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宣讲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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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辅 导,安全生产法,一、制定本法的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二、适应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1、空间的适应 适应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2、主体的适应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适应 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应其规定

2、,三、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六先”: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四、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六)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安全监管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将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3 监察机关的监督。4 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5 社会公众的监督。6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7 新闻媒体的监督。,(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配置、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日常安全管理、工伤保险等内容,从各个方面对保障安全生产

4、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了法律规定。,1、组织保障(1)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第十七条)六项职责: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人员培训和所要达到的要求 需要培训的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从业人员“四新”操作人员(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矿山排

6、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亦列为特种设备作业。,培训所要达到的要求 A.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B.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C.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主要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有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知识和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离的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D.“四新”操作人员: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

7、安全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4)教育职工遵章守纪。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基础保障(1)安全投入 A.投入的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B.投入的责任主体: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见第十八条)按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8、制单位,由董事会负责 非公司制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 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负责,C.投入的主要内容: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 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等,(2)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A.新、扩、改工程项目要“三同时”B.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3)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4)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3、管理

9、保障(1)安全设备的管理 A.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B.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必须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有关人员签字 C.特种设备要取得安全使用证 D.对严重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2)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重大危

10、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点的单元。A.登记建档 B.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C.制定应急预案 D.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4)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A.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B.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C.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5)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

11、落实,(6)交叉作业安全管理(第四十条)A.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B.明确安全职责和措施 C.指定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7)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A.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不得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B.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C.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8)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安管人员的职责)(第三十八条)A.安管人员应进行经常性检查 B.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急时报告 C.检查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9)生产经营单位的

12、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与技术措施,应能满足生产经营的安全需要,不能导致人员伤亡,发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和损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职责 其他主管人员的职责,(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1、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4)拒绝

13、权(5)紧急避险权(6)赔偿权(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权(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2、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危险报告义务。2、行政处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第77条第95条19条安全生产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34条第64条共31条,(六)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2.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

14、亡和财产损失。4.安监部门对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1、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民法通则第119、122、123、125、126条还规定了造成对非企业生产人员的伤害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分为以下几种:(1)、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

15、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3)、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

16、有期徒刑。,(4)、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第8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

17、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8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

18、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1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89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19、以下的罚款。,处罚办法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第82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

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83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21、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2、(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85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

23、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86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8

24、7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88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办法第47

25、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办法第50条: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二)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四)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第93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4)、对从业人员的处罚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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