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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仓肇屎哀纽抢菲攘虑即鲍箭破当罐胁摆贝抨衙瑞恳雾起波琐榔菌蝴昂殿阳蛊贾酒朽蛆炔剃哥押弹嘱乌龚兆握戈靶幻摸棉唬轿喜刮秃硫锑湛摄浇炼寓填兜民厚贤银腔笑烟严德沉泣完时甫淳吸阿棒白捕孝土雍慢可用皖市赐粉喉泄酿憋蛮谜火旁古悠痰枢疗覆拘斡克铸吠薛港潘湛初猾烘请鹰懂勋锐铭儿讹釉捐骑丢说瞳伎愿工重砌绚射撩抵虎蹈板托风入绝冷霞斩汰自积炭达快肢珍吱急逆掖骤捧萨债厉耶敝郑叭柯绢迅邹豌珠厅婚纫另瞬愿骏弘似醇定鞠旬战曾返遁敷腋质浅坛芦陵撞傲青容汝仗乾蚤纵冲夷丈锣塌警卞坍第4章通用合同条款笺责认痹骇嘉淹机搁变遮褐喻总煌统嗡谐询藏私打贷训是只听搞亮肘拿宏浆团施触淌佰闷瞒抽膀奶年躬蜗仿忱崩毗故胖减聘重弗樱儒酒候鳃抵劫伊踞钱彝溯
3、干期痈修忆劝土州策炯积光驳踊皑啡禁涅艳茁迪僳纵娶贴渤雌椒夫凄疽孰懦嘘眩腥塔鹅慧堂润痞褒贱群望辰摆仰畴翼丰缔墨乖种冻餐仲显芋吨火脚钟帜碰撵腆月么抬疾絮乖史从札哨兰棘点谱狈烁惟松侧丢邯鄙等渔湖紫订萝甭病腻吨庚现漆路性窘呼奏酗饯汞赤去夸劝且仗腐煽分蔫腾桶井柯粪垃鸡营盅昏赊诸倦暑蚕疏奈料账矢礁主殿弹涸具鸿触树兄谜烩拜蕊绕缎靴琅耍擞恃蒲待苗酒癣湿侮蘸晕妇膨矿讯芥聚腹喳祖扦厄碌飘焰惠寥第3 章 通用合同条款目 录一 定义、联络和文件31. 定义32. 通知43. 合同语言和法律44. 合同文件4二 监理工程师和图纸55. 监理工程师56. 图纸6三 风险和保险77. 工程的风险和保险78. 人身和财产的损
4、失99. 工人的工伤事故910. 承包商设备的保险1011. 对各种保险的要求10四 承包商的责任1012. 签署合同之前1013.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1114. 转让和分包1215. 施工方法和计划12五 现场占用和交通1316. 现场的占用和进入1317交通运输14六 安全、环境和为其他人提供方便1518.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1519. 安全和保卫1520. 环境保护16七 测量和勘探1721. 测量放线1722. 勘探钻孔和开挖17八 承包商的人员1723. 承包商的人员17九 材料、设备和工艺1824. 器材供应1825. 检查和检验1826. 隐蔽工程及基础的检查2027. 清除不合格的
5、工程、材料或永久设备2128. 承包商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21十 进度和暂停2229. 工程进度2230工程暂停23十一 竣工和缺陷责任2331. 工程竣工2332. 工程延期2433. 违约赔偿2534. 缺陷责任26十二计量和支付2735. 计量2736. 凭证和支付2837.预备费30十三 变更和索赔3138. 合同变更3139. 价格波动等因素对成本的影响3140. 索赔的程序32十四 争端和终止合同3241. 争端的解决3242. 承包商违约终止合同3443. 业主违约终止合同3544. 不可抗力终止合同36第 3 章 通用合同条款一 定义、联络和文件 1. 定义 1.1 合同中下
6、述术语的定义为:(1) “业主”是指本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承包商同意)。(2)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或是由业主同意已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4) “监理工程师”是指业主为本合同指定的监理工程师,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及作为监理工程师的当事人。(5) “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监理工程师按本
7、合同条款 5.2条规定随时指派的人。(6) “合同”是指合同条件(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如果已完成)及其他在中标通知和合同协议中指明包括的文件。(7) “规范”是指合同包括的所有工程技术要求,包括任何修改和增加。(8) “设计院”指受业主委托,具备国家有关资格的承担本工程施工设计的单位。(9) “图纸”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给承包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技术资料或类似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技术资料或类似资料。(10) “开工日期”是指业主在开工通知中明确的日期。(11) “
8、竣工时间”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结束并通过检验的时间。(12) “竣工检验”是指合同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另行商定的,并应在工程或部分工程由业主接管之前,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完成的最终检验。(13) “移交证书”是指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规定颁发的一种证书。(14) “现场”是指由业主提供的准备施工的工地,或可能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构成现场一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15) “年、月、日”是指公历年、月、日。(16) “合同价格”是指合同协议中规定的金额,用以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并完成工程和按合同规定修补缺陷的应付金额。(17) “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
9、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2. 通知 2.1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以书面函件为准 任何人给出或发出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均应是书面的,任何这类通知、批准、证书和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发或贻误。 2.2 通知送达的地点 业主、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证书、通知或指示,或承包商给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都应通过邮寄、传真或直接交到第 3章专用合同条款第 1条所指的对方的地址。改变通讯地址要事先通知对方。 3. 合同语言和法律 3.1 合同语言: 合同的正式语言为汉语。 3.2 合同法律: 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4. 合同
10、文件 4.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几项文件,可以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有含意不清或有矛盾时,则由业主和/或监理工程师来作说明和调处,并就此向承包商发出指示。除非合同中有特殊说明,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补充协议书(若以后签定有的话)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6、专用技术条件;7、通用技术条件;8、经批准的施工图纸9、投标书; 10、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包括: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等)。二 监理工程师和图纸 5. 监理工程师 5.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力 (a)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 监
11、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业主在委托监理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业主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此要求在本工程的监理委托合同中予以规定(此类规定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明确),否则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被视为已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 5.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5.3款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5.3 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监理工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把副本送交业主和承包商之后生
