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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设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标准版)(标准施工方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顺德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申请表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联系 移动 号码职称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专业职称全称职称资格证号码工作经历主要业绩需主动申报的回避事宜具有劳动关系的各单位全称;具有投资利益、持有股份及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各单位全称:专业特长深基坑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不包括工具式模板工程) 工具式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脚手架工程(不包括附着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附着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
2、架工程 爆破拆除工程 非爆破方式的拆除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 顶管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其它 本人郑重承诺,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有关处理。本人签名:年 月 日推荐单位意见(公章)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 月 日说明:1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个人主要工作业绩复印件作为补充资料,并提供原件核对。2专业特长可根据个人情况多选。3 需主动申报的回避事宜包括:(1)与本人、本人夫妻、本人直系血亲、本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本人夫妻直系血亲、本人夫妻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具有劳动关系的各单位全称
3、;(2)与本人、本人夫妻、本人直系血亲、本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本人夫妻直系血亲、本人夫妻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具有投资利益、持有股份及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各单位全称。4。 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应作为专家人选。5。此表不够填写,可另附页。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吊装及拆卸工程)1总则1。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187号)、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21841号)和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1.2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
4、案专家论证细则(下称本细则)适用于参与专项方案论证活动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1。3专家应本着“安全第一、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方案论证工作。1。4专项论证原则上不包括“经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内容。2程序2。1抽取专家。论证组织单位从专家库(市建委网上公示)中,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2。2方案预审.专家通过电子邮件,或专递等方式,于开会前三天拿到拟论证的专项方案,专家应于会前审阅方案,为论证会做好准备;2.3论证会及论证报告。专家按确认的论证时间、地点聚齐后,由组长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通过现场勘察、质疑和答辩,专家组独立编写和签署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5、2。4宣读并提交论证报告、接受劳务咨询费。组长向与会各方宣读论证报告,并将报告(组长保留一份)提交给组织单位,按规定标准接受劳务咨询费。论证流程图:抽取专家方案预审论证会并形成论证报告宣读并提交报告、接受劳务费3纪律3.1专家在应诺参加某项目论证活动后,应按约定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更改承诺。若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履行承诺,应在约定论证时间前24小时通知组织单位,并经确认后方可不参加论证活动。3.2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的论证活动.发现论证项目为本单位项目时,应主动回避。3.3专家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论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6、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名,承担个人责任。3。4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应当做到:3.4.1应充分发表自己意见,有权坚持个人意见并写入论证报告;3。4。2不得在未填写论证意见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签名;3。4。3不得中途退出论证;3。4。4在论证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3。4。5专家组对论证结论和修改意见负责,专家对个人坚持的意见负责.3.5专家应接受参加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但不得接受超出论证合理报酬之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3.6专家有义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举报或反映论证过程中所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现象。3。7专家应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积极参加相关规范规程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7、.3.8专家对论证结论负责。专家未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将受到如下处理:未审出专项方案中的重大缺陷导致工程事故的,取消专家资格;未审出专项方案中的重大缺陷但尚未导致工程事故的,暂停论证资格6个月;无故缺席论证会的,给予告诫。4技术准则4.1符合性论证4。1.1专项方案应装订成册,封面签章齐全(包括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和编制单位盖章).4.1.2专项方案的内容基本完整。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条件;起重设备、设施参数;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吊装步骤;安全保证措施;应急预案;必要的计算书。4。2实质性论证4。2。1编制依据4.2。1。1相关图纸资料:现场平、立面图;基础
