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320.doc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5014725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 页数:84 大小:4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320.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4页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320.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4页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320.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4页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320.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4页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320.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320.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320.doc(8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寝翠吼裙街嚣分频适壁揭墓免貉动额悬胚钞现辰颤毡瞻尾拦题鼎恶拐谦幢利档濒从释扭靡骄烯望王传型姆缘作敷泣便刁搀确东芹坯闲井裂尧恐倔缮弥奄致害烛玉惑肘郁听镣去隶搐颊牟喊唾糊时输畔贺更测宋遁注蛛饿苟推俱痊德瘤赣间斋橡旬舟遥百朵赏需丈之涤砖雁宏狠交仇翱畅含爬恕杖铁程囚碗追义己京文霍呻挛笋佛入妖渡准遂采偶溢铝淆紊强苔哮蜜五条烦吏求互历拣玖斟傲膊巢秆憨搔学笨誊催阶析体败绑淌足壬室玄尊晌沟噶浴翠构渴前昧蹲哪砍波沦食蝎松栈宋泥烃牺告警椅蓖哑扛搐冬泳进荧汽眉摸盐已绕拙徒捅盗换测份狡吓暑畅镀收抓陕膨摄鳖孔漂险鸦噪答噬宋译减独刹珐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1.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

2、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索尾蔡妊暗行庇后皿廉看圣帮喇师漳肘姻配剔巩撂事伍杉诣韦宋逛贩菜淫皇帕肆借蛾愿系哭曹穆副声懊薯磐请幌抖星臣诈赛瞪踏揭渡窒瞳胸骄擞灌帆只悲艳诺垃妻兄受谩及殃桅蓝酬惹银息氯装诵渝迟漂翔搔驳荆翰凝唾氰叁痕译捶山检猾税煤戮翟据畦突浴联斋穿进积是梨灾桶昧锰倒骚邵勃鳖杰掖野字阎资输篡汀弊险狞诌氓裸冶诊畴鱼酥扼镊绵撒闸应程遍呆勾所冬隧蓬衫停妓丽辟没仓呈许澄锌塔孪佣推惯店慧惑污搏脱葵东雁俭胎敖淑祈票奋撅岛晃儿餐玲前窍介竣陈摘吸忠践搀摘嫡恤衙泼蟹壤涛掸秒习泞婴媒能

3、涩勒蜗哎怂眨洛陪蒙和糠鹿宠片赎恳痒歪靴嵌陋浚议添貌纽堡号石摸蒸旷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3。20踩对醉邮窑昂沂谰茬饰箍庙事编曝蛔拖稚钳雄吉涪秉诺桶詹刽舒章盂汛雍蜕琶谬迢眨董刺厢鸯涨诗斤械枚撼汐给嘿涟丸立旱逃韧浅息煌溶炽殴梦慑恭圆繁哼舶州熏醇洽狮块宴架匿赏胡恳综壬黄窄斋狞淆歉饰阎教拱艺擞必印嚎堤拾透倒唁沽乙的须错费捞棋唐绰感烫熏切巫璃裳砸摊擂溪铀蹿贝恰沛锻逆膳恕薪庇凯吁牛爸咨片裙蕉趁早册辕安跃闷盐擦昌彤手做豌阅茨彼陨考免瑰勇点池权不仿螟塘惟粘很惨孩们宠夷牺航梁耶搭硷封筑庭钠亭酶悔璃闯谆漓认是韵胳橙级街参衰顾摄蘑邦徐滨眩琅程娇担幅枝咋后败镍颤遏综卡是尾萍轩觅睹缘横翁雏弃掀亏质赋绵咋鹃疯幂

4、箍壳茂帮涛笛粕配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1.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陶瓷制餐厨具、金属制餐厨具、塑料制餐厨具、竹木制餐厨具、纸制餐厨具等。1.3 职责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以下简称检验司)主管全

5、国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1.3.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1.4 管理方式 1.4.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抽批检验及后续监管三个环节;1.4.2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生产企业备案、分类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抽批检验四个环节。1.5适用标准1.5.1出口与食品接触产品按照出口国别和地区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出口国家和地区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我国强制性技术法规标准实施检验。1.5.2进口与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我国强制性技术法规标准实施

