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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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机构性质(单选)口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口高校其他_基地名称基地详细地址区街道基地负责人联系电话场地性质(单选)口自有口租赁口无偿使用场地使用剩余期限年专职创业服务团队人数基地已运营时间(年)基地服务内容(可多选)口创业培训口开业指导口政策咨询创业实训口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口商务代理其他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公共服务区面积(平方米)可容且舱业实做量(个)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个)现在孵创业实做量(个)其中自主创业人员在孵创业实体数量(个)专职服务团队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事相关

2、工作时间(年)职务已入驻创业实体名册序号企业名称类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入驻时间房屋租赁备案号(须填一个及以上)备注123456789申报单位承诺本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记录,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不实,由本单位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月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意见(盖章)月日区人力资源局就业促进科复审意见(盖章)年月日区人力资源局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本表一式两份,区人力资源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存一份。孵化基地发展情况介绍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审要素评审项目具体内容场地保障场地面积及地理位置、交通情况,所在区域的产业情况公共服务区功能

3、设置和使用情况场地剩余使用年限、整体使用规划及在我区运营时长运营管理服务管理团队数量及专业能力建设、实际运营经验等情况日常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包括财务管理、准入退出、项目考核评价等机制)孵化载体的发展目标、市场定位、运营状况、行业地位及影响服务能力孵化载体与创业实体签订入驻服务协议情况提供创业服务情况,包括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风险考核等创业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路演、项目发布等服务活动社会贡献孵化成功典型案例在孵创业实体数量、自主创业人员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等情况,包括协助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实体申请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获得有关奖惩情况

4、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福田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6号)和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福府规(2019)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位于福田辖区内、经区人力资源局认定通过的,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创业指导和政策宣讲等服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第三条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精准服务的基本原则,重点孵化符合

5、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实体。第四条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为:(一)保障经营场所。提供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公共会议场所、物业管理及后勤保障等;(二)开展创业服务。重点服务本区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宣传并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实训1、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三)代理商事业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等服务;(四)促进项目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第五条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是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创业孵化

6、基地建设。第二章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第六条创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为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三)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四)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5家;(五)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

7、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六)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本区高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本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对全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辖区居民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引导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成为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第八条区人力资源局

8、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每年度开展一次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并于每年5月15日前将当年度的评审要素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于每年6月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二)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三)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第十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7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

9、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评审。第十一条区人力资源局应当于每年8月1日前根据当年度发布的评审要素,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审定意见。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考核第十二条已获认定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每年度参加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核要素为:(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

10、况;(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三)服务能力。考核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创业指导、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和申请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数量。第十三条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年度考核:(一)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考核通知,于每年6月组织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二)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三)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

11、行初步考核,于每年7月1日前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四)区人力资源局依据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第四章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监督第十四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跟踪统计及处理有效投诉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已认定通过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其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并确认其仍符合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第十六条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区人力资源局。经区人力资源局核查确认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其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二)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三)1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七条入驻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已根据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福府规(2019)3号)享受创业场租补贴的,自其入驻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被取消的次月起,继续入驻的,不再按较高标准申领场租补贴

13、;选择入驻其他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继续按较高标准申领剩余补贴。第十八条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资金从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补助申请。第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补助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补助,并列入财政资助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自拨款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福田区财政资助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现行市、区相关创业扶持政策。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由福田区就业和创业带动

14、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国家、省有关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考核和管理。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培育和促进重点群体以及各类劳动者实现创业,开发就业岗位的创业孵化载体

15、。重点群体是指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第三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营、示范引领、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范围:(一)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具备一定规模和社会效应,为创业实体提供场地及配套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二)公益性大学生创

16、业孵化载体。由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主办,面向在校学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免费提供场地及配套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实体包括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创业团队;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未签订孵化服务协议、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入驻时成立时间超过2年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第六条申请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运营机构。1 .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运营时间超过2年;近3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未了结的

17、法律、经济纠纷。2 .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科学完善。3 .拥有专业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二)具有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1.引入外部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成果转化、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2 .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者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3 .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三)具有充足的孵

18、化场地保障。1.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委托管理关系明确,且场地作为孵化载体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4 .孵化场地集中,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可以自主支配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在孵创业实体可以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5 .提供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配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保证基地的持续、稳定运营。6 .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毕业5年内毕业生。(四)具有良好的创业孵化成效。1 .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30家,其中创业团队占比不高于50%。近

19、两年重点群体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8家。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带动就业不少于150人,其中带动重点群体就业占比不低于10%。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25家或者8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获得投融资。2 .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以放宽最长1年。重点群体以及从事“20+8”产业集群领域的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第七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每年开展一次基地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一)发布通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通知,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指引等具体内容。(二)提交申请。申报市

20、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1 .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2 .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3 .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2)。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退回申请资料。(三)区级初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初审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认

21、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市级复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当年度基地申报情况确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数量和各区布局,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实地复核、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复审后,出具复审意见。(五)审定名单。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复审意见进一步审核,拟定年度新认定基地公示名单。(六)公示公布。审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基地的年度考核第八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运营管理、场地保障、服务能

22、力、孵化成效等。已参加当年度国家、省年度考核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可以不参加市级年度考核。第九条年度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发布通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确受理时间和考核要素。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二)基地自评。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素开展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和有关材料。(三)区级初核。区公共就业机构实地核对申报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四)市级核定。市公共服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

23、复核工作,结合申报材料、区级初审意见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分。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评分依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五)公示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基地的奖补扶持第十条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以享受以下奖补扶持:(一)认定奖补。当年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二)考核奖补。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三)配套奖补。支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升级,对获得国家或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

24、万元一次性奖补。第十一条发放的奖补资金应当用于场地购置或者租赁、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孵化服务、专家劳务费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第十二条被取消“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基地,可以自行整改后重新申请认定。再次获得认定的,不再享受认定奖补。第十三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同时符合我市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环境建设资助申请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奖补。第十四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五章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以各类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重点孵化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有效集成创业政策、服务和项目,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打造创新创业

25、生态链,为孵化对象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第十六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申报认定、考核材料;按照基地认定指标体系做好相应的服务台账,包括创业实体入驻及迁出记录、带动就业人数变动情况、创业孵化服务个案和活动记录、入驻创业实体享受政策扶持情况等,并按季度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十七条基地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指导、巡查和监督。实时掌握基地动态信息,按季度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十八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名称或者运营机构、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并

26、确认其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第十九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确认的,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1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S)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五)以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存在上述第(五)项情形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补。

27、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中评选推荐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纳入本办法管理,但不再享受认定奖补;与本办法实施后认定的基地同步参加年度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考核奖补,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出;本办法实施后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基地的可以享受配套资助。第二十二条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培育和引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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