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500KV变电所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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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 288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执行日期:1989 年10 月关于颁发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 288 的通知能源电规1989318 号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的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原规程有较大改动,在国家标准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颁发执行前,对于35kV 变电所的设计,按国家标准

2、工业与民用35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试行)执行;对于63110kV 变电所的设计,仍暂按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1989 年3 月30 日 第一章 总则第1.0.1 条在变电所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设标准,使变电所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此特制订本规程。第1.0.2 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近期需要与今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

3、采用中等适用水平的建设标准,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采用经试验鉴定合格的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提高自动化水平。第1.0.3 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220500kV 新建变电所的设计。对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设计以及国内外联合设计的变电所均可参照执行。第1.0.4 条变电所的设计宜采用经过审定的通用设计或典型设计。第1.0.5 条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能源部、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所址选择第2.0.1 条变电所的选址工作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建规划、土地征用、出线走廊、交通运输、水文地质、环境

4、影响、地震烈度和职工生活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第2.0.2 条选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包括经济作物区),还应注意少拆房屋建筑、减少人口迁移。第2.0.3 条所址应按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线条件,留出架空和电缆线路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线路相互交叉跨越。第2.0.4 条所址交通运输应方便。落实设备运输条件时,尽量避免建造桥梁、疏浚河道和建造码头。第2.0.5 条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条件,避开滑坡、滚石、洞穴、冲沟、明暗河塘、岸边冲刷区和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选在山区的变电所不宜过多破坏山体自然

5、地貌,避开易发生泥石流的场所,并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第2.0.6 条所址不应占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第2.0.7 条所址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在内涝地区建所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内涝水位0.5m。第2.0.8 条所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第2.0.9 条选所时应注意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和协调(例如军事设施、通信电台、飞机场、导航台、风景旅游区等),并取得有关协议。第2.0.10 条所址不宜设在

6、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第2.0.11 条选所时应采用国家地震局颁发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三百万分之一)为建设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依据。所址位于该图的67 度、78 度、89 度边缘地带难以正确判断时,应进行复核鉴定。基本烈度为9 度地区不宜建500kV 变电所,9 度以上地区不宜建220330kV 变电所。第2.0.12 条在选所的同时,应合理选择职工居住区的位置,充分利用就近城镇的有利条件,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 第三章 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第1 节 所区规划第3.1.1 条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并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给排水、防洪等

7、设施。第3.1.2 条变电所的布置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在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可根据需要分期征用土地,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生产安全、经济、施工和扩建便利、环境协调。第3.1.3 条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以及其它空闲场地,分批种植生长力强、维护量小的植物,并应注意保存所区周围原有绿化环境。第3.1.4 条变电所噪声控制应遵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的规定。第3.1.5 条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1.5 的规定。各建构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

8、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第3.3.3 条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第3.3.4 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0.10.15m。第3.3.5 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4 节 道路第3.4.1 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 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

9、较短,且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第3.4.2 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排水方式相适应。路面宽度:3.5m。但220kV 及330kV 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4.5m,500kV 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5.5m,相间道路用3m。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 第5 节 其

10、他第3.5.1 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2.22.5m 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第3.5.2 条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第3.5.3 条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第3.5.4 条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

11、,应设机械排水设施。 第四章 电气部分 第1 节 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第4.1.1 条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85有关规定和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第4.1.2 条与电力系统连接的220330kV 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第3.3.3 条在满

12、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第3.3.4 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0.10.15m。第3.3.5 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4 节 道路第3.4.1 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 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第3.4.2 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

13、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排水方式相适应。路面宽度:3.5m。但220kV 及330kV 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4.5m,500kV 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5.5m,相间道路用3m。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 第5 节 其他第3.5.1 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2.22.5m 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第3.5.2 条屋外

14、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第3.5.3 条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第3.5.4 条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 第四章 电气部分 第1 节 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第4.1.1 条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

15、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85有关规定和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第4.1.2 条与电力系统连接的220330kV 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相变压器。500kV 主变压器选用三相或单相,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可靠性要求和制造条件、运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选用单相变压器组时,可根据系统和设备情况确定是否装