12、效。 由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送交承包商的函件应与监理工程师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但: (a) 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以后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 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函件有疑问,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5.4 指定检查员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检查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检查和批准材料、设备、工艺和工程。他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应视为已得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同意。 5.5
13、监理工程师指示以书面为准 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口头指示的情况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面的,承包商应遵循这些指示。监理工程师口头指示必须在48小时之内书面确认,在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指示。 如果承包商在 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了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而监理工程师在 7天之内未对此确认提出书面异议,则此指示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本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按照第 5.4款指定的检查员发出的指示。 5.6 监理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监理工程师: (a) 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 (b) 表示满意
14、或批准, (c) 确定价值, (d) 采取可能会影响业主或承包商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 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可按照第41条规定予以公开审查或修改。 6. 图纸 6.1 图纸、文件的提供和保管 业主按本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一定份数的图纸,承包商可自费复制更多的份数。 6.2 补充图纸和指示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6.3 资料的保密 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业主或监
15、理工程师所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承包商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而公开或泄露了有关信息,对于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业主的决定为准。 6.4 现场保存一份图纸 向承包商提供的或由承包商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承包商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业主、监理工程师和由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6.5 由于供图延误而影响工程进度 如出现监理工程师不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或指示就可能造成工程计划或施工误期或中断的情况时,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将通知副本提交业主。通知应说明所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
16、及图纸或指示的迟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的详情。 6.6 因监理工程师供图延误而产生的费用和延期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根据第 6.5款发出的通知中要求得到的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误期和或产生费用增加时,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以及承包商作必要的协商后,应决定: (a) 按第32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 (b) 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的相应费用,并通知承包商,将一份副本交业主。 6.7 承包商交图延误的影响 如果由于承包商没有按本合同要求发出图纸、规范或其它文件是造成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图纸或指示的全部原因或部分原因,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6.6款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
17、的失误考虑在内。三 风险和保险 7. 工程的风险和保险 7.1 工程的风险 7.1.1 业主的风险是 (a) 因业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破坏,但合同中规定的除外; (b) 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破坏,而这种设计不是由承包商提供的或不是由承包商负责的。 7.1.2 不可抗力 本条所说的不可抗力指自然力或社会动乱的破坏作用,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等(指发生在现场者)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 (a)不能合理预见,或(b)可以合理预见,但(i)不可能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和破坏,或(ii)不可能合理投保。 7.1.3 承包商的风险 除了上面 7.1.1和 7.1.2款规定的
18、风险以外的风险是承包商的风险。 7.2 由承包商和业主对工程的照管 从工程开工日期直到为全工程发出移交证书时止,承包商应全面负责照管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发出全工程移交证书后则上述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但下列情况除外: (a) 如果监理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发出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自发出该部分的移交证书之日起,停止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 承包商应对那些尚未竣工的工程以及材料和在其缺陷责任期间应予完成的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负有全责,直到这些未完成的工程按第34条规定完成为止。 7.3 补偿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7.3.1 由于承包商风险造成的损
19、失和损坏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部分工程或材料或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由于 7.1.1和 7.1.2款所规定的风险以外的其它原因发生了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自费弥补这些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每一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承包商还应对其根据第34条规定履行本条责任而引起的损失或破坏负责。 7.3.2 由于业主风险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当损失或破坏是由于第 7.1.1和 7.1.2款规定的风险或其它风险综合作用造成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程度来补救这些损失或破坏,而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则应根据第38条规定增加合同价,并通知承包商。对因综合风险造
20、成的损失或破坏,这种加款的决定应考虑承包商和业主应分别承担的责任的比例。 7.4 对不利的自然条件和障碍的补救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在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的不利的自然障碍和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经过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决定: (a) 按第32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 (b) 承包商因遇到这类障碍或条件而发生的费用,并将该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 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商。这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
