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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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总则共九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特种设备的原则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适用范围;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节能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和

2、节能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讲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危险性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

3、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历年来,世界各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乐机和游乐设施坠落、倒塌,厂内机动车辆碰撞损坏等灾害性事故时有发生。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03年6月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第一部关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实施6年来,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

4、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同时,实践中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异较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作出专门规定。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这两部法律、行政法规,有必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并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相关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5、条例,新条文讲义,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及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一)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本条对特种设备给出了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条例根据这两个基本特征,用列举法进一步描述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6、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八种特种设备。新条例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明确纳入调整范围,与其他七类设备一起,实施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均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二)关于特种设备目录一是确定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范围的原则。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对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伤害,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将其排除在外。如常压锅炉和容器、家庭自用电梯等。二是特种设备目录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公

7、布。凡是列入目录的设备,都应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新条例实施以后,特种设备目录也要随之调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将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讲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

8、。(一)强调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特种设备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其原因与所有环节都会有关。由于特种设备技术比较复杂,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如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对事故正确的分析,又能促使各个环节工作的改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规、标准的基础。条例规定的调整范围是第二条第一款定义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些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

9、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由于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所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管理,其模式为:“全过程、一体化的安全监察模式”,实行严格的管理。全过程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七环节。其指导思想为:综合治理、专项监察相结合。其职责为:制定规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必须从所有环节出发,建立和完善包括组织系统、法规系统,实施全过程安全监察。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察是保证设备安全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二)本条例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

10、用机场专用设备。其中,“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主机在井上、其他系统在井下的设备),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仍然纳入管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三)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安装、使

11、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授予质检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安全监察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

12、,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制定相关规章政策;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发证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讲义】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方面的义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3、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14、法定义务。,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新条例关于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共十八条,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新增了对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要求和使用单位的节能义务,新增了对锅炉水质管理的详细规定。,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讲义】本条是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合法的特种

15、设备。(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购买和使用合法的即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这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做出了科学、明确的规定,购买合格的特种设备、正确进行安装,在满足其条件情况下正常使用,不会发生事故。近几年来,一些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的“土设备”,包括常压设备承压使用、事故不断,原因就是其性能不符合能保证设备安全使用的要求。因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购买、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因经济利益贪图便宜而去购买、使用甚至私自制造非法设备,是没有安全保障的。(二)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特种设备出厂

16、,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设备在安装后,也附有相关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的齐全正确与否,说明了特种设备的生产质量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生产单位对产品安全性能的保证。使用单位获得这些文件资料,一方面便于正确的使用特种设备,另一方面也是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文件依据。因此,购买特种设备时、安装特种设备后必须及时的索取并核对相关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规定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

17、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讲义】本条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必须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登记,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可以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环境,建立联系,掌握情况,便于实施监察。按照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时,使用单位要向登记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特种设备的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并且要提供使

18、用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持证作业人员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等,并需要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登记。登记后,在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数据档案。特种设备一般应在经过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条例考虑到实际情况,在设备安装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允许使用单位在使用前或使用后的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二)使用登记标记应该附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登记机构会出具特种设备登记证书或安全合格证书等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该证明文件或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如锅炉可以置于锅炉房内墙上;压力容器可以置于本体铭牌附近;起重机械、电梯可以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机房

19、、轿箱内。使用登记标记是证明该设备合法使用的证明,置于显著位置,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内可以安全使用,给使用者一种警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法定义务,必须遵守。,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

20、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讲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的规定。(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是设备管理的一种重要内容。由于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的修理、维护,定期进行检验,这些都要依据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原始文件资料作为依据。(二)档案包括设备本身技术文件和使用管理、检查有关纪录两个方面。1、证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的文件资料。包括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提供的设计、制造、安装文件,有设计文件资料、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因工作

21、需要进行改变性能的改造,应当做好改造的设计、施工的各项检查,需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等资料。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或者在检验中发现缺陷,需要进行维修,一般维修只需自行做好纪录;对重大维修,如承压设备的承压部件维修、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重要部件的维修、更换,应该由负责维修、更换的单位出具证明,并需要由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这些文件是反映特种设备基本本身状况的原始文件,证明了特种设备本身安全性能,也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使用单位出示的一种安全保证。2、使用过程的纪录文件。包括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纪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22、;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定期检验纪录主要是记载定期检验情况,检验报告也应该存档;特种设备运行要进行检查,如石化企业对运行中的装置进行巡回检查,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在运行前要进行检查等,检查情况都要进行纪录;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都要进行维护保养,以便保持正常的可靠的运行状况,如电梯的维护保养等,维护保养情况必须纪录;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也要如实进行纪录。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进行纪录,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一旦出现问题有据可查,便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目前,特种设备档案的管理

