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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工作机制,维护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XX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XXX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宣州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本处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社区集体资金指村社区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土地征收补偿款中集体所得份额、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村社区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和依法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村社区集体资源
3、指依法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茶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建设用地等自然资源。第四条村社区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第五条村社区集体“三资”统一实行电算化管理。街道办事处要为“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提供独立的办公场地,配备必要办公设备。第六条建立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充分利用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优化管理模块,提升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将村社区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录入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
4、现实时监控。第七条村社区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社区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加强村级财务的规范管理,坚持村社区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街道办事处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管理、统一审核记账、统一财务公布内容和时间、统一建档管理。第二章机构建设和职责第八条为加强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成立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组,建立村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三资”管理工作的服务、指导、监督、检查。村一级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由村社区承担,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三资”经营、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九条街道办
5、事处代理中心职责:(一)研究制定街道办事处“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村社区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督促村社区集体对“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度的执行;(二)对村社区“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水平,指导、协助村社区开展“三资”清查、编制“三资”预算方案,参与村社区“三资”管理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三)对“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四不准报销”、“七不得支付”规定,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按规定予以及时处理;(四)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对村社区“三资”原始凭证、会
6、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五)负责做好村社区集体资金的管理与结算工作,指导村社区报账员登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台账.,i六:指导村京区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及时掌握代理村社区“三资”预算执行情况及“三资”管理信息,每月及时提供会计报表等财务公开资料,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七)做好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八)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履行等工作。负责审核村社区集体招投标,大额支出,经济合同签订、变更、解除,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建设、处置等事项。
7、(九)对村(居)委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予以认真处理,及时做出答复;(十)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配合上级审计部门或各级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十一)加强对村社区集体“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所辖村社区的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者责成其纠正。“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第十条村级管理职责:(一)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二)制定和执行本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三)落实专人负责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四)加强与代理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代
8、理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的管理;(五)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及时公开涉及“三资”重大事项的有关信息;(六)及时处理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发现的问题;(七)定期在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八)协同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九)对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应认真处理,及时做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十)村(居)民对“三资”使用管理情况享有质询权,对村(居)民合理的质询村财务负责人应及时作出解释。第十一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一)参与制定本村社
9、区“三资”管理制度;(二)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三)参与并监督本村社区“三资”的使用及管理;(四)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对重大事项讨论、决策的会议;(五)听取和收集村(居)民反映涉及“三资”方面的问题,向村(居)民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六)督促村村社区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七)定期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村社区“三资”监督工作;(八)对本村社区“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九)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社区“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村社区应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收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
10、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等村社区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台账、资产定期清查、评估、流转、经营、收益、分配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源登记簿,制定资源交易、招标投标、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资源管理制度。第一节资金管理第十三条村社区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村社区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第十四条财务预决算包括非生产性支出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年初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办公费”、“差旅费”、“会务费”、“工作餐”、“社会福利支出”等非生产性支出预算标准以及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的单项预算计划,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时报代理中心备案。年末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
