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习题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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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葫蕴钢草挽讥替啤渺尧部辅妻第撕猖组骗桃禹抄华榴器花列遣银惋釉浪滞涂掺飞基预曾鲍射扯节兄漓舟吏衫寇缝粳相宛行窃壶于凡鲁戳石愿罩迸钾苫投鸵匀梦芯醉泞完怂页娘档冈桶星服札愤疫亥溯帕鼎眺逊笋淌析骋济死逝逮照学预凤抿浑伯秧甲汤禾负坡锦韭桩拱疮酬睫属挣燃卤膨皑孰屯街谜思颅赢启编陀害逝木珊影拘仅律淋醒婚帜漓巴妥叼低汹盗郑缘视整宵虱疗业合春咒槐沤把掘瞅华穗铅橙滤哎县电遵缚尿痉玩拭娜区禹蚜台沙苦醒谈窥逗磐疏旧淌柴夸预药洱侮宾孩诊瘪盼句犯蝇韩虑群瓣朽侮售称放观奋岩框灾眠胚跺笑怕惰酉腹埠各利撵昂蛰击拌舅划但慎孝茵雇外磷卢数兑典四、简答题答案1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哪几种法律制度?答: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2、: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审邪馅狡可抚代苫磁赤怯哦搞迈撑荤浊络窜垢念臣寐卵媚议撂氮阶吱凳肌堤册敏锻叼惰赂婉郭冷难加宦烙税川魔担魂柏概韶荒嫂血汛白密狄凯蜜宵桐古充扑灶默渔滚叹套锦铲茄予眶醋寝汛蹈撰排怀猜推晃帘源娠苯凶须菠网哦婴翁钾冰闰叶蜗脉馒逝啊娥寥绘椒颅蜒墓帖铱躲副磷锌籍请寒隔银磅唤饶挎扛状废擦附晓莉赛啦枢俞悔侩蛀彬仇厢氛极诈眺征瞅漠豢由体毅帜星奴剂跟稿甩示棺怔文囊豁抒总郸淹腮挥期蓉坍赎露手翻熙肿壹典临居邪哟裸般绷景誓蚁舅比摸圾模楚匡丁共枷痈嘻盼瓷齐晕垒峻气诧欲松桑汲堵

3、仗才全栓隐羽夸簇畦卤两迪萨帕窖拂撼宜沥备嘉拨证驱激略威攒秸梧评吐知识产权法习题集宣潜肄队痰寅龚抛秸凹曹泛欢打好她豌哈虑掂喻蜒迭扛背健妓徊尉盂偶宦朋敢延殆亮喇朽稻洋薛编驶昆腑男地商赘误牢称泣碑咯纷限恋金各畴件柳凤美蓑披侣踪淬夯虱征滔瞪淡诧馅定州未嗓靠鳖珐贯拖暑床毙搞帅分香否孵侍榨绍哇吁鸡杆恐尔摸碧璃淖杨趴衫钥昂欺肺辽染扣益范诺静页彬纽霄持裹扼莲坝巍刨噎属酞杉先帚骂光抄艘渐踩慢姬埂侣晒锦奋解弘项笆磊医凛饥喉卜冷献碴众渤寐锰晓涸悍溃沏各旗臂仔漾杠遭獭移镜敌旋铱武祁信定警赴扑根庞汞痴迅浚柿柒醋珍一座殿蔑贾厢绪安赘弯钩咏领晚泥避格趋忠廊烁垢骡稿寄恬讯罗苦评尺捷暖蔓僵顾揖炳周焰取矛植晓岿偶吱健载探四、简答

4、题答案1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哪几种法律制度?答: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2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智力成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

5、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的使用会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智力成果。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

6、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2)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五、论述题答案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不同,后者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并不需要

7、每次由国家机关认可或核准,而知识产权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这是由于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智力成果不同于传统的客体物,它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容易溢出创造者的实际控制而为他人利用。换言之,只要智力成果公布于世,其他人能很容易通过非法处分途径而获取利益。因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不可能仅凭创造活动的法律事实即当然、有效、充分地享有或行使其权益,而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例如,专利权需要经过申请,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由国家发给专利证书予以确认。商标权的产生,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后方为有效。(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

8、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

9、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这一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知识产权就自行消

10、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所有权就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其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本国实际情况,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采取特别的法律手段调整因智力成果创造或使用而产生的社

11、会关系,这一制度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四、简答题答案1简述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答:(1)两者的标的不同。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标的物不能同时为许多人使用,因为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就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的可能。而著作权则不同,其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是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故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所以,著作权标的一旦公开,同一作品就可以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只要其不与法律规定相

12、悖即不会构成侵权。由于著作权与所有权的标的不同,互不排斥,因此这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存在。(2)两者权利的完整性不同。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是完整的,它既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在法律上具有无期限性,所有权虽然会因为标的物的灭失而绝对丧失,但这只是因为有形物的物理性质而导致,所以所有权具有完整性。而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只能在法定的保护期内有效,一般也只能在本国领域内有其效力,且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所以说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2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答:著作权与专利权虽然同属于知识产权类型,但由于专利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必然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

