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公司法资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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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2,新公司法催生资本制度大变革,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3,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4,出资比例结构,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 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5,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

2、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6,旧公司法资本制度,中国公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资本制度的改革 旧公司法体现资本信用的基本理念,关注的是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7,旧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很高的最低资本额条件,其立法用心十分明显,就是以公司资本奠定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以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债权人利益基本保障,8,股东出资制度上,公司法实行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资形式,并规定了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限制,而排除了股权、债权等其他经营要

3、素和条件的出资,9,出资形式的法定主义和严格限制,更关注的是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10,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还是实行授权资本制?谓法定资本制者,就是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谓授权资本制者,就是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11,资本是否必须达到最低的限额?,各国形成了两种基本制度,一是实行最低资本额制度,二是没有最低资本额要求美国、英国,包括中国的香港特区的公司法都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

4、求,理论上,在这些地方,一美元或一英镑都可以注册一家公司,12,资本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次缴纳?,资本的发行不同于资本的缴纳发行是股东对资本的认购,但不一定要马上缴纳对于缴纳股款,有两种方式:其一是一次性缴纳其二是分期缴纳,但通常会限制认股人缴纳的股款数不得少于应缴股款的一定比例。,13,从各国情况看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向,从法定资本制转向授权资本制从较高的最低资本额转向较低法国最近已经废除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资本的分次缴纳与限制几乎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所有大陆法国家,都允许股款的分期缴纳,14,授权资本制,英美法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具有减轻公司设立的难度简化公司增资程序适应公司经营活动需要充分发挥

5、财产效益的优势,15,新公司法催生资本制度大变革之理由,对于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条件过严,门槛过高,超越了现时许多中国公民的投资能力,阻碍或剥夺了许多投资者开办公司的机会。而对于某些公司企业,也造成了多余资金的闲置和浪费遏制公众的投资需求,也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16,新旧公司法之股东出资制度,旧公司法股东出资制度 实行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 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资形式,并规定了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资本20的最高比例限制,而排除了股权、债权、劳务等其他经营要素和条件的出资,不允许当事人对出资形式作另外的约定,17,反思,出资形式的法定主义

6、和严格限制与中国公司法实行的严格法定资本制相辅相成,股东出资既是公司资本的来源,资本信用的进一步表现就是出资信用,因而必须对出资的条件作出法定的限制,18,股权、债权、劳务等也都是公司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出资形式,只是不同国家的立法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和企业,规定有不同的出资形式,上述法定的五种出资形式通常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无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出资形 式则较为灵活,除上述法定出资形式外,一般都允许股东或合伙人自行约定,而劳务出资恰是较为普遍的出资形式,19,比较法的观点,从国外的立法情况看,对股东的出资形式,各国公司法很少作出具体的严格限定,有的根本不作限制,有的只是作出列举性的规定,

7、但并不作严格限定,20,现实经济生活的矛盾和冲突,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包括上市公司组建的过程中,以股权和债权的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在商业银行改革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所实行的“债转股”,也是债权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21,如果公司法再不作修改,就意味着许多上市公司的出资行为一直处于法外状态,修法现实,22,新公司法,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23,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自愿和社会财富,

8、而且能够灵活地适应现实生活中新的财产形式的产生和旧有财产形式的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符合现实,24,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又称公司的开办,是指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25,公司设立的特征,设立主体是发起人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使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设立行为的内容因公司种类不同而不同,26,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

9、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27,区别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发生阶段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法律效力不同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行为人不同,28,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设立是成立的前提成立是设立的继续或后果公司设立并不当然导致公司的成立,29,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设立的原则因公司类型的不同及时代的演变而有所差异,概括来说,公司设立大体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等几个不同的立法阶段,30,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欧洲中世纪公司勃兴的初期此原则极易导致滥设公司的弊端,所以未能摆脱随着法人制度的完善而被淘汰的命运,31,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元首颁布命令,或

10、者基于立法机关的立法,予以特别许可主要在17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实行设立手续复杂,过于严格,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要求,因而现代公司法已很少采用,32,核准主义,许可主义、审批主义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法律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18世纪德、法等国采取比特许主义有很大的进步,极大地方便了公司的设立,但仍然过于苛刻,有碍公司的成立和发展,所以当今许多国家仅对设立与国计民生有密切关系的公司适用这一原则,33,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经历了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单纯准则主义,即法律上预先对设立条件作出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登记,就可设立公司。该设立方式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19世纪未

11、开始,这种方式被各国公司法所普遍采用,34,严格准则主义是对单纯准则主义进一步完善化的结果,为当今多数国家所采用。其特点是,一方面,设立程序简化日益简化。另一方面,立法上加重了设立责任,特别是引进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措施,以防止公司滥设立,35,公司设立的效力,直接法律后果:公司成立公司不成立公司设立无效和撤销不论何种情况,发起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6,发起人责任,公司成立: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连带赔偿责任已收股款返还责任,37,设立中的公司的地位,没有权利能力的社团,发起人为执行机关。公司成立,设立中的公司在设立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或设立无效,则