11、对村级各项非生产性支出进行决算,对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的决算或进度应适时进行公布。对超出年初预算的非生产性支出应由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村社区非生产性支出和单项预决算情况,应分别在年初、年末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要每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与分析,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第十六条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制度。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的管理由村社区报账员负责,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每个村社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坐支现金、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白条抵库。第十
12、七条严格实行银行印鉴分离管理制度。村社区财务专用章由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负责人保管,村社区财务负责人印章、村社区报账员印章各自保管。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社区备用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第十九条严格现金使用范围。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使用范围主要限于误工补贴、社会福利、差旅费及零星开支等对个人的支付款项。村社区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二十条村社区报账员必须建立“现金、银行日记账”,对村社区发生的经济业务应逐笔记录。按月与代理会计结报收支票据,同时提交“银行存款对账单”。第二十一条村社区不得以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向外单
13、位、个人或村社区干部出借集体资金,未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紧急救灾及零星捐助须报请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第二十二条加强资金结算管理。及时清收债权、偿还债务,坚决制止新增债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由村社区提出书面意见,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进行核销处理。第二十三条村社区不得借款用于村社区干部报酬和非生产性支出。村社区兴办公益事业如需借款,应先列入预算,并通过“四议两公开”等相关程序,报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审核,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借款利率应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严禁高息借款,严禁将项目工程
14、款转成借款本金,严禁将借款利息转为借款本金,严禁将村级往来款转入借款套取利息。第二十四条收益分配。两村经营性净收入分配应严格执行先集体后个人的原则。按照“偿还集体债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村干部绩效工资;提取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农户分配”的顺序分配。编制的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编制收益分配决算报表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方可执行。第二节票据管理第二十五条“三资”代理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村社区收款收据,严格领用和核销手续,按照“核定数量、限量领购、票款同行、缴旧领新”的领用制度,每次限领一本。第二十六条严禁自购收据收款、打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收据。经营性收入,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的专用
15、收据;非经营性收入,必须使用区农委印制的宣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款收据。第三节资产与资源管理第二十七条村社区应建立各类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报“三资”代理中心建档管理,每年进行清产核资。村社区对资产、资源的处置、变动及年终清查结果要在事项结束后7日内进行登记,并报“三资”代理中心备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八条村社区可采取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第二十九条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出租、发包、入股、转让等)时,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
16、利和义务。重大“三资”处置事项应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报代理中心备案O一第三十条艮租赁、承包方式经营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第三十一条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暗箱操作,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村(社区)集体产权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平台监管的实施意见(宣区纪发201748号)的要求执行。第三十二条建立资产资源评估制度。村社区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村社区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原则上由有资质的专门机构
17、进行。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第三十三条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处置项目,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按照宣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结算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防止集体资产失第三十四条建立资产资源清查制度。每年年底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核实村社区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第三十五条村社区除山场、林地流转承包合同外,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三年以上的资产资源流转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社区两委会集体讨论后,提交村
18、(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街道办事处审批,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备案。村社区应负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工作,确保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六条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项目、增加集体积累、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对土地征收款的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第四节收支管理第三十七条村社区所有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宣州区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财税部门的专用发票。连同“收款收据”、“银行交款凭证(进账单)”等相关凭证一并交代理会计记账。第三十八条村社区报账员代收的各种款项,应在收款后当日或次日缴存入银行。不及时交存的,视占用时间长短以挪用或侵占集体资金处理。第三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代理会计应按时处理账务,编制财务报表,会同村社区报账员定期核对现金存款,盘点物资,做到账实、账款、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第四十条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取得发票,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章审核(签字和盖章),村(居)委会主任审批,报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审核后报销入账。街道包村干部审核按
20、照关于推行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宣区政办2015102号)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强化报账监督。发挥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的审核监督作用,村社区报销必须经过审核把关,做到“四不准报销”、“七不得支付,即烟酒、土特产、娱乐消费、招待公职人员消费“不准”报销;应联签未联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未签章、用途未说明清楚、重大“三资”处置没有事前报告依据、白条、工程发包程序不规范、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等票据“不得”支付。第四十二条规范村社区干部报酬补贴发放。村社区干部工资报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础工资由财政部门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负担,绩效工资由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村社区自有资金解决。村干
