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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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内中小微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精神,特设立“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用于合作银行对内中小微企业进行应急周转。为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实现银行正常转贷,助推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区依法设立,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对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

2、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四条组织机构的设立。设立金融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确定合作的金融机构,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区金融力、区财政局、区工信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公室(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在区金融办

3、,主要负责对此资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第三方监管作用。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工信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不刻制公章,如有需要,由区金融办代章。第五条应急转贷资金由领导小组委托贵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应急转贷资金池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本法的规定开展应急转贷资金业务。第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托管理机构获得授权后方可经营应急转贷资金,并开设专户进行进出管理,并实施专项核算、专项审计。第七条应急转贷资金池的设立规模为5000万元,由受托管理机构出资设立,采取应缴模式,首期实缴出

4、资IOOo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后续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分四期由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协调区财政局每期注入1000万元资金补足。第八条各机构的具体职责1.领导小组具体职责领导小组作为应急转贷资金的监督者,负责对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或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并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二)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抽查,协助审批应急转贷资金申请,并对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审计或检查,并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并与建立应急转贷资金业务合作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

5、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签订转贷服务合作协议。(S)受托机构具体职责1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审批、资金划转、定期对账、资金收回、资料归档、定期报告资金运行情况、风险管理及逾期催收等日常管理工作。2 .负责制定应急转贷资金业务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应急转贷资金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应急转贷资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并落实;3 .负责与合作银行开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应急转贷资金,并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对应急转贷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定期与合作银行进行对账,确保只有在合作银行同意出具应急转贷确认函后,方可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为企

6、业转贷。第三章服务对象第九条应急转贷资金服务对象。工商、税务关系均在内,满足第二条规定,且企业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第十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必须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申请转贷应急资金。第十一条应急转贷资金只用于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各合作银行承认本办法,在本区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在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第四章管理与运作第十二条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

7、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十三条为确保资金安全,受托管理机构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该资金为中小微企业转贷。第十四条应急转贷资金业务满足条件(一)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企业诚信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重大诉讼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二)应急转贷资金只用于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开展应急转贷资金池业务,在合作协议约定范围内开展转贷业务;(三)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条件,转贷企业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资金。(四)应急转贷资金仅限于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

8、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不适用于项目贷款、消费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表外业务融资。(五)应急转贷资金必须征得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转贷且出具意见后,方能使用该资金为中小微企业转贷。第十五条应急转贷资金收费标准及使用期限(一)为提高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收费采取差别化方式,资金使用前5天的日综合费率为0.5%。;超过5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1%。单个企业法人在1个完整财务年度内,在1家合作银行单笔或累计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超过IOOO万元的,超过部分在使用期限内均按日综合费率1%。的标准收费。(二)应急转贷资金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30天。第五章申请流程第十六条申请。企业在还款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可通过以

9、下方式申请:一是向合作银行或其下属相关支行提出申请,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报转受托管理机构;二是直接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受托管理机构把相关申请材料转送至相关合作银行审核。企业在向合作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时,相关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予以转贷,并同意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出具应急转贷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第十八条审批。在合作银行出具应急转贷确认函的基础上,将企业相关材料报受托管理机构评估核实后,决定企业借款金额并签署审核意见;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在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受托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10、日内,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申请企业签订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第二十条划转。手续齐备后,由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关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第二十一条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办理完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受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转贷资金足额划至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第二十二条资料归档。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受托管理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以备后查。第六章监管与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应急转贷资金监管(一)第三方监督管理转贷管理办公室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履行第三方监督

11、管理职责;(二)受托管理公司自身运营监管1 .应急转贷风险资金管理办公室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对应急转贷资金专用结算账户进行监管,对资金的进出必须进行审批并保留相关凭证;2 .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只允许如下情况转入资金:应急转贷资金本金的转入、利息的结转、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约定转入申请企业使用占用费;3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只允许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约定转出应急转贷资金本金;4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月、每季将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向政府、转贷管理办公室汇报,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措施,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政府;(S)其他监管1 .对于企业采取虚假、瞒报、骗取、逾期不

12、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应急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同时,取消其申请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及享受其他金融服务政策的申报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2 .合作银行对同意转贷且借款企业落实转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转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转贷,引起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或违约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应急转贷资金风险控制(一)资金用途专款专用。应急转贷资金用途专项用于应急还款,为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资金,只能封闭运行,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严控资金使用

13、者资格审查。应急贷款资金使用者必须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条件,且获得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三)严格控制资金使用时间。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严格控制在5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天。(四)落实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应急转贷资金划转前必须签署完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不得事后补签,为出现不能按期归还应急转贷资金做好证据准备。(五)落实事后风险追偿制度。超过5日未按期归还应急转贷资金,启动普通追偿模式,最长不超过30日;超过30日未按期归还,启动法律追偿程序及时保全财产,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六)严格控制人为风险。应急转贷资金操作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严格审

14、查把关,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报批,不得徇私舞弊、提供虚假资料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一经查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收入与分配第二十五条应急转贷资金为财政资金的部分,收入和管理按财政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为受托机构的部分,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报应急转贷资金办公室审核后,上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受托管理机构每月按转贷应急资金收入的20%进行收益分成。第八章解散第二十六条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讨论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资产按比例返还原出资方。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因应急转贷资金使用产生诉讼的,受托管理机构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诉讼成本经受托管理机构报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由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全额承担。第二十八条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工商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股权质押事项时,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第三十条合作银行对受托管理机构开设专用查询账户,为查阅相关企业的信用情况提供便利。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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