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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债的特征,(一)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债是以债权和债务为内容的财产法律关系;,(三)债是以给付为标的的动态财产法律关系。,三、债的要素,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甲向乙买一辆小汽车,价款10 万元,则该买卖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如何确定?,实例分析,(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
2、,1.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债权的内容:(1)给付请求权;(2)给付受领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4)处分权能。,债权的性质 债权为财产权债权的相对性债权为请求权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具有可让与性,2、债务: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具有如下特点:(1)债务为相对义务;(2)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3)债务具有限定性;(4)债务具有法律的拘束力;(5)债务具有期限性。,债的义务群(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2)附随义务(3)不真正义务(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三)债的客体,债的客
3、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认为:给付。,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二、单独行为,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行为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四、无因管理,五、不当得利,六、其他原因,除上述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可引起债的产生。,1、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4、行为。2、构成要件:(1)没有约定或者法定义务;(2)必须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3)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3、无因管理之债:(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及利息;(2)管理人为本人所负担的必要的债务,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本人应负责赔偿。,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见一女子孤身站在悬崖边,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该女子救了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摔坏,手臂被擦伤;该女子的头部被碰伤,衣服也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
5、去20元。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1)张某与轻生女子存在何种法律关系?(2)张某照相机的损失及治疗伤口的费用该女子是否应偿付?为什么?(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4)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5)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的损失?为什么?,1、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2、构成要件:(1)没有合法根据;(2)一方获得利益;(3)他方受到损失;(4)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甲到银行取钱,存折上仅有800元钱,但银行由于工作失误却给了1000元钱,甲数也没数就走了。在回家的路上
6、,甲遭人抢劫,1000元钱全部被人抢走,后来银行通过监控录像找到了甲,甲不同意还给银行多给的200元钱,理由是自己并未实际获利。问:甲的理由有道理吗?,如何理解一方获得利益?,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无论善意或者恶意,只要将物或财产利益交于不当得利人,不管得利人后来是否实际受益,均构成不当得利。观点二:无论善意或者恶意,不当得利应以得利人实际受有利益为限。观点三:应区分善恶意,区别对待:(1)受益人善意时,应以得利人实际受有利益为限。(2)受益人恶意时,只要其受有利益,不管实际得利与否,均构成不当得利。主流观点:观点三,3、不当得利之债:(1)在受益人为善意时,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2)在受益
7、人为恶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3)若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但事后为恶意,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4)若原物已生孳息,应返还孳息;(5)若原不当得利人利用不当得利本身获得了其他利益,则: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归受益人,余额收缴归国家。,水泥厂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甲公司多装了10袋水泥,甲公司以市价每袋50元的价格将该水泥卖掉,获利500元。后又用该500百元卖西瓜,获利300元,其中支付劳务费100元,则水泥厂有权请求甲公司返还财产吗?如果可以,有权要求返还多少钱?,案例分析,村民李某在耕田时间到一匹牛,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
8、仍未有人来认牛,李某也要搬到城里居住,经人介绍,李某将牛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不知情的马某。几天后,牛的主人钱某来找李某领牛。问:(1)李某饲养牛的过程中与钱某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如果李某见到牛后故意隐蔽消息,意在占有,则李某与钱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3)本案中,马某能否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案例讨论,第十八章 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分类标准:债的发生及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1)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独行为之债等(2)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分类标准:债的主体特征(1)单一之债: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为一人的债;(2)多数
9、人之债: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二、单一 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分类标准:多数人之债中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的 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1)按份之债(2)连带之债,三、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第十六章,1、按份之债:(1)概念: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2)分类:按份债权: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 享权利。按份债务: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2、连带之债:(1)概念: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
10、因债务的一次性履行而消灭的债。(2)分类:连带债权: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连带债务: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分类标准: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1)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2)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举例:李某从张某处拿走一袋大米,约定用一袋大米或100元钱偿还,则该债即属于选择之债。,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现在的问题是,谁享有选择权呢?(1)有约定依约定;(2)无约定依法定;(3)均无,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的方式:(1)订立合同(2)选择权的行使(3)因选择不能而特定,分类标
11、准:债的标的物的性质(1)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2)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债的这种分类的意义:(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2)特定之债履行不能时,债务人不负履行责任(3)特定之债的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分类标准: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1)财物之债:债务人应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2)劳务之债: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区分意义:1.财物之债可以第三人代为履行;劳务之债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不能代为履行2.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履行。,六、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
