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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指导意见(试行)1总则1.1为规范设计文件审查,提高审查质量,特制定本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供我 处技术人员审查文件时参考,具体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进行设计文件 审查。1.2本审查要点根据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以下 简称“编办”),相关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福建省交通 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的通知(闽交建200623号文),以及上级有关的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审查要点若与国家 新颁规范,办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时,服从其规定。1.3本审查要点可用于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特大桥,特长隧道等技术难度高的
2、 项目除外)初步设计和重大变更设计的审查和审批。2初步设计文件完整性审查2.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在设计文件第一册和路基,桥梁,隧道设计部分, 以及基础资料部分。审查的依据是“编办”。2.2应审查设计文件中有否提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省厅“工可” 行业审查意见,外业测设验收纪要,设区市初审意见,审查纪要的反馈 意见,特别是“工可报告”批复文件。2.3应审查设计文件中有否提供必需的地质勘探资料。如桥梁,隧道等大型构 造物,及软基等不良地质的处理路段设计中有无提供可供设计的地质勘 探资料。3.工程规模审查3.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依据是“工可报告”批复件,及“工可行业审查意 见”。3.2
3、审查初步设计阶段路线长度是否在“工可报告”批复长度的允许范围内,若超出较多,设计单位有否说明增加长度的理由。3.3审查路基路面设计宽度,路面设计类型是否与“工可报告”批复相一致。3.4应审查工程概算有否超出工程估算的110%,若超出不得审批初步设计。 对工程概算超出工程估算的,应请设计单位说明超出的原因。3.5应审查路线总体走向是否与“工可报告”批复路线走向相一致。具体审查 中可核对设计文件中所经过的主要控制点是否与“工可报告”批复的主 要控制点大体一致。3.6应审查路线起终点位置是否合理,具体可审查路线起终点有否与现有路网 相联通,能否发挥本项目建成后的交通功能等。3.7应针对项目建设性质,
4、审查该建设项目的新、改建里程、以及路面重铺里 程、桥梁隧道的长度和宽度等指标,设计文件总说明应有交代。4技术标准审查4.1本条文的审查依据是“工可报告”批复件。4.2应审查设计文件中的公路等级,设计速度,及桥涵设计荷载是否与“工可 报告”批复的相一致。5路线方案比较审查5.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在设计文件第一册的设计文件总说明及路线平面 和纵断面设计图中,比较的依据主要是经济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比较。5.2审查时应统计出比较路段的路线累计长度,审查其长度是否达到本项目设 计路线长度的三分之一。5.3应审查各比较方案路线取舍的合理性。具体审查中应结合各设计方案的路 线长度,平纵面技术指标,工程造价,
5、方案可行性程度,设计单位意见, 以及业主意见等因素后,经综合考虑提出推荐方案的倾向性意见。5.4应审查各比较方案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具体审查中应注意各个方案的工程 造价是否与其工程数量相匹配,以确定工程造价计算中有无出现工程数 量漏算的错误。5.5应审查各比较方案中设计路线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具体审查中应注意各个方案的路线设计有无进一步优化设计的可能性。6路线设计审查6.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在设计文件第一册的路线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图。审 查的主要依据是“路线设计规范”6.2路线平面设计中应审查有关技术指标不应或不宜违反路线设计规范的要 求,具体可审查路线纵断面图中的相应技术指标,并可结合路线平面图
6、 审查。审查中应注意:(1)圆曲线的最小半径应符合第7.3.2条的要求;表7.3.2 圆曲线最小半径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20圆曲线一般值10007004002001006530最小半极限值650400250125603015径(m)(2)圆曲线需设置缓和曲线的情况应符合第7.4.条的要求;7.4回旋线7.4.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的直线同小于7.4.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 径相接处,应设置回旋线。表 7.4.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20不设超高圆曲线最小半径(m)路拱W2%55004000250