16、设备用相;此时,也可根据变压器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备用相。第4.1.3 条根据电力负荷发展及潮流变化,结合系统短路电流、系统稳定、系统继电保护、对通信线路的危险影响、调相调压和设备制造等具体条件允许时,应采用自耦变压器。当自耦变压器第三绕组接有无功补偿设备时,应根据无功功率潮流,校核公用绕组的容量。第4.1.4 条220330kV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中,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绕组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额定容量的15%以上,或者第三绕组需要装设无功补偿设备时,均宜采用三绕组变压器。对深入市区的城市电力网变电所,结合城市供电规划,为简化变压层次和接线,也可采用双绕组变压器。第4

17、.1.5 条330500kV 并联电抗器的容量和台数,应首先考虑限制工频过电压的需要,并结合限制潜供电流,防止自励磁,同期并列及无功平衡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当需要装设备用相时,也可根据电抗器的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第4.1.6 条主变压器调压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 的有关规定。当500kV 变压器采用有载调压时,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第2 节 电气主接线第4.2.1 条变电所的电气主接线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变电所的规划容量、负荷性质、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设备特点等条件确定。并应综合考虑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

18、作检修方便、投资节约和便于过渡或扩建等要求。第4.2.2 条330500kV 配电装置的最终接线方式,当线路、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6 回及以上,且变电所在系统中居有重要地位时,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或双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的接线。当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配对成串,同名回路配置在不同串内。当采用双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均匀配置在各段母线上。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为67 回时,在一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并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路器;元件总数为8 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除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路器外,还应预留装设

19、一台旁路断路器的位置。第4.2.3 条330500kV 配电装置最终出线回路数为34 回时,宜采用线路有两台断路器、变压器直接与母线连接的“变压器母线组”接线。第4.2.4 条220kV 变电所中的110kV 配电装置,当出线回路数在6 回以下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6 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220kV 终端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宜采用断路器较少的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线路变压器组或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要求时,也可采用线路分支接线。220kV 配电装置出线在4 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或其他接线。500kV 变电所中的220kV 配电装置,可采用

20、双母线,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当采用双母线,且出线和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1014 回时,可在一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15 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采用双母线或单母线的110220kV 配电装置,当断路器为少油(或压缩空气)型时,除断路器有条件停电检修外,应设置旁路母线。当110kV 出线回路数为6 回及以上,220kV 出线为4 回及以上时,可装设专用旁路断路器。第4.2.5 条3563kV 配电装置,当出线回路数为47 回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8 回及以上时采用双母线,除断路器允许停电检修外,可设置旁路隔离开关或旁路母线。当出线为8 回及以

21、上时,也可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器。第4.2.6 条凡设有旁路母线的63500kV 配电装置,主变压器回路中的断路器均宜接入旁路母线。第4.2.7 条110220kV 母线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330500kV避雷器不应装设隔离开关。安装在出线上的耦合电容器、电压互感器以及接在变压器引出线或中性点上的避雷器,不应装设隔离开关。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中,前两串的线路和变压器出口处应装设隔离开关。第4.2.8 条各级电压配电装置,初期回路数较少时,应采用断路器数量较少的简化接线,但在布置上应考虑过渡到最终接线方便。第4.2.9 条330500kV 并联电抗器回路不宜装设断路器或负荷开关,

22、如需装设,应根据其用途及运行方式等因素确定。第4.2.10 条当330500kV 变电所低压侧无功补偿设备为并联电容器、电抗器时,可采用单母线,各变压器低压侧母线之间不作连接。 第3 节 所用电第4.3.1 条变电所宜从主变压器低压侧,分别引接两台容量相同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工作变压器。每台工作变压器的容量按全所计算负荷选择。只有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中一台所用变压器宜从所外电源引接。第4.3.2 条330500kV 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两台(组)及以上时。所用工作变压器的台数不宜少于两台,并应装设一台专用的所用备用变压器,其容量与工作变压器相同,电源宜从所外可靠电源引接。第4.3.3 条所用电母线采用