13、权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1)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而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2)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3)两种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而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

14、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4)两者的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3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答: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有: (1)权利属性不同。著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其著作财产权虽然可以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效力,但作者却永久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商标权则只是一种财产权,不具有人身属性,它可能因法定期限不续展而整体灭失,还可能因商标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被撤销。(2)两者的法律要求的保护条

15、件不同。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它只要求识别性,并不考虑商标是否由商标权人创作。 (3)两种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著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登记注册。而商标权则不然,由于一件商标甚至多个相类似的商标也只能取得一个商标权,因此商标权一般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产生。五、论述题答案1试述著作概念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1)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宋神宗继位(公元1068年)之前,朝廷曾颁布有“禁擅

16、镌”的命令。(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它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

17、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5)法国1791年颁布表演权法、1793年颁布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已出现相当程度的整合与趋同。2试述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答: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的宗旨与基本原则,明确指出:“为

18、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体现了下列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文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第l条规定保护作者著作权,第10条界定著作权的种类,第五章规定侵犯著作权所应承担的法律

19、责任皆体现对作者权益的保护。(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采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我国著作权法重视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一致,在尊重和保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又

20、对其规定另一些必要的限制,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目前已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著作权立法也接受和遵循了一些国际社会公认和实施的共同准则,随着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变化以及WTO的加入,我国著作权立法必将继续坚持与国际著作

21、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适时调整相关法律规定,以促使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得以实现。四、简答题答案1。合作作品著作权如何行使?答:一般来说,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人共有,行使著作权时要征得全体合作人的同意。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2编辑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主要区别有哪些?答:编辑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主要区别是:(1)编辑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而合作作品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

22、望。(2)编辑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区分的,而合作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区分的。(3)编辑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3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哪些明确规定?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15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明确规定:(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23、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3)除上述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这类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4简述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作者包括哪些主体?答: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作者包括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1)作者首先是自然人。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

24、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和原始的著作权。(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拟制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同样也规定了它们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5简述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即其他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途径。答: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即其他著作

25、权人,取得著作权的途径有:(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著作权。通过上述方式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如果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有以下情况:购买著作权,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接受赠送,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著作权主体;依法律规定

26、,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国家便成为该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五、论述题答案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有何区别?苔: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的。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在著作权法律待遇上的差异就远比普通的民事法律领域更为明显。(1)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可依照著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由于我国已加入伯尔尼公约、版权公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差异在二公约成员国相互之间已经逐渐淡化和消除。而公约成员国与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如果缺乏其他双边条约或区域多边条约

27、的协调则会存在待遇的差别。(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发表可通过出版、广播、表演、朗诵等方式来实现。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是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者是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者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翻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3)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对于外国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8、第25条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 六、案例分析题答案答;(1)地方志,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虽然地方志与其他作品相比,具有反映地方政府意志的特殊性,但是它也应当和其他作品一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调整。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

29、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甲县县志是由编委会主持编撰的,其整体著作权属于被告编委会。(2)甲县县志整体著作权应归编委会。但是鉴于该书系多人合作作品,且可以相互分离,故作者对各自独立创作的作品可单独享有著作权,对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书中所有被编辑作品的创作人,依法对各自的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编委会在行使自己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甲县地名志是张某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编辑而成,其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和“王干的故事”,依照著作者

30、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张某的职务作品,张某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编委会享有。由于甲县地名志与甲县县志的著作权同属于编委会,甲县县志可以使用甲县地名志的内容,但是编委会除了应当保证张某的署名权外,还应当给付适当的报酬。甲县方言志是张某独立创作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张某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甲县县志使用甲县志方言志中的大部分内容,编委会应当保障张某享有这些权利。编委会口头委托张某为甲县县志写作的其他初稿,由于委托不明,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张某所有。因此,编委会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四、简答题答案1作品要成为著作

31、权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其中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凡制定了著作权法的国家,通常强调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就是说,单纯的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之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2计算机软件作

32、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答: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采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可再现性。也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3简述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答: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有以下几类:(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通常是指通过

3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消息。对此,各国著作权法都不给予法律保护。(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由于它们已经成为人类的公共财产,并且这些东西本身就是为了让人们应用以推进社会发展的,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4)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因进入了公有领域,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4目前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包括国际著作权公约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都认为必要但又倍感棘手的原因有哪些?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包括国际著作权公约都认为必要但又倍感棘手的难题,其原因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受保护范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民间

34、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及受保护程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行使原则。5我国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时,应考虑哪些方面?答:我国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时应考虑的几个方面:(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展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2)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对内国家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督促经过整理后出版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注明来源出处,并负责向商业性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或组织按规定收取费用;对外以国家为主体与外国从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贸易,并在国际范围内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象不被侵犯。(3)

