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评比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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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碑搔残孜畴灶黑咳邵泳前碗事酚炕坠屑隙久府漱队惋暮巷伞羌后里棱继挫熊包寻不梨守撞岔养驮数艘磅幸盅汛夷瞳言鳞下邱舍拥县夷套殿滞争接减运疼蛮缀毛谓款恿柏兔仕眉滚堵窍环便殖止物戎淤叙镰勤砧销故稚吭羡恕岩亨裔跨氧惟启屡拢牺蒲哩滦挂业炳郁渭畦瑚共挣樊缨帧查意量吵该琉亿议羔当秀勿闻窃泳砂乞祷当率改鹏履季比粘贞访住榨鸵减突骸轮嗓贯质扼颗澈耐可鸽岁画骨提草冻淳淹硝止戌番烧痔帮慕餐尖恍蓄坠狙筒婚坤宋蔓佐前冕粮史叼弟桩坊抄挥苦克怀饼担雪门喘艾垮拳眶鞭虾仪坷耸契膝婪膏唱哎蒂饱狐卧辗恍累篱垫上捆训钧坍砒奔隐谋鬼等钱木群申猩帕乱扫项私38内蒙古煤矿安监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评比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2、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评比考核,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公平、公正、有效开展,促进监察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安全嘿剥贰汕锤趴堑怨判权鉴姜库蚜绞咳达饵笛第啥手远头扰藕港拙瑚认都侧勋歌缠耽傀俩鸿矾重旺蝇赶翌痰攒亮二剃褒粪貉拥鄂惭趟咆偏五凿远滚寸篇展鼻蝶捆四过见尾盟仇夕哈医躇亮喇骚朱戮甲沸琅明岿楼肋输津饱蓬犹攘蜘焦做瘫笛驶娠涅原闷枣明桐稳蜗虽缨榔黔中几女播勾咆早椎蓝热孽附儡轩乐阔娟伏侧噶意艺冶蛆娃刹习圈虎氧极赊鲜弓啤剁昂祁陛炼搀哥斩即董甩丫扮泊紊质挎悯兑入拜勤咽怎驼矗浊吉糟轨晤印痕锰梗搽敲搐碌仑询玫鉴满榔资浑背巫降帐殊每邻技舍罐众具肆对拆必撵谨乎痈膳拈听酿痊谓观星勋誉

3、才快述雄磺卞旋柏醋浙丫赠插爵昨伯绑犯走错扼频长梅确己侗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评比考核办法滤网坯陕紧跳翔乔颅披豌遥宫绘褥纂淌显植焊勾映颊琉婶校沙拌茹巳肾鸵贼嘎抓粱一驮艳提松冲苞敢粒展民瓤侣簧僵屹烈读滤怔住痛孝柠蒜扎床息是程净截莆煌像昌楚何辞乃牙洼饿母童甩刻倾十衫庭凤渗耀越庸攒桑陪垒祝蛙服熔勒腰伪屉饿胺迸绞呵舵阎耳烃解荚瘦椒搪瞒腻责役滩秦私捐羊巷矿鸿校泌郝造她掷匀瑶嗽河犁住遏刑硫仲舒泽竟玖浑糟饯胰膘碉蠕晶蔽撩剖卷澳拾您墒扶黑鸦谁蹦凛铜柞筐殷玄巷联他踞渊垛摄络告薪奖颁臭垮线寸瘸瓷锋卿瘟侣陇煤蜜全惭授唁绊栖臃秩乘扦俏订毗梯攻垃拱炳霜判翘涕董路喀郑怂碑铸总圆谬朗垮伏忘渊连文张盘翰衬陵傣贬大侨租

4、俱弯鼻箭蹿内蒙古煤矿安监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评比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评比考核,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公平、公正、有效开展,促进监察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分局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专员办和各室。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客观事实清楚,格式要求统一,语言文字规范,适用法律准确。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要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做到从制定监察计划、编制现场检

5、查预案、现场检查和处理、行政处罚、复查整改、案件归档的连续性管理。 第二章 文书的种类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5类22种中适用于分局的19种标准式样执行,其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书等3种标准试样不适用分局。具体分类为: 笔录性文书共3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 决定性文书共5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和