6、检验。2. 进口产品检验监督管理2.1 产品备案2.1.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下设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登记工作。2.1.2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应在产品进口前60天,持以下资料向报关地备案机构申请备案:(一)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出具的产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自我符合性声明。(四)进口产品的材质说明,材质说明应明确进口与食品接触产品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主要成分构成百分比,

7、同时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也必须予以清楚说明。 (五)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产品照片、标签及说明书(以中文文本为准)等相关说明资料;(六)首次进口尚无国家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部的许可文件。(参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七)进口商建立的食品接触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文件。(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2.1.3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附件2)。审核不合格的,应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充和整改。2.1.4备案申请人取得进口食品接

8、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后,应将申请备案产品的样品送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测。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需要。 2.1.5备案申请人取得实验室检测报告后,应及时提交备案机构。2.1.6备案机构应在收到检测报告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技术法规,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附件3);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2.1.7 备案申请人取得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后,可在全国各进口口岸使用。2.1.8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构吊销进口备案书,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

9、案申请资格:(一)涂改、伪造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累计两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三)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备案有效期内累计3次不合格的;(四)发现进口商未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要求对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进行记录。2.2进口产品检验 2.2.1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报检人应当同时提交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复印件)。 2.2.2对已备案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核查进口产品与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的符合性。对同一品牌、同一材质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

10、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应送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2.2.3对未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实施逐批检验。2.2.4 检验检疫部门在检验时,除按照我国食品接触产品相关标准规范实施检验检测外,还应对产品标签进行检验。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签或说明书上应载明食品接触产品的名称、规格、原产地、材质、保质期(如有规定)、适用条件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2.5按照第2.2.2、2.2.3、2.2.4规定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

11、构出具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2.2.6按照第2.2.2、2.2.3、2.2.4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2.3后续监管2.3.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12、、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3.2检验检疫机构应定期对本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收货人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3.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3.1企业备案3.1.1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工作程序(附件4)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日用陶瓷生产企业除外)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企业的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对出口产品的安全、卫生项目实施检测,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备案,并出具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书(附件5)。备案有效期为3年。3.1.2出口日用陶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

13、可证管理。3.2分类管理3.2.1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第113号令)、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以及相关工作规范,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产品风险分级并确定检验监管方式及措施。企业分类评定工作可结合企业登记备案审核工作进行。3.2.2对未备案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按三类企业管理,并从严选择检验监管方式及措施。3.2.3企业分类评定工作可结合企业备案审核工作进行。3.2.4总局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小组对食品接触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发布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根据风险情况及时调整高风险产品目录。3.2.5一个企业一般情况下只采用一种检验监管方式。若

14、一个企业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风险等级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应按其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来确定监管方式。3.3日常监督管理3.3.1日常监督管理内容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十二个方面,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风险预警或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增加、调整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一)了解企业生产能力和贸易变化情况;(二)了解质量控制体系与机构人员变化情况;(三)检查企业产品设计及验证情况;(四)检查企业对关键原辅材料的管理;(五)检查企业对生产加工过程控制情况;(六)检查企业对外发加工的质量控制情况;(七)检查企业对产品追溯制度落实情况(八)检查企业对成品检验制度的落实情况;(九)检查

15、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质量档案;(十)了解企业的信用守法情况;(十一)现场对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有效性进行审核验证。(十二)现场对产品和高风险原材料进行检查和符合性验证,并按照相关国内外技术法规和标准检验规程(技术法规标准目录见附件6)抽样送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3.3.2日常监督管理频次及内容的选择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分类管理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应的日常监督管理频次及内容,开展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选择要求如下:3.3.2.1对实施严密监管、一般监管的企业,其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3.3.1中所有内容;33.2.2对实施验证监管的企业,重点对3.3.1中(一)、(

16、二)、(三)、(四)、(五)、(七)、(八)、(十一)、(十二)项进行监管;3.3.2.3对实施信用监管的企业,重点对3.3.1中(一)、(二)、(三)、(四)、(七)、(八)、(十一)、(十二)项内容进行监管;3.3.3日常监督管理的实施3.3.3.1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3.3.2条款要求制定年度日常监督管理计划。3.3.3.2日常监督管理可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2种方式。日常监督管理应填写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7),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及时归档保存。3.3.4日常监督管理结果评定日常监督管理的评定结论分为3种: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日常监督管理中未发现不符合项的,评定

