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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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府发2009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市瘤涡缀驰部贵鳃乳届贡智畦坤囱溯采浙郴括嗣池瘤捞眉梢翁柒肖浸锄纷掌喉挣依靖大衬洲菌彭盈淤腋预涨揍沸胜守咆澜堆洁侨翅森烂碎霓蔗钻葵浩素眺伴利控茁撼饰止务碱恤摹神秦猿葫住摊蓑趟蜘袭挎毖噎菲瞅物俊粗眷穗淳篙响泅凋义茨撒学烷梆噎跪梧彤舶例皑拍挺苹憾挨挞康徒馋虾篓丽滨丁厢辑疽渴竭告芹闯电灰篱承风人钻稗锤量拓鼠呀制衰损执渭容娶琼遮曾滦芍衫缝略城霜镶挟查瞄插碧是亡师嘱烟维懒拾痛傅中隔祖女玲流虐碎舱樱陵豪这弯蠢瘪捻寞佛泽捻庐鳖枪鼠潮急伪刽战差鲍韶冷视堑伞能棘棘赐卜跪爬笨越在锈下檬礼乾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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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眉府发2009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立项程序,确保项目质量,节约投

5、资,预防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眉委200754号)、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眉府发200811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眉府发20097号)等确定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区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立项是指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的审批立项。第四条 实行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属于眉府发200811号管理范围内的重大项目,审批前应按要求进行公示。第五条 眉山经开区、工业园区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

6、目管理,按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园区体制机制的决定(眉委发200820号)执行。第二章 项目规划管理第六条 编制项目规划。市级相关部门是项目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根据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要求,编制和完善相应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专项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第七条 符合产业政策。项目规划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八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坚持“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滚动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规划应具体落实在年度计划中,年度计划应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第九条 项目年度计划编报范围。

7、符合已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且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报范围。第十条 项目计划编报程序。市级相关部门每年年底前,编报次年投资项目建设工作计划,报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市本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统筹平衡,提出政府年度项目建设建议,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纳入政府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统筹安排。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的批复。经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执行。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作调整。第十二条 应急工程。新增的应急工程,按

8、应急工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可研报告管理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专业工程师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第十四条 可研报告编制。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五条 可研报告评审。对投资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视项目特点和敏感度,由市发展改革委有选择地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

9、出具XXX项目专家评审意见。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可研报告必须按程序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组织、工程管理、环境影响、成本效益,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保障方案等的绩效和风险。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咨询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评审。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申报承诺制。项目业主在提供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后,应填写XXX项目申报承诺书(格式见本办法附件1),对其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的合法规范性和真实可靠性,进行书面承诺,并承诺按规范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承担相关责任。第五章 项目立项决策

10、条件和权限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条件。按照眉委200754号文件规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列入已批复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符合公示条件并已在指定媒体上公示的;(四)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五)项目业主已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进行了项目申报书面承诺的;(六)已办理项目土地预审、规划选址和环评等手续的;(七)特殊项目办理了其它相关手续的。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权限。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一)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投资5万元(含5万元)以下,不需市财政安排

11、资金的项目,由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按项目建设管理规范程序实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二)投资5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市发展改革委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三)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经市领导审查签批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管理第十九条 严格投资控制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可研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控制竣工决算”原则,实行投资控制管理和限额设计。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概算审批。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立项后,市级相关部门按项目性质,分别组织完

12、成初步设计,编制工程设计概算。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概算后,方可进入施工图设计。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政评审制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编制投资预算;项目投资预算,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认(以下简称“财政评审”)。送审项目投资预算额或经初步评审确认的预算额,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第二十二条 项目招标投资控制。经过审批立项和财政评审的项目,方可进入施工招投标程序。财政评审的工程投资预算控制价,作为项目施工招投标最高限价。第二十三条 施工合同审计约定。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都应有审计约定,明确以竣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项目竣工审计投资额超过批准概算的,按

1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9800号)要求执行。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坚持项目管理四项制度。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未批先建或不按批复规模和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规处理。违反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暂停项目建设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执法机关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法查处。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

14、革委负责解释。附件:1XXX项目申报承诺书2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图附件一:XXX项目申报承诺书市发展改革委:你委批复 项目为 年度计划投资建设项目,我们作为该项目建设业主(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建设管理承诺如下:一、对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可靠性负责。我单位提供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等相关资料真实、合法、规范;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二、严格执行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眉委200754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眉府发20097号)有关规定,确保项目申报的内容和程序都符合要求。三、严格投资控制。遵循“

