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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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市场竞争法,第一节 竞争和竞争法概述一、竞争的概念和功能 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被称为经济竞争或市场竞争,具有以下特点:(一)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个体竞争。(二)是由经营双方经济力量的互相抗衡而引起的。(三)商品生产经营者摆脱自己的不利处境,是通过竞争者自己改善生产经营活动来实现。,二、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一)竞争立法的起源和发展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现象。有商品经济就必然有市场竞争,有市场竞争也就必然有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二)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竞争法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2、特征:调整手段的综合性。,(三)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纵观各国竞争立法

2、,世界上大体有三种立法模式:1、“一体化”立法模式即把调整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归并在一个立法当中。其中又有两种做法,一是以美国做法,即将各种反不正当竞争或反垄断的专项立法及其各种修正案统称为“反托拉斯法”;二是匈牙利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以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所有反不正当竞争、反限制竞争和反垄断的内容进行统一的规定。,2、“两法并立”立法模式 这种模式是把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作出区分,分别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法并行。德国和日本即采用这一立法模式,如今的我国。,3、“分散化”立法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就是不用任何专门的法典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将反不正当

3、竞争的有关法律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中。如意大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是以此方式加以规定的。,(四)竞争法的基本内容,1、反不正当竞争法;2、反垄断法;3、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的竞争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界定问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从立法上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具体列

4、举,而不对不正当竞争作定义性规定;二是概括式,即仅作定义性规定,而不作具体列举;三是综合式界定方式:定义加列举式,即既作定义性规定,也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一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采用的是综合式界定方式。,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一)假冒(欺骗性交易)行为 1、假冒行为的概念 假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所造成混淆和误解的标的不同,可以把假冒行为分为产品假冒行为、质量假冒行为、产品价格假冒行为和外观假冒行为等。,2、

5、假冒行为的特征 A、假冒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的。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市场经营者以及这些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其真正的目的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误认为是特定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B、假冒行为表现为对他人商业标示的利用。假冒者假冒的主要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如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或姓名、产地名称、质量标志等。C、假冒行为的本质是欺骗性的。假冒者搭名牌产品的便车,不正当地掠夺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欺骗与之交易的消费者和经营者。,3、假冒行为的种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行为表现为四种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

6、争法有关的内容,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以下几种行为:a.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b.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c.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2)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a.关于“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b.关于“特有”。“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7、,c.关于“误认为”有两层含义:(1)如果一般购买者对某一商品的主要部分或整体的印象与对知名商品的印象相近,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则构成“误认”;(2)如果一般购买者对某一商品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时无须任何其他条件即可认定为是“误认”。问题:收购茅台酒瓶子制假,属于何种性质?,(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虚假广告行为或其他宣传方法)a.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与直接欺骗销售的区别(一为具体交易过程、一为宣传过程);欺骗的对象(

8、一为个别,一为不特定)b.虚假宣传(广告)是否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一定。只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才为不正当竞争。,(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商业秘密包括三类:a.技术秘密。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b.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经营秘密包括推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招投标的标底等资料。,(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A、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

9、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B、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禁止问题:双方无约定、权利人也未制定有关保密规范,其员工辞职、调离、离退休后泄露、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如何认定。这是一大难点,也是一大热点。(四)不当促销行为 1、搭售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2、不正当奖售行为(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方式:谎

10、称有奖、内定中奖、控制有奖的号码或商品的投放;(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不当巨额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3、降价排挤行为(不正当的低价倾销行为)(1)、含义: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两大要件:主观要件有排斥对手的目的;客观要件低于成本价。(2)适用例外: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适用例外是否仅限于11条所列的四种情形?(如搬迁)编造适用例外的信息低价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应当如何认定?应当认定为假冒行为;编造适用例外的

11、信息低价销产品,应当认定为不当低价销售。总结:适用例外必须在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五)商业诽谤行为(诋毁商誉行为)1、概念 商业诽谤行为也称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侵犯其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一般说来,商业信誉表现在社会对一个企业的商业道德、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资信及价格水平等方面的良好评价。其特征有三:一是社会性,即商业信誉主要是人们对一个市场主体的评价,是社会对市场主体的肯

