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概论第四章(36学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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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根据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另一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事件出现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特点: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法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分类,按保

2、险标的性质,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按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分为指定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数量及性质,分为单个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和综合保险合同按风险转嫁层次,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按合同的法律效力,分为有效保险合同、可撤消保险合同和无效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暂保单: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有同样法律效力,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保险单(保险合同最重要的书面形式)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与保单有同等效力)批单(批单的效力优于保险单),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

3、、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要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要求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拥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有履行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一般为法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

4、益人。,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和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为受益人。保险法第39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5、,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中途变更受益人,或撤消受益人的受益权,但应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原指定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法第41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下列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且被保险人

6、生前又未指定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2)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同时死亡,认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法第42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

7、、客体、内容,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保险合同或履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基本条款 包括保险标的及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的支付、保险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重点条款 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特约条款 广义的包括保证条款、附加条款、协议条款,狭义的仅指保证条款。,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主体部分 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及住所客体部分 包括保险标的及价值、保险金额权利义务部分

8、 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式、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违约责任等。其他声明事项部分合同失效、失权、追偿配合、争议及处理、解除、退费等约定,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保险法第18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

9、的其他事项。,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保险合同的订立订立程序(1)要约(订约提议)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撤回或变更其要约。要约发生后,遇到下列情况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一,要约被受约人拒绝;二,承诺期限已过;三,要约在其发生效力之前由要约人撤回。保险合同中一般投保人为要约人,投保人根据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的保险条款内容填具投保单,并交给保险人的行为即为要约。,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2)承诺(接受订约提议)承诺满足以下条件时有效:(1)承诺不附带任何条件(2)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对要约不能完全赞同,只能部分同意或附有条件接受

10、的,不能认为是承诺,而是拒绝原要约。此时,承诺人可提出新要约,由原要约人选择承诺或拒绝。保险人在接受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签章后,即视为承诺,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法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在保险实务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不应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交付为保险合同成立要件保险费的交付不一定产生保险合同成立的必然后果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法第14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

11、,(2)保险合同的生效 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生效。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其效力的发生要受所附条款的限制,即使已具备生效要件,但只有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才生效。保险合同大多属此类。附条件的保险合同:如约定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附期限的保险合同:“零时起保”保险法第13条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做的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合同

12、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是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转移引起。但要注意,保险合同并不会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保险合同未作转让,则保险合同将因为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而失效;反之,若通过一定的转让手续,则产生转让的效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外,任何保险合同的转让都必须通过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之日起失效。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只能享有原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保险人的一方是不允许变更的,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来变更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变

13、更不以保险标的的转移为基础,而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主要指主体权利义务的变更,即合同条款变更。如财产保险在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变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化等都会引起保险合同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的变化等也引起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合同任何一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与对方协商的义务。投保人只有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险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

14、律效力。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指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的变化而导致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引起保险利益变化,从而需要变更客体以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发生变化,通常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加批,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后生效。保险人往往根据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客体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含义: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的原因:主体不合格,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投保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寿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与被保险

15、人没有可保利益。在寿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但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没有法律效力。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不是投保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保险人超出业务范围承保的险种保险代理人超出险种授权范围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及没有保险营业资格的主体等。意思表示不真实 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客体不合法,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无效保险合同的后果 对无效的保险合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无

16、效的保险合同,依法从订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之间应当承担不负赔偿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过错完全在一方,有时可以根据情况要偿付对方的可期待利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含义: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自然终止:包括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履行完毕;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提前终止:

17、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终止,即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比较: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在寿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缴保费及利息。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罹难,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协商调解仲裁 我国的仲裁机构:各级

18、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诉讼,案例1,1996年6月10日,刘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额为3万元,指定其妻子关某为受益人。后来,刘某与关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不久,刘某又与林某结婚。婚后刘某便与林某到当地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刘某的前妻关某变更为林某”的公证书,但是刘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8月12日,刘某到外地出差,在返回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刘某死亡后,林某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在审查林某提交的资料和证明时,证实了林某与刘某结婚后,确实到公证处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

19、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因此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3万元的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刘某的前妻关某。林某觉得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太不近人情了,于是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请谈谈你的看法。,案例2,孙某与王某于2002年5月2002年5月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大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二人约定,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的比例分配。赵某(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即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并表示可以先帮孙某垫付第一年的保险费。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碍于情面,表示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费

20、先由赵某垫付。随后,赵某为孙某填写了投保单并垫付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也向孙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孙某被列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驶的卡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也当场死亡。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从赵某处了解到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讨论本案中谁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分析,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请求权的人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受益人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才会出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领受保险金人多是被保险人,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因此本案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只能为被保险人。并且,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的人名称和住所为保险合同的必

21、备条件。即保险合同未载明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本案中,王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被保险人,故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孙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车辆,应当认为孙某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既然孙某对保险车辆享有完全的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但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孙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而应与共有人王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份额分配保险赔款。当然,赵某为孙某垫付的保险费,也有权要求孙某的家人及王某按财产份额合理分担。,案例3,200

22、3年,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为受益人。后来,刘先生因意外事故身亡,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全额赔付20万元保险金。消息传出,刘先生的债权人上门讨债。请问:这笔保险金应该先用来还债吗?,分析,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应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由受益人单独立享有和支配。这与被保险人的遗产有本质区别。因此,这笔保险金应归刘先生的儿子所有,不应用于还债。由于其儿子尚未成年,由其监护人刘妻代为领取和保管。如果本案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应先用于偿还刘先生的债务,剩余的由刘妻和儿子继承。,案例4,2002年3月,王母以王某为

23、被保险人投保终身寿险(含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二字。2003年王某与赵某结婚,后来生一男孩。2004年6月王某因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付10万元保险金。但王母与赵某为保险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各执己见而对簿公堂。原告赵某认为配偶是法定受益人,应该有保险金分割权。被告王母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是自己。请根据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分析,受益人只能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认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24、没有指定受益人。本案的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保险金10万元应作为遗产由保险人王某的妻子、儿女、父母继承。,案例5,1998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民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

25、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拒绝赔偿。乡政府上诉至法院。请谈谈你的看法。,案例6,2002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险,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元,家电保险金额8万元,其他财产保险金额8万元,保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7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2003年4月,张某搬进了一套三居室新居,并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售原公有住房,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张某将房屋卖给了赵某,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周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

26、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在使用煤气后未将阀门关紧而引发火灾,使房屋严重受损。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分析,根据保单文义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房屋转卖过程:申请审核交易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因此,张某对该房屋仍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作业,李某系某小学学生,1998年6月25日放学回家后,其父叫他去买酒,横穿马路时不幸被汽车撞死。因当时天色较暗,肇事汽车逃逸,没有目击者。李某死后尸骨未寒,李父不堪面对家人指责,又悲又气,喝农药自尽。处于极度悲伤的李母认为,儿子夭折,丈夫身故,平时与公婆多有纠葛,觉得难以在李家再呆下去,待丧事办毕,便改嫁他人由于李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3000元保险金。但李母与李的祖父在围绕谁是保险金受益人的问题上产生纠纷。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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