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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3.27生效日期:2023.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金政办发202314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7日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上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第
2、二条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市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同时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工作。市司法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组组长,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法律顾问组副组长。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在省内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推荐,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并发放聘书。法律顾问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政治素质高,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三)法学专家应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相关职责。第五条市司法局应当严格审查拟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背景,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推荐至市政府;已经聘请的,按本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解聘。第六条聘请法学专家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与受聘
4、专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聘请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受聘律师。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第七条法律顾问聘期原则上与市政府届期保持一致,每届聘期5年,期满可以续聘。因政府换届或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由市司法局报经市政府同意解聘后,按照本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重新聘任。第八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为市政府的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咨询论证以及市
5、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三)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市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六)接受市政府的委托,承担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七)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八)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九)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九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
6、议;(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四)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五)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六)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解聘或中止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第十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印制带有市政府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律师
7、事务所)不得将市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及相关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于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第十一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并由法律顾问组组长作出决定。第十二条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由市司法局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客观,并由本人署名。第十四条法律顾问研究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
8、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由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市司法局审定后,专题报市政府。法律顾问需要公开使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应当事先征得市司法局同意,必要时报市政府同意。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法律顾问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第十六条市司法局要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和法律专业人才共享机制,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实施。第十七条市司法局应对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开展顾问工作等事项建立台
9、账,详细记录工作情况,作为法律顾问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违反本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四)考核不合格,或本人原因主动提出辞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第十九条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解聘并计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执业诚信档案,通报市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条
10、法律顾问任期内,如遇缺额较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增补。第二十一条法律顾问费用及其履职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市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按规定使用。市司法局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法律顾问支付合理报酬,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二条市司法局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经常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职提供服务。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工作规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