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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实收资本(一)实收资本概述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投资者设立企业首先必须投入资本。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为了反映和监督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实收资本的核算,真实地反映所有者投入企业资本的状况,维护所有者各方面在企业的权益。除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各类企业应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核算,股份有限公司应通过“股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后,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如投资清单、银行通知单等)分别按不同的出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二)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1 .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2、I)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投资。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贷:实收资本(出资者在注册资本中占有的份额)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差额)(2)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现金资产投资。收到发行收入。借:银行存款(股数X价格)贷:股本(股数又面值)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股数X(价格一面值)发行费用的处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股票溢价发行的,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抵扣;股票发行没有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支付发行费用的部分,应将不足支付的发行费用冲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等科目。2 .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非现金资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
3、入账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对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投资者如在投资过程中违反投资合约,不按规定如期缴足出资额,企业可以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时
4、,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非现金资产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1)接受投入固定资产。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2)接受投入材料物资。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材料物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材料物资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3)接受投入无形资产。企业收到以无形资产方式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无形资产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
5、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3 .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增减变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实收资本应相对固定不变,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收资本也可能发生增减变化。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收资本相一致,当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擅自改变注册资本或抽逃资金,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1)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增加。一般企业增加资本主要有三个途径: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均属于所有者权益,用其转增资本时,如果是独资企业比较简单,直接结转即可。如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按照原投资者各出资比例相应增加各投资者的出资额。(2)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减少。企业减少实收资本应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冲减股本,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所冲减股本的差额冲减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再冲减盈余公积直至未分配利润。如果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所冲减股本的差额作为增加股本溢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