23、和保存,是十分薄弱的,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缺失情况相当严重,亟待加强管理。,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

24、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规定。(一)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才能保持正常的运行状况。定期做好检查工作,可使一些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的一项重要手段。如,锅炉需要经常的清理水垢、清理炉胆等,电梯等需要经常的上油、调整等,都可以

25、使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安全使用得到保证。(二)规定在用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至少每月按规定进行一次。要求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只是一般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时间。检查的项目、要求应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检查情况必须加以记录。在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也必须做好记录,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许多使用单位都有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制度,并制定有相关的记录表格。(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仪器仪表应当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调控装置和仪器,有的起到特种设

26、备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够自我保护,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电梯的安全钳、起重机械的超载限制器、客运索道的制动装置、游乐设施的制动装置等;有的是观察特种设备是否正常使用的“眼睛”,如锅炉的温度计、水位表等。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失灵,在特种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得不到自我保护。可以说,如果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能够正常工作,则许多事故就可以避免,如经常发生的电梯夹人,就因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据统计分析,因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失灵,起不到保护作用,引起的事故占事故的起数的16.2。因此,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是十分重要的,必

27、须切实做好,并作出记录。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等测量仪器,属于强检计量器具的,必须由计量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如压力表等。安全阀等应当自行进行检修,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进行。电梯等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日常要进行检查,在设备维护检修时,应当作为重点,进行试验和检修,需要定期更换的必须定期更换。(四)新增了对锅炉这种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要求,规定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锅炉检验机构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具备锅炉检验机构对锅炉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第三

28、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讲义】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的规定。(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周期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做好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因腐蚀、疲劳、磨损,会随着使用产生新的缺陷,或使原来在允许范围内的缺陷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

29、。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这些缺陷并采取处理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其下次检验日期,都在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明中注明。本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目前,由于少数使用单位不积极主动安排检验,或以种种借口不安排检验,使在用设备定期检验率很难达到100。据统计,因不及时进行定期检验,致使特种设备存在的缺陷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消除而引发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10。(二)定期检验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其中能效测试作为节能管理的技术检测手段,是定期检验的有机组成部分。(三)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投入使

30、用。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以推动定期检验工作顺利开展。,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以及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使用单位应当消除的义务。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因各种情况发生故障和异常情况,不及时消除,可能就会引发事故。如锅炉出现超温、超压、低水位等异常现象,如不及时消除,就会引起爆炸;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出现故障

31、,如不及时处理,往往在有人乘坐或作业,引发人身伤亡。使用单位对此必须进行认真的处理,应该停止运行的必须停止运行,不能带病运行,并且要安排进行认真的检查,必要时安排检验检测。待故障、异常现象消除后,方可投入运行。新条例已经将设备某些严重故障、异常现象列入事故统计的范围。,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特种设备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必须予以报废,否则易发生事故。关于特种设备的使用

32、年限,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有的由制造单位规定,有的由设计单位规定,有的由设备管理部门规定。检验机构也会根据对特种设备检验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允许运行的结论,由使用单位报废。目前,还存在有的使用单位对一些不允许运行的特种设备仍然运行,有的转移到其他地方继续运行,这都是十分危险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前一阶段,个别地方出现废旧锅炉、压力容器市场,将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又出售,使其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危害极大,必须坚决予以取缔。为了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将判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

33、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以及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执行操作规程、安全规章的规定。(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人员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这些知识和能力是要通过教育和培训获得的。不可能通过作业人员考核前短短的几天的辅导就能全面了解特种设备作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必须靠平时的教育和培训。另外,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的考核只是进行有关作业安全技术的最

