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风险防范及纠纷处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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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风险防范及纠纷处置,郑金都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级律师沈佳颖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香港高等法院律师,一、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二、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与民间金融的风险三、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置措施,一、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

2、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一、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2)高额利息诱导,采用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3)伪造单据印鉴,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等等。,二、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与民间金融的风险,(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简要对比,二、销售非保险

3、金融产品与民间金融的风险,(二)非法集资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包括:(1)承诺高额回报;(2)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3)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4)出具假保单或者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并在伪造单证或欠条上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资金;(5)利用职务便利诱骗,以保险公司员工或销售人员的身份取得当事人信任,从而骗取资金。从刑事风险来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二、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与民间金融的风险,(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

4、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二、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与民间金融的风险,(四)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包括不具有销售保险

5、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与民间金融的风险,(五)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代销P2P产品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P2P平台“骗保”常见手段:

6、一是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销售P2P产品;二是承诺P2P产品高收益,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三、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置措施,(一)提高自身风险管理(二)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风险管理(三)加大对客户的风险提示“两查”:查产品、查单证“两配合”: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谢 谢!,六 和 所 简 介,成立时间:1998年11月 人员规模、机构:200余名(其中律师150多名),两个分所,十三个业务部门 主要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浙江省律师行业唯一)ALB年度“中国发展最迅速的十家律师事务所”、“中国最大的二十家律师事务所”ALB“长江三角洲地区律师事务所大奖”浙江省服务经济建设突出贡献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优秀证券中介机构 杭州市“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2009年杭州市最大规模服务业企业百强榜”治所方略:依法执业、规范治所、质量立所、品牌兴所 发展目标:高层次、规模化、国际化 业务特色:以法律顾问为基础,以非诉讼业务为重点 服务特色:专业分工、团队合作、优质高效 文化特色:以“和”的文化传颂法制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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