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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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新训),教 师:王钊武联系电话:,犍为县百佳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二、“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

2、,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三、“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从业人员、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煤矿工人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1、每一个矿

3、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自觉以安全生产方针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发生冲突时,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2、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煤矿职工应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懂法、知法、守法,依法从事安全生产,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由煤矿企业制定的,煤矿工人必须严格执行,认真遵守。不得无故旷工、迟到和早退,有事要请假;上班时间内遵守生产秩序,不擅自脱离工作岗位。,4、煤矿工人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在

4、工作中既要对自己的安全健康负责,也要对他人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既不伤害自己,也不被他人伤害,确保安全生产。5、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熟练本工种、本岗位的标准要求。6、煤矿工人特别是井下作业人员,要掌握有关安全装置、设施和生产机械、工具、仪器的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掌握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及职业病防护知识等,在作业过程中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 律)一、安全生产法 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该法

5、内容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求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97条。,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生产经营

6、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8、从业人员

7、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0、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1、从业人员在

8、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1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1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9、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1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该法以主席令第60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全法共7章79条,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10、、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三、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2、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

11、过三十六小时。5、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6、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7、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8、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9、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10、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各级人

12、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11、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13、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以主席令第65号发布,自2008年1

13、月1日起施行。,(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

14、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下列情形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六、煤炭法,

15、1、立法目的。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已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其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2、主要内容。煤炭法共八章8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该法明确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开发利用煤炭资源,

16、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颁布,已于2000年12月1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

17、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1、立法背景和目的。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背景: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2、主要监察内容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内容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方针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二、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于

18、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第375号令的形式公布。2010年12月2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进行了修订。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修订后该条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19、,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5、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2、该条例2004年1月13日公布、施行,共24条。该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

20、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以及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别规定构建了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规定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排查隐患。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

21、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特别规定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2010年7月1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制定出台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

22、重大决策和部署。,通知提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即牢牢把握“三个坚持”:1、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3、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通知明确提出当前安全生产的主要任务,即紧抓包括煤矿行业在内的八个重点行业领域,实施八项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1、实施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2、建设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3、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4、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23、5、实施更加严格的行业安全准入;6、加强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7、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8、实行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通知与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规定如下:1、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2、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

24、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煤矿安全生

25、产部门规章,一、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0年1月21日,以总局令第29号公布了关于修改部门条款的决定,新修改的内容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统称煤矿三大规程,三者密切相关,同时又有明显区别:煤矿安全规程是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部权威技术规章,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炭行业的具体化。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都要以煤矿安全规程等为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而“作业规程”是

26、指导施工的重要技术文件,“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各岗位工人具体操作行为标准的指导性文件,它们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煤矿企事业单位制定的。,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发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规定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纳入国家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规章,使这项制度具有强制性。规定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和监督事项等基本问题作出了科学回答,对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目标任务、责任划分及考核奖惩等均作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更加突出了制度建设,明确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考核制度、备案制度、

27、交接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主要内容:更加突出了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时间频次等,并积极鼓励社会和舆论监督;更加突出了责任追究,明确了制度不落实时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1、规定的重要意义:强调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下井,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和生产现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是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必然要求。2、如何贯彻规定:一是煤矿企业集团要抓紧制定贯彻规定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严格奖惩,使这项制度得到科学运行和有效执行。二是各煤矿要抓紧研究制定落实规定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具体内容

28、和要求,细化责任、落实考核、兑现奖惩。尤其是小煤矿要迅速落实和执行主要负责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制度,切实解决目前小煤矿安全基础薄弱、现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

29、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四、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9月21日以第28号总局令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同时废止。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该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四是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相关

30、规定如下:1、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是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2、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3、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4、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

31、,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6、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五、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4月30日以第19号令的形式发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

32、二氧化碳)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该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规定如下: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2、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3、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4、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

33、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5、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于2009年8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所称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于2009年7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34、理总局令第23号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八、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于2009年6月16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上述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上述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

35、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 落不明、涉险的人数)。(4)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

36、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5)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09年4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37、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2、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3、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

38、,并设有明显的标志。,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6、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启动情况报告

3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6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煤矿企业须按该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煤矿职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两方面:1、煤矿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 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

40、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将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最高3万元的罚款。,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与煤矿工人的劳动安全密切相关,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

4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的,不得上岗作业。,(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就是要做到有法

42、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必须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法律约束。一方不履行义务会侵害另一方的权利,一方侵害他人的权利也是违反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无论不履行义务还是侵权,都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安全生产法

43、、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都 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及行为人。因此,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的犯罪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2006年6月29日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新修订的刑法加重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新修订的刑法将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修改也就是说,最高刑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新修订的刑法将原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44、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将原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还在原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45、徒刑。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的程度和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与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又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者违犯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6、,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产、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同时也规定,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

47、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输工伤保险等。2、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4、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权利 职工享有参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8、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6、合法拒绝权 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49、业违背了安全生产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紧急避险权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

50、权利。,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就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煤矿企业对职工正当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要给予保护。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不得扣发其工资或给予处分,由此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责任者负责。,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职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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