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法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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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责任,制作人:刘小艳 10705,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行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 卫生技术人员 未取得执业资格但依法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进行实习或试用的人员,可依法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视为合法。实习或试用单位应对其职务活动承担责任。,一、医疗侵权行为概念,二、医疗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

2、了医疗行为2、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失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遭受的 非正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行为主体:医疗人员(2)责任主体:医疗机构(3)损害行为分类:过度医疗、诊疗损害、伦理损害、产品损害,一、医疗行为,所谓过度医疗,是指医生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脱离病情实际需求,实施不恰当、不规范、不道德的医疗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过度医疗,过度医疗,二、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失,超出正常医疗行为导致的合理损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六)残疾用具费:(七)丧葬费:(八)

3、被扶养人生活费(九)交通费:(十)住宿费:(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2005年2月5日6:30,钱斌因双下肢麻木到镇医院就诊。该院的诊断认为可能是低钾麻痹或心脏病或格淋巴利综合症,治疗措施为输液补钾治疗。10时,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症状,医院仍补液、观察,未采取其他措施,11时,患者突然两眼上翻,呼吸急促,12时左右,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3月28日,南通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不足。问:原告可以提那些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救护费、医疗费、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过错,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没有尽到应该负担的义务。(侵权法第

4、57条)故意和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后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 疏忽大意 损害后果,三、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四、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般通过医学鉴定,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一)完全责任,指倚老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有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

6、部分又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5、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诊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失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6、举证责任原则,(1)举证责任倒置 证据规则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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