21、部绩效工资,由代理中心根据年终村社区目标考核得分情况制定绩效工资表,并经街道办事处审批。村社区发放任何奖金、补助、福利(包括实物)等必须附文件批复或经街道办事处批准,由集体资金负担的,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否则按私分公款处理。严禁街道干部及上级部门人员在村社区领取任何形式补助、奖励。第四十三条对用于支付村社区干部报酬的转移支付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村社区干部工资报酬和实发金额应在每年末或次年初张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第四十四条城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报酬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社区应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确因工作
22、需要,可列入一定的公务活动经费。公务活动经费支出包括工作餐、会务费开支(会议用餐、会议误餐补助)。具体标准为:村级年收入10万元以下,年公务活动经费不超过2万元;村级年收入1025万元,年公务活动经费不超过3万元;村级年收入2550万元,年公务活动经费不超过3.5万元;村级年收入50-100万元,年公务活动经费不超过4万元;村级年收入IOO万元以上,年公务活动经费不超过4.5万元。村社区会务用餐、工作餐,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会务用餐支出单据应附相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工作餐支出单据应注明用餐对象、人数、事由。会务用餐、工作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元/人。第四十六条严禁使用村社区集体资金招待、宴请机关工
23、作人员(包括区直各单位及其二级机构、基层站所、街道机关工作人员,下同),或向机关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购物卡等。村级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招待费。第四十七条严禁村、社区与村、社区之间、个人之间使用村社区集体资金相互宴请,用村社区集体资金安排吃喝、娱乐及其他消费。第四十八条严禁私设“小金库”列支招待费,向村社区所入股企业、所辖承包户、租赁户转嫁招待费,以招待费抵扣应上交村社区集体的各种款项,用其他资金违规列支招待费。第四十九条严禁弄虚作假,违规使用票据,以其他方式违规列支招待费。第五十条公务活动经费必须当月结清,不得超月挂账。报销时必须注明事由、人数,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每首月15日前
24、应将上月公务活动经费开支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如实公开,接受村(居)民监督。第五十一条村社区公务活动经费一律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设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列支,不得巧立名目在其他科目中列支。第五十二条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的,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街道办事处书面核准同意。讨论通过决议和书面核准材料作为报销附件。第五十三条限额订阅报刊杂志。严格按照省农民负担政策规定限额征阅报刊。第五十四条支出票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结报。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要严格把关,支出款项在发生后应做到月结月清,当年的费用必须在12月31日前结报,因合理原因延迟的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第五十五条严格规
25、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支出票据除支付农(居)户误工工资、补助、补贴,村社区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应取得财税部门监制的正规票据。第五十六条村社区对使用误工的范围、工值标准和特殊用工的工值标准等须做出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根据村社区的集体经济状况、规模大小、工作职责和业绩等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备案。一第五十工条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支付。村报账员根据各户土地征收补偿清册,向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上报申请拨付资金,到银行按户开设存单,将存单及时发到各户主。户主在分户清册上签名,凭身份证到银行取款。村报账员将签名后的清册交代理中心,由代理
26、会计审核后入账。第五节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与投资管理第五十八条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退还,落标供应商在宣布定标后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在中标供应商诚信履行合同完毕,并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的3%,在验收交付一年后若无工程质量问题再退还;保证金均不计利息。第五十九条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区政府及区公管局的规定实行招投标。第六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建立预决算制度,预决算情况要
27、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建立验收记录制度,由监理单位记录工程建设情况,由村社区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建立单项审计制度,原则上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委托工程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建立资料收集归档制度,工程图纸、合同、验收资料、施工记录、会议记录及审计报告等要整理归档。第六十一条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项目工程款。工程项目支出应取得税务发票并附相关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会议记录及责任人员签名的工程质量、进度、工程验收单等相关资料。由于客观因素确需要对工程量作较大变更的(变更工程量在5%以上),应经村社区“两委”集体讨论,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
28、表决通过,按区政府和区公管局关于工程变更的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否则,按“谁同意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第六十二条村社区大宗物资采购,资金渠道涉及财政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区财政局关于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村社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第六十四条村社区对外投资,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以实物资产方式投资的应由评估机构或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投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对在履行中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第六节会计
29、档案管理第六十五条会计年(月、季)度终了后,财务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第六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建立村社区财务档案室,配置档案柜,实行一村(社区)一柜一锁统一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设施。第六十七条严格执行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它单位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会计档案的,须经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书面记录。第六十八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财务人员对财务情况不得泄露。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薄册,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派人监销。第七
30、节财会人员管理第六十九条街道办事处按要求配备专职代理会计、专职(兼职)代理出纳,并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代理会计、代理出纳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考核任免。第七十条村社区设报账员一名。村社区报账员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做好村社区“三资”管理工作。村社区主要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村社区报账员的任免,由村社区提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村社区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村社区报账员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负责监交,移交清单上报一份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备案。第七十一条代理会计、代理出纳、村社区报账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及时配备人员接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保证