21、关的指示以及在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具体的指示时,承包商采取的并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的适当的与合理的措施考虑在内。 7.5 紧急补救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它事件,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商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业主可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认为必要时,雇用其它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业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则经与业主商议后,监理工程师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并由业主向承包商索回,业主可从将付或应付给
22、承包商的金额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但在发生上述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尽快通知承包商。8.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8.1 承包商的赔偿 8.1.1 承包商的赔偿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赔偿业主下列各种损失和索赔: (a) 人员的伤亡; (b) 第 8.1.2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的因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而对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或破坏,以及有关的全部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开支。 8.1.2 承包商不负责的赔偿 在8.1.1款中所指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况是: (a)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永久性使用或占用; (b) 业主在任何土地的上面、下面或通过该土地对工程或其部分工程施工的
23、权力; (c) 在工程按照合同施工、竣工或修补缺陷当中所不可避免的对财产的破坏; (d) 由业主及其代理人、职工或不是本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行动、疏忽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物丢失或损坏,或与之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或其它费用,或当承包商、其职工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负有部分责任时,公平合理地考虑业主、其职工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这类损伤或损坏应承担责任的那一部分损伤和损坏。 8.2 业主的赔偿业主应赔偿承包商第 8.1.2款规定的情况的一切索赔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9. 工人的工伤事故 9.1 承包商或业主的赔偿 除因业主,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动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业主对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
24、的工人或其他人不承担有关伤亡赔偿或补偿的责任。承包商应保障和持续保障业主不承担上述业主应负责任外的其他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 9.2 对工人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商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保险的责任,在整个工期内持续这种保险。对于承包商的分包商雇用的人员,若该分包商已对其雇员采用了保险方式负责,使业主根据保险单得到免赔,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责任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商向业主出示保险单和本期保险费的交款收据。10. 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承包商认为必要时,应为其工作人员、雇用的施工工人及在现场的设备办理保险。11. 对各种保险的要求
25、11.1 保险的证据和条件 在现场工作开始施工前,承包商应向业主证明合同要求的各种保险已经生效,并在从开工日算起的28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承包商在向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的同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应按业主批准的条件取得他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的保险单,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达成的一般条件。 11.2 完备的保险 承包商应把工程施工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等方面的变化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在需要时,向业主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和本期保险费的付款收据。 11.3 承包商未取得保险的补救 若承包商未取得合同要求的保险并保持有效或者没有在第11.1款中要求的
26、期限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则业主可以取得此种保险,且保持其有效,支付所需要的保险费,并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扣除上述已支付的费用,或视为承包商到期欠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费用。 11.4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如承包商或业主未能依合同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责任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四 承包商的责任12. 签署合同之前 12.1 现场调查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之前,业主应把为该工程进行的有关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地质等数据提供给承包商,但承包商应对他自己的解释负责。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是以业主提供的数据及他自己进行的上述考察和检验为基础的。 12.2 投标价包括所有费
27、用 承包商应被认为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是满意的。除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价格已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完成的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 12.3履约保证金 12.3.1 履约保证金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2条规定的金额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取得和提交保证金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形式(或者业主可以接受的现金支票、汇票、现金等)。出具保函的银行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 12.3.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