12、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和担保,二、债的保全的方式(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的撤销权,三、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甲对乙享有100万的债权,乙又对丙享有100万的债权,现双方债权均已到期,乙无其他财产,但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则甲此时就享有代位的权利。,案例,具体做法:1.甲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向法院起诉;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丙是被告;3.债务人乙
13、在代位权诉讼中是第三人;相关知识:第三人: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是指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才能行使的权利。,(二)代位权的理解,(三)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3.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四)代位权的行使,1、债权
14、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2、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3、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为其限度。,(五)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有权参加诉讼或人民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2.对债权人的效力学理上:债权人不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受领司法解释:债权人有受领权以司法解释为准。,3、对于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1)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2)代位权行使后,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关系消灭(3)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
15、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只有张某借给王某的3万元钱已经到期近半年了还没有拿回来,原因在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不好意思向王某要,所以一直都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案例分析,(1)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欠款(2)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机来行使其代位权(3)李某可以请求王某偿还其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还自己的欠款。(4)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四、债权人的撤销权,(一)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16、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1、客观要件,(2)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1)债务人有使自己财产减少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应是债权成立后实施的行为。,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不得撤销的行为:(一)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二)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三)提供劳务的行为;(四)财产利益上的拒绝行为。,1.当事人:(1)债权人为原告;(2)债务人为被告
17、;(3)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除斥期间:(1)短期: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2)长期: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5年。,(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行为自始无效2.对债权人的效力: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依学理解释债权人没有受领权,撤销后返还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3.对受益人的效力:对于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作价返还,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甲是债权人,借给乙200万元,乙现无力还钱,但乙和妻子丙共有一栋价值600万的别墅,于是乙与妻子达成离婚协
18、议,房子全部归丙,债务全部由乙承担,现乙无钱无房,只好在丙的别墅前搭一小茅屋居住,问:(1)本案中,甲可否行使撤销权?(2)撤销乙丙的财产协议,离婚协议效力如何?(3)若乙的父亲丁想赠与乙100万,乙拒绝接受,可以撤销吗?(4)若乙的父亲丁死后遗留财产50万,但乙放弃了继承,50万被乙的母亲和妹妹继承,则甲可撤销乙的放弃行为吗?,案例分析,第二节 债的担保,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财产或信用来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一)债的担保的设定目的: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二)债的担保的方式:1、人的担保:保证
19、2、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3、钱的担保:定金,二、理解,三、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二)保证合同,1.保证合同的概念,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协议。,(1)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2)保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3)保证合同为无偿合同(4)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2、保证合同的性质:,3.当事人:债权人和保证人,(2)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
20、行转贷的除外。,(1)自然人可以为保证人,但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一般不得为保证人,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或事后授权或承认、以及表见代理的除外。,4、保证合同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保证的分类,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21、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1)单独保证:保证人只有一人的保证(2)共同保证:保证人是两人以上的保证,又分为按份保证与连带保证。3、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1)有限保证:约定了保证的范围。(2)无限保证:没有约定保证的范围。,甲与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约定乙于99年3月1日付款,丙为保证人。(1)若保证合同中写明:“在乙不能清偿货款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现已到了约定的付款日期,乙没有付款,又过了1
22、0天,乙仍旧没有付款,甲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若丙向你咨询,你会给丙哪些法律建议?(2)若丙仅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了字,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货款到期后,乙没有偿还,此时债权人甲应如何主张自己的债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甲欠乙1000万元,丙丁与乙签订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份额。后甲到期不能偿还,乙要求丙偿还1000万元,问:丙能否拒绝?(2)假设(1)中丙偿还了1000万元,则丙享有哪些权利?(提示:担保法12条和担保法解释20条),(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亦即保证债务的范围,或称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3、。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有约定依约定;2、无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4、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五)保证期间,案例分析 张某于1999年3月5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张某于2000年3月5日之前偿还借款,王某作为一般保证人。回答问题:(1)若在保证合同中李某和王某约定,保证人王某的保证期间直至2000年2月1日,则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2)