7、01500600350150路拱2%7500525033501900800450200四级公路的直线同小于7.4.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径相接处,应设置超高、加宽过渡段。7.4.2半径不同的同向圆曲线径向相连接处,应设置回旋线。但符合下述条件时可不设回旋线: 小圆半径大于表7.4.1规定时。 小圆半径大于表7.4.2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圆临界曲线半径(m)21001500900500250表7.4.2 复曲线中小圆临界曲线半径小圆按最小回旋线长度设回旋线时,大圆与小圆的内移值之差小于0.10m时;30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大圆
8、半径(RJ与小圆半径(日2)之比小于1.5时; 设计速度小于80km/h,大圆半径(RJ与小圆半径(日2)之比小于2时。7.4.3 回旋线最小长度规定如下7.4.3。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回旋线最小长度(m)1008570503525表7.4.3回旋线最小长度注:四级公路为超高、加宽过度段长度。2020回旋线长度应随圆曲线半径的增大而增长。圆曲线按规定需设置超高时,回旋线长度还应大于超高过度段长度。(3)平曲线的长度应符合第7.8条的要求;7.8 平曲线长度7.8.1平曲线长度规定如表7.8.1。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圆曲线最小长度(m)一般
9、值600500400300200150最小值2001701401007050表7.8.1平曲线最小长度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最小值”为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的值。2010040(4)当路线转角等于或小于7时,平曲线的长度必须符合第7.8.2条的要求;7.8.2 当路线转角等于或小于7时,应设置较长的平曲线,其长度规定如表7.8.2。表7.8.2路线转角等于或小于7时的平曲线长度12010080604030201400/1200/1000/700/500/350/280/设计速度(km/h)平曲线长度(m)注:表中为路线转角值(),当2。时,按=2计算。(5)夹直线的长度应符合第9
10、.2.1.6条的要求,并宜符合第7.2.2条的要求;7.2.2 两圆曲线间以直线相连接时,直线长度不宜过短。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同向圆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以不小于设计速度(以 km/h计)的6倍为宜;反向圆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以不小于设计速度(以km/h计 的2倍为宜。 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40km/h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9.2.1.6设计速度等于或小于40km/h双向车道公路,两相邻反向圆曲线无超高时可径相衔接,无 超高有加宽时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0m的加宽过渡段;两相邻反向圆曲线设有超高时,地形条件特 殊困难路段的直线长度不得小于15m。(6)采用S型曲线
11、时的曲线参数AA2应符合9.2.4.3的要求。9.2.4.3两反向圆曲线径向衔接或插入的直线长度不足时,可用回旋线将两反向圆曲线连接组合为 S形曲线。 S形曲线的两回旋线参数A1与A2宜相等。 当采用不同的回旋线参数时,A1与A2之比应小于2.0,有条件时以小于1.5为宜。当A2W200 时,A1与A2之比应小于1.5。 两圆曲线半径之比不宜过大,以R/R2W2为宜(RJ为大圆曲线半径;R2为小圆曲线半径)。6.3路线纵断面设计中应审查有关技术指标,不得违反路线设计规范的要求。具体可审查路线纵断面图中的相应技术指标。审查中应注意:(1)路线设计最大纵坡应满足第8.2.1条的要求;8.2.1公路
12、的最大纵坡规定如表8.2.1.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最大纵坡()345678表8.2.1最大纵坡20设计速度为120km/h、100km/h、80km/h的高速公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条件情况限制时, 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1%。 设计速度为40km/h、30km/h、20km/h的公路,改建工程利用原有公路的路段,经技术经济论证, 最大纵坡可增加1%。 四级公路位于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的路段,最大坡度不应大于8%。(2)设计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第8.3.1条要求;8.3.1公路纵坡的最小坡长规定如表8.3.1.表8.3.1最小坡长设计速度(km
