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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汽車險無全險,這是開宗明義必須先釐清的,在現今汽車保險的保單結構中並無所謂全險的名目,一般所謂全險(ALL RISK)係指任何狀況下的損失,要保人均可要求賠償,一般通稱的汽車全險應包括綜合損失險,竊盜損失險,第三責任險三項,在這三項的要保範圍之外的項目,如未另外加保,則不在保險範圍之內,如零件被竊損失險,僱主責險,因雨積水險,醫療費用.等諸如此類者有18項附加險項目,皆是所謂全險 範圍之外的,都要被保險人主動提出要保,才會被列入保障的範圍。因此汽車險的 全險並非真正的全部保障。,汽車保險之結構分類,汽車保險的結構基本上,汽車保險的承保種類包括了汽車車輛損失險及汽車第三人責
2、任險。汽車車輛損失險主要是針對被保險汽車因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予以賠償,目前區分為二大類,即汽車車體損失險及汽車竊盜損失險。而第三人責任險是針對被保險汽車對 第三人傷害和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又有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和強制第三人責任險之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特色,限額無過失責任制擴大受害人範圍(含乘客)設置特別補償金受害人得直接求償採單軌制(廢保證金制)給付項目及金額的改善(無單次事故給付上限)暫時性保險金之請求設立費率審議委員會,費率結構兼採從人及從車因素保險人設立獨立會計投保罰責之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87年開始施行以來,除分別於89年8月10日死殘給付由120萬元提高至140萬元,94年3月1
3、日再調升為150萬元外,並已於90年7月、92年1月、93年1月及94年3月四次調降費率,累計降幅約20%,並由特別準備金累積額挹注純保費不足部分,以達回饋社會大眾目的。94年度續依據87年度至93年度之經驗資料,經本險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成立之本險精算及研究發展工作小組研提調整建議方案,於94年底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交通部會銜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並自(95)年3月1日再次調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平均調幅為2.23%。,第一條 所有契約內容,本保險條款、有關之保險證、要保書、批註或批單及其他約定文件,均係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本保險契約未規定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施
4、行細則之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2條 名詞定義,(1)被保險人(5)被保險汽車(2)加害人(6)殘廢(3)受害人(7)汽車交通事故(4)受益人(8)道路,第3條 無過失責任,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第4條 除外責任,因下列情事致受害人受有體傷、殘廢或死亡者,本公司對其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一 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通之行為。二 受害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三 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之行為。,第5條
5、追償事項,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一 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二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所致者。三 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者。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駕車者。五 未經列名被保險人允許而駕駛被保險汽車者。前項第一款所稱酒醉係指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所稱毒品或迷幻藥係指吸食、注射或服用鴉片、海洛因、安非他命、古柯鹼、大麻、迷幻藥品或其他違禁藥物而駕車者。,第6條 保險期間,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依保險證之記載為準。本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
6、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續保,如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需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應辦妥續保手續,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本保險契約內容有變動者,應以批單更正之,並視情況換補發保險證。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悉依行政院核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第 7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應依政府訂頒之費率計收。本保險之保險費應於投保時一次付清,不交付保險費者,本公司得拒絕承保。第 8 條 為貫徹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訂定費率之目的,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要保書應記載下列重要事項:一 汽車種類。二 汽車使用性質及目的。三 汽車牌照號碼、引摯號碼或車身號碼。四 汽車
7、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駕照執照或身分證號碼;汽車所有人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機關時,其名稱及營業所或事務所。第 9 條 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本公司應簽發保險證、保險條款交予要保人。被保險人對本公司之通知或申請變更保險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通知或同意變更保險契約,亦同。,第10條 契約解除之限制要保人,要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要保人不得終止本保險契約:一 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吊銷、註銷而有事實足以證明停駛者或因停駛而繳存,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者。二 被保險汽車報廢,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者。三 因重複投保而終止其中保險期間先屆滿之保險契約者。,
8、第11條 契約解除之限制保險人,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得終止本保險契約: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於第八條規定應說明之事項說明不實者。二 如要保人以票據交付保險費而未兌現者。本公司依前項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列名被保險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公司得終止本保險契約。,第13條 權利移轉,列名被保險人死亡或破產者,本保險契約仍為繼承人或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被保險汽車移轉所有權時,應同時通知本公司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
9、更手續。,第14條 重複保險,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如同一被保險汽車另訂有其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不問其契約之訂立,係由於列名被保險人或他人所為本公司與其他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負連帶責任。前項情形,要保人得終止其中保險期間先屆滿之保險契約並請求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第15條 保險競合,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而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應負保險責任時,如尚有其他保險契約亦應負保險責任,本公司依下列規定處理:一 其他保險為全民健康保險者:(一)本公司就受益人提出之自費醫藥費用收據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中所列屬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部分,在不超過
10、本保險傷害醫療給付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本保險契約給付傷害醫療給付。(二)本公司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給付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在不超過本保險傷害醫療給付保險金額扣除依前款規定給付金額後之餘額範圍內,償還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醫療給付。二 其他保險為商業保險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第16條 直接請求權,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受益人得在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加害人對受害人已為一部分之賠償者,本公司僅於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已付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經受益人與加害人約定不得自本保險之保險金額扣除者
