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河砂挂2023号2022年度南江河铺背寨河段河砂可采区开采权出让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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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号:郁河砂挂(2023)号2022年度南江河铺背寨河段河砂可采区开采权出让合同(样本)出让方:竞得方:签约地点: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城中路191号水务大楼订立时间:2023年月曰出让方:郁南县水务局(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城中路191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竞得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郁南县2022年度南江河铺南寨河段河砂可采区开采权第二次挂牌出让交易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一)标的本合同标的所指的河砂为为一般河砂,即

2、被江水淹没、自然沉积的物品,由于其成分、品质等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出让方及交易机构不承担因河砂品质、用途及产量等方面的责任,竞得方采砂上岸全部河砂数量都计算入采砂控制总量,竞买方应自行勘察标的物品质、数量,并承担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责任。(二)开采范围南江河铺背寨河段河砂开采区位于郁南县南江口镇保康头至古蓬村。采区长度约为1200m,平均开挖宽约为57%平均开采深度2.3m,开采面积约6.06万才。矿种:建筑河砂。采砂区部分控制点坐标为(表格中坐标编号对应开采区图纸坐标编号):名称编号坐标XY南江河铺背寨采区C1.430578492.039C2.402578683.707C3.128578

3、868.674C.S7806?47SC5.945579003.770C6.123579037.901C7.115579087.267C8.982579115.035C9.196579066.600C1.O.659579118.364C1.1.862579161.985C12.625579142.661C13.1S3579138.624C14.155579078.348C15.387579044.391C16.069578979.710C17.443578890.024CI8.7315786X3.764C19,109578492.794(三)开采期限:开采期限为5个月(含5个月),每天作业时间为

4、7:00到19:00止,具体以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为准。在规定的采砂期限内采砂达不到许可采砂总量合同总价款不予退还。(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甲方以挂牌交易方式由乙方竞得河砂开采权出让项目,本合同项目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合同总价款的%),逾期未足额交纳的,视为乙方放弃竞得资格,乙方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尚余合同价款人民币元整(合同总价款的),按本项目挂牌出让交易须知约定,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合同价款,由甲方通知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郁南分中心转入到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五)采砂作业方式1、使用船舶采砂

5、的:(1)每个可采区允许配备2艘自吸自运(自卸)式采砂船舶;(2)每艘采砂船采砂设备总功率不得大于150kW,不允许使用抓斗式采砂船舶或绞钻类采砂等作业工具;(3)采砂船舶需有所有权证书、检验合格证书;(4)以挂牌公告期开始为截点,已经许可正在采砂作业的船舶不得参与本次竞买,如发现则取消竞买、竞得资格,已缴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2、使用小型(简易)设备采砂的:(1)每个采区允许配备2组小型(简易)设备;(2)每组小型(简易)设备允许用角钢为骨架、塑料桶为浮力单元、骨架上面铺设面板并安装抽砂设备组成的小型(简易)抽砂作业工具,搭建的规格长宽限于5X5米以内;抽砂设备出厂铭牌清晰,

6、单个采砂设备总功率不得大于150kW,抽砂管径不得大于20cm;(3)采砂抽砂作业要按规范开展,不得损坏河道、堤岸安全,要做好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抽砂期满或达到开采量后需自行拆除该抽砂作业工具,并撤离南江河。(六)装运方式1、竞得方采砂上岸全部河砂数量都计算入采砂控制总量,开采区允许保险、证件齐全有效的3轴或4轴车型装运,驾驶员应具备相应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证件,装运车辆且不得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外观。车辆首次进行装运前必须提供以上所述所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每辆车装运计量签证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河砂脱落扬洒才能放行,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的,还应在采砂现场由监管工作人员核发河砂合法来源证

7、明才能放行。离开开采区范围后违法装卸或拼装等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由驾驶员和车辆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2、开采区允许直接抽砂到船,利用船舶运输河砂至监管范围内的上砂点卸砂,运输船舶需证书齐全有效,驾驶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运输船舶首次进行装运前必须提供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查验,装载河砂运输至监管范围内计量签证后才能卸砂,或运输至监管范围内直接卸砂由车辆运输计量的,按照前款执行。3、开采区允许直接抽砂到船的方式交付河砂。运输船舶需证书齐全有效,运砂船装运计量签证后,并由监管工作人员核发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才能放行。离开开采区范围后违法装卸或拼装等被相关职能部门查