23、按工作变压器划分的单母线接线,各所用变压器之间不考虑并列运行要求,向同一负荷供电的两个回路应分接在不同的母线上。正常运行方式下,所用电母线电压波动在允许范围内时,所用变压器可不采用有载调压方式。第4.3.4 条配电装置内应设有固定的检修电源。第4.3.5 条当远动及所内自动化需要时,变电所应装设一套不停电电源系统(UPS)作为远动和所内微机监测的可靠备用电源。 第4 节 电气设备用的空气压缩装置第4.4.1 条空气断路器用的空气压缩机的压力,宜根据断路器和贮气罐安装地点的环境温度和最大日温差等条件,使断路器内的压缩空气不出现凝露的要求确定。第4.4.2 条空气压缩机的工作总容量应大于全部压缩空

24、气系统在正常情况下总漏损量和通风量的2.5 倍,并应校核当有断路器检修连续试操作时,应具有维持系统正常气压的补气能力。此外,还应增加一台备用空气压缩机。第4.4.3 条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应有滤尘器。空气压缩机应能自动开停。第4.4.4 条高压贮气罐的总容积,应保证当高压贮气罐的压力降到空气压缩机起动的整定压力值时,配电装置发生最大事故操作,并向工作压力系统补足耗气量后,高压贮气罐的剩余压力不小于减压阀高压侧最低允许压力值。第4.4.5 条高压贮气罐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能串接。高压贮气罐宜装在屋外,但应避免阳光直射,贮气罐的放水阀应有防冻措施。在寒冷地区根据设备技术条件要求,高压贮气罐也可装在屋内

25、。第4.4.6 条压缩空气系统的减压阀、阀门和管道的通流能力,应保证在最大事故操作后3min 内,使断路器贮气筒的压力恢复到大于最低允许工作压力值。空气压缩机室应靠近装有空气断路器的配电装置布置。如距离较远或空气断路器布置比较分散,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适当位置装设具有工作压力的贮气罐。第4.4.7 条采用电磁式减压阀的压缩空气系统时,宜在减压阀出口附近装设低压贮气罐。由减压阀到该贮气罐的主气管道,应能承受减压以前的压力。该贮气罐上装设的安全阀,应满足减压阀故障时的通流量要求。减压阀的压力检测点应该在该贮气罐上。第4.4.8 条压缩空气系统宜采用双母管配气方式。如配电装置的断路器采用双列布置

26、时,也可采用单母管环形网络配气。第4.4.9 条配气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从断路器控制柜到空气断路器的管道宜采用铜管。第4.4.10 条配气管道宜敷设在电缆隧道、电缆沟道内或沿墙敷设。管道应多点接地,并应向放水阀方向有0.3%0.5%的倾斜度敷设。 第5 节 主控制楼(室)第4.5.1 条主控制楼(室)的位置选择,应综合考虑:便于巡视观察屋外主要设备、节省控制电缆、噪音干扰小和有较好的朝向等。第4.5.2 条主控制楼(室)应按规划设计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主控制室中的控制屏和继电器屏宜分室布置。第4.5.3 条主控制楼与110220kV 屋外高型配电装置或屋内配电装置距离较近时,宜设置天桥

27、。第4.5.4 条控制屏(台)的布置宜与配电装置的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 第6 节直流系统第4.6.1 条为保证对直流系统负荷可靠供电,500kV 变电所宜装设两组110V 或220V蓄电池组。当采用弱电控制、弱电信号时,还宜装设两组48V 蓄电池组。以上蓄电池组均不设端电池。220330kV 变电所应装设一组110V 或220V 蓄电池组。第4.6.2 条110V 或220V 的蓄电池组,其容量应按下列要求选择:一、对控制、信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经常性负荷,每组按全所全部负荷的100%考虑;二、对事故照明,每组按全所全部负荷的100%考虑;当用逆变器作为事故照明电源时,每组蓄电池也可按事故

28、照明用逆变器实际连接的台数和容量考虑;三、对通信、远动的事故负荷和直流油泵等事故负荷,按两组蓄电池平均负担考虑。48V 蓄电池组,每组的容量可按全部负荷的100%考虑,以便于两组蓄电池组互为备用。在计算蓄电池组容量时,全所事故所用电停电时间按1h 计算。第4.6.3 条蓄电池容量的计算应按以下条件并选择较大者:一、满足全所事故停电时的放电容量;二、满足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的容量;三、按最严重的事故放电方式校验蓄电池的容量,仍能满足直流母线电压最低允许值的要求。第4.6.4 条每组蓄电池的蓄电池个数,应按在正常浮充电方式下,保证直流母线电压为额定电压的105%选择,并校验各种运行方式下的直流