12、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38,公司设立的条件,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从总体来讲公司的设立条件可分为三项 人数要件资本要件组织要件,39,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法人资格表现在以下几点:以法人的名义享权利负义务;以法人的名义充当诉讼当事人;只能以对法人的债务名义对法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债权人唯一的责任财产,不能作为公司成员个人的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不能对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请求强制执行。,40,公司法人格之否认,如果因贯彻作为法人的公司的形成的独立人格,而发生违反正义和平衡的结果时,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可以否定(不承认)公司

13、的独立性,而对其背后的实体进行法律上的处理,41,这是在新的法学理论与判例中出现的所谓”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在英美法中也有与之类似的理论,名曰”揭开公司的面纱”,42,法律之所以赋予某种团体以法人资格,是根据对这个团体的社会评价而从立法政策上采取的手段。换而言之,法律认为该团体具有以之为权利主体的价值时,才在法的政策上以之为法人,从而,如果法人资格为完全成为一种虚构时,或者法人资格被滥用(为了规避某种法律的适用)时,仍然承认法人资格,就不符合原来承认法人资格的目的了,这时就有了否认法人人格的必要,43,即使某人主张他所谓的某种行为是公司的行为。可以否定其主张而认定这一行为是他个人的行为,而

14、追究其责任;反之,即使某人主张行为是个人行为时,也可否定其主张而认定这一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而免除个人的责任。这样做,才能保护交易的对方(日本最高法院年判决)。这一理论,特别适用于一人公司的情况,以及利用股份公司以逃避个人责任的情况,44,在大陆法国家,法律上的公司分类是以公司成员的责任形式而分的。公司成员的责任性是指公司成员(在股份公司,特别成为股东)就公司的债务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与否、如负清偿责任时责任至如何程度。通常把公司成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45,大陆法上的公司分类,通常把公司成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46,直接责任指公

15、司成员就公司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有清偿义务,换言之,公司成员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供作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财产 间接责任指公司成员就公司债务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清偿义务,换言之,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财产,47,间接责任实际上是无责任(其前提为无义务)。所以称为间接责任者,是因为公司成员对公司的出资构成公司的财产(资本),这种财产(公司资本、公司财产)是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亦即责任财产,因此,此时公司成员通过公司对公司债权人负间接责任,48,直接责任可以再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指公司成员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负清偿义务。亦即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作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财产

16、)有限责任指公司成员之以一定数额为限度(即指在一定数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负清偿义务,亦即指以有限的一部分财产作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财产)。两合公司的两种成员所负责任即分属直接责任中的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49,实际所惯用的”有限责任”一词有时又指上述的间接责任(即无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实际上就是对公司债权人无责任,也就是指对公司负有限的出资义务之意。股份公司的股东与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责任属于这种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这种用法既不科学又易引起混淆与误会,所以不宜再采用,50,公司之种类,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

17、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51,无限公司,全部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除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出资义务外,并且对公司债权人负担直接无限的责任,而且各股东相互间又是连带责任,52,无限公司的成员所负责任最重,是建立在成员相互间的信赖的基础上的少数人的共同企业形态,53,无限公司之特点,原则上公司股东都执行公司业务并都代表公司(股东大会兼执行机关与代表机关、三种机关合一)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全体股东的同意为必要,非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股东不得转变其股东的地位(股权、即社员权),54,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两种成员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与无限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相同。有限

18、责任股东时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度(即在此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负直接责任(此时当然是有限责任),而且相互间有连带负责,55,两合公司是无限公司的一种变形,是有限责任股东向无限责任股东的营业提供资本而分享利益的一种公司企业形态,56,两合公司之特点,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公司的股东相同。有限责任股东没有业务执行权和代表权、只有一定的检查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全体(两种)股东的同意为必要有限责任股东退出其股权要经全体无限责任股东同意而不必其他有限责任股东的同意,57,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人民币三万元 股东共同制

19、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5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人民币五百万元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59,股份公司,全部由股份股东组成的公司股份股东对于公司在其所认购股份价额的限度内负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股东负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指股东对公司也只负有限的出资义务(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20、),60,股份公司的股东(股份股东)的责任最轻,是适合于大企业的公司形式,61,股份公司之特点,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公司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多数决形成公司意思决定之。股东可以自由出讓股权 股东不直接负责业务的执行,业务的执行交给由股东大会选任的董事会董事会再选任执行董事(或经理),执行董事管理日常事务,并代表公司。此所谓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另外公司设置监事会,行使检察权,62,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定额的股东组成,股东只对公司负一定的出资义务而对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的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责任与股份公司同,63,有限公司之特点,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书面为之(通信表决)董事

