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康乃馨妇婴疾病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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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康乃馨妇婴疾病保险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三、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四、生育关

2、怀保险金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犹豫期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

3、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本附加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退保的损失 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合同的撤销 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八条 如实告知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十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四条 受益人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批注第十七条 释义 索引 条款内容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

4、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二、被保险人:凡年满二十周岁释一以上,四十周岁以下的已怀孕且怀孕未满二十八周的女性。本附加合同的

5、被保险人应是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妊娠期间被医院释二确诊初次罹患妊娠疾病释三,并自确诊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同时患有多种妊娠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疾病给付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分娩,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且在保险期间内被医院确诊患有新生儿先

6、天性疾病释四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本公司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如新生儿同时患有多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疾病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怀孕满二十八周后分娩的,如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三十天内死亡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本公司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后,本项保

7、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生育关怀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医院分娩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妊娠终止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育关怀保险金。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本公司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生育关怀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生育关怀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妊娠疾病或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释五或受酒精、管制药物释六的影响而导致的;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释七、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释八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九;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虽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扣除手续费释十后退还保险费。如本公司已给付了生育关怀保险金,则退还的金额为零。第六条保险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

9、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本公司提出撤销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申请。本公司不接受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投保人依前款规定行使保险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应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保险合同撤销权利。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生效日一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且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至保险单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10、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前款合同解除权,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经过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但本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1、,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投保人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本公司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同时解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不接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解除主合同的,视为同时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本公司接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的次日

12、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本公司已给付了生育关怀保险金,则退还的金额为零。第十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1、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主合同的;2、主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3、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检验等费用亦

13、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释十一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合同;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验或病理切片报告。但被保险人本人为医生的,其所开具的不可以作为诊断证明;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若申请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还须提供新生儿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

14、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6、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 二、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申请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新生儿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但被保险人本人为医生的,其所开具的不可以作为诊断证明;、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6、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15、经受益人同意的。 三、生育关怀保险金 受益人申请生育关怀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但被保险人本人为医生的,其所开具的不可以作为诊断证明;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6、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受益人提供的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不齐全的,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补齐。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提供第十二条约定的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保险

16、事故不需要调查的 1、对确定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释十二内做出理赔决定,将决定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同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对确定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不给付保险金的书面形式通知。 二、保险事故需要调查的,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受 益人或被保险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1、调查后,对确定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将决定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同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调查后,对确定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

17、人发出不给付保险金的书面形式通知。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提供第十二条约定的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于保险事故需要调查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调查确有困难或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应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公司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四条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处理:一、提

18、交仲裁。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第十六条 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形式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第十七条释义 本附加合同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一、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二、医院:指法令规定的医院分级标准中属于二级(含)以上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复、疗养、门诊、护理、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三、妊娠疾病:指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发生的如下疾病: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指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需经专科

19、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1)血小板计数100109 L或呈进行性下降;(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4g/L或呈进行性下降;(3)3P试验阳性或血浆FDP20mg/L;(4)凝血酶原时间15秒或超过对照组3秒以上。2、宫外孕:指受精卵在子宫体外(卵巢、输卵管、腹腔或盆腔内)着床、发育,需经专科医生确诊且需经剖腹或腹腔镜手术治疗。 3、葡萄胎:指妊娠期绒毛膜退化时产生水样状囊泡而导致胚胎死亡,且葡萄胎组织侵入子宫肌层深部或转移至其他器官,形成局部组织的破坏或出血。需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有组织细胞检查报告证实。 4、胎盘早期脱离:指怀孕满二十周后,胎盘于胎儿产出前先行脱

20、离,以致胎儿窘迫或母体休克。胎盘早期脱离需达第二或第三级的脱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且需经专科医生确诊。 5、子痫症:又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指血压持续高于160mmHg/110mmHg、蛋白尿5g/24h或尿常规中蛋白(+)-(+)和(或)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昏迷。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1)血肌酐升高(1.6mg%);(2)少尿(24小时总尿量少于500毫升);(3)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视力异常;(4)肺水肿;(5)黄疸进行性加重;(6)胎儿宫内死亡;(7)血小板减少,凝血症;(8)HELLP综合症(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

