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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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为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村民合理居住需求,引导农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有效提升新建农房风貌,全面建立健全以“一户一宅”为基础的农房管控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2、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坚持规划引领(一)编制村庄规划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相对集中的村庄建设范围和宅基地建设范围,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二)严格选址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不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不在已确认的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危险区范围;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

3、全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占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不得占用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S)强化分区管控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贵阳市辖区范围内。1 .城市规划范围外。由镇人民政府在实用性村庄规划划定的农村宅基地建设范围内,审批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村庄建控线外原则不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农村村民零星分散建房,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2 .城市规划范围内。原则不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农村村民建房,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解决村民住房需求,

4、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对城市规划范围内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和保障,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由城镇建设负责部门结合城中村改造和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通过集中安置或货币化安置,解决村民住房刚性需求。二、规范审批流程(一)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所有宅基地资格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宅基地建房。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每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2)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

5、且住房面积未超过240平方米,改建、扩建住宅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7)夫妻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8)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宅基地及住宅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包含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标准为:1 .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限额为:区辖各镇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2 .农村村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上不超

6、过3.3米。3 .合理分配住宅及附属用房、庭院占用宅基地面积,住宅占地面积与宅基地面积应比例适当,预留空间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S)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1 .村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后,村级组织对村民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会同村民做好宅基地初步选址和相邻权利人意见,由村级组织提请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选址。2 .实地选址。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级组织关于村民建房实地选址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镇级承担农业农村职责机构会同承担自然资源规划、村镇建设职责等机构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

7、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符合要求的,现场绘制宅基地宗地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3 .村民选定住宅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根据实地选址确定的宅基地范围,村民可选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在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选用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需经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4 .村级公示。村级组织收到村民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户型或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后,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8、并将村民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组织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相邻权利人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5 .镇审批。镇人民政府收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的相关材料后,实行“一站式”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审查。承担农业农村管理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

9、建议。承担自然资源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对拟用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承担住房城乡建设职责的机构负责审查村民是否选用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对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和乡村风貌等要求进行审查。涉及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由镇人民政府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镇人民政府可依据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和自身机构设置情况等明确具体机构及职责。(1)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级组织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审查

10、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予以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2)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镇人民政府按批次用地方式向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用地申请;对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及时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由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件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区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发镇人民

11、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在批准后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按规定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利用原有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层数、风貌和审批程序等要求,按照本方案执行。6 .规范农村住宅建设审批表格填写。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三、强化批后监督管理(一)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过程监管农村村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要压实参建主体责任,引导村民选择经过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

12、位建房,并监督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对村民新建、翻建住宅的,在核发审批文件时,向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增加层高和建筑面积。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后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住宅建设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本级监督人员和村级协管员,由承担住房城乡建设的部门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问题。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指导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

13、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辖区农村村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的指导。(二)严格竣工验收管控农村住宅建设竣工一个月内,村民应提请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村镇建设职责等机构进行竣工验收,重点检查农户是否按照规划许可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建设住宅,是否按照图集风貌要求建设住宅,是否履行拆除旧房且原宅基地交还集体承诺等,并依据检查情况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时

14、整改后再行验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查处。(S)严格风貌管控镇人民政府要抓好农村新建住宅风貌管控,严格执行“带图审批”,指导村民合理选用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符合乡村风貌、功能配套等要求的农村住宅方案,并将住宅建筑风貌纳入审核内容,对不符合当地风貌管控要求和周边农房整体风格的不予审批宅基地;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监督村民按照审批图纸实施住宅建设,并做好建设期文明施工,杜绝“半拉子”工程;建房村民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应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村民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

15、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区级住建部门要结合当地村民居住需求、传统文化、乡村民居风貌和消防技术规范等因素,组织编制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在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选用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须经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四)严格不动产权登记管理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受理村民不动产登记申请。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对涉及另行

16、选址新建住宅的,应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登记后,方可申请新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对于未通过镇级竣工验收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四、工作职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由区人民政府总揽全局、统筹各方,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建立健全“区主导、镇主责、村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矛盾妥善化解,严防新增违法建房行为。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

17、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一户一宅”用地需求,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农村村民住宅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对农房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指导镇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市自规

18、支队空规执法三科:负责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指导,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实施委托镇级履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房门牌发放等工作: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等其他部门,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实施责任;切实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查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责任,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宅基地;负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19、加强调查和处理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信访事项,对历史上形成的各类宅基地问题进行系统排查,按照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原则,逐步化解。牵头建立执法联动巡查机制,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等管理,建立宅基地档案,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结合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彻查隐患,对排查出来的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台账,逐一制定措施,加强整改。对宅基地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以分批次方式向区自然资源局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级组织:负责完善

20、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相关事宜。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加强本村范围内违法建房的巡查和上报,劝阻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增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做好村民建房的审查和公示,协调开展农村宅基地的腾退、调整和有偿使用,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落实动态巡查管控。五、工作要求(一)压实责任。宅基地审批管理是事关农民安居和农村稳定的重要工作,因我区停止农房审批时间长、遗留问题多,农房审批管理工作难度大。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

21、部署,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员,确保工作专人专抓。(二)强化业务培训、信息沟通。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镇业务培训,帮助镇人民政府建立规范的审批管理工作流程。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对村集体的培训指导,每个村应培养1名熟悉情况、熟悉政策的宅基地协管员。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宅基地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宣传,引导群众有效监督宅基地管理工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信息沟通机制,严格审批台账管理,确保信息畅通,有序推进。要强化有关资料归档留存与管理,建立规范完善的档案制度。建立定期工作及审批报送机制,每月月底前,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S)严肃纪律。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申请人资格、用地选址等重点环节严格审查,坚决防止违法违纪审批。对审批管理中出现的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省、市下发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相关文件不一致的,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2021年7月1日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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