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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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神岖人力资翩社刽税局临人社文2023)14号抚州市临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对临川区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开展的现场检查。除现场检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一、前期准备现场检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被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保登记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三、结果

2、审核公示双随机抽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一)通过对抽查对象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L企

3、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2 .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3 .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4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5 .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6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L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7 .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8 .经向企业登

4、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无人签收的。(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1 .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2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3 .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4 .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七)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

5、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A)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各检查执法人员在每批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抽查结果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录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集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后续处理各责任股室应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

6、,建立内部问题线索移转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劳动监察等相关股室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列入“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以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双随机抽查中涉及的文书、记录、检查表格、证据等资料,依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场所明示事项的检查。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情况的检查。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的检查。4、人

7、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情况的检查。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情况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场所明示事项的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检查在服务场所明示事项的情况,例如: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是否在服务场所对外明示。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情况的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信息和职业中介活动信息,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情况,例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业务许可范围

8、、颁发时间、有效期、年度报告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职业中介服务台账等。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的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备案凭证信息,例如:备案凭证备案的业务范围、备案时间、有效期、年度报告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与备案服务范围相对应的服务台账等。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情况的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发布招聘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例如: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等,是否真实

9、、合法,是否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等。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情况的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情况,例如:是否按照许可、备案或书面报告情况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并建立服务台账、服务档案;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组织劳动者非正常频繁更换用人单位,哄抬人力资源市场价格;举办现场招聘会,是否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预案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用人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10、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是否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等。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九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1、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

12、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第二十三条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

13、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

14、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第三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

15、合法权益。第三H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6、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

17、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18、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

19、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将此次检查作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专人负责,对照检查内容,做好本次检查工作,不得应付、走过场。(二)加大监管服务力度。人社部门要加大对经营性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非法中介和各类违法行为。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规范经营,防止出现超范围经营、乱收费、侵犯劳动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为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S)

20、加强沟通交流协作。人社部门要与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沟通,加强交流,及时化解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书面报告情况的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书面报告等情况。二、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进入被检查单位,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书面报告情况,例如:设立分支机构是否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或终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是否书面报告主管人社部门等。三、检查依据(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2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

22、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分支机构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

23、面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不得要求重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书面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不O四、工作要求(一)人社部门要按照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书面报告的办理流程,为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清晰指引。(二)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进

24、一步加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三)人社部门要与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沟通,加强交流,及时化解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职业培训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质量考核评估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条件与教育教学管理的检查。(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条件与教育教学管理的检查一是要求培训机构提供办学资质、办学规模、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

25、有权变更有效证明)、教师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培训场所租赁合同等资料。二是实地查看培训场所。检查教室及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是否符合设置标准,是否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员,其食宿场所是否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是检查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的检查。一是进入被检查单位,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培训台账,包括课程表、学员签到表、考试原始试卷、现场视频等相关材料,查看培训开班是否及时报人社部门审批,开

26、展培训是否正规有序。二是通过电话询访方式,对已培训结业的学员了解培训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培训、培训时长不足、培训工种与培训机构所申报的专业(工种)不一致等问题。三是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费流转情况,查看有无虚假培训,骗取政府经费的行为。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

27、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六十二

28、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

29、证的;(A)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30、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四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

31、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A)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

32、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工作要求(一)摸清底数。除当年新设立学校外,所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参加年检,凡是没有进行年检的学校将视为年检不合格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经提醒仍不参加年检的,终止其办学资格。(二)主动作为。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及时跟踪了解相关政策,积极主动完善办学条件,确保办学质量,端正办学思想,依法、诚信办学,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

33、量。狠抓学校日常管理,落实防疫、防汛、消防、用电、房屋建筑等安全工作。(S)真查真管。对不按要求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或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终止其办学资格。处罚决定抄送同级审批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变更情况的检查。(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单位职工合同的检查。(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职工休息休假情况的检查。(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休息休假制度

34、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变更情况的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企业审批、变更情况。查看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职工的工作岗位描述和工作性质,查看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否以周、月、季、年为周期和工作性质,检查是否存在与审批事项的不符情况;检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人员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变化时是否及时进行变更备案。(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单位职工合同的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35、工时工作制职工劳动合同文本,检查劳动合同文本中工时制约定是否明确为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职工休息休假情况的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以个别谈话的形式了解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前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休息休假制度的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提供单位的休息休假制度,检查是否制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休息休假制度,检查企业是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36、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

37、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

38、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

39、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四、工作要求(一)企业需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岗位、工种、人数及相关内容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企业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人社部门应当同意进行登记备案。(二)人社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监督检查时,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用人情况、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必要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三)人社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及被举报、投诉经查实的违规企业,应当予以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撤销或注销。抚州市临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5月17日抚州市临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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