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的法律判断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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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侵权的法律判断标准和逻辑推理,管理部 卢海,产品侵权的定义,1、产品因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法律责任。,2、判断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关键在产品是不是存在“缺陷”。,3、在留用、设计玩具时,制作担当首先应当从家长角度仔细考虑是不是有“缺陷”存在,会造成哪些伤害事故。这样在警示标记时也能相对应。,果冻杀童案,2005年2月11日,一5岁的儿童在食用某厂家生产的“冰芭蕾”牌果冻时,果冻吸入气管,造成窒息,虽被送致医院救治,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该厂家生产的果冻为小杯型、荔枝味,果冻外包装上印有品名、配料、产品标准号QB1432-2001等内容,另有“注意:请勿一口吞食”的字样。

2、但因包装太小,上写的文字也是细若蚊蝇,几不可辨。,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冰芭蕾食品厂生产的导致儿童窒息死亡的“冰芭蕾”牌小杯型果冻是缺陷产品。“冰芭蕾”牌小杯型果冻存在产品缺陷是造成儿童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因此,被告作为郯城县冰芭蕾食品厂的业主,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郭春波、郭翠霞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对儿童监护不力是造成儿童死亡的次要原因,故原告郭春波、郭翠霞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郭春波、郭翠霞因儿童死亡造成的医疗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8392.8元,由被告宋开

3、伦赔偿70%,共计54875元。被告宋开伦赔偿原告郭春波、郭翠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重点:“缺陷”的判断和定义,法律的定义标准:A: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B: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双重标准,但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并不导致产品肯定没有“缺陷”“不合理的危险”是判断产品是否侵权的最终标准,什么是“不合理的危险”?,注意:这是一个很主观、抽象的判断标准,法律没有明确标准,1、依据一个有常识的人的判断标准,产品是可以存在的“合理的危险”。举例:“刀具”、“微波炉饭碗”等2、“

4、合理的危险”一般因产品本身的用途、功能限制,必须存在3、“不合理的危险”判断:以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期待值作为判断产品缺陷的标准 A:一个正常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应当能认识到的“安全”方面;B:产品的正常用途;C:产品可能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D:消费者对危险的预防能力;E: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F:避免该种危险所要花费的成本;,判断产品缺陷的类型,1、设计缺陷 结构或配置设计不安全、材料选择不当及缺乏附加安全设施或装置 2、生产缺陷 生产环节中因工艺、质量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合理危险性3、警示缺陷 生产者疏于以适当方式向消费者说明产品在使用方法及危险防止方面应注意的事项 危险的事项建议使用“禁止”

5、、“警告”、“感叹号”等强烈用语,字体要醒目,警示说明与免责,1、并非只要在产品说明中附加了警示语,因使用而造成的损害,生产者均可免除责任;2、产品由于设计缺陷或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管理等原因而成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的缺陷产品,警示作用可能会无效;,A:在玩具留用或设计时,尽可能将将来可能发生的危害考虑周全;B:判断危险方面时,建议以“GB标准为中心”,“自己是小孩家长为补充”;C:将可能发生的危险形成警示标记,在包装上列明;D:“不合理危险”,着重考虑“小零件”、“突出尖锐物”、“弹射物”,尽可能减少,童车致人损害案例,案情:2001年9月,妈妈给年仅四岁的韦伟在某商店买了一辆儿童车。2002年

6、1月20日,小韦伟在骑该童车玩耍过程中,由于厂方未在童车上安装全罩车链罩,致使他的右拇指被裸露在外的车链与齿轮卡住,并造成右拇指末节基底部横断骨折,构成9级伤残。几天后,小韦伟驳上的手指开始发黑,医生表示驳指未能成活,如果要再进行驳指,须等孩子长到五六岁,而且到时只能考虑将脚趾截断驳到右手拇指上。,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产品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性也是产品存在缺陷。从永华玩具厂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小明星”无疑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然而,“小明星”是一款提供给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车辆,在一般人看来,“F”形链罩设计显然有不合理的危险存在。原告被童车的链条与链轮结合部夹伤的不幸事

7、件并非属于个案,广州日报就曾报道过有两起“小明星”惹祸的类似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足可说明“F”形的链罩设计确实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最后,法院判决永华玩具厂赔偿小韦伟人民币约9.3万元。,判断理由,一、符合标准是否就是无缺陷?A:产品符合相关国家的质量检验标准;B:产品多处均在明显地方标注:“要在成年人看护下使用及不准在道路上行驶”;C:将整条链条包裹起来,厂家只需再多花5元钱成本即可;,二、不合理危险的判定 A:家长对产品的安全期待值;B:设计上的缺陷,即使有警示标准也无用;C:成本效益分析,改善该危险所花成本远低于造成损害的经济损失;,生产者的免责理由,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8、产品虽然经过了加工制作,但是根本没有投入销售;2、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缺陷是在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后,在产品的流通环节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4、受害人的过错 比如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产品;,举证责任的分配,消费者:A:购买产品的证明、产品实物;B:造成损害的事实、经济损失的证明;C:损害事实与使用产品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法定的免责事由 发生事故后,产品必须委托有检测该类产品权限的专业检测机构检验鉴定;或事先咨询并听取专家意见 尽可能将造成事故的产品进