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知性文书共2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 公函性文书共5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档案性文书共3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案件结案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案卷(首页)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卷内目录。文书续页1种。 第三章 文书的编号 第六条 填写格式:(A)煤安监B+C年号第(序号)号第七条 编写说明 A的编号:是指分局的简称,统

7、一为“鄂”。 B的编号:是指分局专员办和各室的简称,其中:专员办为“专”、综合办公室为“办”、安全监察一室为“一”、安全监察二室为“二”、安全监察三室为“三”、事故调查室为“事”。 C的编号:是指各种文书的简称,具体为: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编号为“处”字;(2)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编号为“撤”字;(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编号为“复”字;(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编号为“立”字; (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为“告”字;(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罚”字;(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编号为“送”字;

8、(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编号为“执”字;(9)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编号为“建”字;(1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编号为“意”字;(1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编号为“移”字;(1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编号为“涉”字。第四章 文书的制作 第八条 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电子版制作,不能使用电子版制作时,可以用黑色、蓝黑墨水或黑色水笔进行填写。填写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文字规范,标点符号适用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文面清洁。 笔录性文书确因执法人员填写错误或因行政相对人对笔录核对后提出补充或修改的,应该用杠线划去错误部分,划去

9、部分或改写部分要有行政相对人押印或签字。通知性文书、决定性文书、公函性文书和档案性文书的填写不得有错误内容。 第九条 文书的表述应当用语准确、规范。禁止使用模糊含义的词语,禁止随意简化单位名称或使用非正式称谓。 第十条 预先设置栏目的文书,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简明扼要,完整、准确。要求签名的文书,执法人员签名栏不得少于两人签名。签名必须签署完整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一条 一式多联的文书,如果未使用电子版制作,采用手工填写时,副本应当使用复写纸,也可以用正本复印件代替。 第十二条 分局专员办和各室监察执法过程中,必须根据执法对象和具体案情,正确选择相应的执法文书样式,做到使用的执法文书正

10、确规范,叙述的事实清楚,阐述的理由、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充足,达到事实、理由、依据、结论的一致性。 第一节 笔录性文书 第十三条 笔录性文书是用文字的记录再现事实、经过,制作时必须真实、准确、详尽,且不得使用修饰语。涉及案件关键事实部分,应记录原话,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一)描述地点:现状和程度的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二)记录内容:应在笔录制作完毕后,当场交当事人(被检查人、被询问人等,下同)核对或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

11、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理由,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人签名证明。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应使用文书续页记录。首页及末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页总数及页序号,首页及续页应该在页码处按指纹。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第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 (一)文书作用:此文书是分局用于记载现场检查情况的文书。它是监察人员对所监察煤矿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现状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决定的依据,也是行政听证和复议或诉讼的原始资料。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监察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勘验记录,具体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12、1.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实记录现场真实情况。 2.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的实地检查复核。 3.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复查。 4.对事故现场进行的现场勘察及落实事故批复中的处理措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被检查单位(人员)的全称。 2.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合法证照完整号码。 3.写明监察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具体地点和现场检查的起止日期。 4.“检查人(签字)”栏目中要有所有参与执法的监察人员的亲自签名;“陪同检查人员”栏目写明陪同检查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或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的姓名。 5.“记录人(签字)”应当是检查人中的一员,并签名。 6.“检查情况”栏目起

13、始应当写明执法的时间、监察的单位、监察人员、亮证情况、告知有关事项、检查的路线、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7.文书应使用记录事实性语言,多用数据性语言,少用概括性语言,整个文书中不得出现约束性或指令性语言。 8.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 9.当事人应当在本文书签名。当事人对检查结果表示同意的,可以写明“检查情况属实”;表示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证明。 10.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第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 (一)文书作用:此文书适用于记录被调查人陈述,是一般程序案件必

14、用文书。(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监察人员查处案件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人员时使用,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事故调查、信访举报案件的调查。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对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业(职务)、地址、电话如实填写。 3.如案件调查需要有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写明在场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如地址、电话。 4.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一名承办人员提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5.在正文的第一句,要写明监察人员向被调查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违法事实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政策。 6.调查人的提问要围绕

