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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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5/27,林萍章,1,林萍章醫師東吳大學法律碩士長庚大學醫學系教授政大法學院兼任教授,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五章四十五條 立法原則及目標(一)增設醫學專業諮詢與提供醫療爭議諮商機制,讓病方得預先透過客觀、專業之第三者獲得醫療事故大致真相,進而選擇適當面對醫事人員之態度及作為,並使訴訟外或訴訟程序之處理機制,能順遂進行。(自費)(簡易鑑定)(二)增設重大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專案小組之調查機制,避免相類似的醫療疏失一再發生,提升醫療品質。(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三)縮短病方取得病歷時間,並強化現行有關醫療(事)機構與病方溝通之內涵,避免醫病雙

2、方對立或不信任情事擴大。三個工作日內提供、費用,由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負擔。,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四)建立公正、合理的醫療糾紛調解處理程序,包含增設強制調解前置機制,緩和醫病雙方進入冗長訴訟程序;建置調解進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對調解委員要求接受訓練講習,以提高調解成功率及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 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事件偵查或裁判之基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調解經成立者,檢察官審酌情形得為下列之處分一、罪嫌不足,起訴不處分。二、職權不起訴處分。三、緩起訴處分。調解經成立者,法官審酌情形得為下列之裁判

3、:一、諭知不受理判決。二、罪嫌不足,無罪判決。三、諭知科刑判決並為緩刑之宣告。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調解成立書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成立書得為執行名義。,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五)參考仿效瑞典、芬蘭等國補償制度,不論醫療有無過失,均納予補償範疇,並明定三個月內應審定補償,以使病方儘速彌平傷痛。(六)律定補償基金應由政府、提供醫療服務之醫療(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期使補償基金來

4、源及財源充裕,並符合醫療行為風險分擔之原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充。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三、捐贈收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醫療(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繳付之費用。六、其他收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不予補償一、申請補償資料虛偽或不實。二、病人獲得其他賠償或補償之給付,與本法所定補償給付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但人身保險給付之保險金,不在此限。三、病人或其家屬不配合醫療(事)機構進行診療,情節重大。四、病人原有疾病之病程進展致生不可避免之死傷。五、非以治療疾病目的之醫學美容醫療行為。六、本法施行前已發生之醫療事故。七、應申請藥害、疫苗預

5、防接種或其他依法律已定有之救濟。,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25,返還或代位追償之一、有具體事實證明屬於前條各款不予補償之情事者。二、經司法裁判確認醫療事故之發生重大可歸責醫事人員者。前項第二款事故原因如指向系統性錯誤者,應向醫療(事)機構代位追償。醫療(事)機構繳還後,並不得向醫事人員求償。,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希望透過本法相關規範及制度,最終達成維護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迅速解決彼此爭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病人安全,提升醫療服務品質,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2008/12/07,林萍章,28,2008/12/07,林萍章,29,2023/5/27,林萍章,30,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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