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及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208[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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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二一年十二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报告人:刘林 博士 研究员 13708362117,主要内容,国发【2010】23号文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检查验收暂行办法,1,国发【2010】23号文,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减灾自动控制,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企

2、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

3、完善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

4、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第三条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

5、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第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在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五条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第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

6、、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接第六条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可移动式

7、救生舱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和生存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根据舱体材质,可分为硬体式救生舱和软体式救生舱。硬体式救生舱采用钢铁等硬质材料制成;软体式救生舱采用阻燃、耐高温帆布等软质材料制造,依靠快速自动充气膨胀架设。,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七条 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第八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

8、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九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CO21.0%,CH41.0%,CO2410-6,温度35,湿度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

9、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井下建设紧急避险设施。突发紧急情况时井下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建设井下避险设施。第十一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救生舱。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十二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由煤炭企业委托

10、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评审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压气。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1、,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十四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示,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第十五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第十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

12、定,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第十七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的措施。第十八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两道隔离门之间为过渡室,第二道隔离门以内为生存室。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生存室净高不低于2.0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

13、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0.75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不宜多于100人。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第十九条 隔离门、墙应按不低于井下水泵房密闭门的标准建造,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第二十条 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0.2米。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矿井宜布置直达地表的大直径钻

14、孔,钻孔直径不小于150 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第二十二条 永久避难硐室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供电等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水量和水压满足额定避险人员避险时的需要。

15、硐室内部和外部应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对硐室内外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硐室出、入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硐室入口处和内部应分别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第二十三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的检测或监测。第二十四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

16、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低于20的。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3米3/分人。布置有直达地表大直径钻孔的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24小时连续供氧;其他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额定防护时间内的供氧量。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配备的食品不少于5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17、永久避难硐室第二十五条 永久避难硐室建设时,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应组织工程验收。第二十六条 永久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 临时避难硐室 第二十七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小。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

18、聚、煤层自燃等措施。第二十八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生存室净高应不低于1.8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每人应有不小于0.6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应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50人。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 临时避难硐室 第二十九条 隔离门应不低于井下密闭门的标准,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

19、、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300毫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硐室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隔离门安装要求。第三十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采用锚网、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米。,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 临时避难硐室 第三十一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

2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接口和供水阀。接入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硐室内的CH4、CO等进行实时监测。硐室出、入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硐室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第三十二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和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检测或监测。,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 临时避难硐室 第三十三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

21、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小于10。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6L/分钟人;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处理的能力应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配备的食品不少于5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1.5升/人天。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第三十四条 硐室建设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临时避难硐室硐室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按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22、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可移动式救生舱 第三十五条 选用的救生舱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第三十六条 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生存舱提供的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米3,且总有效容积不小于5米3。第三十七条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硬体式救生舱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0020帕/小时;软体救生舱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3

2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可移动式救生舱 第三十八条 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救生舱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第三十九条 选用的救生舱应具备矿井压风、供水、通讯接口。应设压风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第四十条 救生舱应配备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能对救生舱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救生舱外的O2、CH4、CO2、CO进行检测或监测。,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可移动式救

24、生舱 第四十一条 救生舱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小于10的。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应不低于0.5米3/分钟人;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装置。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 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钟,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应配备促进内部空气循环的设施。配备的食品不少于5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1.5升/人天。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25、 可移动式救生舱 第四十二条 救生舱的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救生舱安装的20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第四十三条 救生舱应接入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并在舱内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安设救生舱处应设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和人员定位基站,对救生舱附近的CH4、CO、救生舱附近人员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第四十四条 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五条 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作业规程,保证移动和运输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

26、后应进行一次全方位检查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 维护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第四十七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第四十八条 应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应每1个月对配备的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1111.5兆帕时,应及时补气。应每10天对

27、设备电源(包括备用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每年对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 维护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按规定编制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每年应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

28、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七章 培训与应急演练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将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

29、将本地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第五十七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五十八条 新建、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包括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有关内容,无相关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安全专篇不予通过。,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 新建、整合、技改煤矿没有按要求完成紧

30、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减灾自动控制,4,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中所涉及的检查验收相关工作。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

31、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第三条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减灾自动控制,4,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总 则第四条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使用、

32、管理等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使用、验收、检查等实施监察。,减灾自动控制,4,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第四章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装紧急避险系统。第十七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进行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评审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第十九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

33、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减灾自动控制,4,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第四章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高瓦斯与低瓦斯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第二十二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第二

34、十三条 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减灾自动控制,4,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第四章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第二十五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第二十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5、减灾自动控制,4,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第五章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第二十八条 压风自救系统组成: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阀门、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及防护袋或面罩)。第二十九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

36、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减灾自动控制,4,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第五章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条 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第三十一条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第29 31条参照煤安规程437439条),

37、减灾自动控制,4,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第五章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第三十三条 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MT390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标准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三十四条 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第三十五条 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减灾自动控制,4,建设完善

38、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第五章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第三十七条 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第三十八条 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 MPa,在0.3 MPa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 Lmin范围内。第三十九条 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dB(A)。(第34 39条参照MT390标准),减灾自动控制,4,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第五章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条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

39、管路)为150mm及以上;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为100mm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50mm及以上。第四十一条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安装地点应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减灾自动控制,4,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第五章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四十二条突出矿井在以下每个地点都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岩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在长距离的掘进巷

40、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第四十三条所有矿井避灾路线上应每隔200m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水害严重的矿井在采区或水平高处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减灾自动控制,4,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第五章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四十四条避难舱内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避难硐室内应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数量不少于避难硐室额定人数,每人供气量不少于0.3m3。第四十五条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舱和硐室前20m的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第四十六条在主送气管路中要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进入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第四十七条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保证系统正常使用。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压风自救装置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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