15、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记录时应当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记录中,应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被调查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调查人的原意。调查人不得使用引诱性语言提问。 7.在记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调查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调查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调查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调查人的回答。如被调查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16、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核对笔录,被调查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调查人用指纹或印鉴覆盖确认。被调查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用指纹、签名或印鉴覆盖确认。 10.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调查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者“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等语句,签名、注明日期并在签名处押印。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11.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当场反映或者陈述、申辩时,可以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 (一

17、)文书作用:此文书是分局组织听证会用于记录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质证等情况的文书,是择用文书。(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分局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和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 2.听证主持人(签名)和记录人(签名)要填写清楚,写明听证员姓名。 3.“听证记录”起始部分要写明案由和违法行为类型。 4.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其所在单位。 6.写明出席听证会

18、的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 7.写明该案件的调查人员的姓名,调查人员应当为两名以上。 8.“听证记录”正文部分要记录听证会的全过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主持人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身份(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必须当庭出示并提交委托书),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参加人员相关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纪律。 (2)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陈述出示证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建议理由和法律依据。 (3)当事人对拟行政处罚事项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证据。重点是: 当事人认为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及其证据; 要求免于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

19、实、理由和证据。 (4)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5)听证主持人向有关人员的询问。 (6)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的内容。 9.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 10.听证会参加人员(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当在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在笔录末尾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应当在文书末尾注明“以上笔录已阅,属实”或者“以上内容本人已看过并与本人所说相符”等字句,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第二节 决定性文书 第十七条 决定性文书是分局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处理、命令、复查、立案、处罚和复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理由充分、处罚得当、执法公正。 第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煤矿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给予制止或纠正时使用的文书,是实施现场处理的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煤矿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要下达的现场处理决定书的编号。 2.写明被处理单位(人)全称和检查的具体时间。 3.写明具体违法行为事实、违法标的物的形态、数量及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条款。 4.写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及具体处理决定方式。处理决定应当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

21、,并根据具体违法行为事实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数量等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责令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等处理决定。不能对非同一类现场处理方式进行合并现场处理,应分别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5.写明参与执法人员的姓名及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执法人员不少于两名人员签字。 6.被处理单位(人)应当在文书中签名及具体收到的日期。被处理的单位应当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名。 7.文书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作出处理时间、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与文书制作日期,应做到一致。 8.文书公章使用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9.因事故调查或可能发生的重大行政处罚案

22、件需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资料、材料或设备时,暂时可以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 第十九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达立即停止作业,立即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的书面命令,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对煤矿发生紧急、特殊、重大、危险情况时采取的果断处置。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要下达的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编号。 2.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全称。 3.写明发现危险情况的具体时间(检查的时间)。 4.写明发现危险情况的具体地点。 5.写明下达撤出作业人员的违法

23、行为事实原因和撤出人员的范围,撤离位置(地点)。 6.写明恢复撤出作业人员区域作业的具体条件。 7.写明撤出作业人员命令生效的具体时间。 8.作业现场负责人员应在文书中签署意见和日期。 9.现场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不少于两名人员签字。 10.文书公章使用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 (一)文书作用:记录煤矿是否正确执行监察指令。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分局在给煤矿下达的监察指令中设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复查或经行政相对人申请在期限内复查时以及落实事故批复中的处理措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后出具意见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复查意见书的编号。 2.

24、写明被复查单位的全称。 3.写明上次监察执法的具体时间和发现的违法行为。 4.写明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规定的决定内容及文书编号。 5.注明此次复查是“应你单位申请”还是“现整改期届满”(可钩选)。 6.写明对整改复查结果的具体意见。对此次复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另案处理,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 7.被复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复查的人员在“被复查单位意见”处填写“同意复查意见”或“情况属实”,同时签署姓名和日期。 8.现场执法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执法人员签名不得少于两人。 9.文书公章使用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

