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工程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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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2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6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8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11安技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2安技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4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6经营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8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20人力资源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2专业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4专业化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24专业化公司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28专业化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0专业化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岗位责任制33专业化公司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35专业化公司经营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6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38项目部经理(书记)安全生产责任

2、制38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41项目部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3项目部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5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7采掘钻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0采掘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0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1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2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3凿岩机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4装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55提升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55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6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7人力推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8金属焊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9压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59瓦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0电机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62人力扒装运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63耙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64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

3、制65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总经理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煤矿等进行矿山施工作业时,必须配备瓦斯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3条 组织建立、

4、健全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奖惩。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推行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确保

5、人、财、物等资源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第10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或参加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1条 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2条 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3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4条 按照有关规定,督导职能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特殊工种人员上岗作业。第15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自

6、觉接受监督。第16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督导有关部门组织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7条 确保公司依法生产,不得超施工资质、超核定能力生产。第18条 在公司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亲临现场指挥事故的抢救,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全事故。第19条 在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0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给予总经理罚款处罚,并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21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7、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3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经理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警告处分;(一)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二)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8、的。第25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6条 公司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依法对总经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27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8条 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

9、管理人员,或在矿山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29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生产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0条 未按规定主持或参加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总经理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

10、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或故意报告虚假的工作情况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3条 管理层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党委书记是公司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掌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及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

11、1条 配合总经理组织本公司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各单位及各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等制度的落实情况,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预防能力。第3条 定期召开思想工作研讨会,掌握广大干部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安全薄弱环节,及时消除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并做好相应的工作。第4条 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并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第5条 对行政提出的重要安全生产规划、员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以及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等,及时审查把关。监督劳动合同

12、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6条 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团等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第7条 严格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考核,对忽视安全、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后果的,要召开党委会议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出严肃处理。第8条 经常深入基层和施工现场调查研究安全工作,树立安全生产典型,督促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第9条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第10条 参与重大事故的抢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二、责任追究第11条 对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2条 对公司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13、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负重要责任。第13条 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责任制的,负重要责任。第14条 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应负重要责任。第15条 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会议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17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在公司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委书记

14、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分。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司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不执行不执行上级安全指令的;(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3)对员工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工程师是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的技术管

15、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全面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负责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及其地面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第3条 组织编制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公司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施工接续正常,有利于公司安全管理。第4条 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第5条 对公司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等安全措施进

16、行严格审查。第6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公司安全技术水平。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8条 按时参加总经理组织召开的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9条 定期组织召开技术工作例会,及时总结技术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技术工作任务。第10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第11条 协助总经理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2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

17、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6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

18、定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17条 总工程师对公司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8条 公司生产(施工)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在审查公司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0条 矿土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1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

19、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会主席是公司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行政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责任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把群众安全宣传教育工

20、作放在首要位置来抓。第2条 负责建立群众安全管理网络,健全群众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基层开展群监工作。第3条 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第一”思想教育,适时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第4条 搞好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定期向职代会报告群众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5条 组织开展群众安全工作调研工作,抓好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第6条 参加安全检查,抓好职工自主保安和互保联保工作,对“三违”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7条 经常深入基层,了解职工劳动保护和群众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8条 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二、

21、责任追究第9条 未落实好安全生产方针,对群众安全工作和安全教育落实的不到位,工会主席应当负主要责任。第10条 群众安全网络建立不完善,放松对基层安全网员的管理工作,造成安全网络涣散,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第11条 未经常深入基层,对“三违”现象不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工会主席应负主要责任。第12条 未定期向职代会汇报群众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员工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不具体,使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受到侵犯,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没有及时参加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善后工作不细致,影响大局利益,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并给予一定行政处罚。安技部部长安全生产

22、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 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协助总工程师编制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公司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施工接续正常,有利于公司安全管理。第3条 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第4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公司安全技术水平。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进行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6条 按时参加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召开的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筹备

23、技术工作会,及时总结技术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技术工作任务。第8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第9条 协助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0条 协助总工程师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技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技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二)伪

24、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3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14条 公司生产(施工)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技部部长负主要责任。第15条 在审查公司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 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技部部长负主要责任。第16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安技部部长负主要

25、责任。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技部部长负主要责任。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技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第1条 在总工程师和部长领导下开展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第2条 根据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公司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文件、通知;适时组织各类安全活动。第3条 做好上级检查组织工作,落实陪检人员,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

26、作。第4条 负责季度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汇总、上报工作。第5条 监督、指导专业化公司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6条 按时上报各种安全汇报材料和报表。第7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措资金提出、使用工作,确保安全技措资金落实到位。 第8条 分析公司的安全状况,向总工程师或安技部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9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10条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11条 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做好安全例会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2条 协助总工程师或安技部长组织安全

27、检查;组织做好季度现场管理考评工作。 第13条 负责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拟定处理意见。 第14条 参与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与实施。第15条 监督检查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技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第17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技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

