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图、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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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 地 产 相 关 法 律,“房地产”的含义,房屋所有权或其他权益被称为房产;对特定地块的权利称之为地产;房产和地产的合并被称为房地产。,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般认为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的,他既调整了横向的平等的主体之间房屋买卖、租凭、抵押等关系,又同时对纵向的房屋管理关系进行了规定,即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两个不同性质的房地产法律体系。,物权法颁布之后确定了不动产的概率,对房地产方面的法律问题更侧重于于物(土地或房地产)相关的权利研究。市场经济中的房地产在利用和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保护问题。法院翟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房地产为标地的纠纷中,使用法律一般

2、首先是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民法范畴的部门法,其次适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体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总 则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法律责任附 则,本法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

3、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注释:,这里所指的城市和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中第三条界定的概念。即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土地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注释:国家将国有土地

4、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权能中的使用权分离出来,转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转让方式,其实质是国家形式对国有土地财产的处分权利。,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以下几个特征,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需向土地所有者(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享有的权利的效力是不及于地下之物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

5、、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注释: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基于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受让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是违约行为,左右合同另一方的土地管理部分享

6、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出让金。,注释:,本条所指的用途变更,是指城镇国有土地在下列用途之间变更:1、居民用地,2、工业用地,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

7、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表,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办法有国务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地应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

8、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期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期制。,关联法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注释:由于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地归属于一个权利主体,

9、因此,除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权外,房产转让、抵押时,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产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三十二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

10、法由国务院规定。(房地产价格管理),相关法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11、或者作其他处理。,解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12、;(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1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注释: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之上得房屋以赢利为目的的出租,应将其中的土地收益金上缴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房地产

14、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士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的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二、

15、物 权 法,目录,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本

16、法所称物权,是指?,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又该怎么办?,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17、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8、。,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划(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

19、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20、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

21、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1:,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匹卖给了丙,并已交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 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B 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C 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D 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解答:,选AD 具体解释一下D吧简单的说就是,虽然甲与乙的抵押权不是法定必须登记才可以生效的.但是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于布匹的所有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见以下法条:,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

22、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2,06年老婆婆张罗买房子,购房时老人拿了5.5万,我们夫妻拿了2万,小姑子拿了四万,我们之间没有任何的协议。产权证上写的是我

23、的名字。小姑子现在离婚住在娘家,请问小姑子对该房屋有何权利?如果买卖的话,收益如何分配?如果老人坚持把该房给女儿,我又该怎样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我们夫妻现在住的房子是老公公的名字,小姑子对此房有何权利吗?,解答:,1、06年买的房子属于你个人。因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你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以登记簿确认产权。根据你说的1情况,该房屋属于你个人所有。但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对方可以凭借出资证明,进行异议登记,如果房管部门认定事实和理由充分,就会认定该房屋为你们共同所有。2、你现在住的房屋属于你老公公所有,其享有所有权,当然也享有处分权,如果你公公、婆婆依然健在,你的小姑子对该房屋没有任何权利。

24、如果你公公、婆婆去世,则你小姑子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可以依法或者依照遗嘱继承属于她的那部分财产。,见法条: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三、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与过去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办理登记。2、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薄制度,明确了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薄的效力高于产权证,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薄

25、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产权证不再是房屋唯一的合法凭证。,3、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4、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5、扩大了登记客体范围。由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扩大到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土地上得建筑物、构筑物登记。6、登记工作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过去的“确权发证”转变为“记载公式”,过去登记制度界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确权发证,即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办法,第

26、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

27、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

28、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

29、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

30、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

31、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第三十四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32、。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抵押当事人

33、、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三)登记时间。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

34、七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四、与抵押相关的司法解释,婚姻法案例案例,夫妻共有一套住房,丈夫不经过妻子同意私下转赠她人,请问妻子有该房产的处理权吗,做为一家之主的丈夫有权支配该住房吗?(1)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2)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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