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管局养护管理实施暂行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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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省高管局养护管理实施暂行补充规定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充分利用养护资金,按照上级有关养护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冀交字2001437号文件),为便于操作,特制定本补充规定如下:一、计划管理与前期工作1.1 高管局所辖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及经营公司(下称“各管理处、公司”)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编制下一年度养护工程项目建议计划报高管局,并附相应文字说明和数据资料,由高管局审核后向省交通厅报批(报备)。计划表编制应与养护规范中工程分类相对应,并计列一定数额的应急抢险资金,抢险资金数额可根据路段实际预测以满足应急抢险要求为准。各

2、单位编报下一年度养护工程项目建议计划时,应根据当年养护工程实施情况和下一年路段实际,科学预测,实事求是,做到报批计划项目与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尽可能一致,一般情况下计划项目正式报批后不再进行大规模调整。各经营公司编报的建议计划为报备参考计划,具体实施计划以公司董事审议通过的为准。1.2 各管理处养护支出计划以当年省交通厅下达计划为准,并经高管局下达本计划后,各管理处应严格按照计划工程项目实施,一般不得随意变动。1.3 各经营公司养护支出计划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计划为准。各经营公司董事会召开后十五日内,各公司应把年度养护项目实施计划(含资金计划)报高管局核备;如遇董事会未能正常召开等其他原因,各

3、公司最迟应于当年3月底之前把本年度养护项目实施计划报高管局核备。养护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较大调整,须及时向高管局报备有关情况。1.4 各管理处、公司应根据各路段日常养护计划资金,编制日常养护工程预算表(细目),并在养护计划下达后十五日内报高管局备案。1.5 各管理处、公司应在各路段养护工程项目建议计划上报后,抓紧安排本路段养护专项工程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一般要求在当年2月底之前完成本年度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报批。1.6 养护专项工程(含养护大修、中修工程)的实施一般实行招投标制度。其中投资额较小的养护专项工程可由管理处、公司自行安排实施或通过比价等方式择优选定施工队伍实施

4、;投资额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养护专项工程(其中包括设计、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队伍或项目承包人。养护专项工程招标一般由各管理处、公司为主组织,高管局监督;部分投资额较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养护专项工程招标可由高管局为主组织,各管理处、公司配合完成。以各管理处、公司为主组织实施的养护专项工程公开招标,各管理处、公司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向高管局报备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招标文件及各项评审报告等文件,高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备。二、养护工程与质量管理2.1 各路段日常养护工程和养护专项工程由各管理处、公司按照年度养护计划合理安排实施,高管局参与养护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

5、和验收工作。2.2 养护专项工程的实施要实行监理制度,投资额较大或有重要影响的项目要尽量申请政府质量监督。2.3 各路段养护专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要及时向高管局报批,高管局将视具体情况批复或向省交通厅报批。2.4 路况检测与评定以各管理处、公司为主实施。各管理处、公司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规定的频率对所辖路段桥梁和路面指标进行检测和质量评定,可根据路段实际增加检测频率,要合理安排检测时间与间隔,并及时向高管局报送有关检测与评定报告。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要求使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中规定内容和格式进行评定(禁止使用WORD格式),并于下一季度第一

6、个月的7号以前上报高管局;遇黄金周期间可顺延至当月12日之前上报。2.5 编制“高速公路路况年度评定报告”。各管理处、公司应在每年年初编制上一年度辖段高速公路路况评定报告,内容应包括路况检测与质量评定情况、年度养护工程实施情况及路况改善情况等内容,可相应提出下一年度养护建议。本报告编制时间要求于次年1月25日前完成并报送高管局,同时各管理处、公司存档备查,高管局将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全局系统“高速公路路况年度评定报告”,为养护管理数据库提供基础资料。2.6 实行养护工程报表制度。各管理处、公司应按时填报高速公路日常养护作业统计表和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进度月报表(表格附后)以及应报送的其他报表。高

7、速公路日常养护作业统计表以季报形式,各管理处、公司应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以前上报高管局;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进度月报表以月报形式,各管理处、公司应于于下一个月的7号以前上报高管局;遇黄金周期间可顺延至当月12日之前上报。2.7 在雨季、冬季等特殊季节,各管理处、公司应建立雨季防汛和冬季高速公路除雪保畅组织机构,加强值班,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人员、机械和材料,同时将有关准备情况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报备高管局。三、养护资金管理本条内容适用于高管局所辖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各经营公司可参照执行。3.1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做到养护资金专款专用。3.2

