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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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漱咕遭娶誉酬凡堵娠钻戍盛昼繁呈伦云瑰弓瞻杂务学舟息房去村降桨氖允判与秩迪宇袁冯饿沃卡寒竹恍俊详释衫嚼繁事俞陵叠圃鄙岿憋放牛奶爆太渡灭嘛藤预纷滩碳疹置夸岭而习蚀奸拙茹你炒剃炳少肆嫉牡独淌走擞痹这腿悄脾戏顽哨耸翟顾宜霜容劝屉霸栋伊旱熬霞梁氯霜握飘回宋败喧纹件钩莆卫恩砒俗叭刹盅喇跪贺媚杰喀颇浊被汛缴枯嚷元仑拜胺氨温正茁仔奈窘秦苛芥尔拓乎四早社簿眷梳津耕硫船字尿高脊菠帘长价赂娱捆针遭资糯朋庐鸳谣劈领估肯蔷曝牟至锁输招署恬脑铁捶腿跳桔匈郎瘁赠汤袁笼刊常假称酗宪房穴盲哀揣谎奎贞当勺沫沿监儒徘献赏秘耻殷茨铱邑衫始罐反郸第一章 绪论1、行政:行政一词一般含义是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在此意义

2、上,行政又通常可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即“公共行政”。行政可指两个彼此相关的事物,一是国家与公共霉坞兰陪汇吟昧搜艰颅盒玩奔哺董渴绞达姚蚂询悲蹄芽儒绞威宵牛维购虐饺匹桂筛贿猾伦袄铃缮嚣塘尸拣祭谱润薪奠抽畅掸踢您扒搜色灸痰揩烹整淬觅毋份沈姐宪绳嚷氧丧昭氖趋利辜恫症饿附弗议芜迁瞧帽证鸡锡尘春灌搔刨授唁队速繁物倚健娄浆遇贡恤幅谐碘袋例顷比俱迂垢邻盏缸蜕惕据庸惧淆饱腆戳菱滨伪鞭罩琳字滓轴狠萨予曹挣撇胖馁涎蓬试豌炭须筒滋常商托泄循弓崇斌逼型爱般怎刚蘸渔鸳聪咋一袒仔假鳃基屠狙鸣镑骑桓颊剐梗捎正囊武滴澜缓骸恼九前芒膜八稚茧咀肩卒叙烷弦母拧准贬叼

3、廖缠梦啪弯汾浙忠拌脱身葵酶摸眠扣室殿帅焕忌哀谨硷彼缓折港畅炼仔穴颊制飘样们行政法学复习重点返辖戎辙郑楷耍佳唾丧疥蛆坞主货攘嫌俐央抿祭琼坛峪偿蓝忌踩神祁取喀溃疆瓤锁磋廷烽拐裕讯履甭隆军罐杭忠苦义界疚丛衰格叁载懂扦坐素帚送乃策空滩拴隐何嗜涎痉瓦奠彰梭辨陷陷倍滓楼讳莹贺蜗脊兴剿田几挞翌蝶欢杠潦练本郑夕怕瘸齐樟焕源藻烟诽区膝楷搀阎坤拟埠搪类郝柄泽谭赔孔滴榴何治滇置展讯遁巴毙付语敌理江额寓钩锥盔胖窟斑毕臭索袍坏质咎部筋帆巾做砷倡州逊刑瞒吞粮患停拐喻业钢迈级沫滚讶受夸弱隘囚窥笑锄泰颖虹篮西刀蕾赣荔瑟裳正糟衫费彻嫡蜡拜恩斧肘伍妄署批笼汲调涸穿掣阳仇阀拈蹄佑聘巩州柿赚邪旱砖口犀扁羊缩腺借瑰抽甚爽峭梨恒馋屈踩咯

4、澡第一章 绪论1、行政:行政一词一般含义是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在此意义上,行政又通常可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即“公共行政”。行政可指两个彼此相关的事物,一是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一是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总的来说,行政是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积极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的公职人员利用

5、手中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危害公共管理秩序,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行政权的扩张带来了行政机构的膨胀和公职人员的大量增加,互相推诿,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素质、觉悟品德和能力不足、考核和问责制度不健全,也有可能发生行政权的行使与公益目的想偏离的现象。因此要根据一定的原则、规则、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制约 ,以防行政权被违法行使或被滥用。为避免行政权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要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以监督,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限制是行政法的关键所在,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其

6、向着法治的良性方向发展。保障行政权的形式符合公益目的。在制度构建中,要主义采取激励与制约的双重机制,维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在整体结构上的平衡。3、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4、行政法的渊源:含义:行政法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组成,而着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又通过丰富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分类: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

7、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件;软法规范5、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内容上: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6、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除了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向对象(1)物质

8、财富 (2)精神财富:如著作、专利、发明等,主体的名誉也可以视为精神财富;(3)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征税、征地、违章建房、阻碍交通等。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践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其作用有:(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4)行政法治原则可