28、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8条 在安技部副部长参加的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技部副部长负相应责任。 第19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技部副部长长负相应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分析公司安全状况,向总工程师提出具体建议,安技部副部长负相应责任。第21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技部副部长负相应责任。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安技部副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技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

29、任。 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 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2条 参与各工种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并负责监督落实;第3条 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并负责检查督促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参加安全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并负责规程的现场兑现和监督问题的整改;第4条 监督检查生产(施工)设备安全使用情况,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第5条 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第6条 参与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适时提出安全工作对策或建议,及时

30、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第7条 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员工安全宣传教育、群众安全和青工岗等工作;第8条 参与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二、责任追究: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检查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第10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检查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1、。 第11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分析安全状况,提出具体建议,安全检查员负直接责任。第1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安全检查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检查员负直接责任。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经营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 负责全公司各项资金的安全周转;对安全资金的使用优先安排,保证各项安全资金的及时到位;对应在成本中列支的各项安全费用,在成本计划中优先考虑。第2条 积极筹集资金,认真落实批准后的安全技措

32、及灾害预防计划,并严格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杜绝安全专项资金挪做它用。第3条 定期进行经营分析,把安全工程和设备计划落实情况作为分析的主要内容;及时总结资金运作情况,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4条 严格执行安全条例,确保资金安全;每天的现金的提取和送存都做到专人负责,大额现金的提取及时与护卫队联系,请求协助,并做到夜间不留现金。第5条 严格执行各种票据和各种印鉴的管理制度,认真审核每一笔业务和每一次的使用情况。第6条 认真保管各种会计资料,做到不遗失、不损毁,做好资料的放火、防盗、防潮,并及时移交档案室。第7条 配合安技部作好风险抵押金奖惩兑现工作。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

33、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部长警告处分:(一)没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造成现金丢失、被盗、抢和损毁;(二)没有严格执行票据和印鉴和管理条例,造成错开、多开和遗失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11条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

34、定进行考核的,经营部长负直接责任。第2条对本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安全治理没有有效监督的,经营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条工作安排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经营部长负直接责任。第4条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及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经营部长负直接责任。第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在工作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时参加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

35、工作。第3条 协助安监部门,做好有关安全会议的组织和会议精神的落实,及时为领导和有关人员安排车辆去施工工地进行安全大检查,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第4条 每月进行一次工广区地面防火、防盗、安全用电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第5条 搞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同时由护卫队协助搞好机关办公楼的安全防范工作。第6条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抓好交通安全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第7条 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的临时工作。二、责任追究第8条工广区地面防火、防盗、安全用电检查,发现隐患未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应当给予主任罚款处罚,并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36、分。第9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合办主任警告处分;(一)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二)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11条未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综合办主任负主要责任。第12条未抓好交通安全工作,按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的,因工作失误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综合办主任负直接责任。第13条在日常工作中,未及时为领导和有关人员安排车辆去施工工地进行安全大检查的,综合办主任负直接责任。在处理事故时,未及时为领

37、导和有关人员安排车辆去事故现场的,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综合办主任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4条 非护卫队的原因,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疏虞管理,没有抓好机关办公楼的安全防范工作,致物品、物资被盗或丢失的,综合办主任负主要责任。第15条 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的临时工作,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综合办主任负主要责任。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责任制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劳动人事政策,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第2条 进行劳动组织整顿,从劳动纪

38、律、劳动报酬、人员安置等方面充分调动全公司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3条 根据专业化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劳动力,建立动态管理,进行易岗前培训,办理易岗易薪,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收入比例,充分调动一线生产工人的积极性。第4条 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抓好计划的落实工作;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人员流动及工种变化情况,从安全角度出发,及时调整培训计划。第5条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助教育培训中心搞好新工人岗前(四级)培训工作。第6条 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39、做好员工劳动保护工作,尤其做好井下员工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保护用品及时足额发放到每位员工手中。第7条 企业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第8条 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第9条 为解除生产员工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第10条 组织工伤人员的伤残鉴定工作,根据工作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并合理确定工伤人员的待遇。第11条 督促、指导有关部室、专业化公司做好员工培训、劳动保护、员工报酬等工作。第12条 参与事故的抢救、调查及善后处理。二、责任追究第13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应负重要责任。第14条 企业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

40、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人力资源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专业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专业化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专业化公司总经理是专业化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专业化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本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41、。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公司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需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积极在公司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

42、断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7条 切实保证公司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8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9条 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0条 积极开展公司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第11条 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2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3条 定期向职工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

43、受监督。第14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5条 发生事故时,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第17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总经理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18条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观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19

44、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经理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1条 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经理降级直

45、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2条 公司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总经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23条 公司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4条 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46、、岗位人员责任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不能够保证施工现场生产所需的人、财、物,影响到安全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6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总经理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深入现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第28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总经理应负主要责任。第29条 公司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决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定期向职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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