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制之道确保安全生产彭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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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各位领导学习!向各位领导致敬!,1,以法制之道确保安全生产,讲师:彭林(广东惠州),法定的安全生产之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为了预防事故发生,政府的主管部门对一些生产、经营的过程,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危险辨识、事故预测,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然后针对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续),为了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已发生的事故个案,政府的主管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进行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

2、的规律和原因,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把以上措施写进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有效地防止事故重复发生。,资料: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机构在制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时候,已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技术水平和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的规定、要

3、求已是最低标准,如再降低标准,就不能安全生产、就没有意义了。,安全生产法规的执行,实践证明,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的规定、要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律,严格遵守就能安全生产,反之,定将遭到事故的惩罚。即使生产经营单位有客观困难,也应该、也只能想方设法克服困难,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应遵守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一章消防法新规定,消防法于I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l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共7章74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一、新消防

4、法增加了 15种消防违法行为,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末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5、内,或者末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二、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6、。,三、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加大,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修改,2011年4月22日再次修改。,立法目的,该法共分八章,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主要内容,(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2)对

7、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3)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却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4)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 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5)在

8、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6)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章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本法共有7章7O条,分为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

9、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突发事件的概念,1、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对原则,2、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突发事件的上报,3、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4、有关单位

10、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5、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6、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突发事件的处置(一),7、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

11、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二),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颁布,并经2011年2月16日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一百0四条。,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

12、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

13、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事故应急救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4月9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生产安

14、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

15、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报告的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 告 事 故 的 内 容,(一)事故发生

16、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4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

17、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分类,应急预案的相互衔接,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预案的备案,中央管理的总公司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

18、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的公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应急预案的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的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应急预案的启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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