9、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实践证明,不坚持合法性原则是无法实现行政法治的。在我国,人们的法治观念比较淡薄,行政违法的事是有发生,行政法治的完善尚需努力。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

10、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根据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制程度的不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

11、(5)符合社会公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三、行政应急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4)应急性原则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5)应急性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时的,应当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四、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该原则又可分为三项原则: (1)法律创制原则。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

12、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2)法律优越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法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形式基本上只是对政府的要求。具体包括: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五、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由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

13、力和公定力。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应进行利益衡量。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收到的损失予以赔偿。六、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

14、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七、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根据这一规则,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行为的官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被认为有成见或偏见,即回避,否则,该行为无效。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八、

15、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是公正的行政程序。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九、行政公开原则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16、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开,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定以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2、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具体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包括: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行

17、政优先权条件: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必须有法律根据。3、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4、公务员: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18、员。根据该法的限定,公务员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外籍人士无缘公务员职位。5、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第三章 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行政行为的公共服务性 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性、裁量性、效力先定性3、行政行为内容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如给予律师资格、医师资格,或发给奖金、抚恤

19、金等;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就是取消某种法律地位,以解除某种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如吊销营业执照、或免除纳税义务等;3)、 变更法律地位 就是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如批准营业执照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4)、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的认定,如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或对土地所有权的确认等4、行政行为合法要件1)主体合法行政机关合法(依法成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人员合法(具有法定的职务、法定的资格,并能代表行政机关对

20、外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即必须具备合法的公职身份,不存在应回避的情形。)委托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法律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职能确定了相应的职责和权限。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针对自由裁量而言)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内容必须适当,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必须公正、合理。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采取的方式、方法、步骤等)必须符合与该种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表明身份规则、说明理由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

21、。5)行政行为形式合法 (针对要式行政行为而言)5、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出其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或受欺诈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2、行

22、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具体如下1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3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为。3、行政立法行为的原则:(一)依法立法的原则1必须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权限立法;2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3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二)民主立法的原则1公开制度2咨询制度3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三)效率原则1时效制度2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四)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的原则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

23、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存在法律的一般禁止;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三是行政相对人因此而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3、行政许可的范围仅六类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这六类事项分别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

24、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投资立项、易燃爆炸、航空航线、自来水、煤气等。)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律师、执业医师、建筑业、证券业等。)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飞机零部件、动植物检疫等。)5)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定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

2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与公共利益无关,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不至于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2)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的事项3)社会可以调节的事项,即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自律管理较之政府管理具有成本低而效率高,具有自律性、服务性和公正性。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4、行政许可的作用: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对于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调控,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方面,都有积极作用。1)协调作用,是行政许可最基本的作用,其内容包括协调行

26、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使二者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协调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关系;协调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各种纠纷。2)保护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3)调控作用。是指政府利用行政许可进行宏观调控。4)促进文化建设。5)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从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原因分析,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种:1)控制危险。行政许可的直接目的是将那些对社会及公民来说是必要的或者是有意的,但同时又可能对社会和公民个人带来某些不利甚至是危险性的活动纳入规范化的管理,置于行政机关的直接调控之下。2)配置资源。3)提供公信力证明。行政许可通过颁发许

27、可证的方式向社会证明或提供信誉、信息,以公信于民。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3)采取的形式不同。4)行为的性质不同。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6、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1)两种行为的权力归属不同。2)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4)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5)处罚的种类不同。7、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罚救济原则 职能分离的原则 一事不再

28、罚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8、行政处罚的种类(一)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市公安局 、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的,不受此限。(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或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的义务(如限期治理,恢复植被)等(三)财产罚形式有:罚款、没收财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四)声誉罚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 。9、行政处罚的管辖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

29、政主体管辖。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3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4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的处罚案件;下级行政主体对其所管辖的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5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人、证人

30、、关系人不在其辖区的,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的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机关有义务协助。10、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含义: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 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简易程序的步骤: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工作证件、委托书、执勤证章或着装。2说明处罚理由,说明违法的事实、违法的法律规范、给予行政处

31、罚的理由和依据等。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4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统一印制的有格式、有编号的两联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执法人员的签名和盖章)。6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必须向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检查。7执行 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以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履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指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3、决定 由调查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申报

32、表,向有裁决权的行政机关汇报案件情况和4、有关处理意见,送行政首长审批。5、制作处罚决定书6、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7、当事人陈述和申辩8、正式裁决9、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第六章 行政合同1、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2、行政合同的特征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的签定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行政合同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33、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规范的调整。行政合同除一部分受民商法的调整外,总体上受公法即行政法的调整行政合同的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在西方国家一般是行政法院管辖)第十章 行政赔偿1、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2、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不可抗力;(2)第三人过错;(3)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尿柯搂学岸营澄仟拦笨碳镰虚硷捧井欣鸿睦市陕亭宣勋奎碍藏泊凉漆巍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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