13、/h)12010080604030最大纵坡()300250200150120100(3)不同设计纵坡的最大坡长应符合第8.3.2条要求;8.3.2公路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规定如表8.3.2表8.3.2不同纵坡最大的坡长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20纵坡坡度(%)3900100011001200470080090010001100110012005600700800900900100065006007007008007一一一一50050060083003004009一一一一一20030010200(4)缓和坡长的设计应符合第8.3.3条要求。8.3.3 公路连续上坡或下坡时,
14、应在不大于表8.3.2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 坡应不大于3%,其长度应符合表8.3.1最小坡长的规定。6.4沿溪路线或滨海路线纵断面图中应注意审查纵断面图中是否根据“编办” 3.2.3.2条的要求标出设计水位标高,以及是否满足“路线设计规范”第 8.1条的要求。具体可根据路线平面图及纵断面图审查。8.1 一般规定8.1.1纵断面上的设计标高,即路基设计标高规定如下: 新建公路的路基设计标高: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宜采用中央分隔带的外侧边缘标高;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宜采用路基边缘标高,在设置超高、加宽路段为设超高、加宽前该处边缘标高。 改建公路的路基设计标高:宜按新建
15、公路的规定执行,也可视具体情况而采用中央分隔带中线或行车道中线标高8.1.2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规定如表8.1.2表8.1.2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设计洪水频率1/1001/1001/501/25按具体情况确定 沿河及可能受水浸淹的路段,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高出表8.1.2规定洪水 频率计算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和0.50m的安全高度。 沿水库上游岸边的路段,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考虑水库水位升高后地下水位 壅升,以及水库淤积后壅水曲线抬高及浪高的影响;在寒冷地区还应考虑冰塞壅水对水位增高的影响。 大、中桥桥头引道(在洪水
16、泛滥范围内)的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高于该桥 设计洪水位(并包括壅水和浪高)至少0.50m ;小桥涵附近的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 高于桥(涵)前壅水水位至少0.50m (不计浪高)。6.5越岭路线纵断面图中应注意审查纵断面图中的平均纵坡是否满足“路线设 计规范”第8.2.7条的要求。合成纵坡具体可根据路线纵断面图审查。8.2.7平均纵坡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坡(或下坡)路段,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平 均纵坡不应大5.5%;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且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 不应大于5.5%。6.6路线设计中应注意审查
17、合成纵坡有无超出第8.5条的要求。合成纵坡值计 算式为:I=(i12+i22)1/2。具体审查中应注意采用接近极限半径的平曲线 与接近极限纵坡值路段相重合处的合成纵坡值是否超标。8.5合成坡度8.5.1公路最大合成坡度值规定如下8.5.1。须小于8%。 冬季路面有积雪、结冰的地区; 自然横坡较陡峻的傍山路段; 非汽车交通量较大的路段。8.5.3在超高过渡的变化处,合成坡度不应设计为0%。当合成坡度小于0.5%时,应采取综合排 水措施,保证路面排水畅通。6.7当平曲线设计中采用S型曲线时,宜注意审查回旋线参数A是否满足设计 规范第9.2.4. 3条的要求。具体可审查路线纵断面设计图。9.2.4.
18、3两反向圆曲线径相衔接或插入的直线长度不足时,可用回旋线将两反向圆曲线连接组合为 S形曲线。 S形曲线的两回旋线参数A1与A2宜相等。 当采用不同的回旋线参数是,A1与A2应小于2.0,有条件时以小于1.5为宜。当A1W200时, A1与A2应小于1.5。 两圆曲线半径之比不宜过大,以R1/R2200010020003 1003注:交通调查和分析及Ne计算,参照本规范附录A。7.8路面混凝土材料性能设计中应审查其是否满足路面设计规范第3.0.6条的要求。具体可审查设计文件说明及路面结构设计图。3.0.6水泥混凝土的强度以28d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当混凝土浇筑后90天内不开放交通时,可采用90d