31、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章“三资”管理监督第七十二条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全程参与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强化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监督。监督及参与的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真实反映监督情况,畅通监督沟通渠道。对村(居)民反映的“三资”管理问题,要及时解释和沟通,切实保障村(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第七十三条审核监督。各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职责权限,参与村社区重大“三资”管理事项,严格做好村社区资金使用及各项入账票据、相关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坚决予以拒绝。第七十四条网络监管。区“三资办”、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
32、用村社区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动态实时监管。第七十五条“三资”公开。村社区财务按照关于印发宣州区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区政办2016)5号)规定予以公开,按月公开上墙并拍照存档,同时与党务、村(居)务一并在“三资”触摸屏上公开,每半年一次向村社区党委、党总支部、村(居)民代表会议口头公开。凡上级有要求和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居)民普遍关注的建设工程、集体资产去向、大额资金使用、土地征收补偿款收支明细等财务项目,都要及时在村社区党委、党总支部、村(居)民代表大会和村(居)务公开栏向村(居)民公开,并做好公开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第七
33、十六条审计监督。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审计人员,按照“三年一轮审”的要求,组织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村社区干部任期审计,对村(居)民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督促问题的处理落实。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七十七条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村社区“三资”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对街道、村两级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村社区主任责任(财务由村党委、党总支书记负责审批的承担与村社区主任同等责任)1.未执行财务制度,导致贪污、
34、挪用行为发生的;2 .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支出进行审批的;3 .违反规定任免村社区报账员、安排非村社区报账员管理现金或者票据的;4 .收入不入账,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挪用、侵占集体“三资”的;5 .违反规定出借村社区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6 .建设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的;7 .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二个以上(报批同意的除外)银行账户的;8 .未按规定及时逐项逐笔公开“三资”管理情况及村社区财务造成村(居)民投诉或上访的;9 .对上级或村社区报账员、村(居)务
35、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打击报复村社区报账员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10 .不接受或不配合上级审计和监督管理的;I1.因领导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三资”代理中心报账的;12 .因管理不善,造成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失的;13 .因对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或集体资产流失的;14 .未按规定程序,签订长期或低价经济合同,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15 .未建立健全“三资”管理档案,造成“三资”管理混乱的;16 .其它违反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二、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村社区报账员责任1.现金保管账实不符的;2 .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3 .库存现金保
36、管超过限额,或以据抵现、借款未向主管领导审批的;4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5 .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挪用、侵占集体“三资”的;6 .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7 .未按规定使用宣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和财税部门监制的票据的;8 .未按规定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坐收坐支的;9 .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现金支付的;10 .未按规定及时报账的;I1.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12 .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13 .故意泄漏、遗失、损坏、销毁原始档案资料的;14 .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或记账混乱致使余额不清的;5.其它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
37、理规定的。三、有下列行为的,追究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1.农经工作机构未建立或未落实,办公设施等配备不齐全,经费不落实,农经干部配备不到位,造成会计代理不能正常运作,影响村社区“三资”管理与监督的;2 .没有制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监督具体规定或管理监督措施不力,未落实村社区财务公开制度的;3 .不接受审计或对村社区集体经济审计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4 .因“三资”管理等原因,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5 .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变相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6 .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村社区集体
38、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的;7 .对街道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履行而未履行责任造成一定影响的;8 .其它违晟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四、有下列行为的,追究“三资”代理中心工作人员责任1 .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2 .未及时书面记录、反馈原始凭证的审核情况,影响村社区“三资”代理工作正常进行的;3 .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4 .未按规定对村社区报账员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的;5 .未按时做账的;6 .未按时提供村社区“三资”公开资料的;7 .违反规定将代理村社区档案提供外单位人员查(借)阅的;8
39、.因保管失职造成档案资料遗失或损毁的;9 、对宣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10 .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情况,擅自签署审核意见的;I1.“三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干涉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不及时向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的;12 .未按操作要求开展村社区财务电算化及网络化管理,造成核算错误和电子数据丢失损坏的;13 .其它违反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第七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街道办事处有关“三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八十一条本办法由处农经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