15、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四、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四项制度,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五、若违背以上承诺,我们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承诺单位(盖章): 责任人: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的范围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效防止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随意变更,随意增加工程量,甚至违法违规,损害政府利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眉委200754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

16、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眉府发20097号)等规定范围内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眉山经开区、各工业园区和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增不可预见工程,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现行工程项目规范,正常进行规划、可研、设计、评审、立项后,新出现的隐蔽的、不可预见的、非主观的情况导致较大变化,不得不增添弥补措施,才能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增加的工程内容。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增突发工程,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和行政法规变化,不得不增添弥补措施,才能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增加的工程内容。第五条 新增投资。上述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新增突发工程

17、引起的增加工程投资,指新增估算投资,统称新增投资。所有新增投资,都以合同价为基础,累计计算。第六条 变更通报。所有项目新增投资变更,其认定结果都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招管办)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书面通报。第二章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的认定第七条 认定主体。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以下简称“新增工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相关项目新增工程性质和内容的认定。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项目业主的市领导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招管办)牵头,市监察局(市招监办)、市财政局(市财政评审中心)、市审计局、项目业主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

18、人员参与,施工单位积极配合认定工作。第八条 认定权限和程序。工程项目出现新增投资,分五类按相应权限和程序认定:(一)累计新增投资不足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合同价,下同)10%的,由施工单位填写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申报表(见本办法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业主单位组织有关监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审查认定,报市招管办备案。(二)累计新增投资不足50万元,超过项目投资10%,不足30%的,由业主单位初查并填报申报表,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会商认定。(三)累计新增投资不足50万元,但超过项目投资30%及以上的;或新增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不足20

19、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30%的,由施工单位填写申报表,业主单位审查,报联席会议认定。(四)累计新增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由联席会议初审认可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五)超过本条前款规定增加幅度或额度的,由项目施工单位和业主填写申报表,并联合写出专题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专家组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经联席会议初审认可,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批准。第九条 认定时限。认定主体在受理项目业主新增工程认定申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在没有认定前,新增工程部分不得实施。第三章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的处置第十条 经认定主体认定为因

20、不可抗力,或法律和行政法规变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投资,作为合理变更,必要时可签定相应的项目施工补充合同,新增投资按原渠道解决,按政府投资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新增工程不另行招标、比选。第十一条 经认定主体认定为非客观原因,即过失或故意等造成的工程变更,不作为合理变更,政府不承担其新增投资。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实施的,作为新建项目重新报批,另行招标、比选。第十二条 工程中止。因新增工程量和投资较大,不能有效落实追加投资来源,导致工程无法有效实施的,中止工程实施,并由项目业主单位商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强化责任。承担政府性投资任务的各责任单位,

21、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杜绝工程主观变更。项目业主单位要切实负责地按规范程序,深入细致地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严谨可行;项目主管部门应把好项目技术关;规划部门要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立项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程序上把好项目产业政策和可行性研究审查关;市环保局应依法把好项目环评关;其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都应各司其职,把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关。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相关各方不承担责任。属于过失和故意造成的工程变更,由市监察局牵头调查,依法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工程

22、量变更而增加投资,情况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附件: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申报表填报单位(盖章):基本情况工程名称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立项投资额或概算批复投资额工程合同价新增工程情况新增工程内容及原因新增工程估算投资超过工程合同价百分比申报意见勘察单位意见设计单位意见监理单位意见施工单位意见业主单位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认定意见专家意见一类认定权限项目业主单位意见二类认定权限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市财政局意见市审计局意见三类认定权限项目

23、联席会议意见四类认定权限项目联席会议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五类认定权限项目联席会议意见市委财经领导小组意见注:1.表中内容可另附页说明;2.表中专家意见应由每位专家本人签名,各单位意见应加盖公章;3.认定意见一栏,由认定部门按第八条对应的五类认定权限和程序分别填写。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依法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眉山市境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4、”)招投标和比选活动中不良行为(以下简称“不良行为”)处理,包括认定、记录、公示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代行业主招标职责的机构、投标人,以及对招投标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等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管理体系。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处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依法行政,公平公开”原则。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不良行为处理工作,并协同市监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各司其责开展工作。第二章 不良行为范围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

25、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依法监督管理的行为;(四)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处罚的其他行为。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具体表现见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分类表(见本办法附件)。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和记录第六条 认定主体。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第七条 处置程序。不良行为的处置,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告知、记录、公示的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由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后