29、母线电压,均不超出直流用电设备所允许的电压波动范围。第4.6.5 条蓄电池组的充电和浮充电设备选用晶闸管整流装置时,其套数宜按下列要求选择:一、有两组110V 或220V 蓄电池的变电所,除每组蓄电池各装一套浮充电用的晶闸管整流装置外,全所再装一套充电与浮充电兼用的晶闸管整流装置作为备用;二、变电所只有一组蓄电池时,宜装设一套充电与浮充电兼用的晶闸管整流装置和一套浮充电的晶闸管整流装置。三、48V 蓄电池,每组各装一套充电与浮充电兼用的晶闸管整流装置。第4.6.6 条变电所的110V、220V 和48V 直流系统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的接线。 第7 节 二次接线第4.7.1 条下列元件应在主控制室内

30、集中控制:主变压器、线路并联电抗器、母线联络断路器、分段断路器、旁路断路器、35kV 及以上的线路。无功补偿设备,如同步调相机、电力电容器、电抗器、静止补偿装置等宜在主控制室内控制。如调相机房距主控制室较远需另行单独值班时,则调相机也可在专用的调相机控制室内控制。第4.7.2 条220500kV 变电所宜采用一对一控制。第4.7.3 条330500kV 倒闸操作用的隔离开关应能远方及就地操作,检修用的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和母线接地器宜就地操作。220kV 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和母线接地器宜就地操作。在变电所中,当330500kV 倒闸操作用的隔离开关为远方操作时,该所220kV 倒闸操作用的隔离开

31、关也可采用远方及就地操作。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接地开关和母线接地器之间应装设防止误操作的闭锁装置。闭锁回路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信号回路分开。第4.7.4 条各元件的继电保护装置、电能表和适当的事件记录装置,宜装设在控制该元件的地方。当35kV 及以上配电装置距主控制室较远且经济上合理时,其母线和线路等的继电保护装置和电能表,可装设在屋内配电装置室或屋外配电装置的断电器室内。该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继电保护装置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采用弱电控制的变电所中,各种强弱转换环节(出口元件、变送器等)、继电保护装置和电能表的安装地点,应根据配电装置距控制室的远近和其间的联系要求,变送器同远动合用等条件统

32、筹考虑,可装设在控制室内,也可装设在配电装置室内或屋外配电装置的继电器室内。第4.7.5 条电力系统内需要经常解列、并列的变电所或调相机采用同步并列的变电所,应装设同步装置。第4.7.6 条同步调相机远方测温装置的装设地点,应根据同步调相机的值班方式来确定。变压器的远方测温装置宜装设在控制该元件的控制屏上。第4.7.7 条变电所宜装设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或手动解除音响的中央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装置。当变电所内有就地控制的元件时,就地控制元件的事故和预告信号应能集中传送至主控制室。变压器调压分接头的切换开关,应设置自动的位置指示信号。检修用的就地操作隔离开关,在主控制室不设位置指示器。第4.7.8

33、 条500kV 变电所可设微机监测装置。该装置采用单机方式。微机监测装置的功能宜包括:事件顺序记录、制表打印、数据采集等。第4.7.9 条500kV 变电所微机监测宜和远动装置综合考虑。 第8 节 电气照明第4.8.1 条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 的要求。第4.8.2 条在主控制楼、调相机房、屋内配电装置室、所用配电屏室、蓄电池室、通信机房及主要通道、楼梯间等处,均应装设必要的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宜采用白炽灯兼作正常照明用。事故时其电源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电源。第4.8.3 条在控制室主要监盘位置和盘前工作位置观察屏面时,不应有明显的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第4.8.4

34、条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根据场地面积大小,可采用分散布置、集中布置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布置方式。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宜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照明方式。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500kV 屋外配电装置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效光源和宽光束投光灯照明。第4.8.5 条屋内、外照明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照明器与带电导体(设备)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屋外高处的照明器,可装设固定爬梯或与构架原有的爬梯合用。如照明器装在独立避雷针构架上或其他装有避雷针、避雷线的构架上,其电源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SDJ7 的有关要求。第4.8.6 条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电