8、处的,由驾驶员和船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条现场管理机构(一)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现场管理机构由甲方、乙方和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甲方应在乙方开工前10日内确定本合同项目的负责人,并将委托的采砂监理单位、采砂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将现场管理机构设置、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名单、职务、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书面告知甲方。任何一方变更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当提前3日将名单、职务、职责范围及其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对方。现场管理人员应提供由其本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留存于甲方。现场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应由甲方、乙方和监

9、理单位共同制定。(二)现场管理人员职责。甲方现场负责人代表甲方实施现场管理,负责组织现场管理人员检查采砂作业情况;严格核定实际采砂量,复查每月采砂量,与乙方报送的统计工作量比较分析,据实统计实际采砂量;检查督促乙方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和施工计划进度要求进行开采;每周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召开总结会议,落实施工计划;按周报送各项采砂数据,当采砂量达到了合同控制总量的90%时,按日报送采砂数据;监督乙方现场负责人的工作,发现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有失职行为时,有权通知乙方并提出撤换要求。乙方的现场负责人是乙方派驻采区的全权代表,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组织和管理采砂作业,协助甲方及监理单位检查采砂情况,

10、制作检查记录。乙方由受权人签署有关文书。现场负责人及授权人离开工地一天以上的,应当委派现场其他人员代行其职,并函告甲方。乙方应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及时更换不称职的人员。第三条采砂总量核定按现场计量签证登记核定采砂量。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开采后的每月10日前将开采的河砂总量上报县水务局,当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采砂量的90%时,现场管理机构由每月上报改为每日上报。河砂总量核定以现场管理人员签证计量累计的采砂量与采砂断面开采前后河道地形测量计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定,两种计算方法中的量大者作为核定的最终采砂总量。采砂过程要严格遵守采砂区域、深度、采砂工具、设备功率等相关要求,符合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

11、用和保障河道安全的要求,严禁掠夺性和破坏性施工开采,开采区开采结束后由出让方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采砂断面复核,如复核断面超出原设计断面的,由竞得方负责对开采断面修复,同时采砂过程影响或损坏河床、岸坡、道路等,竞得方负责修复、加固或者修建等效替代工程。第四条每车(船)计量方式计量方式采用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六)装运方式的限定装运数量计算并累计。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对交易的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项目拥有完整权利。2、甲方在采砂船舶进场施工开始以现场签证逐车(船)核定采砂量。3、甲方负责统一制作岸上告示牌以及在乙方的采砂施工船上配置和安装合格的GPS定位等采砂监控设

12、备,及时维修或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GPS定位等监控设备,因乙方原因损坏的采砂监控设备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4、在采砂过程中由于防洪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甲方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临时禁采通知书,乙方中途已按通知要求停止采砂并且按原来批准的期限到期仍未达到许可采砂量的,甲方按采砂中途临时禁采期停止采砂的时间相应延长开采期限,但最终采砂量不得超过许可采砂量,且乙方在延长开采期限10天前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出让方批准,方可相应延长开采期限。5、对河道采砂量、采砂权终止及采砂活动的重大事宜有最终确认权。6、有权随时对采砂作业现场、采砂记录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到场协助。(二)乙方的

13、权利和义务1、依合同约定在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确定的范围、总量和期限内享有排他性的河砂开采权和销售权。2、在进场开采前,乙方必须依法取得海事部门和航道部门规定的水上水下作业等相关法定手续的批文,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海事部门的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费、航道部门的采砂工程施工期航标建造及维护费)和责任。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表,监理单位同意后报甲方备案。在合同期间如需调整施工计划或施工进度的,应经监理单位同意。4、乙方应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作业时间、作业方式和许可的采砂范围、总量采砂。5、乙方采砂作业工具包括

14、采砂船舶等应符合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规定,报甲方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采砂船舶经海事部门审验合格且不得有违法采砂记录。如租用他人采砂作业工具的,应当向甲方提供租赁合同副本,承担在租赁期间使用该采砂作业工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6、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安装了采砂监控设备,乙方具备了规定的采砂作业工具、现场管理人员全部到位,并依法办理其他报批、备案手续及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乙方应提前向监理单位书面提出开工申请,经监理单位确认具备了开工条件,向乙方送达开工通知后方可进场作业。7、乙方被允许进入采砂范围红线内的采砂施工船舶必须安装采砂标识,在采砂作业工具悬挂“采砂许可牌”。在施工

