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民生领域案源案例.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5048934 上传时间:2023-05-31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4.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民生领域案源案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民生领域案源案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民生领域案源案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民生领域案源案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民生领域案源案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民生领域案源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民生领域案源案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民生领域案源案例1. X市场监管部门查处X商贸有限公司进货未查验 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 酒案20XX年3月17日,X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X商贸 有限公司进货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 法侵权白酒,罚款1.37万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1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X商贸有限 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剑南春白酒,不能 提供供货者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辨认,属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来源合法销售的侵犯 注册商标的酒品的行为,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又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正 常市场经济秩序。此案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惩戒,也是 对所有不法分子的有效震慑。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正常 的经济秩序。2. 县市场监管部门县X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销 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案20XX年3月28日,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县X 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违法 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没收违法所得 423. 48元,罚款0.

3、25万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1月28日,县X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的塑料购物袋,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分中心检 验,厚度不符合GB/T21661-2020标准规定,判定为不 合格。经查,当事人以0.3元/个的销售价售出3529 个,货值金额1320元,违法所得423. 48元。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塑料袋,有不少是再生塑料 制品,不法商贩回收利用垃圾站收拣的废旧塑料、工 业废弃物和医疗机构丢弃的塑料垃圾,未经消毒处理, 就私下将其加工制成食品袋投入市场。该案件的查处, 对销售不合

4、格塑料袋的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3. 县市场监管部门查处X电商经营部发布虚假化 妆品广告案20XX年3月8日,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县X电 商经营部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0. 08万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县X电商经营部 进行检查,发现在其手机软件快手账号娇娇童话家优 选中有1条宣传修氏新肌套盒的视频广告,内容中有 “抗衰抗老、修复敏感肌、淡斑美白、祛黄提亮”用 语,执法人员随即查看修氏新肌套盒,里面有修氏臻 颜新肌凝润乳液等5种共5瓶化妆品外包装及标签上 均未标注美白等特殊化妆品功效,也未标注特殊化妆 品注册证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 条和化妆

5、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化 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 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警示化妆品经营单位和化妆品网络销售店广告发布行为,提高经营者合法依规宣传的法 律意识,杜绝经营者夸大化妆品功效和用普通化妆品 冒充特殊功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减低虚假广告对消 费者的损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 X县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县X农业节水灌溉设备 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案20XX年1月1。日,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县X 农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管 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19. 84元,罚款 1. 6

6、5万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5月20日,当事人生产的低压输水灌溉 用硬聚氯乙烯(PVCTJ)管材,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平均外径偏差、密度、 拉伸屈应力”项目不符合GB/T 13664-2006低压输 水灌溉用硬聚氯乙烯(PVCTJ)管材标准,判定为不 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检,20XX年 10月11日,经复检,仍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违法 所得3219. 8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低压输水灌溉用硬聚氯乙烯管材是重要的农

7、业生 产资料,其产品的质量优劣,行业的健康发展,关系 广大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切身利益。使用不符合国 家标准的低压输水灌溉用管材极易造成漏水、爆管等 后果,该案件的查处,有效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 益。5. X县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县X医院有限公司发布 “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案20XX年1月6日,X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县X 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含有医疗 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诊疗效果等内容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县X医院有限公 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

8、 “冬 病夏治三伏贴,三伏灸”开始了!的医疗广告,该医 疗广告中宣传“三伏贴、三伏灸”尤其对呼吸系统问 题、颈肩腰腿痛、消化系统问题、儿科问题、妇科问 题以及脾胃虚寒类问题等多种慢性病的恢复有帮助; 三伏天做贴敷,艾灸,三阳相加,取得的效果可以达 到1+1+13!等内容的表现形式涉及医疗技术、诊疗 方法、疾病名称和诊疗效果,且未取得医疗广告审 查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 条、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 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 U I1.J O当事人发布“神医”广告不仅严重扰乱医疗广告 市场秩序,还可能

9、误导患者对治疗方案和就医时机的 选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应当予以严惩。市场 监管部门对于此类行为绝不姑息,依法查处。6. X市场监管部门查处XX区X文具店销售未经国 家强制性认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充电器案20XX年2月14日,X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XX区 X文具店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冒用他人厂名厂 址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 6元,没 收充电器61个,罚款0.63万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7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XX区X文具 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品梦扬牌智能快 速充电器、讯路通牌全兼容超级快充电器61个,无 3C国家强制性认证的标志,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充电 器