35、压宜采用36V。第4.8.7 条蓄电池室内的电气照明,宜采用防爆型照明器。断路器、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应装在蓄电池室外。第9 节 辅助设施第4.9.1 条变电所不设专用的变压器检修间。变压器就地检修时可采用汽车起重机或其他起吊设施。在变压器周围应预留必要的检修场地和运输道路。第4.9.2 条变电所可设电气设备检修间,其规模和设备根据变电所电压等级、设备数量、检修特点、地区协作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确定。第4.9.3 条变电所不设油再生设施、油分析用仪器、固定油罐和固定输油管道。变电所油务宜由地区统一管理,所需活动油罐的单罐容量和数量可根据该变电所需要的周转油量、运输等条件确定。 第1

36、0 节 屋内外配电装置第4.10.1 条变电所屋内外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 的要求。 第11 节 电测量仪表装置第4.11.1 条变电所电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9 的要求。 第12 节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第4.12.1 条变电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SDJ6 的要求。 第13 节 并联电容器装置第4.13.1 条220kV 变电所并联电容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25 的要求。 第14 节电缆选择与敷设第4.14.1 条变电所电缆选择

37、与敷设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技术规程SDJ26 的要求。 第15 节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第4.15.1 条变电所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SDJ7 和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SDJ8 的要求。 第五章同步调相机 第1 节 接线和起动方式第5.1.1 条同步调相机的接线,应根据调相机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来确定,并应满足运行灵活、操作方便等要求。与同步调相机连接的变压器的电压变比及分接头的选择,应使同步调相机运行电压的变动范围在额定值5%以内。当同步调相机的运行电压低于额定值时,应校验其转子电流不超过制造厂的规定值时的出力。第5.1

38、.2 条同步调相机的起动方式,应根据电力系统、机组型式等条件确定。当两台及以上同步调相机共用一组起动设备时,除应满足运行灵活及操作方便等要求外,还应在起动接线、设备布置及二次回路等方面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 节 布置方式和油水系统第5.2.1 条同步调相机的布置应根据设备的特点、运行和检修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高位、低位或半低位方式。如设备和地下水位等条件许可,宜采用运转层在机房零米的低位布置,或在零米以上1.52.0m 的半低位布置。当采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冻、防雨等措施,以确保运行安全和检修方便。第5.2.2 条调相机房应设有安装检修场,其大小和位置应根据安装机组的容量、台数和检

39、修的要求而定,可以为一个柱距。第5.2.3 条调相机房应装设起重设备,其型式与起重量应根据设备特点及安装检修的要求而定。低位或半低位布置的同步调相机,可装设轻型起重设备。高位布置的同步调相机,当采用桥式起重设备时,起重能力可按转子重量确定。当采用轻型起重设备时,运转层的设置应满足抽转子或拖定子专用工具工作所需的场地。第5.2.4 条同步调相机的油系统应装设一台交流工作油泵、一台交流备用油泵和一台直流事故备用油泵。备用油泵应与工作油泵联锁,并能自动投入。当装设直流油泵有困难时,可装设高位油箱,其容量和压力应能满足惰走期间的需要,且箱内的油应经常保持流动状态。第5.2.5 条在严寒地区的同步调相机

40、润滑油系统应装设加热装置。第5.2.6 条同步调相机应有可靠的冷却水源,其水量及水温应满足同步调相机的要求。第5.2.7 条同步调相机宜采用二次循环冷却系统,冷却构筑物可采用机力或自然通风冷却塔。第5.2.8 条同步调相机冷却水泵可装在调相机房内,不设独立水泵房。冷却水泵的容量及台数应保证其中一台容量最大的泵停用时,其余的泵能供所联系的调相机在额定容量时所需的冷却水量。第5.2.9 条同步调相机的冷却水母管可只敷设一条。其管径应根据设计规划容量确定。 第六章 远动和通信 第1 节 远动第6.1.1 条变电所内应以经过审批的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为根据装设远动设备。第6.1.2 条变电所应根