21、会中不一定再选执行董事监事会是任意设置的机关股东的股权不得任意转让,64,有限公司股东与股份公司股东有同样的利益,有限公司的组织较股份公司为简易,是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公司形式,65,总结公司分类,在这几种公司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是比较古老的公司形式从数量上说,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原来在各国均居多数,以后二者逐渐减少,股份公司逐渐加多 有限公司在德国最早在年开始因有限责任公司法之公布而诞生数量多而且在经济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66,英美法上公司,英美法上的公司种类,就股东的责任形式说,实质上与大陆法上的相同 保证有限公司是英美法中比较特殊的 保证责任公司也可以把资本分为股份或部分股份

22、,其特点在于股东只在公司停业时向公司提供其所保证的资产额以供公司清偿债务之用,67,法人的社会机能,假设有两位以上的自然人基于一起从事具有共同目的的事业之想法,面临究竟以何种形式经营共同事业的难题,合伙?,社团?,68,法人,自然人以外,依照法律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之团体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能力之主体,与自然人同为法律上之人格者虽属团体,但未依法律规定取得权利能力者,仍非属法人,系仅为所谓之非法人团体,如:合伙,69,合伙,合伙,有名契約的一種當事人稱合伙人,至少須有二人以上,多則不限其目的在經營共同之事業,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長久性或暫時性,均非所問合伙雖為有名契約的一種,民法卻賦與其團體性,

23、70,合伙财产,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各合伙人之出资及其它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全体之公同共有,除有特别之规定外,应适用物权法关于公同共有之规定,若有不动产物权并须以全体合伙人之名义登记之,71,合伙代表,合伙,与当事人之人格,信用与财产有密切关系,未脱离个人色彩如:甲乙丙三人欲集资经营成衣加工而采取合伙方式,其购地建厂、租用机器、雇用员工、材料买进、货品出售等事务之执行,对外订立契约,原则上仍应由合伙人共同为之,有合伙人被委任执行事务者,于依委任本旨执行合伙事务之范围内,对于第三人为其它合伙人之代表,72,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

24、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73,总结合伙,合伙强调当事人间之信赖性,适合少数人经营小规模的事业,若经营大规模的事业,尚不适宜。因为合伙者,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之主体,不能以其财产为其单独所有,不能设机关,为其执行事务,作为对外之代表。,74,社团法人,社团法人者,强化人之集合的团体性,使其能取得权利能力,享有权利及负担义务,亦即使人之集合体,享有人格,成为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有不同种类,交易上最重要者为公司公司者,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

25、人,75,公司注册资本规定之案例,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还本付息。至2000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建行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

26、连带责任,76,旧公司法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弊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太高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这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太高,降低了投资者开办公司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未达到法定资本额,已成立的公司也可能会被撤销,因此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像本案中,丙公司仅由于注册资金额与法定资本额相差2万元而被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对于丙公司,还是其两个股东,都不是很公平的结果,77,新公司法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

27、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78,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范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79,公司章程意义,是公司设立时必须提交的书面文件,即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是规范公司事务的重要文件,是最基本的公司内部规章。直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为公司的行为提供了基本准则,其他内部规章均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是国家对公司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公司行为的监管和与公司有关的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80,公司章程的特征,1、法定性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且须登记。2、公开性内容可以为公众所知悉

28、的3、自治性是公司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的行为规范,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有重要影响。自治性特征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强调了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81,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制定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创设效力。同时,公司章程的制定也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制定。3、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订,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82,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内容,亦即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依据法律是

29、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83,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84,第82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

30、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85,公司章程的效力,生效:公司章程在制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发生效力。失效:于公司终止时失效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规定组织机构的办法产生,并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使用规定公司的名称,在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86,超越权限及经营范围的行为效力,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31、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87,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表现为股东如何行使权利,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章程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将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做了具体的规定和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股东在权利受损害时,可依据章程获得救济章程中有关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应简单地重复公司法条文,88,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是职权的重要来源之一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有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89,公司章程的修

32、改情形,1、修改情形公司章程的修改是一种特殊的章程制定行为,即修改在一定意义上仍有创设规则的效力,且其程序较制定可能更为严格。一般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90,2、修改主体股东(大)会3、修改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4条)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4条),91,公司法第 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

33、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34、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9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虽然叫股东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只能由股东认缴全部出资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的简便性-发起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设置灵活,94,6、资合性兼人合性-人合性表现股东人数有限制;出资证明书不得自由流通转让;资本只由全体股东认缴;出资转让须其他股东同意,且有优先购买权;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须向社会公开。资合性表现股东有限责任;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限制;无盈不分原则及盈余分配顺序。,95,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一种理论上的分类。人合公司,指那种在公司对内对外关系上

35、,公司成员的个性比较重要资合公司,指公司的物的因素(公司的财产)比较重要的。人合公司的典型是无限公司,资合公司的典型是股份公司。其他几种公司则属于中间的公司,96,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具无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们的不足。但由于人合性和封闭的特点,一般难以成长为大型企业,更符合中小企业需要,97,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人以上)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98,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36、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99,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100,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资本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五年,101,首次出资应缴额的计算,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20%为2万元,低于3万元,则为3万元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为20万元,高于3万元,则为20万元,10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发起人发起:发起协议的签订 订立公司章程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缴纳出资并验资 确立机关 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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