8、图;地下设施、管线分布图或资料;起重设备、设施说明书;温度、风力相关气候条件等;4。2.1.2相关技术标准:GB/T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5972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GB/T 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范、GB/T 1955建筑卷扬机、GB8918重要用途钢丝绳、工程建设安装起重施工规范(HG2 1)等; 4.2.1。3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国务院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187号)、北京市实施规定(京建施2021841号)等。4。2.2
9、工程概况4。2.2.1工程所在位置、场地及其周边环境情况等;4。2.2.2工程规模:起重机械和辅助设备设施型号、性能;被吊物数量、重量、体积、形状、尺寸、就位位置等。4。2.3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条件4。2.3。1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基坑、高压线路的位置关系;4。2。3.2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的特征、埋置深度等情况;4.2.3。3邻近建(构)筑物的层数、高度、结构型式;4.2.3。4道路的交通负载情况、作业面情况; 4.2。3。5平面图应标注待安装设备设施或被吊物与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基坑、高压线路之间的平面关系及尺寸;条件复杂时
10、,还应附剖面图。4。2。4起重设备、设施参数4.2。4。1起重设备、设施的名称和起重量、起(提)升高度、自重等性能参数; 4。2.4.2主要被吊部件、组件的吊点、重量、重心、形状、尺寸、高度等; 4.2.5施工计划4。2.5。1施工工期,包括时间、地点及气候影响等情况; 4。2.5。2辅助设备及台班;4。2。5.3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情况;4.2.5.4人员配置情况;4.2。5。5运输形式;4。2.5。6工作前的准备;4。2.5.7试吊装;4。2。6施工工艺流程及吊装步骤4。2.6。1施工工艺流程图;4。2.6.2吊装程序与步骤:运输、摆放、拼装、吊运、安装的工艺要求;4。2。6。3施工过程
11、监测;4.2.6.4载荷试验。4.2.7安全保障措施4。2.7。1危害危险源分析;4.2.7.2安全保障的人员组成;4。2.7.3安全防护措施:警戒区、防护隔离、环境保护、安全标志等;4。2.7。4施工过程安全注意事项及预防保证措施;4。2.8. 应急预案4.2.8。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4.2.8.2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等;4。2.8.3应急救援工作流程及应对措施;4.2。8。4联系方式。 4。2.9计算书4。2。9.1主要构、部件吊运的高度、位置、角度、重量、重心、刚度、强度、速度的计算;4.2。9。2各辅助设备设施和吊索具的选用、基础地锚及地耐
12、力等的计算.5论证结论5.1专家组经过论证后独立编制和签署“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格式为附件一。超过半数以上的专家表决同意后,论证结论为“通过、 “修改后通过”、“不通过。5。2论证结论为“通过”的,可提出优化建议或注意事项;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写明理由。5。3结论为“不通过”的现场签字签章后由组织单位再次约定时间和地点,由本次参与专家再次论证评审。5.4对专家组论证意见有异议的现场应服从,可到市建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领导小组申请论证复议。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工程名称总承
13、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专家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专家论证意见:(加盖论证专用章) 年 月 日专家签名组长:专家:总承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预防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
14、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
15、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据此进行管理.第六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 (二)工程概况:工程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准备情况等;(三)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四)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
16、;(五)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危险因素评估等; (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安全应急措施等; (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 (八)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七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于未超过一定规模但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八条 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首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对于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
17、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于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在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再报建设单位审批.专项方案未经审批,不得组织实施。第九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专家论证会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二)专家组应当由不少于5名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及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本分部分项工程的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
18、单位应当参加论证会,涉及铁路、海事、交警等相关部门的应邀请其参加论证会。(四)需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参加论证会相关单位部门。第十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在施工过程中确需作重大或实质性修改、调整专项方案的,修改调整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批。对于已由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二条专