34、基本的要求考核,以保证安全运行。但是特种设备的运行好坏,除基本安全要求外,还有许多其他要求,还要熟悉具体设备的性能,以保证设备不但能安全运行而且能够经济运行。如:锅炉运行,除懂得有关压力、温度、水位、安全附件的运行外,还必须知道燃烧、维护的知识和技能;起重机械品种多样,具体使用者,必须了解其具体的性能和运行要求;每个单位的管理也不一样。因此,特种设备单位必须针对具体的设备、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不断进行培训、教育,以提高安全、节能技能水平。(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除必须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外,还必须需

35、要作业人员在具体的作业过程中,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每台设备都有其具体的操作要求,包括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等,如锅炉运行时,从锅炉进水、点火、升压、供汽等过程都有严格的要求,作业人员必须要步步遵守。另外,为保证安全,每个使用单位都制订了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制度,才能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事故隐患的报告规定。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事故

36、隐患或者出现某种不安全因素。这就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报告。无论问题是否能够处理,或者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如压力容器发生泄漏、起重机械有异常声响等等,都必须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同时要向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

37、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章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大型游乐设施、

38、客运索道、锅炉等广泛使用于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地区,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需要加强预防和及时处理。考虑到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专业性以及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差异,新条例总结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增设专章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共11条。,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39、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界定。“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不包括锅炉受热面爆管、未造成炉体损坏的锅炉炉膛爆炸等情形。,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

40、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界定。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发生事故的,不计入特种设备事故。,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讲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本辖区特种设备应急预

41、案;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特点,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共5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含义,对本条例第二条所列的特种设备的定义和限定条件作了明确的说明;规定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定了授权依据;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本条例的实行日期为2003年6月1日。,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

42、.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

43、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44、,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八章附则,【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定义的说明,实际上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一)确定的原则1、设备的危险性原则 列入范围的特种设备都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

45、、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对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伤害,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设定的压力、容积、功率、速度等参数,将其排除在外。如常压锅炉和容器、家庭自用电梯等。2、工作的连续性原则 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历史和现状,现列入范围内的特种设备都是原劳动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颁布有关规定,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实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对从未实施过安全监察的,如高空擦窗机等暂未列入,待论证充分后再予以确定。3、与国际接轨的原则 列入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均为当今世界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专项法律、授权专门机构实施国家强制性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的设备。4、社会共识原则 在制定范围的过程中多次

46、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广泛听取了特种设备生产部门和使用部门的意见,进行了反复的调研和论证。现列入范围的均已形成共识,普遍认为需要由国家实施强制性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一)具体说明1、锅炉 锅炉参数的界定与现行的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监察规程一致,是考虑到锅炉危险性状况(如爆炸能量)和我国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而确定。常压热水锅炉不纳入安全监察范围,但对常压锅炉承压使用要坚决处罚。2、压力容器 常压容器不纳入安全监察范围,但对常压容器承压使用要坚决处罚。3、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范围是根据事故发生后的危险程度,即介质的爆炸潜能和可燃性、有毒性

47、等因素界定。4、电梯、起重机械 因为电梯直接载人,在界定安全监察范围时未规定其重量下限。对起重机械界定为0.5t以上的升降机、1t以上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对电动葫芦界定为承重形式固定。5、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是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娱乐和载人运输工具,具有高风险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伤害乘客,影响公共安全。游乐设施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速度和高度。现行的规定将运行线速度界定为大于等于2m/s速度,或运行高度距地面大于等于2m的游乐设施,考虑到体育竞技、文艺演出的参加者是经过专门培训的特技人员,以及个人的非营业活动不影响公共安全,故未列入将这两种情况除外。

48、6、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生产作业,如叉车、运输车辆等;另一部分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旅游场地内使用的载人运输车辆,这类车辆一旦发生碰撞、失灵,易于造成人员伤亡。7、特种设备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与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密切相关,属于特种设备的范围,应当一同纳入具体特种设备的范围内。具体的范围和目录将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进一步明确。,第八章附则,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讲义】本

49、条是关于压力管道的特殊规定本条例已经将压力管道纳入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三定”规定,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修理应该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一样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由质检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因此应当在本条例中与其他特种设备一样,明确表示各项监督管理的要求。除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在本条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外,其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国务院有关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还没有颁布前,先按照部门规章规范其监督管理,并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来履行职能,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第八章附则,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0、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授权的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对此,总局将专门做出规定,对授权的项目、实施主体、程序、期限予以进一步明确。被授权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并对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的收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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