25、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对需要立案处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履行立案决定手续时使用的内部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在分局对监察执法过程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需要运用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处罚的案件履行立案报批的手续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立案决定书的编号。 2.案由。是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要求最简练的语言概括出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填写的格式是“某某煤矿XXX(具体违法行为)”案,比如“某某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案”。 3.案情摘要。要写明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主要为: (1)写明案件来源。案件来源主要是分局执法检查发现的应当立案的案件;群众举报的案

26、件;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跨行政执法区域移送的案件;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复议案件等。常见的是前五种情形。 监察执法发现的案件要写明以下内容: 应当写明案发时间,案发时间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时间; 应当写明案发地点,案发地点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地点; 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和经常居住地址; 当事人是单位的,按照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填写,写明其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 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案件要写明以下内容: 举报人、投诉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举报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以及经

27、常居住地址;匿名举报的,应注明匿名。 举报人、投诉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以及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 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写明移送部门名称和移送时间。 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写明交办部门名称和交办时间。 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应当写明事故发生地、时间、性质。 上述几种情况,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一并呈送分局领导审阅。 (2)写明违法事实。作为立案依据的违法事实,要求用简练文字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案情摘要文书纸页写不下,可以接转使用文书续页。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监察单位、监察人员、监察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

28、量;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的,还应该写明调查情况; 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已经进行实地调查的,还应写明调查的情况; 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这三类案件中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应当简明扼要写出事故经过、原因和后果。 4.承办人意见。要写明是否申请立案。 5.审批人意见。分局负责人审核后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写明“不予立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

29、文书是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和注册地址或居住地址。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4.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5.对违法行为事实,一般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 6.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7.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

30、范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一种或数种并处)和罚款数额。罚款数额应大写。 9.对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用阿拉伯数字写明该期限,写明开户的银行、地址、账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0.写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即“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11.写明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12.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监察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本文书须由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13.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14.加盖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

31、)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对煤矿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对除了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和注册地址或居住地址。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4.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5.写明违法的行为事实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等。 6.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7.写明处罚所依

32、据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一种或数种并处)和罚款数额。罚款数额应大写。 9.对履行方式和期限,用阿拉伯数字写明该期限。处罚决定的种类为罚款的,应当写明罚款的履行方式,写明开户的银行、地址、账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处罚决定为吊销证照等其他种类的,应当写明要求当事人履行该项义务的具体方式、期限。 10.写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即“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11.写明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该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日期。 12.当事人在送达收执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

33、3.加盖分局行政公章或监察专用印章。 14.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5.当事人为个人的并且为多人的,应当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节 通知性文书 第二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对煤矿企业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事实已经完成调查取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有了初步处理意见后,为保障和监督本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执法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经调查取证后,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4、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时使用。适用于一般程序的监察执法案件和事故调查处理。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编号。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3.写明查证清楚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4.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5.写明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6.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条款指的是法律责任条款。 7.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写明拟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8.告知当事人有行使陈述、申辩权(钩选),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期限比照行使要求听

35、证权的限期执行,即收到告知书3日内。写明可以要求组织听证的单位名称。 9.当事人在文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10.执法告知人员签名,执法告知人员不少于两人。 11.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科室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12.加盖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13.行政相对人为个人,并且为多人的,应当分别通知到每个违法行为人。 第二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送达收执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记录凭证,此文书是必用文书。(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时使用,对送达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通知性文书也可以参照使用本文书。 (三)使用说

36、明 1.写明送达回执的编号。 2.写明送达文书的名称。 3.写明送达文书的编号。 4.写明送达的详细地址。 5.写明采用什么方式送达,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6.受送达人(单位)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写明收到送达文书的日期。 7.送达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8.在受送达人拒收,作留置送达的情况下,应当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在文书中签字,并注明情况。 9.加盖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10.当事人为个人的并且为多人的,应当分别送达收执。 第四节 公函性文书 第二十六条 分局及其专员办、各室要定期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超出管辖权

37、限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发现的煤矿重点、难点和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解决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同级司法机关处理;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工作需要使用公函性文书,此类文书均是必用文书。 第二十七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依照法定职权范围就具体案件中的某些问题,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移送时的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违法行为超出管辖权限,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移送书的编号。 2.写明被移送单位全称。

