

43、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是指委托主体对经原先鉴定所得出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原鉴定的意见并非可靠,并且有必要放弃这一鉴定意见而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其他鉴定人对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1、重新鉴定的情形;2、接受重新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具备公信力、可靠性、公益性)3、接受重新鉴定的机构要严格审查材料。一是要主动与法院和初次鉴定的机构沟通联系全面了解案情,二是无大问题原则上维持初次鉴定的意见,如需更改,要有充分理由。,2023/5/21,

44、45,刑诉法(修正案)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另行委托鉴定人重新进行鉴定:(一)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合理怀疑的;(二)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根据的;(三)鉴定结论与其他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有矛盾且不能排除的;(四)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五)鉴定人徇私枉法的;(六)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七)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以两次为限。,2023/5/21,46,有关补充鉴定的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45、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二十七条 补充鉴定:鉴定报告不完整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委托人可以要求鉴定人补充说明,或进行补充鉴定。,2023/5/21,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

46、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三十条(重新鉴定的委托)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1、应当委托列入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2、只有对鉴定事项发生争议且“需要鉴定的”。“需要鉴定的”主要指原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缺陷,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和补充质证无

47、法解决的情形。3、重新鉴定不是对前一次鉴定进行的“鉴定”,原则上应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名册的鉴定机构进行;4、委托人同意或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也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进行(建议原鉴定机构尽量不要接受重新鉴定)。,第三十一条(重新鉴定回避)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二)参加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2023/5/21,50,重新鉴定的回避:,1、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诉讼法和本条有关回避的规定;2、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应向法院提出回避的理由;3、当事人申请鉴

48、定人回避应当在鉴定人向法庭提交司法鉴定文书之前;4、鉴定人已经作出鉴定意见,但未向法庭提交司法鉴定文书的,当事 人在此期间提出回避申请,不应视为逾期提出;5、在鉴定人已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文书之后、鉴定人接受法庭质询之 前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由当事人对逾期提出回避申请作出合理的解释,否 则,法庭可作出拒绝接受回避申请的决定;6、当事人在鉴定人接受法庭询问之后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视为当事人 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7、在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鉴定人,要主动提出 回避,并向法院予以说明,否则,属违规行为。,第三十二条(鉴定复核)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

49、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对鉴定进行复核审查,是鉴定机构的法定职责;、审查复核由机构专人实施,“专人”应当是机构较高资历的司法鉴定人;、审查复核的内容:鉴定文书文字表述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适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程序性规定的要求;、复核是在鉴定事项(鉴定文书)完成后进行,发现不准确或有违规情形时,应当及时纠正。复核人复核后,由机构负责人或法人或授权签发人签发。5、机构要有复核签发审批单。项目包括鉴定事项、鉴定人、拟稿人,复核人、签发人。复核签发审批单归入案

50、卷。,2023/5/21,52,第三十三条(组织共同鉴定)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适用范围:一是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具有特殊复杂、疑难和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二是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地域范围较广,应用的专业领域和技术方法较多,涉及多个鉴定事项、多个主管部门等特殊情形等;、委托主体: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鉴定的组织者: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授权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鉴定形式:既可以组织多个鉴定机构进行联合鉴定,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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