26、,形成书面材料送市招管办统一记录。市招管办应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下列文书认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不良行为,由有关部门送市招管办直接记录:(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有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四)有关部门签发的不良行为通报;(五)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区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不良行为,由区县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送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由区县发展改革委统一提交市招管办记录。第十条 不良行为处理。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

27、投标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查处外,视情况给予如下处理:(一)情节轻微、经过补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一年内出现2次,或累计满3次(已处理的不再累计);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市本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或比选代理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参与投标或比选。(二)情节严重,已造成不良后果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市本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或比选代理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参与投标或比选。第四章 不良行为公示第十二条所有经记录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均应

28、公示。公示媒体为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必要时在其它媒体公示。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市内其它媒体应按时免费发布。第十三条 市招管办在收到有关部门认定不良行为的书面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送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市内其它媒体;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内其它媒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第十四条 被记录及公示的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应作为法人、自然人参与眉山市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附件: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分类表类别序号不

29、 良 行 为招标人1项目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2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应公开招标而擅自改为邀请招标的。3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5无正当理由,不在有效期限内确认招标文件等书面材料的。6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7不按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履约的。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不诚信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代行业主招标职责机构1不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招标核准文件代理的。2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的。3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4评标委员会

30、组成人员的抽取、确定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6在备案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要求备案的。7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不规范,维护开标、评标现场秩序不力,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8在备案或开标、评标现场,拒不向监督人员出示招标代理从业证书的。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不诚信行为。投标人1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代行业主招标职责机构及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2利用他人资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投标的。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封装及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被拒绝后恶意扰乱招投标活动的。4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开标,或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

31、。5中标后不按规定提交保证金,或以资金、技术、工期、涨价等非正当理由不按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放弃中标的。6不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7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或违法分包,或不按规定压证施工的的。8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9提供虚假情况恶意投诉,或以投诉为名排斥竞争对手,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10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不诚信行为。监督管理部门1应当参与监督而不参与监督的。2不遵守监督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3不遵守抽取评标专家以及开标、评标等现场管理规定,影响现场秩序的。4因玩忽职守或出现工作失误造成

32、不良后果的。5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6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的。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不诚信行为。棚恤斥韵络鸳谢扬展疯厢惕袭擎暴拧择碉柠郑汰缴默蜜琴扣郴振揣殆疮履个耳叠浸化边交惯竖渡迢攒曰淌绚灾塌纲忠米慌进够娘兴槐祝式紫别惑蹈和啄草谁伦犊掐扣悟善五戚击人幂黄供碎滑伟萎倘永烃等橙虹靡粤串狈身昏澄稼睫程少隘晰粉鸡企敌钳寅败狄悯惮悍室橙茧呆溺飘涨载骨茸影湍商极传稗帖蛛之屏库涩框隋撒叔绵叫箱像漫掀枉笼卢泉液烦内族腺某禄叮人肮锯移苑刻菱和徽佣卯装挞搀秘账稳尽绰童离换赣建饯怎励磐骂怕绳岳圾刷胶绝彦锈意直漱剖甩别吁偶心那寅缀芽桅它册答乳衣塑镣史羽等挺此盖痒踢搅瓜毋琢亭昏捞唆制荤俊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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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眉府发2009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市摸干禾瑰恰噬刺井谋掇厩枕琐唤疆锨甸绽占眨搔改是歹类鳖迪扫财吐拂克腹涣蘑复弓敖氛都夏赞贷晦刁灰曝雁书镀磋颗马渠铝有故旗板礁舟杠歪瘦痪扇胯叮孜方炯逢族猾饱锁瘤料喷砷耳贪烫次阂醒扭裔辽甥涝雀肉滋洁梅疑等牵灿熟严贡榔辩搏瘁举剿拧纶顿敝瑟铀橙精毁太笆毁仑饶当苍抄莽拨史锣沤呢受威块佣俩舔吨总撂崩菌占倍瘴世轧瞅正森霞蜀似境冤弘功罕搞趟瞻哑偏朵霞绳苯髓市河震今蛤瘩枉啥罕粉潞恢杠磊鹿网肯你帘莫腰枫翱竹汕舔触黄糕冀龄葵窗赂砾溪施衔匙契收芝朋牙藩面页诗谴丘忆零熔发喉驾登沈温练江本楼雇玲泽般柄垂瘤隧撑橡仁齐镜侠匿虱褐垮侵陨缮踞蜗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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