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量评审备案报告中需要强调和明确的若干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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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量评审备案报告中需要强调和明确的若干问题,2010年1月20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是项技术性强、责任重大的工作,关系到全省经济发展和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省国土资源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增强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严把储量报告编制、评审关,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还有涉及政策性的一些问题,报告编制单位和评审机构掌握的标准不统一,造成结论差别较大。为进一步提高报告编制、评审质量,我处2009年先后起草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今天重点解读关于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0960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0999号)两份文件,希望能对大家

2、的工作有所帮助。,一、关于降低矿床工业指标问题 矿床工业指标的确定,原则上应按照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储1992210号)规定执行。对于新提交的储量报告,一般情况下按照国土资源部2003年3月1日规定实施的地质勘查规范确定的矿床工业指标进行储量估算,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对于核实类报告,确需降低工业指标的,须先由采矿权人向省厅提出降低工业指标申请,并提交降低工业指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进行论证后,由省厅下文进行备案;根据省厅备案的工业指标,采矿权人方能委托地勘单位编制储量报告并进行评审。矿山企业不能根据降低工业指标后的储量报告作为采矿权转让、企业上市、融资的依据。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

3、一切责任。,二、关于降低储量报告的勘查阶段问题 持勘查许可证提交的储量报告,一般情况下应与勘查许可证上注明的勘查阶段相一致。但勘查工作程度达不到勘查许可证上注明的勘查阶段时,储量报告编制单位要按照实际达到的勘查阶段编制储量报告,评审机构要按照实际达到的勘查阶段进行评审,达到哪个勘查阶段,储量报告就降为相应的阶段,并按降低勘查阶段后的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三、关于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执业范围问题,鉴于储量核实类报告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省厅决定暂停固体矿产勘查丙级资质单位提交储量核实类报告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评审机构不得受理评审固体矿产勘查丙级资质单位提交的此类报告,省厅不予备案此类报告。四、关于建

4、设项目压矿储量核实报告问题 建设项目压矿储量核实报告中要有专门的章节说明探矿权、采矿权分布情况和已查明矿产资源的矿产地分布情况。对于压覆探矿权、采矿权的,建设单位必须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签定是否同意压覆的协议。凡建设项目压矿储量核实报告中缺少上述内容的,评审机构不得受理评审此类报告,省厅不予备案此类报告。,五、关于储量报告提交的主矿种与勘查许可证上注明的勘查主矿种的关系问题 储量报告提交的主矿种与勘查许可证上注明的勘查主矿种必须是一致的;如果储量报告提交的主矿种与勘查主矿种不一致时,应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勘查主矿种后方可进行评审和备案。六、关于生产勘探报告提交的主矿种与生产勘探中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

5、开采矿种的关系问题 生产勘探报告提交的主矿种必须与生产勘探中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开采矿种相一致;如果不一致时,应在采矿许可证变更开采主矿种后方可进行评审和备案。,七、关于提交补充勘查储量报告的问题储量报告编制单位提交的补充勘查储量报告中,应有单独章节说明储量变化情况、原因及与以往已通过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的关系,评审机构在评审结论中也要说明此次提交的储量与以往已通过评审备案的储量的关系,不得有意回避。探矿权在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在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进行补充勘查后,方可提交补充勘查储量报告。八、关于采矿权人扩大开采(矿区)范围提交储量核实报告的问题地勘单位受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扩大开采(矿区)范围储量核实

6、报告时,应当提交所依据的原经评审备案(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有关资料,所提交的,扩大开采(矿区)范围储量核实报告必须严格与原经评审备案(认定)的储量报告的地质勘查程度、工作量、储量分类具有对应关系。凡扩大开采(矿区)范围内没有经评审备案(认定)的储量报告的,由于无法进行储量变化对比,会造成扩大开采(矿区)范围储量核实报告造假嫌疑,因此,地勘单位不得编制扩大开采(矿区)范围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机构不得受理评审该类报告,省厅不予备案该类报告。否则,造成的储量核实报告造假,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九、关于储量报告中储量的估算范围问题 新提交的储量报告、储量核实类报告、生产勘查报告,必须按探矿权、采矿权