15、期间采砂作业工具不得擅自离开可采区范围内河段,确保该采砂作业工具全程用于本合同规定的施工作业,不得另作他用。采砂作业工具在常规禁采期、临时禁采期和临时禁采区应停泊在指定区域,乙方不得擅自离开停泊区,停泊的位置、时间以船上安装的GPS定位监控设备的记录为准。8、配备熟悉采砂监控设备性能及操作的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使用采砂作业工具上的监控设备,如有损坏,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甲方及监理人员。监控设备修复后由甲方和监理单位加派人员上船检查确认正常后才能恢复作业。9、如需变更采砂作业工具,必须向甲方或经甲方同意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的采砂作业工具应悬挂相应的“采砂许可牌”。10

16、、乙方应对采砂作业工具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安全施工。如因乙方的采砂作业工具或工作人员的原因需临时停工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11、做好采砂日志,如实记录每日采砂情况和工作情况,妥善保管采砂日志并按甲方要求报甲方备案。1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污染,维护河道生态环境。负责将河砂与泥、废渣等杂质分离,并把杂质弃置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弃置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13、不论何种原因,发现采砂作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应立即停止采砂作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事态扩大造成更大损失,并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和甲方。14、乙方应妥善处理与沿河居民和基层组织的关系,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

17、施工活动而与当地经济组织、居民发生纠纷,如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在合理的范畴内给予补偿、赔偿。施工过程中与沿河居民和基层组织发生纠纷时,应以协商解决为原则;如协商不成的,乙方应立即停止一切采砂活动,报当地政府部门处理。15、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实施采砂作业,危害水利、交通等工程设施安全和航运安全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乙方应与其工作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其工资、社保以及劳保福利、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应严格执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不得雇佣无相应资质的人员上船工作。乙方应在施工前将上述有关资料送甲方

18、备案。在采砂活动中,应根据相关规定配备齐全采砂活动安全生产的工具,按照安全施工规则进行采砂,确保采砂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如发生施工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17、乙方必须承担河砂开采权出让活动过程中的采砂、运输、装卸、销售、劳务等各项费用,向有关部门缴交相应的税费并承担航道维护费、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费、采砂作业费等费用。18、乙方在报名前应对标段内该采区的地理位置及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要有如何解决可采区的堆砂场、运输道路、第三方权益纠纷等问题的相应解决方案。为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确有需要通过转运后再利用船舶装载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的,由乙方提出

19、转运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19、遵守河道采砂管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20、在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期限、作业时间和许可的采砂范围内,乙方发现第三人在采砂范围及附近河段采砂时,应及时向现场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当地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执法部门举报。21、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及时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六条合同变更、解除(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1、乙方弄虚作假取得河砂开采权的。2、乙方未做好各项报批、报备手续而进场施工的。3、乙方在合同期间因违法行

20、为而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等部门行政处罚且被定性为情节严重的。4、在合同期间乙方一旦在本采区的采砂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的。5、乙方超出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或在临时禁采区、临时禁采期实施采砂作业的。6、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送达3日内无正当理由又未按要求实施整改,或在合同期内出现三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三)出现下列情形,乙方可解除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后,非因乙方的原因,未能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第七条合同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一)发生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或者采砂河段地级市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继续执行合同将危及河道防洪安全

21、、危及河势稳定或者其他工程安全,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二)达到以下任一条件,乙方应立即停止采砂,合同自行终止:1、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2、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合同约定补偿的开采期届满;3、许可期内累计采砂量达到了本合同约定的采砂量。第八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违约方并应另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乙方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量或许可采砂期限届满的三日内必须将采砂船撤离采砂区域,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撤离采砂区域的,每超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十日内将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的河砂清理完毕,限期内平整好场地和修复损坏的岸

22、坡、道路等,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验收。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对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特别声明(一)甲、乙双方均保证在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按云浮市有关规定办理交易的全部前置手续,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完整权限。(二)乙方应当充分预见并承担采砂期限内采砂成本及对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等风险。(三)甲、乙双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报表等资料,均应盖有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签章。第十一条名词解释(一)本合同的“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台风、洪水、冰雹、地震、海啸、火灾、旱灾、大雪、山崩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法令、政策等政府行为;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二)本合同的“政策变化”包括各级政府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战略发展规划而出台的政策措施。(三)本合同的“工地”指采砂作业现场和甲方或乙方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第十二条其他本合同一式五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郁南分中心执一份。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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