19、龄期的弯拉强度。各交通等级要求的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于表3.0.6的规定。表3.0.6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交通等级特重重中等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标准值(MPa)5.05.04.5钢纤维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标准值(MPa)6.06.05.54.05.07.9路面结构的基层厚度设计审查中应审查各结构层的厚度是否满足路面设 计规范第4.3.5条的要求。4.3.5各类基层厚度的适宜范围见表4.3.5.表4.3.5各类基层厚度的适宜范围厚度适宜的范围基层类型贫混凝土或碾压混凝土基层120200水泥或粉煤灰稳定粒料基层150250沥青混凝土基层40 60沥青稳定碎石基层80 100级配粒料基层15020
20、0多孔隙水泥稳定碎石排水基层100140沥青稳定碎石排水基层80 1007.10对路面结构采用级配碎石垫层设计的,审查中宜将其改为填隙碎石,以 降低工程造价,并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具体可审查设计文件说明及路 面结构设计图。7.11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设计审查中应审查其厚度是否满足路面设计规范第 4.4.6条的要求。具体可审查设计文件说明及路面结构设计图。4.4.6普通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或连续配筋混凝土面层所需的厚度,可参照表4.4.6 所示参考范围并按照4.4.9条规定计算确定。表4.4.6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的参考范围交通等级特 重重公路等级高速一级二级高速一级二级变异水平等级低中低
21、中低中低中面层厚度(mm)N260N250N240270240260230250220交通等级中等轻公路等级二级三、四级三、四级变异水平等级高中高中高中面层厚度(mm)2402102302002202002302208桥梁涵洞审查8.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为桥梁和涵洞设计部份。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公路 桥涵设计通用规范”。8.2对常规大中桥应审查是否按“编办”的要求对不同墩高,不同孔径,不同 桥型进行综合比较。方案比较可按照技术可行,造价经济的原则进行比 选,具体可审查设计文件总说明,以及桥型设计图。8.3大桥及位于曲线上的中桥设计审查中应注意设计文件有无按照“编办”的 要求提交桥位平面设计图。
22、图中应示出桥位处的平曲线技术指标及墩台 布置。8.4中小桥桥位设计审查中应注意新桥位不宜与现有桥梁相重叠,具体可审查 “路线平面图”或“桥位平面设计图”。8.5 “桥梁总体布置图”设计审查中应注意是否按照通用规范的要求做到:桥 面设计标高满足第3.3.2条的要求;桥面宽度设计达到第3.3.1条的要求; 桥台锥坡坡率设计满足第3.4.3.2条的要求。3.3.2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设计水位计入壅水、浪高等)或最高流冰水位加安全高度确定。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流物通过时,应按实际调查的数据,在计算水位的基础 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富余量,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对于有淤积的河流,
23、桥下净空 应适当增加。在不通航和无流筏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桥下净空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表3.3.2非通航河流桥下最小净空桥梁的部位高出计算水位(m)高出最高流冰面(m)梁底洪水期无大漂流物0.500.75洪水期有大漂流物1.50-有泥石流1.00-支撑垫石顶面0.250.50拱脚0.250.25无铰拱的拱脚允许被设计洪水淹没,但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2/3,且拱顶底面至技术水位的净高不 得小于1.0m。在不通航和无流筏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拱顶底面离开水面的高度不应小于计算浪高的0.75倍 加上0.25m。3.3.1桥涵净空应符合图3.3.1公路建筑限界规定及本条其他各款规定。
24、高速公路L级公路(整体式舟虫公路、一绽公路(分离式】图3.3.1桥涵净空(尺寸单位:m)注:当桥梁设置人行道时,桥涵净空应包括该部分的宽度; 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不应小于2.5m。图中W行车道宽度(m),为车道数乘以车道宽度,并计入所设置的加(减)速车道、紧急停 车道、爬坡车道、慢车道或错车道的宽度,车道宽度规定见表3.3.1-1;C当设计速度大于100km/h时为0.5m;当设计速度等于或小于100km/h时为0.25m;51 行车道左侧路缘带宽度(m),见表3.3.1-2;52 行车道右侧路缘带宽度(m),应为0.5m;M1中间带宽度(m),由两条左侧路缘带和中央分隔
25、带组成,见表3.3.1-2;M2中央分隔带宽度(m),见表3.3.1-2;E桥涵净空顶角宽度(m),当LW1m时,E=L;当L1m时,E=1m;H净空高度(m),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上的桥梁应为5.0m,三、四级公路上的桥 梁应为4.5m;L2桥涵右侧路肩宽度(m),见表3.3.1-3,当受地形条件及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 最小值。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桥梁应在右侧路肩内设右侧路缘带,其宽度为0.5m。设 计速度为120km/h的四车道高速公路上桥涵,宜采用3.50m的右侧路肩;六车道、八车 道高速公路上桥梁,宜采用3.00m的右侧路肩。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桥梁的右侧路肩宽 度小于2.5