10、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法所得42. 6元。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无3C认证标识手机充电器,由于配件质量不过 关或电气性能不良,易导致短路、鼓包、过热烧毁等 故障,引起火灾等安全事故。执法人员提示消费者, 手机充电器虽小,质量好坏关乎生命财产安全。消费 者在购买手机充电器等电源产品时,要确认充电器具 有3C标识。7. X县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民乐县X养生会所发布 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案20XX年2月10日,X县市

11、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民乐 县X养生会所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 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县X养生会 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黄苗醋熏蒸广告牌上内 容“活血化疼、祛湿散寒、疏通经络、调和气血、消 炎杀菌”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属于医疗用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二) 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现在医疗美容行业乱象丛生,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 医美机构出现虚假宣传、仿冒混淆、诱导消费等行业 乱象问题,不仅破坏医疗美容行

12、业竞争秩序,甚至威 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的查处,有 力震慑了行业不法经营者,维护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 序。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医疗美容 是特殊的医疗服务,应当慎重选择,提高自我安全保 护意识。8. X县市场监管部门查处XX区X农资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案20XX年5月15日,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XX区 X农资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的违法行为,作 出罚款10. 065万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3月8日,X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县公安 局移交案件线索,对XX区X农资中心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XX年10月通过从中间商低价购进 一批硫酸钱肥料,销售给县境内农

13、户,货值金额 10. 065万元。2022年4月底,农户发现使用过该批硫 酸钱化肥的农作物出现烧苗现象,庄稼受损严重。经 对剩余化肥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化肥氮、水分、 游离酸钾不符合GB/T535-2020标准规定。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化肥在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 代的作用,是粮食的“粮食”,化肥问题不仅涉及粮 食安全,更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本案的查处, 有效维护了老百姓的根本利益。9. XX区X烤饼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 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经营

14、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葱花饼案20XX年4月18日,X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XX区 X烤饼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经营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葱花饼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0 2万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加工 的葱花饼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柠檬黄项目实测值 为O. 0124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 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索要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 格证明文件及购进票据,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 网上采购姜黄,并使用网购的姜黄生产加工葱花饼。 违反了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

15、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依据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 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 训O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进货查验、 索证索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是食品生产 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食品经营者应该严格遵守。10.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XX区X副食批发部未查验 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的食品案20XX年3月29日,X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XX区 X副食批发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经 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0元、没收不合格产品209箱、罚款0.

16、 8万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1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XX区X副食 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奶畅”牌“高 钙牛奶”字样的复合蛋白饮品189箱,“奶畅”牌 “低脂牛奶”字样的复合蛋白饮品20箱,外包装显著 位置突出标示“高钙牛奶”和“低脂牛奶”字样,同 一展示版面左下方标示的“复合蛋白饮品”字样较小, 字体颜色与包装底色近似,其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为 “高钙牛奶”“钙+锌低糖低脂牛奶”,产品类型均为 复合蛋白饮料,配料表均显示:水、花生酱、脱脂奶 粉、食品添加剂等信息。经查,20XX年1月,当事人 未索要供货者资质、购进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以 23. 5元/箱的价格购进奶畅牌“高钙牛奶

17、”“钙+锌 低糖型低脂牛奶” 219箱,以28元/箱的价格销售10 箱,货值金额6132元,违法所得280元。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涉案产品单从外包装标识的名称和图案看貌 似乳制品,实际却是复核蛋白饮料,其标签标识存在 虚假、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欺骗性文字、图案等内容, 容易让消费者购买时误以为该产品是乳制品。本案的 查处,对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强化农村假 冒伪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达到了 “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11. XX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18、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电费案20XX年2月28日,XX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市X物 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电费的 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 86万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11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依 法对市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取 了该公司电脑充电系统内的购电记录,同日,前 往国网省电力公司XX供电公司调取了市X物业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从20XX年12月-20XX年10月购电的电 费清单。经调查,当事人自20XX年1月至20XX年 10月,向X小区X商业楼终端用户累计多收取电费 I1. 73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 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 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转供电作为降费措施的重要部分,国务院、省市 政府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在当前深化“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国家持续通过多种 措施降费减负,以此降低工商业运营成本,促进经济 高质量发展。本案的查处,不仅惩戒了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更重要的是挽回商户的损失并及时纠正了转供 电单位随意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建立了和 谐有序的转供电价格市场秩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