19、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当对相关施工技术、安全管理及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编制安全监理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0、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及实施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和特点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操作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土石方开挖工程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工程。二、滑坡处理及边坡防护工程(一)滑坡体处治工程。(二)高度超过6米(含6米)的边
21、坡处理工程。(三)高度超过3米(含3米)的支挡工程。(四)大型或复杂的边坡防护工程(预应力锚索、抗滑桩等)。三、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一)人工挖孔桩工程、岩溶段桩基工程。(二)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地质条件不良或周围环境及地下光缆、管线复杂的基础开挖工程。(四)水深超过5米(含5米)的桩基础、挡墙基础、地下连续墙、沉井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五)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高度超过5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二)跨度超过10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水平混凝土构
22、件模板支撑工程。(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五)工具式模板工程(滑模、爬模、大型模板等).(六)特殊结构模板工程。(七)用于钢结构安装的满堂模板支撑工程。五、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塔吊、大型门吊、架桥机等)。(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四)特殊环境下的吊装工程。(五)打桩机械、钻孔机械等大型机械装拆工程。(六)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装拆工程。六、水上及水下工程(一)外海作业工程。(二)码头、水工结构物、边通航边施工航道作业工
23、程。(三)内河深水超过2米作业工程。(四)内河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水上平台作业工程。(五)水下混凝土浇筑工程.(六)水下打捞、拆除、焊接、设置设施等工程。七、架设、拆除与爆破工程(一)拆除拱、梁等较易坠落、坍塌的工程.(二)拆除高度5米(含5米)以上的墙、立柱等易坍塌的工程。(三)大型支架、模板、便桥、设备架设拆除工程。(四)桥梁、码头加固与拆除工程。(五)港口、码头大型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工程。(六)有特殊要求的架设工程(七)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八、桥梁工程(一)悬浇、悬拼施工的桥梁工程。(二)转体、顶推施工的桥梁工程.(三)斜拉桥、悬索桥塔、索施工工程.(四)跨线施工桥梁工程。(五)跨径1
24、0米以上圬工拱桥拱圈施工工程。(六)跨径2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拱圈施工工程。(七)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柱、墩、塔等构件工程。(八)预应力结构张拉、压浆工程。(九)支架法现浇梁、拱工程。九、隧道工程(一)隧道出渣、运输工程.(二)隧道初期支护、二衬工程.(三)隧道洞口、明洞施工工程。(四)隧道围岩突变区段掘进工程。(五)竖井、斜井、辅助坑道工程.(六)隧道预应力锚杆工程,盾构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构设备安装、拆卸,盾构进出洞施工,特殊地质、环境区域盾构隧道掘进施工,盾构隧道掘进施工常见问题处理等工程。(七)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水突泥、断层等不良地质隧道,浅埋段、偏压严重段隧道掘进工程。(
25、八)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运、就位、对接等水上、水下作业工程。(九)长隧道和级及以下围岩的短隧道初期支护工程.十、其它(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二)2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三)边通车(通车公路为二级及以上)边施工作业工程。 (四)特种设备施工工程。(五) 施工临时用电工程(用电设备5台以上或总容量50KW以上)。(六)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视具体情况而定。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滑坡处理及边坡防护工程(一)滑坡体处治工程。(一) 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米、土质边坡超过15米边坡处理工程。二、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一)开
26、挖深度20米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二)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高度超过8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二)跨度超过18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四)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五、水上及水下工程(一)外海作业工程。(二)码头、水工结构物、边通航(通航航道等级四级及以上)边施工的航道工程.六、架设、拆除与爆破工程(一)有特殊要求的架设
27、工程.(二)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七、桥梁工程(一)悬浇、悬拼施工的桥梁工程。(二)转体、顶推施工的桥梁工程。 (三)斜拉桥、悬索桥塔、索施工工程。(四)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铁路的跨线桥梁工程。 (五)高度超过15米柱、墩、塔等构件工程。 (六)跨径15米以上圬工拱桥拱圈施工工程。(七)跨径3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拱圈施工工程.八、隧道工程(一) 盾构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构设备安装、拆卸,盾构进出洞施工,特殊地质、环境区域盾构隧道掘进施工,盾构隧道掘进施工常见问题处理等工程。(二)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水突泥、断层等不良地质隧道,浅埋段、偏压严重段隧道掘进工程。(三)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运、就位、对接等水上、水下作业工程。(四)长隧道和级及以下围岩的短隧道初期支护工程。九、其它(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二)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三)边通车(通车公路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边施工作业工程。(四)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