8、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采取按季度拨付的方式。高管局将按照正式下达的养护支出计划分四个季度向各管理处拨付日常养护资金,拨付比例为每季度25%,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前十五日内。(注:在正式养护计划未下达之前,高管局将参考上报省交通厅的养护支出建议计划预拨部分养护资金)3.3 各项养护专项工程资金以经高管局批复的专项工程预算数额为准,一般不得突破各路段年度养护专项工程计划资金数额。3.4 养护专项工程资金拨付采用分期拨付的办法。具体拨付方式为:工程项目预算经高管局批复后,即拨付批复资金数额25%给予各项目实施单位;工程项目实施形象进度完成50%或以上时(以进度月报表为准),拨付批复资金数额30%给

9、予各项目实施单位;工程项目完工后(报表中形象进度100%完成),拨付批复资金数额30%给予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局提交工程决算(预留资金应注明合同数额)并报请组织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本项目其余15%资金。3.5 各养护专项工程开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资金,不允许无故扣押或延迟支付。一般要求在每年年底之前将完工后项目合同规定的应支付工程资金支付完毕。如有当年开工但不能完工的工程项目,各项目实施单位可向高管局书面申请延至下一年度实施,项目资金拨付同上,本项目已拨付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如有特殊原因,个别养护专项工程

10、项目当年未能开工,项目实施单位应最迟于当年9月底以前向高管局报告未实施原因及下一年实施计划,高管局批复后可安排在下一年度实施,已经拨付的本项目25%启动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如下一年度仍未实施本项目,此项目则自动撤销,高管局将在此年度养护资金中扣回已拨付的本项目启动资金。3.6 养护工程实施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养护工程节余资金暂按下列程序使用:(1)日常养护资金节余,按规定转入下一年度日常养护资金。(2)单项养护专项工程资金节余,应优先将此部分资金用于其它已安排计划并实施但超支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中,同时向高管局报备有关情况;(3)各路段年度养护专项工程项目总体节余资金,各

11、管理处应根据本路段实际及时制定使用计划,一是用于补充高速公路维修保养(日常养护)工程费用的不足,二是安排年度养护计划之外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或购置必需的养护机械设备。节余资金使用计划报高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4)按上述程序实施后的其余节余资金,应上缴高管局,由局在各路段养护工程中统一调剂安排或结转下年养护工程中使用。(5)各单项养护工程项目当年未实施完毕或未实施者,本项目资金仍按高管局批复预算数(含追加批复)为准,当年不得计入养护节余资金。3.7 各路段养护专项工程批复预算资金如有不足,应及时向高管局报请追加预算,局将视具体情况予以批复。四、工程验收与审计4.1 养护工程的质量标准要达到公路工程

12、相关规范要求,养护实体专项工程完工后,各管理处、公司应尽快完善有关资料,并及时进行交(竣)工验收。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并参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可合并为一次验收,也可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次进行。4.2 经高管局审批的养护专项工程具备交(竣)工验收条件后,各管理处、公司应尽快报请高管局(或由高管局报请省交通厅)组织交(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由高管局组织,各管理处、公司负责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对一般养护专项工程,高管局视具体情况可委托各管理处、公司实施验收,高管局参与验收工作,验收报告须及时向高管局报备。各经营公司自行安排的养护专项工程,由各公司自行组织验收,高管局可视情况派员参与。4.

13、3 养护专项工程资金使用应按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工作由高管局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配合进行;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责令各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在局系统内予以通报。五、奖惩5.1 高管局将对认真落实养护管理各项制度,严格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规范进行养护作业,且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事故的管理处、公司予以通报表扬。5.2 对于能够深入实际,认真调查、分析、研究和总结公路病害,在高速公路养护中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节约养护费用或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恪尽职守、在养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高管局和各管理处、公司可给予适当的奖励。5.3 各管理处、公司未按交通部

14、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及交通厅的有关规定对所辖高速公路进行经常检查和及时养护维修,对行车安全构成隐患或严重降低高速公路使用质量的,高管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报请省交通厅进行整顿。对高速公路病害因养护不善或不及时或未按养护施工操作规范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事故或影响恶劣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5.4 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挪用养护资金、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质量有重大缺陷的工程项目,高管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厉处理,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在局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5.5 各管理处、公司报高管局的各项计划、报表及其他文字材料等要实事求是,数据

15、翔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除取消本单位当年评先资格、在局系统内通报批评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应报送高管局的计划、报表及其他等各项文字材料,如有个别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上报,须在规定时限最后一日向高管局文字说明原因,并积极准备材料,报送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规定时限后十五日。逾期不报的,高管局将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在局网站上公示。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冀交字2001437号文件)并结合各路段实际执行。原省高管局养护专项工程暂行管理办法(冀高工字200330号文件)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八、本规定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高管局。附件:养护工程报表及填报说明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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