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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6月30日,51岁的人力三轮车夫颜孙策死在家中,临终前悲戚地呼喊着“三轮车,三轮车”,1999年乐清镇人民政府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人力三轮车,起拍价是30000元,成交价是3750040500元,没文化没手艺的颜孙策借来37500拍下一辆,认为一次出钱后自己和全家一辈子的生活就有着落了。一天赚20-50元不等,月收入千把块钱,靠自己劳动养活一家人。可令他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02年7月10日,乐清市从改善交通秩序,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角度出发,发布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决定收回4年前发出的一批人力三轮车牌照使用权,每车给768元钱的车身补偿。逾期不交,一律按无牌人
2、力三轮车取缔。,三轮车是一家人的饭碗,不让踩了根本不知道怎么活下去,于是颜孙策上街偷偷踩,被交警队抓到,三轮车也被锯了,车夫心情郁闷,可以想象,一天赚20-50元不等,月收入千把块钱,除去定期不定期缴纳的各种费用,交了37500块钱的颜师傅4年下来不吃不喝刚好够买牌照,四年几乎给政府白干了,能不郁闷吗?加上没钱治病,于是有了前面说的那一幕。,这就是车夫状告乐清市公安局和人民政府侵犯财产权也被称为“浙江行政许可第一案”,被告公安局和人民政府的律师说: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公安机关授权涵盖有对人力三轮车的号牌发放、回收等管理权,而拍卖只是发放的一种形式,同时,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有权
3、在城市逐步淘汰三轮车这种落后的运载装置,因此收回三轮车牌照没有越权,而且乐清市人力三轮车上路额度单拍卖规则上规定,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为四年,现在依约收回,这是政府诚信的表现,否则的话对那些当初没有参加拍卖的人不公平。,定义情况,确认价值,道德原则,选择忠心,决定,波特图式,公安局和人民政府定义情况:公安局和人民政府公开拍卖人力三轮车牌照,按规定四年后如期收回。有当时的文件为证。三轮车抗法,确定价值:这是选择的基础,在城市逐步淘汰三轮车这种落后的运载装置,改善交通秩序,创建省级文明城市价值为正,有利,第三步是提出一个道德原则 来帮助判断你的决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遵守法律
4、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第四步将选择忠心,这最后一步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最费思量的一步,因为冲突往往发生在对责任心的权衡之上;,一方面,据知情人士透露,拍卖共获得1400万元,除5%以拍卖代理费的方式付给了拍卖行,剩下的以三七分成归政府和公安局。另一方面,社会底层的人力三轮车夫4年不吃不喝挣来的辛苦钱刚好买个牌照,四年几乎给政府白干了。忠诚于谁不言而喻。,公共政策的制定应该符合公共伦理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着社会管理的职责,但案例中的行政执法机关坚持的是“管理与服从管理”的观点,我就是管理者,三轮车夫就是被管理者,应该服从我的管理。现代公共管理遵从的是“服务与认同服务”的新思维,在执
5、法上树立执法为民,维护正义的意识。诚然,公共政策是否合理,的确要看是否合法,但一个真正作为公民权利的法律必然蕴涵着道德精神,一旦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有悖于普遍而基本的伦理道德,法律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案例中的通告明显违背立法初衷,明显伤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道德论证或道德推理的结论是道德判断,而根据休谟原则,道德判断不能单独由事实判断推出,(事实与应该,能够和应该)所以道德推理的前提至少包含一个道德价值命题,而一般说来,道德判断的结论,是由一组道德原则的前提与一个或一组关于事实的判断的前提二者共同推出的。请看下列两个道德推理。,补充说明,1.我们必须信守诺言(道德原则命题)2.我约好今晚和A君
6、一起去看电影(事实判断)3.所以,我今晚必须和A君去看电影(道德判断的结论),1.我们应该保护生态环境(道德原则命题)2.将污水排人珠江就是破坏珠江的生态环境(事实命题)3.所以,我们不应该将污水排人珠江(道德判断的结论),这样,一种行为的道德评价或一种关于行为的道德决策是否成立,是否得到辩护便取决于两个条件,(1)价值条件:它是否符合、依据一定的被认为是好的道德原则。,(2)事实条件:它所依据的事实判断是不是真的或者关于某个事实判断是真的的信念是否有合理性,即这个事实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是否无强有力证据对之进行否证,它是否内部协调一致,它是否与其他信念相一致等。,这里的问题是道德评价和
7、道德决策所依据的道德原则是不是好的又拿什么做标准、拿什么来为它辩护呢?它必然要追索到一个高层次的价值条件和事实条件。例如我们必须信守诺言这个道德原则如何得到辩护或证立呢?我们又需要从一个或一组高层次的道德原则加上一个或一组高层次的事实判断将它推出。,例如:1.我们不应伤害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2.不信守诺言伤害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3.所以,我们必须信守诺言,或者,按康德的推导:1.你必须遵循那种你能同时意愿它成为普遍的准则的原则来行动 2.我不愿意别人对我不信守诺言,所以不信守诺言不能成为普遍准则 所以,我们应该遵循信守诺言的准则,这样,在道德推理链条或道德辩护链条中,向上追溯,如果不导致循环论证和