24、若本案当事人约定,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张某偿还完借款为止,则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案例分析(1)甲欠乙100万,约定2000年3月1日前还款,丙为一般保证人。3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乙于2000年10月10日诉甲,乙胜诉。但甲无财产,执行未果。问:丙有无责任?(担保法25条2款)(2)假设(1)中乙于2000年8月1日诉甲,11月1日判决生效,乙胜诉,甲无财产可偿还,执行未果。问:乙最迟在何时请求丙承担责任,否则乙对甲的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担保法解释34条1款),1、主合同债权内容变化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时:(1)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
25、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六)主合同变化对保证合同的影响,2、主合同期限的变化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则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举例:甲欠乙100万,丙为保证人,约定于2000年6月1日还钱,保证期间为7个月。后未经丙同意,甲乙约定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00年10月1日,问:丙的保证期间何时结束?,二、定金,(一)定金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未履行前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二)定金的成立,1.必须有书面
26、定金合同2.必须要写明“定金”字样:合同中写明: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等的,不按定金处理3.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定金合同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5.定金合同必须在法定的数额内,(三)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 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行使,不能同时并用。,案例讨论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价款100万,甲要求乙向其支付15万元定金,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10%的违约金,甲不履行合同,乙主张甲应向其支付40万元,
27、而甲则认为只要支付其中一种即可,故甲选择支付违约金10万。现在假设你是乙的律师,你认为乙最多可要回多钱?(假设定金是30万元呢?),复习思考题1、名词:债的保全 债的担保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 保证2、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3、简述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条件?4、论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成立要件、行使、法律效果等内容),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一节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一、债权让与的概念,二、债权让与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28、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4.须通知债务人,三、债权让与的效力,(一)内部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2、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3、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二)外部效力(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可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3)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第二节 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承担,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二、债务承担的种类,(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的债务人。,方式
29、: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主流观点: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思考: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呢?,三、债务承担的条件,(一)须存在有效的债务,(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转移的债务,(3)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四、
30、债务承担的效力(一)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1、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和原债务人成为共同债务人(二)抗辩权随之转移(三)从债务一并移转,第三节 债的概括转移,一、债的概括转移的概念,债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继受债权债务的情形。,二、债的概括移转的种类,(一)合同的承担: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承担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二)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第二节债的消灭,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31、,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问题:1.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了吗?2.债权转移后债消灭了吗?,二、债的消灭原因(一)基于债的目的:清偿、不能履行(二)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债务免除(三)基于法律规定,三、清偿(一)概念: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二)代为清偿 是指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时,清偿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相关法条:合同法65条,案例分析 甲乙双方约定,甲向乙提供优质大米1000吨,其中500吨由甲提供,另外500吨由丙直接将大米交付给乙,现在甲和丙交付的大米都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问:1.乙
32、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其交付的部分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吗?2.乙可以直接要求甲就全部交付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吗?,四、提存(一)概念:是指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债的履行标的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二)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提存的主体1.提存人:一般是债务人2.提存受领人:债权人3.提存机关:一般是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四)提存的程序1.提存人的申请2.提存机关的同意3.提存机关制作提存证书交给提存人4.提存机关书
33、面通知或者公告通知受领人,(五)提存的效力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1)提存之日起,债务因提存而消灭(2)提存之日起,标的物的所有权、孳息风险转移给债权人(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效力(1)提存机关应妥善保管提存物(2)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可以撤销提存行为,3.债权人与提存机关的效力(1)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取回提存物。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债权人取回提存物。(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五、抵销(一)概
34、念: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在对等额内消灭。1.主动债权:主张抵销的债权 2.被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二)种类 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三)法定抵销 1、概念:法律规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发生抵销的效力。2、构成要件:(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3)主动债权必须到期(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 可抵销的债务,案例分析 甲欠乙10万元钱,约定99年6月1日还,同时乙欠甲货款10万元,约定99年10月1日还款,现在到了99年的6月1日,问:1.甲主张抵销可以吗?2.乙主张抵销可以吗?,六、免除债务(一)概念: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二)理解1.免除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所以需要债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3.免除无需对方同意,但需要向债务人为之。,七、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复习思考题1.名词解释: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提存 抵销2.简述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3.简述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