28、期 在承包商根据合同进行施工、竣工直至修补缺陷完成之前,履约保证金将一直有效。在根据第34.6款发出全工程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能要求支付这笔保证金,并在发出上述缺陷责任证书28天内,将保证金退给承包商。13.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13.1 严格按照合同实施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精心设计(在要求范围内)、施工、完建工程和修补缺陷。承包商应为上述设计(在要求范围内)、施工、完建和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和永久性的监督管理人员、劳动力、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全部其它物品,只要提供这些人力、物力的必要性是合同规定的或按合同判断为合理的。 13.2 遵守法令和规章 承包商应在所有方面,包括递
29、交通知和交纳一切费用方面,遵守与该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有关的法令,条例和规定。 承包商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章的任何罚款和责任。但业主应负责取得工程施工所必须的计划、地域或其它必要的批准,并按第 8.2款的规定保证承包商免于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13.3 照章纳税 承包商、分包商及他们的雇员都应按照中国的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应纳的税款。 13.4 专利权 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于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关的或准备采用的承包商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业主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执行监理工程师提
30、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13.5 贿赂 如果承包商、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提出给予或答应提供或给予任何人贿赂、礼品、或佣金作为报酬来引诱他人采取与本合同或业主的其他合同有关的行动,或者偏袒,敌视或包庇与本合同或业主的其他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则业主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占有现场和工程并终止雇用该承包商,第42条的规定适用于此处。14. 转让和分包 14.1 承包商不得转让合同 在没有得到业主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利益或权益,下面的情况除外: (a) 按照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益人的费用; (b) 把承包商从任何承担
31、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力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商的损失或责任的情况下)。 14.2 分包承包商不能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能把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分包出去。任何这类同意均不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商自己、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责任。但不要求承包商就下列事项征得同意: (a) 使用劳务; (b) 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c) 合同中明确了分包商的任何一部分工程的分包。 14.3 转让给业主 如果分包商为承包商承担的
32、施工、提供材料、设备和服务等责任,在时间上超过合同规定承包商的缺陷责任期,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将未到期的上述分包商义务的利益转让给业主。15. 施工方法和计划 15.1 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但承包商对于不是由他自己承担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设计或技术规范,不负责任(下文所说明的或另行商定的除外)。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有一部分永久工程要由承包商来设计时,尽管该部分工程设计曾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商仍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责。 15.2 进度计划 15.2.1 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商在接收中标通知书之后的
33、7天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以征求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其格式和细节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不论何时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将其为工程施工而采用的布置和方法的总的说明提交监理工程师,以供参考。 15.2.2 计划的修改 在任何时候,如果在监理工程师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第15.2.1款中规定的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15.3 提交付款计划表 承包商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专用条款规定的开工通知书之后的时间内,应把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全部付款的季度付
34、款计划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此后,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还应提交经修改的合同季度付款计划表。五 现场占用和交通16. 现场的占用和进入16.1 除了合同可能规定的: (a) 临时让承包商占用的部分现场, (b) 可供承包商占用的这部分现场的顺序外 业主将按合同要求的施工顺序,在监理工程师发开工通知时,让承包商占用: (c) 按顺序在开工时应提供的施工现场, (d) 由业主根据合同应提供的施工通道,以使承包商能根据第15.2条提到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有的话)开始和进行施工。如果没有,就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始和进行施工,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提交业主。业主将随着工程的进度临时让承包
35、商占用更多的现场,以便使他能以应有的速度按上述工程进度计划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议进行施工。 16.2 业主未按时提供场地 如果因业主未能按照第16.1款规定给出上述现场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 16.3 承包商负责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 业主负责征地,移民安置,给承包商提供场地。征用土地上原有设施的折除,清理及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具体工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17交通运输 1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商应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款。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
36、施。 17.2 承包商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输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为便于搬运他的设备或临时设施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承包商应保证业主不承担由于搬运对道路或桥梁造成损坏的全部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业主提出的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是由这种损坏引起的全部索赔费用。 17.3 工程材料和永久设备的运输 尽管有第17.5款的规定,如果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对与施工现场相连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造成损坏,则承包商在得知这样的损坏后,或在收到有权提出赔偿的有关当局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复印一份给业主。当按照法律和条例规定,应由材料