8、无穷倒退,最终就必须要终止于某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它的被接受并不是由更基本的道德原理推出,而是作为公理被接受的。,在关于说谎这个例子中,这样追溯的过程也许是这样的:说谎破坏了对别人的讲话的信任。而没有这种信任,社会合作就不可能,或者至少很困难。但是要使人类生活成为可能,并且过得去,这样的合作就是不可缺少的。这意味着,从“你不可说谎”这条准则可追溯到这样的要求:“人类的生活应当受到保护”和“苦痛和悲伤应当尽可能减少”。,许多最著名的近现代西方伦理学体系都自觉不自觉地企图使用公理方法来处理伦理学问题,力图从作为公理的基本道德原则来推出其他道德原则。,例如功利主义就只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则”或
9、“期望社会总福利最大化原则”这个唯一原则推出一切道德原则。,康德主义伦理学从“只按意愿其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行事”(第一绝对命令)这一个基本原则推出其他道德原则。,又如道德的神命论者将“服从上帝命令”视为唯一的道德最高原则。,用公理的方法和公理系统来表述伦理推理的结构问题,爱因斯坦说:“关于事实和关系的科学陈述,固然不能产生伦理的准则,但是逻辑思维和经验知识却能够使伦理准则合乎理性,并且连贯一致。如果我们能对某些基本的伦理命题取得一致,那么,只要最终的前提叙述得足够严谨,别的伦理命题就都能由它们推导出来。这样的伦理前提在伦理学中的作用,正像公理在数学中的作用一样。,某些伦理前提被默认为是理所当然
10、的。于是,只要我们成功地把这条伦理准则追溯到这些基本前提,我们就感到满意。,爱因斯坦:(科学定律和伦理定律)(1950),(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卯9年版,第280页。,推理的基本路径,1、运用道德感。道德感是人们面对当前道德难题时形成的第一感觉,是进行道德判断的第一步。,比如,关于堕胎,丈夫汤姆说他感觉堕胎总是不正当的,而妻子巴巴拉说她感觉堕胎总是正当的,这就出现了两种对立的情感。,仅诉诸道德感本身是不够的,由于道德主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社会条件的限制、个体知识、经验的局限和价值立场的偏私我们对事物的道德判断往往不自信、不确定,所以需要“深思熟虑的判断”,即反思我们作
11、出判断的理由是否足够好。所谓“好”的理由,是指该理由被判断主体接受,并被道德共同体认可的理由。,如果仅仅事关汤姆和巴巴拉两个人,我们或许能听任他们相互冲突的感情存在,然而,涉入此事的还有胎儿的生命,还有受他们的感情、决定和立法结果影响的其他人的生活,因此需要追问理由,为什么有这样的情感?,汤姆可能给出如下理由:A、一切人的生命,包括尚未出生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只有上帝才有权决定谁生谁死以及什么时候生什么时候死B、人的生命始于受孕之时C、妇女怀孕期间,对自己的身体没有绝对的权利D、妇女一旦怀孕,如果没有特别的原因,就有道德义务怀胎足月,巴巴拉可能给出的理由是:A、已出生者比未出生者有更大的生命权B
12、、由于妇女拥有对自己身体的绝对权利,因而只有孕妇自己才能决定该生还是不该生C、直到具有可存活性或直到婴儿出生,人的生命才算开始,考察汤姆和巴巴拉情感的根据,针对他们的理由摆出证据和事实,以理性和逻辑的论证进行检验。,比如,关于人的生命究竟何时开始的问题,我们就可以考察所能获得的生物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所有论据。,比如,我们考察上帝存在与否的所有论据,如果上帝存在,我们可以考虑它是不是生命的主宰,是否有权决定人的生死,比如,比较现存的人和尚未出生的人的价值,等等,所以尽管汤姆和巴巴拉刚开始只是倾诉各自的强烈的情感,但现在需要运用证据和理性对这些情感进行批判地评价和分析,我们就是宽泛而不怎么专断的
13、基础,为解决争论奠定基础。,2、寻求普遍性规则。,使个人判断为整个社会所接受。要使社会接受他的判断,就必须说明理由:或者诉诸某种既存的道德原则的本来含义;或者诉诸某些抽象的道德理念,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类。,3、寻求共识性前提,在平等而自由的商谈基础上的合意才能为道德决定奠定合法性。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产生合法性的商谈必须是在“理想对话情势”下进行的,经由“理想对话情势”条件下主体间的商谈所达成的合意才具有合法性。,总之:一个优良的论证是一个缜密的论证。这样的论证有一个从前提推导出结论的有效的形式,且前提或原因都是真实的。当论证是荒谬的或结论所依赖的理由是不真实或不确定的,论证就是软柔无力
14、的。,近我有杀彼以利我,无杀我以利彼一人说子,一人欲杀子以利己;一人不说子,一人欲杀子以子为施不祥言者也 十人说子,十人欲杀子以利己天下人说子,天下人欲杀子以利己说子亦欲杀子,不说亦欲杀子极端利己主义者必须保密,巫马子VS墨子:偏爱VS兼爱,假设我真诚的行动却侵犯了某人的权利。这使我的行为成为一个坏的行为吗?我们或许倾向于说“是的”。然而,假设我的行为在侵犯了某人权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好的结果。这使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合理化了吗?某些理论以动机判断行为,有些以行为本身的特点或自然表现为判断依据,而其他又以行为或实际的结果为标准。,境遇的复杂性,假设我打了一个人,杰姆。我们对这个行为作出如下判断。注意不同类型理论为判断提供的理由。1、这个行为是好的,因为你是想使他清醒过来;或是坏的,因为你意图伤害他。(动机)2、这个行为是坏的,因为它侵犯了另一个人身体的完整性;或是好的,因为这是一个大方的行为。(行为)3、这个行为是坏的,因为它给杰姆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或是好的,因为它有助于营造出一个圈子的氛围。(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