26、0m且桥长超过500m时,宜设置紧急停车带,紧急停车带宽度包括路肩在内为 3.50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30m,间距不宜大于500m;L1桥梁左侧路肩宽度(m),见表3.3.1-4。八车道及八车道以上高速公路上的桥梁宜设置 左路肩,其宽度应为2.50m。左侧路肩宽度内含左侧路缘带宽度;L侧向宽度。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桥梁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度(L、L2);二、三、四 级公路上桥梁的侧向宽度为相应的路肩宽度减去0.25m。表3.3.1-1车道宽度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20车道宽度(m)3.753.753.753.503.503.253.00(单车道 3.50m)注:高速公路
27、上的八车道桥梁,当设置左侧路肩时,内侧车道宽度可米用3.50m。表3.3.1-2中间带宽度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中央分隔带宽度(m)一般值3.002.002.002.00最小值2.002.001.001.00中央分隔带宽度(m)一般值0.750.750.500.50最小值0.750.500.500.50中央分隔带宽度(m)一般值4.503.503.003.00最小值3.503.002.002.00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最小值”为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的值。表3.3.1-4分离式断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左侧路肩宽度设计速度(km/h)12010080左侧路肩宽度(m
28、)1.251.000.75600.751各级公路选用的设计速度见表3.3.1.-5。确定桥涵净宽时,其所依据的设计速度应沿用各级公路选用的设计速度。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设计速度(km/h)12010080100806080604030表3.3.1-5各级公路设计速度四级公路20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特殊大桥为整体式上部结构时,其中央分隔带和路肩的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小,但减小后的宽度不应小于表3.3.1-2和表3.3.1-3规定的“最小值”。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桥梁宜设计为上、下行两座分离的独立桥梁。4高速公路上的桥梁应设检修道,不宜设人行道。一、二、三、四级公路
29、上桥梁的桥上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设置,应根据需要而定,并应与前后路线布置协调。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行车道之间,应设分隔 设施。一个自行车道的宽度为1.0m ;当单独设置自行车道时,不宜小于两个自行车道的宽度。人行道 的宽度宜为0.75m或1.0m;大于1.0m时,按0.5m的级差增加。当设路缘石时,路缘石高度可取 0.250.35m。漫水桥和过水路面可不设人行道。5通行拖拉机或兽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拖拉机或兽力车车型及交通量而定;当 沿桥梁一侧设置时,不应小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6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桥梁必须设置护栏。二、三、四级公路上特大、大、中桥应设护栏或栏杆 和安全带,小
30、桥和涵洞可仅设缘石或栏杆。不设人行道的漫水桥和过水路面应设标杆或护栏。8.6 “桥梁总体布置图”设计审查中应注意是否按照“编办”的要求做到:大 中桥设计中根据地质钻探资料绘出地质分界线,小桥设计应对地质状况 进行表述;设计图中标出设计水位标高,测量水位标高,以及河床冲刷 线标高。8.7桥上及桥头路线纵坡设计审查中应注意其线形不宜违反“路线设计规范” 第8.2.4条的要求。具体可审查“桥梁总体布置图”,及相应路段的“路 线纵断面图”。8.2.4桥上及桥头路线的纵坡 小桥与涵洞处的纵坡应随路线纵坡设计; 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置相协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路线布 设的规定。大
