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900747 上传时间:2023-05-22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50.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docx(4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现行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6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18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标准2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27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32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35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36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指南38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40水利工

2、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1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样表4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3、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四

4、)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5、;(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第五条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

6、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

7、系统联锁的;(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8、;(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碎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神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

9、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第六条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

10、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

11、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

12、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第八条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

13、通风设施的;(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第九条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第十条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

14、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

15、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第十二条

16、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

17、,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五条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

18、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六)全压力式液化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七)液化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十三

19、)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

20、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L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2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3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4 .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5 .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6 .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7 .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8 .井口标高

21、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9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10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11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12 .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13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14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15 .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16 .擅自开采各种保安

22、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17 .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18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19 .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20 .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21 .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22 .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23 .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24 .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L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25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26 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27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28 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29 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30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31 边坡存在滑移现象。32 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33 .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34 .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35

24、 .危险级排土场。()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 .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2 .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3 .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4 .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5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6 .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7 .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8 .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9 .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10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11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

25、计要求进行排放。12 .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26、(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

27、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是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是瓦斯超限作业;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是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是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是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是超层越界开采;八是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是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是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是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

28、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是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是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是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29、,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

30、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L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 .桩

31、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

32、米。第八条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

33、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第九条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二)单桶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

34、,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I,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第十二条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三条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35、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标准第一条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五)旅馆、公共娱乐

36、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第三条符合下列惜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第四条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

37、用;(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含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含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第五条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

38、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三)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第六条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二)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四)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五)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9、或损坏率超过50%;(六)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七)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l级;(八)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九)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十)除首层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灭火救援;(十一)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十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第

40、七条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二)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三)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四)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五)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六)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第八条防烟排烟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第九条消防电源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二

4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第十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三)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第十一条其他综合判定要素:(一)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四)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危险货物港口

42、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

43、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四)危险货物

44、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L2项爆炸品和硝酸镂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LI项、L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第五条“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

45、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货物的码头,未按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等规定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二)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未按装卸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吹扫介质的选用不满足安全要求的;(三)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压力检测和安全泄放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四)储罐未根据储存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添加抗氧化剂或阻聚剂、保温储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五)储罐(罐区)、管道的选型、布置及防火堤(隔

46、堤)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第六条“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危险货物作业大型机械未按规定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四)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的;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设施,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五)工艺设备及管道未根据输送物料

47、的火灾危险性及作业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者紧急切断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类型、功能、数量要求,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第七条“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其外部周边地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等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内部装卸储运设备设施以及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第八条“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火灾(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