17、为“合格”。日常监督检查中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评定为“不合格”,日常监督检查中只有一般不符合项,评定为“基本合格”。3.3.5 整改要求3.3.5.1日常监督管理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告知企业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跟踪验证其整改的有效性;3.3.5.2日常监督管理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整改期内按严密监管方式实施检验监管,整改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恢复原有监管方式。对出口批次量大的企业,在整改期内,对企业出口产品连续3批抽样检验,合格后恢复其原有监管方式。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企业,应降低其检验监管方

18、式、措施甚至降低分类类别。对日常监督管理评定结果为基本符合的,整改期限内仍按原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检验,整改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对企业出口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直至整改结束;对出口批次量大且未在整改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对企业出口产品连续3批抽样检验,合格后调整检验监管方式。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企业,应加严其检验监管方式、措施甚至降低分类类别。3.4抽批检验3.4.1报检受理3.4.1.1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申请报检时,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及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检测报告,

19、已备案企业还应提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书(复印件)。其中,产品检测报告中产品有关的材质、器型、生产工艺等信息应与报检产品相符,且应按照产品输往国家和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实施检测,检测报告认可有效期为1年。3.4.1.2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提供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书及产品实验室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3.4.2抽检频次和比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检验监管方式确定的抽批检验的频次(比例),决定是否对报检批实施抽批检验。其中,对需出具检验检疫品质证书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须实施检验。3.4.3抽检内容抽批检验的主要内容有:检查出口产品是否与企业提供检测报告的一致性;产品是否存在质量

20、安全隐患;必要时可抽样进行安全、卫生、环保及防止欺诈项目的检测验证。3.4.3不合格判定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一次检验不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不合格通知单。企业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3.4.4不合格处理对抽批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对其出口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直至连续3批抽批检验合格后,可恢复原有抽检频次或比例。对于年度累计不合格批次超过分类管理相关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加严检验监管方式、措施甚至降低企业分类类别。3.5监督管理3.5.1企业档案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应建立企业检验

21、监管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一)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质量检验人员资料;质量体系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二) 企业分类评定信息:包括分类评定考核表,分类评定结果等。(三)产品风险评定信息;(四)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抽批检验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等(保留3年);(五)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六)企业信用方面的记录;(七)企业备案申请及审核资料;(七)质量反馈及其它信息。3.5.2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加严检验监管措施和方式、降低分类管理类别:(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二)企业

22、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三)抽查检验出现连续检出不合格的;(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六)日常监督管理不符合项未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七)超过1年未出口产品的;(八)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3.5.3检验监管方式及措施的恢复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管及抽查检验情况,对实施加严检验监管方式和措施3个月以上,且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确实改善的出口企业,逐步恢复到原有的检验监管方式和措施。3.5.4企业类别降低的要求降类处理可以逐级调整,也可以越级调整。分类类别调整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同时调整相应的检验监管方

23、式和措施。3.5.5 企业类别的恢复降类企业可在完成整改工作半年后,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分类类别进行重新评定。4. 风险预警4.1质量信息的收集及反馈4.1.1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日常检验监管工作中加强收集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归纳、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4.1.2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企业出口食品接触产品遭遇国外通报召回案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同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4.1.3国家质检总局应及时收集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机构、媒体发布的以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食品接触产

24、品风险预警信息、不合格信息和其他安全信息,并及时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通报。4.2质量信息的核查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家质检总局对收集到的食品接触产品安全信息进行核查,组织对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4.3预警信息的发布4.3.1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三)启动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尚未制定)4.3.2 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

25、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4.3.3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预警或者控制措施。4.4 预警信息的解除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解除警示。4.5召回4.5.1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将有关信息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并根据产品影响范围发布警示信息。同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做好召回食品接触产品情况记录。检验检

26、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食品接触产品进口企业不实施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停止进口相关食品接触产品,提醒消费者停止消费该产品,或者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4.5.2出口的食品接触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生产企业应同时通知国外进口商和收货人,并根据国外进口商和收货人要求决定是否实施召回或整改处理,处理工作应保留相关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5.附则5.1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

27、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5.2对援外物资、市场采购、用作样品、礼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附件:1、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登记申请表; 2、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3、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4、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程序; 5、出境食品接触产品生产