41、据电力系统安全监控、经济调度和保证电能质量的要求确定远动信息内容。第6.1.3 条远动设备应采用能满足功能要求,且运行可靠的定型产品。远动装置的安装地点应综合考虑防尘、温度及运行方便的要求,并尽量缩短电缆连线。第6.1.4 条500kV 变电所宜有两个远动通道,当一个通道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能进行自动切换或人工切换。第6.1.5 条为便于远动主机外部输入回路电缆的接入,宜设置远动转接屏,其布置原则上和远动主机紧邻。 第2 节 通信第6.2.1 条变电所可根据系统通信需要装设下列通信设施:一、系统调度通信;量对500kV 采用3.5kN,对其他电压级采用1.5kN)两种情况及其相应的风荷载、线条

42、拉力及自重等,对档距内无引下线的情况,可不考虑跨中上人;四、地震情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的风荷载(或相应的冰荷载)、线条拉力、自重等,地震情况下的结构抗力(抗拔、抗倾覆等)或设计强度均允许提高25%使用。第7.2.6 条设备支架及其基础应以下列三种荷载情况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其中最大风荷载情况及操作荷载情况还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条件对变形及裂缝进行校验。一、最大风情况:取30 年一遇的设计最大风荷载及相应的引线张力、自重等。二、操作荷载情况:取最大操作荷载及相应的风荷载和相应的引线张力及自重等。三、地震情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的风荷载、引线张力、自重等。地震情况下的结构

43、抗力(抗拔、抗倾覆等)或设计强度均允许提高25%使用。第7.2.7 条高型及半高型配电装置的平台、走道及天桥的活荷载标准值采用1.5kN/m2(装配式走道板应取1.5kN 集中荷重验算),在计算梁、柱和基础时,活荷载可乘系数0.7(荷重面积为1020m2)或0.6(荷重面积超过20m2)。第7.2.8 条室外沟盖板或隧道的标准活荷载取4kN/m2,对可能通行机动车辆的地段,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车辆后轴轮压的集中荷载。当有车辆以外的严重荷载出现时,则应按实际情况进行验算。第7.2.9 条计算建、构筑物基础的上拔、倾覆及地基应力时,风振系数可取上部结构的风振系数乘以0.8,但不得小于1.0。 第3 节

44、 房屋建筑第7.3.1 条变电所内除生产所必需的建筑物之外,按不同电压、规模和地区条件,根据需要还可设传达室、办公室、单身宿舍、值班休息室、备餐间、各类泵房、消防小室及资料室等;500kV 变电所根据需要还可设食堂、车库及淋浴室等。第7.3.2 条主控制楼(室)根据规模和需要可采用平房、两层或三层建筑。控制室的层高(顶棚到楼板面),对控制屏与继电器屏分开成两室布置时,宜用3.64.2m;对合在一起布置时,宜采用4.55.0m。当采用空调设施时,上述层高宜适当降低。电缆层的层高(楼板底到楼板面)宜采用2.42.7m,大梁底对楼板面的净空宜不低于2m。底层辅助生产房间的层高(楼板底到地面)宜采用3

45、.0 3.6m。第7.3.3 条当主控制室采用控制屏与继电器屏分开布置的型式时,两部分的建筑、装修、照明、暖通、空调等设计均宜采用不同的标准。第7.3.4 条主控制室宜具备良好的朝向、方位及通风条件,要求便于对屋外主要设备的观察。当使用高型配电装置时,在可能条件下宜设置天桥与配电装置相连。控制室宜用天然采光,作总体布置及照明设计时应避免表盘上的眩光。寒冷地区及设置空调装置的房间宜设双层玻璃窗。第7.3.5 条对设有重要电气设备的建筑物,其屋面防水标准应适当提高,根据需要可采用双层防水屋面。屋面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0,年降雨量大于900mm 的地区檐口标高大于8m 的建筑物及一般地区檐口标高大于10m 的建筑物应采用有组织排水。对屋内配电装置建筑,宜用有组织排水。第7.3.6 条主控制室、继电器室、通信室及其他对防尘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地坪应采用不起尘的材料如水磨石等。第7.3.7 条主控制室、通信室及其值班休息室,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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