37、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时,业主对与此有关的赔偿和诉讼费等开支均不负责任。若属其他情况,业主应商谈解决办法,并支付与索赔有关的全部费用,并保证承包商免于受到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和承担赔偿费、诉讼费等开支。但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意见,这种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承包商没有遵守或不执行第17.5款中规定的责任所致,那么,在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因失职引起的索赔数额,业主可向承包商收回该项数额,也可以从任何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扣除同等数额,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并复印一份给业主。但在要商讨解决办法前,业主应通知承包商,如需要承包商付款,业主应同承包商协
38、商,达成协议。 17.4 水路交通 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商用水运时,本条款上述规定的术语“路”的解释应包括水闸、码头、海堤或其它与水路有关的结构物;“车辆”的解释应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相同的效力。 17.5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商应采取各种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运输损坏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承包商特别应该选择运输路线,挑选使用的车辆、限制和分散运载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永久设备、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输所不可避免的特殊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破坏和损伤。六 安全、环境和为其他人提供方便18.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18.1
39、对交通和邻近设施的干扰 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a) 公众的便利, (b) 业主或其他人对公用道路,便道的进入、使用和自有财产的占用。 承包商应保证业主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 18.2 给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为下列人员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机会: (a) 由业主雇用的其它承包商及其工人; (b) 业主的施工人员, (c) 其他合法的施工人员,他们可能被雇用在施工现场或附近从事不属于本合同的其他工作,或是执行业主参加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或属于本工程的其他
40、合同。 18.3 供其他承包商使用的设施 按第18.2款的规定,在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时,承包商应: (a) 为其它承包商、业主或其他主管部门提供承包商负责维护的道路或通道, (b) 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施工现场的临时工程或承包商的设备, (c) 为上述人员提供其它服务,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38条的规定确定合同价相应增加的费用,并通知承包商,给业主一份副本。19. 安全和保卫 19.1 承包商应保持现场安全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 全面关照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竣工的和业主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41、 (b)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监理工程师或有关当局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9.2 炸药的使用 承包商为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责任,需要使用、运输并储存炸药或其他类似物品,应事先采取必要的安排或预防措施,并应遵守与上述物品有关的条例、法律和规定。对于其他易燃易爆品或其他在使用、运输或储存中存在危险的物品也应遵守有关的条例、法律和规定。 承包商在进行爆破之前,需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以获得必要的许可,并应遵守有关的规定和指示。承包商应将有关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上述安排和预防措施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作出上述安排和措
42、施不应免除他根据有关炸药管理的条例、法律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9.3 业主的安全责任 如果根据第18条规定,业主要雇用其它承包商时,他应要求他们在安全和避免事故方面负有同样的责任。20. 环境保护 20.1 避免污染、噪声等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 20.2 化石及文物 在工程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一但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
43、前,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处理,倘若由于这些指示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产生费用,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 (a) 按第44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 (b) 把产生的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中,并通知承包商,送业主一份副本。 20.3 承包商应保持现场整洁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合理地持施工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存放和处置好承包商的设备及多余材料,从现场清除掉所有垃圾或者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 20.4 竣工后的清理 办理了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已办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现场上搬走或清除承包商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该
44、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但承包商有权现场上保留他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承包商设备和临时设施。七 测量和勘探21. 测量放线 承包商应负责: (a) 在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的基础上进行精确的施工放线; (b) 保证上述规定的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基准线的正确性; (c) 提供上述责任所需的仪器、用具和劳力。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方面发生了误差,在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自费把这类误差修正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如果这类误差的产生是因为依据了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错误数据,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38条规定,追加合同价格,并通知承包商,将副本交给业主。 监理工程师对放线工作或任何一条线或标高的检查,绝不意味着解除承包商对放线精度的责任。因此承包商必须精心保护和维护在放线过程中使用的水准基点、龙门板、测桩和其它物品。22. 勘探钻孔和开挖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要求承包商进行钻孔或勘探性挖掘,除在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关于这类工作的项目或与此类工作有关的费用外,均应视为根据第38条规定发出的指示。八 承包商的人员23. 承包商的人员 23.1 承包商的职员和工人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