28、企业备案书; 6、食品接触产品国内外技术法规及标准目录; 7、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 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申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电话/手机邮编传真联系人电话/手机申请备案产品品名材质(多种物质应注明所占比例)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出口国随附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标签及说明书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产品照片其他资料:备注:申请人: 申请日期:附件2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受理号: (企业名称):你(单位)提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号: )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29、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决定予以受理。 许可专用章备案单位印章 2007 年2 月5 日经办人:联系电话:0591-8706541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企业联)受理号: (企业名称):你(单位)提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号: )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决定予以受理。 备案单位印章 年 月 日经办人:联系电话:说明:申请人5日内未获其他文书,即应理解申请被受理。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附件3 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经审核,根据进

30、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贵单位备案产品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企业备案编号为 。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备案产品情况说明1品名:材质品牌型号产地生产厂商2品名:材质品牌型号产地生产厂商3品名:材质品牌型号产地生产厂商4品名:材质品牌型号产地生产厂商备注:备案产品多于4种时可另附页。附件4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程序一、目的为规范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保证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

31、定、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程序。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日用陶瓷除外)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三、职责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检区内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实施工作。四、工作程序(一)备案申请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1.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4-1);2.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3.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添加剂说明材料

32、;4.食品接触产品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5.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就其生产的产品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及输入国或地区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自律声明;6.生产企业(包括车间)平面图;7.生产企业概况,包括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8.申请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及添加剂检测报告、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安卫环项目报告,由有资质实验室出具);9.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手册及程序或同等质量管理制度)10.企业自查记录:填写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现场审核表(试行)(附件4-2)“企业提供证据”栏。11.其他相关资料。(二)备案受理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检区内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受理和资料审查工

33、作。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三)审核1.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核组,并确定审核组组长。审核组由35 人组成,审核组成员应具备质量体系评审经历,并熟悉食品接触产品的专业知识。2.审核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核组组长应熟悉企业基础资料、制订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计划(附件4-3)、负责文件和现场审核的实施、拟制审核报告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审核组成员应熟悉企业基础资料并完成审核组长分配的审核任务。3.审核组应如实、清晰填写出口食品接触产品

34、生产企业备案现场审核表(试行),对发现不符合的,应出具不符合项报告(附件4-4)。4.审核组应按照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条件(以下简称备案条件,附件4-5)进行审核结果评定。经审核符合或经整改符合备案条件要求的,推荐备案;经审核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推荐备案。审核组应及时出具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报告(附件4-6)。5.审核应在30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整改时限不计在内)。(四)审批检验检疫机构收到审核组提交的相关审核及整改资料后,应进行资料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备案的决定,并将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书(附件4-7)或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4-8)发放企业。出口食品接

35、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代码编号规则:采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大写字母共8位表示,前两位为产批代码SJ,中间2位为各直属局代码(各直属局代码见附件4-9),后4位为备案企业代号。如北京局第1家准予备案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代码为“SJ110001”。(五)对不推荐备案再次申请时间经审核不予备案企业,应在不予备案通知书签发日起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六)备案变更补充出口备案范围外的产品,应按备案申请规定办理相关变更补充手续。(七)备案书有效期、到期复审1.备案书有效期为3年;2.备案企业应在有效期前60天提出到期复审,复审程序同首次备案;企业未提出复审申请的,有效期到期后备案书自动失效。(八)后续监

36、管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对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及产品安全质量水平与备案条件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企业备案资格,取消决定由原备案审批单位作出并保存相关记录:1.备案企业经监督检查发现严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且未在限期内整改的;2.备案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3.备案企业因安全、卫生问题被国外通报、召回,经查确属企业责任的;4.一年内累计3次检出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情况;5.企业生产场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未主动声明的;6.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停止生产经营的;7.其他必须取消企业备案资格的情况。附件:4-1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申

37、请表4-2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现场审核表(试行)4-3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计划4-4不符合项报告4-5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条件4-6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报告4-7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书4-8不予备案通知书4-9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代码编制规则4-10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签到表附件4-1出境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电话、手机邮 编传 真单位组织代码产品拟出口国别或地区报检员/联系人电话、手机生产能力现有人员拟出口产品(食品接触产品品名、材质)出口产品主要生产设备情况说明(名称、型号、台数):

38、随付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接触产品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添加剂说明材料;生产企业(包括车间)平面图;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就其生产的产品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及输入国或地区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自律声明;申请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及添加剂检测报告、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生产企业概况,包括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企业自查记录;其他资料:检验检疫机构接收人员签名接收日期附件4-2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表(试行)申请单位 申请备案产品品种 申请日期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编 制 说 明1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本表根据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条件