12、定性评价;二是信息性,即商誉在社会中具体体现为一种信息,也就是说商誉是通过人们的信息传递来传播的;三是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商誉却不能直接产生经济价值。商誉要产生效益,还必须通过一定的中介,如这种商誉只能是通过他人或自己的宣传,使客户产生信赖,而才有可能与自己进行交易。,2、商业诽谤行为的特征A、实施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这里的经营者当然是指市场主体,也就是专门从事相关商品生产或者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者实施侵犯商誉行为,有两种途径:一是经营者自己亲自实施侵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二是经营者通过他人或利用他人实施实施侵害商誉的行为。B、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一般认为,过失侵害他人的商誉,并不构

13、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换言之,竞争法上的侵害他人的商誉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且应当以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为目的。,案例1:某电影中甲递给乙一支大前门(廉价烟),乙愤怒地接过来直接扔在地上,大声嚷到:“啥烟啊,咱丢不起这个人”。案例2:甲开发商出售精装修商品房,与购房者签订协议使用乙企业乙品牌的塑钢窗。后购房者接房时发现甲使用了丙企业丙品牌的塑钢窗,购房者遂找甲企业理论。甲企业在其网站上发表声明声称,丙品牌的塑钢窗质量比乙品牌的要好,故临时换用丙品牌的塑钢窗。乙企业以甲企业侵犯其商誉权诉至法院,如何处理?,C、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誉。这种商誉应当为特定的某

14、一个具体的市场主体所拥有,即商誉必须有一个明确、具体和不能取代的当事人所有。D、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有损他人商誉权的虚假事实。首先,侵权者一般既要捏造事实,又要散布这种捏造的事实;但是如果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仍然予以散布的,也可以构成商誉侵权。其次,散布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从客观上看,这种所谓的事实是根本就不存在的。第三,虚假的事实必须对商誉权不利,或者造成商誉权的损害。,3、商业诽谤行为的表现形式 大体上,从商业诽谤的具体手段的不同,可以将商业诽谤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类:A、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这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文字说明资料中,故意贬低他人的产品质

15、量。如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自己的产品有几大好处,而某某的同类产品则有几大“害处”;又如,在给产品配备的企业或产品的宣传册中,声称某某等几家企业已“即将破产”,而只有他们还“如日中天”等。典型的例子是1992年某省洗涤剂厂在其产品的包装上写到:“某品牌洗衣粉、肥皂均含磷、含铝,会引发人体患老年痴呆症等多种疾病”,并同时吹嘘自己的产品无毒、无害。,B、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这是指在具体的产品交易过程中,向自己的客户吹嘘自己,攻击他人、贬低他人的信誉。其主要特点是发生于具体的交易过程中,一般是以口头的方式散布不利于同业竞争的谣言,而且一般也只针对交易相对人散布。如甲乙两饭店为招徕顾客,甲饭店对一顾客说

16、:“不要去乙的饭店,刚才才从锅里发现一只苍蝇。”乙饭店则对另一顾客说:“好在你没有去甲饭店,甲饭店刚才才从锅里捞上来一只老鼠。”C、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这是指在新闻媒介发布的新闻、刊登的广告中,对他人的商誉进行攻击或贬低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以新闻媒介为手段,故影响最广、危害性极大。如刊登贬低他人商誉的对比广告,在新闻中故意无中生有,中伤他人的产品等;又如,利用召开新闻发布会之机,吹捧自己、贬低他人等。,D、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即经营者为了贬低他人的商誉而在公众中散布不利于竞争对手的谣言。如编造“某公司要破产”、“某公司已经发不出工资”、“某厂在生产掺杂掺假”、“公安机关已经在追查某公司的

17、违法犯罪行为”等“内部消息”、“小道消息”向公众散布。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以口头形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虚假的“消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誉,并使自己从中获利。E、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即经营者组织、唆使或者利用他人捏造、散布不利于竞争对手的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这种行为的特点是组织、唆使、利用他人的人不出面,而是在幕后操纵,因而比较隐蔽;对受损害的人而言,举证也比较困难。因此,有关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查明事实真象,追究幕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4、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采用影射、隐喻手段进行商业诋毁,应如何认定。如果能证明其有确切的对象,接受信息的人大多能体会出所