21、小板减少)。 6、羊水栓塞:指因羊水进入母体循环所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或休克。需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提供有呼吸困难、凝血功能障碍、休克等相关医学证明文件,并经胸部X光检查或血液沉淀试验证实。四、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1、特定三染色体症:指经专科医生及染色体检验报告确诊为下列三种疾病之一:(1)唐氏症:指第二十一对染色体异常,出现三条染色体所致的智能不足及身体缺陷。 (2)巴陶氏症:指第十三对染色体异常,出现三条染色体所致的智能不足及身体缺陷。 (3)爱德华氏症:指第十八对染色体异常,出现三条染色体所致的智能不足及身体缺陷。 2、特定神经管缺陷:指经专科医生确诊为下列四种疾病之一:(1)脊柱裂:指

22、因脊柱闭合的缺陷所致的脑膜脊髓膨出或脑膜膨出,并有神经学缺损。 (2)脑膨出:指脑组织经由颅骨的缺口突出。 (3)脊髓或脊髓膜膨出:指脊髓膜、脊髓及神经根由脊柱的缺口突出。 (4)先天性脑积水:指因进行性脑脊髓液积存在脑室而导致的致命性疾病,需采取植入外插引流管方式治疗。 3、特定先天性代谢异常:指经专科医生及检查报告确诊为下列三种疾病之一(1)苯酮尿症:指因先天性的蛋白质代谢异常导致血中苯丙胺酸过高。 (2)高胱胺酸尿症:指因肾小管的再吸收异常导致胱胺酸这一特定的胺基酸经由尿液大量的排出。 (3)半乳糖血症:指半乳糖无法为身体所利用而沉积于血液中。 4、特定先天性心脏病:指经专科医生及心脏超

23、声波检查报告确诊,且需开心手术治疗的下列九种疾病之一:(1)心室中隔缺损:指分隔左右心室(心脏下方的腔室)的心室中膈有一缺损,致使血液循环异常,而可在左右心室之间自由流动。 (2)心房中隔缺损:指分隔左右心房(心脏上方的腔室)的心房中膈有一缺损,致使血液循环异常,而可在左右心房之间自由流动。(3)开放性动脉管:又称“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即连接肺动脉与主动脉的动脉导管于新生儿出生后无法自动关合。 (4)法洛氏四合症:指先天性心脏异常,表现为合并存在的四种心脏畸形,即心室中隔缺损、右心室出口狭窄、主动脉右移、右心室肥大。(5)肺动脉瓣膜狭窄/闭锁:指右心室与肺动脉交接处瓣膜狭窄或缺损。 (6)主

24、动脉瓣膜狭窄/闭锁:指左心室与主动脉交接处的瓣膜因融合而致狭窄或闭锁。(7)大动脉转位:指主动脉与肺动脉互相移位,造成主动脉与右心室相连而肺动脉反与左心室连接。(8)三尖瓣闭锁/狭窄/关闭不全:右心室与右心房交接处的瓣膜狭窄或闭锁,导致右心房至右心室的血液流向受阻。(9)主动脉狭窄:主动脉部分狭窄导致上半身及手臂的血压升高、脚部的血压降低。5、重症Beta地中海型贫血:指血色素合成异常,导致红血球破裂,造成溶血性贫血。需经专科医生及血液检查报告确诊。6、特定先天性消化系统疾病:指经专科医生确诊且需矫正手术治疗的下列四种疾病之一:(1)唇腭裂:指上唇及两侧腭先天性分裂(不包括单纯唇裂)。(2)食

25、道闭锁不全:指食道中断致使食物不能顺利到达胃部,需经胸部X光检查报告确诊。(3)食道气管瘘管:指食道和气管间的不正常连接,导致新生儿进食困难、呼吸障碍,需经胸部X光检查报告确诊。(4)肛门直肠闭锁:指肛门构造异常,包含无肛症或直肠及肛门间不相通。7、两肢体或两肢体以上的缺损:指出生时即有两上肢自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自足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自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自踝关节以上缺失,需经专科医生确诊。 8、纤维性囊肿:指因第七对染色体缺失而导致外分泌腺异常,造成肠道、胰脏及支气管等器官产生黏稠的黏液而阻塞,需经专科医生确诊。五、醉酒:指被保险人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八十毫克。六、管制药

26、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七、饮酒后驾驶:指被保险人驾驶车辆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二十毫克,但未达八十毫克的情形。八、艾滋病(AIDS):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九、艾滋病病毒(HIV):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受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十、手续费:指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十一、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二、工作日:指金融保险机构对外营业之日。 【索引】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文件第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第九条投保年龄第二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第十条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一条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第四条保险金申请文件第十二条新生儿身故保险金第四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三条生育关怀保险金第四条保险金受益人第十四条责任免除条款第五条保险争议处理第十五条撤销合同(犹豫期)第五条批注第十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第六条保险名词释义第十七条如实告知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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