7、或有关,批文规定的范围进行储量估算,严禁储量报告编制单位超范围估算储量。凡超范围估算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机构不得受理评审此类报告,省厅不予备案此类报告。十、关于查询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问题 各类储量报告在编制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项目建设方均应查询该报告范围内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矿产地情况,并在储量报告中明确进行表述;评审机构在,正式评审储量报告前,均须对此项内容进行复查,并把复查结果在评审结论中反映出来。十一、关于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权限问题 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权限,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规定的通知(豫国土

8、资发20025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3108号)、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4号)等文件执行。,豫国土资办发200999号,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储量报告编制、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储量估算范围(一)依据地质勘查工作情况新提交的地质勘查类储量报告,在估算主矿种资源储量的同时,可在勘查范围内对共、伴生矿产一并估算资源储量 1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储量估算范围不得超过勘查许可证确定的勘查范围。2生产勘查(危机矿山)储量报告,应明确勘查

9、工作程度,凭生产勘查备案证明(危机矿山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项目文件)规定的立体矿区范围估算资源储量。,(二)依据原已评审备案(认定、批准)的储量报告,重新进行估算的资源储量核实类报告,核实结果要与原评审备案(认定、批准)储量、动检储量进行对比,并说明储量核实结果发生变化的原因。核实矿种应与采矿证批准开采矿种或与原评审备案(认定、批准)矿种相同。核实范围须是已查明矿产地并提交已评审备案(认定、批准)或经原主管工业部门批准有查明资源储量的范围。非查明矿产地、未提交已评审备案(认定、批准)或经原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有查明资源储量的范围,不得估算资源储量。,1采矿权人为延续、变更、转让、价款评估、闭坑等提

10、交的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核实范围为采矿权的立体矿区范围。2采矿权人为变更(扩大、缩小)矿区范围提交的储量核实报告,储量估算范围为原采矿权立体矿区范围与拟扩大范围相加后的立体范围,对原采矿证范围、拟扩大范围要分别估算资源储量,然后再计算总资源储量。3采矿权人为变更开采标高提交的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核实范围要在原评审备案(认定、批准)开采标高或在原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开采标高内进行。,4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范围,是依据既确保将来矿产开采不影响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又能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而确定的合理禁采区范围,该范围必须在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压覆矿产资源协议中予以明确。5未设矿业权的已查

11、明矿产地拟出让时,储量估算范围不得超过原评审备案(认定、批准)的评审意见书确定的范围。6采矿权与采矿权、采矿权与已查明资源储量的探矿权之间的资源整合,凭整合批复文件,按批复的矿区范围估算核实资源储量。(三)历年来已评审备案(认定、批准)的储量报告范围,视为矿产地。,二、关于储量评审机构的评审方式 储量评审机构在受理储量报告评审申请后,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要求,在召开评审会议前3个工作日,将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送达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每次评审会议评审大型报告不得超过2个,中小型报告不得超过6个,总数控制在6个以内。所有储量报告的评审

12、均要进行会议评审,并做好会议记录。报告编制单位的技术人员要参加评审会议,,对储量评估师提出的修改意见要认真进行修改;储量评审机构要邀请项目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参加地质勘查类、核实类报告的评审会议。,三、关于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权限 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的备案权限原则上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进行,县级发证的除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由其颁发采矿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的备案工作。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和零星分散矿产的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工作;负责其备案储量报告的登记、统计及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并督促矿业权人、地勘单位向省地质博物馆

13、汇交地质资料;备案工作完成10个工作日内,要将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的文字、电子文档分别报送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和省地质博物馆各1份。,四、以下情况不予备案(一)储量估算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二)主矿种不符合规定的;(三)有关证件过期的;(四)储量增减没有对比的,储量增减幅度较大而没有充足依据的;(五)评估师评审意见不明确的;(六)与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权限不符的;(七)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未签订压覆矿产资源协议的;,(八)对储量报告涉及的矿业权人存在的违法问题,在有关部门没有处理的情况下仍进行评审的;(九)资料不全的;(十)有关资料弄虚作假的。五、对不予备案评审意见书所涉及责任人的处理(一)储量报告编制单位所编制的储量报告经评审后,评审意见书累计2次被不予备案的,暂停该单位社会出资类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6个月。(二)储量评估师对所主审的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累计2次被不予备案的,暂停执业6个月。,(三)储量评审机构所负责评审的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累计5次被不予备案的,暂停该单位社会出资类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3个月。(四)原已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发现质量问题或须进行更正的,对原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储量评审机构、储量评估师视同不予备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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