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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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XX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检测办法(X农函(2022)5号)XX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X农函(2022)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XX县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第三条县级示范社的

2、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二章评定标准第四条申报县级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标准,经综合评价后择优评定:(一)运营管理规范1 .按照章程运作。农民合作社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章程。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办公运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原则上实际运作时间至少满1年。2 .民主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

3、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3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能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专业的会计机构代理记账、核算。独立的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或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财务相关信息能及时报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二)效益和服务带动好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农民成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4 .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3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6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2年经

4、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5 .建立有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为8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6 .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6个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10%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三)优先考虑标准1 .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2 .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县级以上部门肯定或县级以上媒体正面宣传报道。3 .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

5、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4 .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5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1500亩以上或收入3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类型合作社不强制要求。第五条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向下列农民合作社倾斜,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一)在精准扶贫领域中,带动贫困村或贫困户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二)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产业振兴发展效益好的农民合作社。(三)在一定时期内需扶持发展的新业态农民合作社

6、。第六条不得申报情形农民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县级示范社,在册县级示范社取消资格。(一)农民合作社未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除外),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不一致的。(二)农民合作社每年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单,或从名单上移出不满1年以上的。(三)曾发生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事件,有关问题整改完成不满2年以上的;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的;有不良信用记录或从名单上移出不满1年以上的;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七条登记经营范围或实质主营业务相同的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骨干相同,其他登记成员超过50%相同,并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2个或多个农民合作社视为同一个主体,在一个申报期间内不得同时申报。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八条县级示范社每2年评定一次,根据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采取不限名额方式申报。第九条具体申报程序为:(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根据县农业农村部门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所在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镇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实地查验后提出初审意见,统一报县

8、农业农村部门。(三)评定。县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实地核实,提出县级示范合作社候选名单,书面征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务、林业、市场监督、供销、税务等部门意见,综合意见情况后将拟评定名单在XX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所在镇人民政府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县级示范社称号,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发文公布名单。第十条县级示范社依法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确认申请书及法定登记机关更名批复、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进行备案。第四章动态监测

9、第十一条建立日常监督与定期监测评价相结合的县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制度。笫十二条日常监督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县级示范社被县发改、财政、水务、林业、市场监督、供销、税务等部门或其他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认定机关通报县农业农村局。以县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的名单。(二)县发改、财政、水务、林业、市场监督、供销、税务等部门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认为县级示范社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通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征求县相关单位意见,对核查结果无异议后,以县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的名单。第十三条建立对县

10、级示范社2年一次的定期监测制度,被监测的县级示范社应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标准。监测不合格、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连续2次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已取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资格的可不列入县级示范社监测范围。第十四条监测评价工作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程序如下:(一)县级示范社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监测通知,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自查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监测意见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三)县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监测材料及意见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县发改、财政、水务、林业、市场监督、供销、税务等部门意见,综合后对监测合格和不合格的名单在XX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十五条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以县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十六条在开展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县级示范社。第十七条在申报县级示范社或被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舞弊或以行贿、威胁等方式阻挠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或本次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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