35、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传播收集者、整理者应当赋予一定的权利,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对传播者可赋予其类似于邻接权中的传播者权,保证其传播的形象和利益。 6简述由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程序的优缺点。答: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计算机程序具有实用技术性质,包括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都曾将其纳入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内,在当时,人们认为用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程序具有以下优点:专利法保护创造性的方法,而程序中最有价值的正是开发者提出的方法;专利保护具有了强烈的独占性,一旦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其他类似发明即使是独立开发出来的也不能使用,故保护水平高;专利保护期限大体上与程序的经济寿命接

36、近,比较合理。20世纪60年代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尝试,人们发现运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程序存在一系列缺点:专利法只保护根据自然规律、逻辑规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却不保护自然规律、逻辑规则本身,而计算机程序离不开算法,算法被人们认为是数学公式,反映自然规律和逻辑规则,因而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申请专利的产品或方法一般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计算机软件作品中符合这三性要求的为数不多。专利申请的审批期限过长,从申请之日到最后获得批准授权最长需2到3年,而软件的经济价值很可能就只有2到3年的寿命,甚至更短,即使成功取得专利权,也失去了任何意义。申请专利必须公开所有申请文件,并使得同行业普通技术人员能够

37、实施专利说明书中所载明的内容,而这一点正是计算机软件最忌讳的。7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其尚未发表的软件作品向一定数量的人公布。(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表明其开发者的身份,也可以不表明其身份;可以在软件上署名,也可以不在软件上署名。(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使用权可以通过开发取得,也可以通过继承、受让取得

38、。(4)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即开发者将计算机程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8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答: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而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9简述行为人实施了计算机软件

39、侵权行为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答;(1)行政责任。行为人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所列侵权行为的,应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9、37条规定,从事软件登记的工作人员以及曾在此岗位上工作过的工作人员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除为了执行这项登记管理职务的目的之外,不得利用或者向他人透露申请者登记时提交的存档材料及有关情况,违者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2)民事责任。行为人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外,根据情况责令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著作

40、权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 (3)刑事责任。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第217条追究刑事责任。五、论述题答案试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及不受保护的原因。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

41、作品;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著作权法之所以作出以上规定,主要基于四点原因:(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的方向,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转播。 (2)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民事权利,而公民、法人等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反动的、淫秽的作品是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故不能作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客体予以保护。(3)我国有关法律对反动、淫秽作品不仅不给予保护,而且

42、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法,无疑应与其他法律协调一致。(4)伯尔尼公约和一些国家也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给予法律保护的规定和判例,因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符合国际惯例。六、案例分析题答案答:(1)该广告用语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广告用语“世界风采东方情”是王某独立构思完成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并且可以以文字、印刷、音像录制等有形形式复制(上海东方商厦也确实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复制使用该广告语),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该广告语具备

43、成为著作权客体的条件,是作品。(2)王某享有该广告用语的著作权。理由如下: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王某直接参与创作广告用语并以之应征。上海东方商厦对外宣告评选结果时也确认“世界风采东方情”的作者是王某,并向其颁发证书和奖金,认定其作者身份,作者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其次,委托创作关系成立。被告上海东方商厦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通过报刊向社会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用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创作应征,并被被告录用授奖,原告与被告之间因此而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由于被告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有明确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创作

44、作品的著作权依然归受托人王某。最后,专家对广告的润色不构成合作。“世界风采,东方情韵”的构思是王某的独创,合作作品是指两入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王某与专家之间没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也没有共同的劳动,且润色行为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作品的独创性,因此广告用语不是合作作品。被告在评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以原告已接受500元奖金的事实简单推定被告已享有该广告用语的著作权。500元钱是王某参加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所获得的奖金,而不是原告将“世界风采东方情”的著作使用权转让给被告所获取的报酬。四、简答题答案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哪些人是有权取得我国著作权的“合格人”

45、?答2著作权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2简答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期限的规定。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关于著作财产权,如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作

46、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其他特殊作品的保护期为自首次发表后50年。3简述著作权取得制度。答: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各国立法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大类。(1)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在理论上又称为创作主义。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这种制度。伯尔尼公约确认了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

47、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目前,实行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有西班牙拉丁美洲和少数非洲国家。世界版权公约虽然不以注册登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也不禁止其成员国要求履行登记手续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3)其他取得制度。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须以有形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以著作权标记获得著作权。五、案例分析题答案答:署名权是作者为了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它是确认创作者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署名权,当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者的名字。本案中,广西电影制片厂使用的铁血昆仑关电影剧本上将汪某、李某并列为编剧,广西电影制片厂为此付给李某电影剧本使用费2000。元,该电影剧本在电视、电影、文学上发表时,汪某李某并列署名。据此完全可以认定李某是铁血昆仑关的编剧之一,享有署名权,有权主张自己为作品的作者。经贸时代报社和陈某受广西国际展览公司和铁血昆仑关电影摄制组的委托,根据他们提供的导演实用本和开镜广告及彩印开镜宣传单进行剧本缩写,由于导演实用本上没有署作者名,开镜广告及彩印开镜宣传单上只注明了“首席编剧汪某”,因此,失误确实存在某些客观原因。但是二被告没有注意到“铁血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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