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国有房屋减免房租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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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23年国有房屋减免房租工作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做好2023年国有房屋减免房租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实施主体根据各部门职责,本细则所指牵头国有房屋出租减免租金相关事宜单位分别为:(一)以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出租房屋减免租金相关工作,委托区国资公司管理的,由区城南公司负责出租房屋减免租金相关工作;(二)区直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其监管国有企业落实出租房屋减免租金相关工作;(三)区国资中心负责区管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企

2、业、各级控股子企业出租房屋减免租金相关工作。被托管企业2023年房租减免工作由其托管企业牵头实施;(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二、减免对象及减免标准2023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区直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已享受其他方式免租3个月及以上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再适用此细则。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个体工

3、商户认定标准为在贵阳市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存在间接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区直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国有企业及区管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情形的,转租方不应实质性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各相对应部门及国有企业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企业,确保实际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三、减免方式原则上采取直接扣减或返还方式,也可经协商采取在下一期租金中抵扣或相应延长租期等方式处理。同时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四、工作流程(一)摸底各行政事业单位、区直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国有企业及区管国有企业对减免情况进行摸底,包含承

4、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如有间接出租房的)、租赁面积、房屋租金、主要用途、预计减免房屋面积及金额、房租减免后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的影响等相关信息,形成2023年房租减免摸底清单。(二)告知依照摸底情况,主动对接承租户开展房租减免,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告知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标准、办理程序、受理人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承租户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房租减免申请,并对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S)申请及受理1 .承租方向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行政

5、事业单位(区国资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方资格确认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出租单位对承租方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如出租单位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审批。(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区城南公司)2 .承租方向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各区管国有企业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管国有企业完成材料审核后进行受理。(责任单位:国资服务中心)3 .承租方向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区直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国有企业及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各行政事业单位完成材料审核后进行受理。(责任单位:各区直相关部门)(四)审

6、批各行政事业单位、区直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国有企业及区管国有企业应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自行组织完成房租减免审批,加快审批速度。(五)反馈房租减免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六)报告对于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机关出租房屋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台账,经汇总审定,于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区机关事务局、区财政局;对于符合条件的区直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国有企业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台账,经汇总审定,于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区直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区

7、管国有企业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台账,经汇总审定,于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区国资服务中心。五、有关事项(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区直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国有企业及区管国有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指导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做到应减尽减,确保减免工作程序到位、内控严格、及时高效。同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租户不得减免,杜绝随意减免。(二)本次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的工作原则上应于2023年11月份以前完成,追加减免3个月租金的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各行政事业单位、区直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国有企业及区

8、管国有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截至上月底的房租减免情况表报各相应主管部门。(S)因减免租金影响企业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可视同利润处理。(四)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做好与非国有股东的沟通,履行必要决策程序。(五)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在房租减免过程中,违法违规违纪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房租减免其他未尽事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区直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国有企业及区管国有企业结合实际明确操作办法,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支持。(七)本细则由各资产监管单位负责解释。(A)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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