31、桥的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引道紧接桥头部分的线性应与桥上 线形相配合。 位于市镇附件非汽车交通量大的路段,桥上及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应大于3%。8.9对桥下有通航要求的桥梁,设计审查中应注意桥下通航等级的依据,以及 通航孔净空高度,宽度,通航水位标高是否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具体 可审查“桥梁总体布置图”。8.10桥梁设计审查中应注意桥台侧墙宽度是否符合“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第6.2.4条的要求。具体可审查“桥台一般构造图”6.2.4 U型桥台(图6.2.4)前墙顶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其任一水平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该截面 至墙顶高度的0.4倍。U型桥台前墙,可参照本规
32、范第6.1.2条规定,设置沉降缝或伸缩缝。U型桥台的侧墙顶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其任一水平截面的宽度,对于片石砌体不宜小于该节目 至墙顶高度的0.4倍;块石、粗料石砌体或混凝土不宜小于0.35倍;如桥台内填料为中、粗砂或砂砾时, 则上述两项可分别相应减为0.35和0.30倍。当U型桥台两侧墙宽度之和不小于同一水平前墙全长的0.4倍时,可按U型整体截面验算截面强 度。当U型桥台前墙设有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分隔的前墙和侧墙墙身或基础应分别按独立墙验算截面 强度。图6.2.4U型桥台尺寸示意图(尺寸单位:m)b1 N0.50; b2N(0.30.4) h; b3N0.4h8.11涵洞设计中应审查是
33、否按“编办”的要求提交涵洞设计流量数据。具体 可审查“涵洞设计表”。8.12涵洞设计审查中应注意涵洞设计净高是否满足“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的要求第7.0.1.3条的要求。具体可审查“涵洞设计表”。7.0.1.3涵洞内径或净空不宜小于0.75m;涵洞长度大于15m但小于30m时,其内径或净空不宜 小于1.0m;涵洞长度大于30m但小于60m时,其内径或净空不宜小于1.25m;涵洞长度大于60m时, 其内径或净空不宜小于1.5m.。9隧道设计审查9.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为隧道设计部份。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公路隧道设 计规范”。9.2审查中应注意隧道及其洞口两端路线的纵坡设计值应符合“路线设计规
34、 范”第8.2.5条的要求。具体可审查相应路段的路线纵段面设计图。8.2.5隧道及其洞口两端路线的纵坡 隧道内的纵坡应大于0.3%并不小于3%,但短于100m的隧道不受此限。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中、短隧道,当条件受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 但不宜大于4%。 隧道纵坡宜设置成单向坡;地下水发育的隧道及特长、长隧道宜采用人字坡。9.3隧道洞口外连接线平纵面线型设计审查中应注意其是否满足设计规范第 4.3.5条的要求。具体可审查相应路段的路线纵断面设计图。4.3.5隧道洞外连接线应与隧道线形相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 隧道洞口内外各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范围的平面线形应一致。 隧道
35、洞口内外各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范围的纵面线形应一致,有条件时宜取5s设计速度行程。 当隧道建筑界限宽度大于所在公路的建筑界限宽度时,两端连接线应有不小于50m的、同隧道 等宽的路基加宽段;当隧道建筑界限宽度小于所在公路的建筑界限宽度时,两端连接线的路基宽度仍按 公路标准设计,其建筑宽度应设有4s设计速度行程的过渡段与隧道洞口衔接,以保持隧道洞口内外横 断面顺适过渡。 长、特长的双洞隧道,宜在洞口外适合位置设置联络通道,以利车辆调头。9.4 “隧道纵断面设计图”中应注意审查:设计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 行了地质钻探;图中进出口位置的确定是否符合隧道设计规范第4.2.4条“早进晚出”的原则。4
36、.2.4隧道口不宜设在滑坡、崩坍、岩堆、危岩落石、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及排水困难的沟谷低洼处 或不稳定的悬崖陡壁下。应遵循“早进晚出”的原则,合理选定洞口位置,避免在洞口形成高边坡和高 仰坡。9.5隧道平面设计审查中应注意洞口进出口处是否出现明显的偏压情况。具体 可审查路线平面图,或“隧道平面图”。9.6隧道横断面图设计审查中应注意隧道建筑界限是否满足设计规范第4.4.1 条的要求,以及隧道成洞断面是否经济合理并确实可行。4.4.1各级公路隧道建筑限界如图4.4.1,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侵入。各级公路隧道建筑限界基本宽度应按表4.4.1执行,并符合以下规定:图4.4.1公路隧道建筑限界(单位:cm)H-建筑限界高度;W-行车道宽度;Ll-左侧向宽度;LR-右侧向宽度;C-余宽;J-检修道宽度;R- 人行道宽度;h-检修道或人行道的高度;eL -建筑限界左顶角宽度,eL =l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