18、指是谁,可以认定为商业诋毁;二是诋毁同行业其他所有的经营者,能否认定商业诋毁?三是非经营者也非受他人指使,如出于泄私愤,诋毁他人商业信誉,不能认定为商业诋毁,而应当按民法的一般侵权认定和处理。,(六)商业贿赂行为 1、概念: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的行为。2、表现形式:(1)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2)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3、注意:(1)商业贿赂的主体认定

19、: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特殊的贿赂形式 如性贿赂、赞助开会和旅游等 借助婚丧嫁娶等方式收取礼金的行为(3)商业贿赂的查处 目前我国对商业贿赂由哪个部门先受理和调查、如何进入司法程序、流程是怎样进行的,都没有明确的法律程序规定,这样往

20、往导致大量形式多样、手段隐蔽、花样翻新的商业贿赂行为无法查处。,(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谋投标行为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以下两类实际上带有垄断行为性质2、限购排挤行为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三节 反垄断法一、

21、垄断与反垄断法(一)垄断的概念对垄断现象的分析:1、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2、垄断代表的是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3、垄断者牟取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4、垄断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经济行为。,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二)反垄断法的含义、性质1、反垄断法的含义 是有关禁止阻碍、限

22、制或妨害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借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2、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地位,二、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的含义1、含义:第十三条第2款: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垄断协议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经营者之间存在相互约束的共同行为或协调行为;(2)经营者之间存在共谋;(3)经营者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引起了限制或妨害竞争的效果。,(二)垄断协议的分类 1、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可分为: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限制竞争。2、我国反垄断法根据垄断协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

23、议;(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标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

24、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反垄断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两类:一是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二是针对交易相对人实施的的滥用行为。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25、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

26、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是指经营者在进行集中之前,为了使反垄断执法机关知悉和了解经营者的集中计划,并就该计划是否合法作出判断,而由经营者向有关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的一项制度。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27、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含义和根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定交易、地区封锁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学者称此为“行政性垄断”。,(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反垄断法列举了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28、:、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人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29、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伯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伯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六、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适

30、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2、意义(1)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的禁止垄断的制度的放宽;(2)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3)适用除外制度对于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 1、西方国家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1)反垄断法不完全适用于公益事业,如铁路、邮电、军工等部门。(2)反垄断法不适用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的商业行为。(3)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2、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范围:(1)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

31、护。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2)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

32、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3、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原则。第二

33、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七、反垄断法执行机关 我国反垄断执法体系:“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结构。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

34、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我国反垄断执法面临的挑战是缺乏一个统一、权威和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反垄断法与一般民商法不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同,它的任务不仅要与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做斗争,而且还会涉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这个机构应当有权威,有地位,有独立性,否则其执法工作就会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和影响。,根据反垄断法第10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解释,在我国反垄断执法初期,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三家机构分头执法已成定

35、局。反垄断多头执法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一种安排。这不仅因为同一职能设置多个机构会导致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且这些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执和摩擦。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应将几个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机构。,八、垄断案件的处理程序(一)调查程序 1、调查程序的启动:(1)依职权调查;(2)接受举报后展开调查。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2、调查程序的展开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

36、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调查的程序规定:(1)采取上述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2)第四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3)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4

37、)第四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经营者在调查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二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第四十三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4、处理决定第四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5、经营者承诺第四十五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

38、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三)厉害关系人的民事诉讼程序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九、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十、垄断行

39、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当属于广义的垄断行为的范畴。它们二者之间并无本质的不同,要说有不同仅在行为的形式和法律的规制方法上稍有差异。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与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1、实施主体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因此,任何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都可以实施。2、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不尽相同。垄断和限制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排斥竞争,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3、实施的手段不同。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是凭借自己在市场中的经济地位来实施,在表面上可能符合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规则的,如企业合并、格式合同、商业合作等;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采用非正常的手段,如欺骗、仿冒、贿赂、巨额奖赏、低于成本倾销等,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的。,4、法律的规制有所不同。如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法律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分别进行规制,既有反垄断法,也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使在“合并”立法的国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在该法中也是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来调整的,而且法律对这两类行为的制裁,也有较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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