9、行封存,以便之后进行鉴定,奶瓶消毒盒烫伤案,案情:年月,当时正在怀孕的郑女士在上海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设在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的柜台处,购买了一个由日本贝亲株式会社生产的微波炉奶瓶消毒盒。月底,郑女士的女儿出生。此后郑女士及家人便一直使用该奶瓶消毒盒给女儿的奶瓶消毒,未发生过任何问题。一年半以后的一天,郑女士家的保姆告诉郑女士,奶瓶和消毒盒在微波炉里已经消毒好了,于是郑女士便去厨房准备给女儿冲奶粉。这时郑女士突然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转过身,让郑女士大吃一惊的是,女儿的脸部、颈部、胸部已被微波炉里倾斜着的消费盒里的水烫伤。郑女士急忙抱起孩子到卫生间用冷水冲,然后叫救护车将孩子送往医院。尽管

10、经过治疗,但郑女士女儿被烫伤的部位仍留下了大量疤痕。心痛的郑女士最终以女儿的名义以产品缺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商贝亲株式会社及经销商丽婴房、八佰伴赔偿女儿医疗费、护理费、律师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万余元,并要求公开召回缺陷产品。,原告(家长)理由,1、奶瓶消毒盒的外包装文字全部是日文,没有任何中文的使用说明;2、盒内的日文说明也没有翻译,而中文说明偏偏又非常简单;3、消毒盒存在严重缺陷;,被告理由,1、设计完全合理,在水平的桌面上即使盒身因较大的外力作用而翘起,给水盘内的水也不会流出,除非消毒盒整体被翻起;2、盒身底部专门设置了一个放水孔;3、消毒盒所附的中文说明书中已明确

11、说明了正确使用方法,对“防止被烫”也多处作了警示;,法院判决理由,1、中文说明书使用说明中有:“在消毒后将消毒盒继续置于微波炉内一段时间等待冷却,然后用双手水平取出”;“将消毒盒放在水平面上,打开放水栓并倾斜盒身将残积的水放出,并当心热水烫手”这样的提示;2、经过加热的消毒盒在一段时间内尚处于高温状态,这种危险是消毒盒达到其功能的必然结果,属于合理危险,判断一个产品是否有缺陷,不能与该产品的使用规程相分离;3、中文说明书已明确指示了防烫警示的两处操作说明,已经足以保障使用者在基本遵守使用规程的前提下不会发生烫伤的危险;4、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通过参阅中文说明书,已经足以安全驾驭、使用该产品,而让缺

12、乏认知能力的幼儿远离高温状态下的该消毒盒,是一个正常成年人没有理由不知晓的常识;5、原告家人没有遵守消毒盒的基本操作步骤,而且也没有尽到监护的注意义务所致;,赔偿主体的确定,一角钱的小玩具带来的八级伤残之案例 2002年11月1日是星期五,四年级学生罗某早上到校后,因还未到上课时间就与同学在校园玩耍,看见同班同学何某在玩“小拉转”(一种类似大纽扣中间穿线的塑料玩具),就要来自己拉着玩。谁也没有预料到,“小拉转”细线被拉断,其塑料碎片飞击罗某左眼经医院诊断:左眼角膜穿入伤、外伤性白内障。后经法医鉴定:罗某目前左眼视力仅0.01,属盲目4级,伤残程度为八级。经查:惹祸的“小拉转”系罗某就读的南陵县

13、某小学服务部出售的(实际销售人是学校服务部某教师家属杨某)。该“小拉转”是从个体户张某处批发而来,当时每个只有一角钱。而张某的货源自赵某处,批发购买每个只有几分钱。罗某的家长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决销售“小拉转”的各个被告赔偿医疗费、差旅费、误工费、残疾补助费等20余万元(含精神损害赔偿费10余万元)。,几位被告的辩解,1、被告南陵县某小学辩称,本案是产品质量纠纷,学校并没有生产、出售产品,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学校服务部与原告罗某没有买卖关系,罗某的玩具不是在学校服务部买的,而是在同学何某那里要来的,罗某受伤也因自己使用不当而造成。另外,服务部不是学校的,是私人杨某的,也没有挂牌子

14、,原告要求学校赔偿毫无道理。2、被告杨某、张某均答辩认为其在销售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的玩具是有合格证的,现在该玩具已被销毁,大家无从知道了。另外,该玩具没有什么危险,销售过程中他们还教了孩子们怎么玩。罗某意外受伤是其不当使用所致,因受害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等而导致的损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免责。3、被告赵某认为其出售产品没有恶意,不应进行赔偿。另认为该“小拉转”玩具不是原告的小孩购买,原告无权告自己。,法院判决理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家应当在其销售的商品上标明生产厂家和厂址,并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本案的“小拉转”既没有生产厂名、厂址,也

15、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且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因素,并对他人人身健康造成了损害,故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生产厂家不明,故“小拉转”的销售者南陵县某小学、张某和赵某都应当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南陵县某小学认为该“小拉转”不是其销售的,因其曾在“意外伤害调查经过”上注明是学校服务部出售的,现又主张应由杨某个人承担销售责任之观点,不予采纳。有关车旅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等,据实依法核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金,酌定赔偿5000元;有关后续治疗费,等待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004年12月2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南陵县某小学、张某和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罗某60455.71元;被告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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