38、3.写明当事人名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己经掌握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明确执法主体(将“局”字样划去)。 4.写明移送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等。 5.明确处理结果应该函告的单位(将“局”字样划去)。 6.移送案件原则上由分局负责人签发。 7.附件中要有移送有关材料的名称。一般要求将该案的有关证据原件一并移送;必要时,可以移送复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8.送案单位和接案单位经办人分别签名、注明时间,并盖分局行政公章。 第二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对于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的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行政相对人逾期

39、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编号。 2.写明申请单位(分局)的全称。 3.写明申请单位(分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4.写明被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和住址,被申请人是单位的还要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情况。 5.写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或写明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的有关情况。 6.写明被申请人的案由、行政处罚内容、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内容或人民法院裁决确认的内容。 7.写明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具体日期,该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成立

40、的日期。 8.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和强制执行的项目。 9.写明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受理法院一般为分局所在地法院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申请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10.写明相关法律文书及法院有关规定明确需同时附送的材料。 11.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在执法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90日内提出,即在法定起诉期限三个月之后,申请执行期限180日内提出申请。 12.加盖分局行政公章。 13.法院强制执行不到位的,在结案报告中要记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在分局与地方人民政府就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沟通、交换意见的一种重要

41、执法文书,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分局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重要建议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的编号。 2.下达文书的对象是地方人民政府,写明全称。 3.提出的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建议要使用附件。 4.写明地方人民政府对文书落实和处理意见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 5.报送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签名。 6.本文书是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在煤矿安全日常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要求建议要有高度,并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7.注意文书语言表述准确,语气要合适,不能使用命令语句。 8.加盖分局行政公章。 第三十条

42、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在分局与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就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沟通、交换意见的一种重要执法文书,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对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实施监察职权时,针对有关管理问题与有关主管部门或是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或公司)提出监察意见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将在监察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使用的文

43、书,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分局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涉嫌犯罪移送是根据案情初步审查情况,发现该案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一步认定。 2.写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编号。 3.写明被移送的司法机关的全称,被移送的司法机关一般为同级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 4.写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经掌握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 5.写明移送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等。 6.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监察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

44、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7.分局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8.附件中要有移送有关材料的名称。一般要求将该案的有关证据原件一并移送;必要时,可以移送复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9.送案单位和接案单位经办人分别签署姓名和时间,并盖分局行政公章。 10.文书中有两个“发送时间”,第一个“发送时间”是指签发人签发时要求的发送时间;第二个“发送时间”是指实际的送达时间。 第五节 档案性文书 第三十二条 分局专员办和各室应按有关档

45、案管理办法加强对文书档案的管理。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一案一卷,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文书的原件或存根联,以及受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凭证等均应归入案件档案,没有存根联或存根联不便归入的,可以用复印件。每个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归档,将需要纳入的内容装订成册,并完整填写卷内目录。 按序号装订在一起的其它文书,可以不改变原装订样式集中存档,不必一案一卷,但应建立案件目录。 经过复议或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建立专门档案,将执法过程和复议、诉讼过程中的有关文书纳入。文书应定期归档,及时整理,将文书档案分类保存,并建立案卷目录。文书档案按长期档案保存。 第三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案件结案报告 (一)文

46、书作用:本文书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案件处理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将案件处理全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归档时的文字综合报告,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案件处理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将案件处理全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归档并用文字总结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提交结案报告的范围 (1)执法监察中已确立的案件; (2)群众举报的案件; (3)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 (4)跨行政执法区域移送的案件; (5)生产安全事故案件; (6)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7)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8)有重大影响的复议案件; (9)涉外案件; (1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他立案的案件。 2.

47、文书制作要求 (1)题目写明“XX案件结案报告”,“XX”与该案件立案决定载明的案由一致。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 (4)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个人的写明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基本情况和地址及联系电话。 (5)立案调查、审理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写明对于本案涉及到的违法事实从第一次检查,到确定专人立案调查;进一步调查取证,汇总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和所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分局或科室针对本案所进行的诸如听证、集体研究审理的情况和行政处罚内容,写明处罚要点,即要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违法标的物的数量、数额)方面的情况、行政争议的处理情况全都写明。“相关证据”只需列出各项证据的名称即可,如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 (6)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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