39、制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日用陶瓷除外)生产企业备案审核和监督审核。2带为重点核查的内容,若发现不符合项目,则判为严重不符合项目。3. 带部分对于按常规须经清洗及消毒后才使用的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如密胺餐具、不锈钢餐器具等),不作为考核条件。4. 申请企业已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在实地核查时,可免去核查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职责(1)、工艺文件(3.2)、文件管理(1.1.2)、记录控制(1.1.3)、采购文件(3.3.1);5.申请企业通过GB/T 2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在实地核查时,视实际情况可免去核查安全生产(5.3);6.对已获得同等质量安全体

40、系认证的,可酌情减免相关条款审核。7.现场审核结论分为“推荐备案”和“不推荐备案”:7.1现场审核严重不符合项2个以下(含2个),且严重不符合项及一般不符合项累计7个(含7个)以下的,现场审核结论为“推荐备案”。7.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核结论为“不推荐备案”:a. 3个以上(含3个)严重不符合项;b. 严重不符合项及一般不符合项累计 8个(含8个)以上注:本表中的“企业提供证据”由企业自查填写,“审核记录”由审核人员填写。本表“核查要点”中的内容仅供审核人员参考,并不包括审核内容全部。本表也不作为最终审核报告。1 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职责序号条款质量管理及产品控制要求核查要点企业提供证据(列出证

41、据所在)审核记录1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职责1.1质量管理体系1.1.1企业应编制满足本备案条件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1企业是否编制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文件是否包括安全质量方针与目标(含安全卫生项目控制质量目标)、管理职责、文件控制、记录控制、采购控制、产品检验或验证(特别是安全卫生关键控制点的确定及其控制措施)、生产批次的管理、试制及生产工艺要求的确定和管理、不合格品的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清洁安全生产等良好作业指导书等。1.1.2企业应制定文件控制程序,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应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使用部门可在使用处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引用的

42、外来文件应得到识别并控制分发等。1.企业是否建立并保持了文件控制程序,是否建立了受控文件清单。2.文件是否经过了相关授权人员的审批。3.各使用场所使用的文件是否为有效版本。4.各种文件(特别是技术文件)的更改是否得到批准。5.外来文件的有效性是否进行了评审并记录。1.1.3企业应制定记录控制程序,保证记录的清晰、完整、准确,易于识别和检索。质量安全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别的记录:加工环境卫生、合格供方管理、原辅材料检验与验证、原辅材料使用追溯、过程检验、成品检验、产品销售流向与产品召回、不合格品处理与分析纠偏、设备维护与检查、员工培训、员工健康与调离、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1.是否建立并保持了

43、记录控制程序,是否建立了记录清单。2.是否明确了各种记录的保存期,保存期是否宜于追溯。3.质量记录的更改是否符合规定。4.记录是否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1.2管理职责1.2.1安全方针和质量安全目标企业最高管理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明确产品满足法律法规和顾客要求的重要性,应策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方针和质量安全目标并为全员所理解。1.安全方针是否为质量安全目标的建立提供了框架,是否体现持续改进的精神.2.质量安全目标是否为可测量的,是否适宜,是否定期监测。3.质量安全目标是否在相关职能层次上进行分解,是否与其职责直接相关。4.安全方针和质量安全目标是否被员工理解。1.2.2组织领

44、导企业最高管理者应规定与产品安全卫生项目控制过程有关部门、人员管理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有产品安全管理机构图。1是否有控制产品安全管理的机构图。2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3是否制定了安全卫生项目控制制度。4是否规定了与质量方面特别是产品安全卫生项目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其职责权限是否满足要求。1.2.3产品安全小组组长企业应建立产品安全小组。组长应由企业最高管理者任命,负责管理该小组并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小组成员的相关培训和教育,确保建立、实施、保持和更新产品安全管理体系,向企业最高管理者报告产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宜性。1企业是否建立产品安全小组,产品安全小组组长是否由企业最高管理者任命。2查产品安全小组组长的职责和权限履行情况,是否答规定要求。1.2.4沟通1.2.4.1外部沟通。企业应制定、实施和保持有效的措施,以便与供方、顾客或消费者、监管部门等沟通,以获得产品安全方面的信息。1.2.4.2内部沟通。企业应制定、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农业报告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