11、,從其約定。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扣除之金額,應歸墊返還給加害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及加害人未經列名被保險人允許而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者,本公司無歸墊之義務。,第17條 暫時性保險金,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經受益人提出下列文件者,得按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死亡保險金額二分之一範圍內,請求本公司給付暫時性保險金:一 暫時性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由本公司供應)。二 警憲機關開立之汽車交通事故證明。三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四 屍體相驗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汽車交通事故經鑑定結果,本公司給付之暫時性保險金超過應給付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就超過部份,向受益人請求返還。,第18條 單一輛車
12、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本公司對車內或車外之受害人,負保險責任。但不包含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第19條 多輛車事故里,汽車交通事故係由數汽車所生或涉及數汽車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一 肇事汽車全部或部份為被保險汽車,受害人或受益人得在本保險保險金額範圍內,請求各被保險汽車之保險公司連帶給付保險金。二 前述各被保險汽車之保險公司間,按其所承保之肇事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第20條 汽車事故之處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加害人或受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受害人或受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二
13、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及受益人應與本公司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三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因交通事故而喪失急救他人之能力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或加害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因未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第21條 保險給付項目(一),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一 給付項目:以下列項目為限:(一)傷害醫療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第21條 保險給付標準(二),二 給付標準:悉依財政部會同交通部擬定,報經行政院核定
14、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致受害人有二人以上者,每一受害人均得單獨就其損害項目按前項規定之給付標準請求保險金。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傷害,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請求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求傷害醫療給付。受害人於致成殘廢後,因同一汽車交通事故致成死亡者,受益人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已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為限。,第22條 失蹤之處理,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算滿一年仍未尋獲,或受益人能證明該失蹤之受害人極可能因汽車交通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先行墊付死亡保險金。倘該失蹤人於日後發現生還時,受
15、益人應將已領之死亡保險金歸還本公司。,第23條 理賠文件-傷害醫療給付(一),受益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一 傷害醫療給付(一)理賠申請書表格(表格由本公司提供)。(二)受益人身分證明。(三)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四)合格醫師診斷書。(五)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六)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第23條 理賠文件殘廢,死亡給付(二),二 殘廢給付(一)理賠申請書(表格由本公司提供)。(二)受益人身分證明。(三)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四)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診斷書。(五)同意複檢聲明書。三 死亡給付(一)理賠申請書(表格由本公司提供
16、)。(二)受益人身分證明。(三)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四)死亡證明書。(五)除戶戶口名簿影本。,第23條 理賠(三),上列相關文件齊全後,本公司應於五日內確定賠償金額,並於賠償金額確定後十日內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以一分計算。本公司對於殘廢等級有疑義時,得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至公立或教學醫院加以再檢驗查證,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第24條 代位,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者,本公司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該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長或家屬者,本公司無代位求償之權利。
17、但汽車交通事故係由其故意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之求償權利或有任何不利於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保險金雖已給付,本公司得請求被保險人償還之。,第25條 權利行使,受益人請求本公司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自知有損害發生、賠償義務人及本公司之日起算,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強制汽車責任險與任意汽車責任險之比較,費率結構公式,(一).調整後純保費1.自用小客車與自用小貨車基本純保費(年齡性別係數違規肇事紀錄係數-1)2.其他車種基本純保費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數3.機車基本純保費(註:現行機車未考慮從人因素因子)(二).業務管理費用1.汽車部分合計340元/件,其中包含:(1)保
18、險人之業務管理費用:338元/件。(2)保險費查詢中心電腦主機之異地備援費用:2元/件。2.機車部分(1)一年期保險人之業務管理費用:190元/件。(2)二年期保險人之業務管理費用:300元/件。(三).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每件保單:1元。(四).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1.汽車:3%。2.機車:2%。(五).安定基金提存率:0.2%。(六).特別準備金提存率:0.2%。(七).資金成本率:1.467%。(八).資金收益率:0.046%。,從人因素因子-年齡性別係數,男性 女性20歲(含)以下 2.50 1.66超過20歲至25(含)歲以下 2.30 1.53超過25歲至30(含)歲以下 1.00 1
19、.06 超過30歲至60(含)歲以下 1.00 0.92超過60歲以上 1.00 0.69,違規肇事紀錄,一、第一次新投保或無承保紀錄之被保險人,其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以第4等級計算。二、被保險人投保當年度之違規肇事紀錄等級,按其前一年之違規肇事紀錄等級調整之,其調整方式按第三、四點之說明。三、前一年無肇事紀錄之被保險人,投保當年度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為前一年違規肇事紀錄等級減一級。最低適用違規肇事紀錄等級為第1級。四、前一年有肇事紀錄之被保險人,理賠一次,投保當年度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為前一年違規肇事紀錄等級加三級,理賠二次,投保當年度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為前一年違規肇事紀錄等級加六級,依此類推。最高適用違規肇事紀錄等級為第10級。,三、從人費率係數例示強制車險保費計算範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