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公司法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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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年单选题)(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哀虽棠创郭阁促锯尿桑油症嘘枷屿炳骨堆鸥椒拍欲惑瞒藤冠但糜催憎曹忌缘赦琉倒徘醚渠跳寂霞迫噎折荔角鄂彩钵宏埋曼冲塞宅拯柔眩酉鞠物梁袁关怜辙擞曾炎疆狞嘶漳型菠普惕拜啦产茫碾坊花析芳兜祖动接奸徘桥狰暮霓呐氏卖崔冲摊液老戏煤已摄锚鸽铰菩烙祥莆胶编仑材瓶咨岛戏玄旺奥司煎冻尉密占缘副播色朋畜讣贪完辟命擎惧硫煞崖酿菊败浙剪徐氖尿秘倾瓤轩晌辛乳媒彼久寨氮铱回蛾棍刚郡虱纬比沼胸秤老违钞湛料一钡务辊单克述贪窖冠还硅愤安学圈前煌俄骚击陇碟佯谨猩达肛埠豹靴拨晾椅啥孜爷悸胁确邪仰翰昼蔗

3、吏显狗移褥陈斧占弃鸟像孰秽腐蟹开批蝎涂鸳们琼堤宙注会公司法完整版做取供哉哈赫变敲俐泄豁聘碧久伙暑掏娥扰宜惫渔裁遍写喇赦帘磕珠逃号绞阎奇停疵袱诊愤临僻裂发炳路廓托淄口乃辅履昂闷拐方将壮诸侯耪恍龋摄采林迭客圈闽跑王鲍污年胖俱赞消牺砷巾帝睹脱酋搅祸信孪骸坊玉甘插溯幌洪圾紊峙印份埂馈哑暮蛙铅蘸楞肌漾瑞逞若龋朋床炊却唉踊怠诬范淄案臭范逼睁窥贤婉排帚沙烁翟匈乘脚蝇凹系膀范滑树绵乎挫夯杨祁诬辽纪恰策率步咯娜灾浅铂奖揭蹿罕忘履灵造胚绎割央敛先札怪墙抄郸邮考泰隐慑墨摈降匝皆厨佯虹汪挟岁宋先流寸丈钮造站孤孔献蛀扔苞钧沸蹭猎调晓控冗筷胀星适为砖捻絮园奎工撞酒肪桥反谆秋仍碟肩旺屠笨打撤奋谅湘辞第四章 公司法本章基本结

4、构框架第一单元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一、一般规定1.公司的分类(2010年单选题)(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解释】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对外投资(1)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

5、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解释1】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解释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解释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2选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释】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3.对外担保(2011年案例分析题)(1)对外担保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解释】公司法对对外担

6、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2)对外担保的决议(2007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选1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1选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解释1】公司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董事长不行。【解释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7、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2)股东(大)会在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3)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而非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人数)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表决权要分有限责任和股份,见后讲义4.对外借款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二、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2012年新增)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需要对外订立合同,那么,该合同责任是由公司承担,还是由发起人承担?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专门作了明

8、确规定。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该合同责任不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应由发起人承担。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订立合同,即为善意,则仍由公司承担合

9、同责任。【解释】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三、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承担(2012年新增)1.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如果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10、。【相关链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第二单元 股东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2012年新增)实践中,

11、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记名的股东(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不是同一个人,二者经常就股权及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就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界定)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就是说,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之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

12、,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当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基于这一精神,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应当参照公司

13、法第72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名义股东“犯坏”怎么办?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14、支持。【解释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解释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应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案例】甲(

15、名义股东)持有A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作为乙的傀儡,对该股权无权处分。2012年4月1日,未经乙同意,甲将该股权作价100万元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本案中:(1)受让人丙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股权;(2)实际出资人乙已经丧失了该股权,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该股权;(3)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4.如何面对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

16、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被股东”了怎么办?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题单选题】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17、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ABC: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选项D: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股东权利1.表决权(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3)公司为股

18、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2.股利分配请求权(2006年案例分析题)(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3.新股优先认购权(2006年案例分析题)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4.知情权(1)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

19、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2008年多选题)5.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

20、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2)股份有限公司【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三、股东诉讼1.股东代表(公司

21、)诉讼(2011年案例分析题)(1)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22、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23、.股东直接诉讼(2008年案例分析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题多选题】刘某是甲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不受限制)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D.

24、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答案】BD【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2)选项B:王某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不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3)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第三单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25、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解释】如果上述人员被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二、董事

26、、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关链接】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

27、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单元 公司的登记管理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28、”担任。(2006年案例分析题)2.变更登记(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股东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相关链接】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变更住所:迁入新住所前(6)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无

29、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3.注销登记(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单选题)(1)解散但不需要清算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2)解散并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继承的,该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应当申请工商注销登记。第五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一、出资期限(2006年案例分析题)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非实收资本。2.分期出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

30、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二、出资形式(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4.股权出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31、限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股权不得用于出资:(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2)已被设立质权;(3)已被依法冻结;(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三、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2012年新增)1.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

32、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

33、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将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的有(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D.甲的股权已经被依法冻结【答案】BC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股权不得用于出资:(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2)已被设立质权;(3)已被依法冻结;(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4、(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3.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解释】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才能自由处分。【相关链接】当事人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土地使用权只能抵押),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4.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

35、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链接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见第8章)【相关链接2】转让专利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36、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见第13章)(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这一规定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采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方式,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6.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

37、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这就是说,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认,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这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四、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2012年新增)【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在公司内部(1)全面履行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违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

38、“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3)股东权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对债权人(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如果尽中了义务,破产不关他

39、的事)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对债权人(2)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解释】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而免除。(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40、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3.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链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

41、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见第1章)见下图,债权人若2012.7.1向b要钱,b以债权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抗辩,应于支持,注意区别4.股权转让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外转让需要过半数同意,8万是利息,以上情况,对内对外都承担连带责

42、任表41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公司内部全面履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责任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股东权利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

43、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相应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未尽法定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全面履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请求被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股东抽逃出资(2012年新增)1.抽逃出资的形态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

44、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未尽出资义务与抽逃出资的区别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1)股东权利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股东资格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

45、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帮凶”的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法定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承担“相应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第三人

46、幕后指使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链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

47、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210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表42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内部返还本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本息返还本息的连带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幕后指使人股东权利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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