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文档范本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须付赔偿金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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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须付赔偿金吗?答:用人单位违法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需要赔偿劳动者的一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劳动者相关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相关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或者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应当依照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参考法规:1 .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48条、第82条、第87条;2.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例:2001年7月1日,原告(周某某)到

2、被告(某物业开发公司)处工作,担任财务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一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2002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一份,约定协议合同协议期限5年,自2001年7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试用期自2001年7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1)试用期间,原告的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2)试用期满后,原告在协议合同协议期内,其工资标准为1,780元/月,被告每年度对原告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原告完成工作情况和公司赢利状况授予原告期权(510万元)。2008年1月2日,被告出具关于给公司全体企业有关员工调整工资的决定,载明:从

3、2008年1月起,原告的工资调至2,380元/月。2011年1月120,被告出具关于本公司暂时歇业的决定,载明:本公司与岳麓区某村合作的杜鹃路相关本次项目,因市政府区域规划的调整,导致三年内无法开发,致使我们历时五年的努力将付之东流,加之我司现阶段又没有新相关本次项目(包括预备相关本次项目)可做,经公司研究,决定公司暂时歇业,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一、元月、二月两个月放假,企业有关员工不用来公司上班,工资照发,给大家寻找新工作的时间;二、公司继续为已买社保和医保的企业有关员工续缴两个月的保险(至四月底)2011年2月25日,原告周某某(申请人)将被告列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4、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26180元(按每月工资2,380元计算);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47,600元(从2001年7月1日起计算,2380元/月X10个月X2=47,600元)同日,该仲裁委以单位已关闭歇业为由,作出(2011)长劳仲字第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1年3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裁决。本院认为:一、关于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

5、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于2006年6月30日到期后至被告于2011年1月12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前,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续签了书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应认定此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被告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与原告签订

6、书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自2009年2月1日起,原告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应自该日起一年内向被告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其于2011年2月25日主张权利,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原告相关要求被告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共计11个月未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双倍工资26180元,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相关有关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相关有关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机构部门机构报告,可

7、以裁减相关有关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正式正式合约生效调整,经变更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后,仍需裁减相关有关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协议合同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修改,致使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无法履行的。”被告于2011年1月12日以其与岳麓区石某村合作的杜鹃路相关本次项目因市政府区域规划的调整,导致三年内无法开发及现阶段没有新相关本次项目(包括预备相关本次项目)可做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8、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同时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金,因此原告相关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47,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

9、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正式合约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赔偿金47,600元;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要以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1)被告某物业开发公司在与原告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于2006年6月30日到期后至被告于2011年1月12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协

10、议合同协议前,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续签了书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应认定此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因此,原告周某某有权相关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但是,法院认为,按照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97条的规定,被告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自2009年2月1日起,原告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应自该日起一年内向被告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其于2011年2月25日主张权利,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原告相关要求被告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共计11个月未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双倍工资26,180元,法院不予支持。2)被告某物业开发公司解除与原告周某某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理由不合法,不符合裁员的条件和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因此原告相关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47,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操作提示: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不然要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法律责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要有法定理由,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并要符合法定程序。不然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赔偿金,并有可能承担继续履行协议合同协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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